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 1
参保病人病历是记录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核查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为规范保险病人的`病历书写,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科室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科室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2、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人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科室经治医生必须如实询问病史,准确记录,如出现因记录失实问题影响患者报销的,由当事人负责。
4、科室诊疗活动必须如实记录医嘱,如因医嘱不符合医保规定,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辅助检查,必须下医嘱,在病程记录中有上级查房意见,常规检查外的辅助检查要说明检查的原因。检查分析结果必须体现在病程记录中。
6、出院诊断、病种定额、辅助检查之间,必须具备严格的逻辑判断关系,严谨套用病种、诊疗目录。
病历管理制度 2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管理制度 3
为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案室爱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于已归档的病案,由病案室审核申请人材料后,给予复印;对于还未归档的病案,由病区指定专人将病历送至病案室,交经病案室审核后给予复印。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时,申请人应向其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资料送至病案室复印。
病历尚未完成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七、复印病历资料的工本费按0.4元/页收取,可门诊收费处缴纳,也可记入电子病历系统。
八、病案室建立专用复印登记本,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无遗漏,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管理制度 4
一、管理办法
1、实行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住院病历质量的
监督,首先科室主任对本科的病历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出科病历要达到甲级病历要求。医务部对全院临床科室医疗质量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形式为:
1.1定期组织全院性医疗质量大检查;
1.2配合值班领导检查;
1.3各种临时性不定期检查。
2 、检查内容
2.1病历书写格式
严格按照20xx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书写格式书写。
2.2病历内容
严格按照20xx年病历书写规范对门急诊、住院病历书写
要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病历的内在质量进行检查。例如: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病案首页的填写等。特别注重对首诊负责制、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
2.3受检病历由检查者与科室共同随机抽定。
2.4受检科室安排人员同考,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确认
3 、由医务部牵头抽调专家组成医疗质量评价组织,成员由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其人员组成医疗质量评价小组,对临床科室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反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管办直接与科室及个人利益挂钩。
4、病历质量评价采取核算制,直接参与分配中去,尽量联系到个人,不能确定个人的要联系到科室。
二、奖罚措施
1、医院将每次检查及各种随机性抽查的`结果,纳入年度优秀病历管理科室评定范围,评出一、二、三等奖。
2、质控科根据终末病历的检查标准,对全院病历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评出每季度的优秀病历书写者。
3、对书写有缺陷的病历,扣罚措施以住院病历质量评价
标准为根据,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反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管办直接与科室及个人利益挂钩。发现问题,责成当事人立即纠正,处理按《病历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 5
一、监控组织
(一)设立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4.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各科室成立病历质量监控小组,科主任任组长,3—4名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任质控医师,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师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名单报医务科、护理部备案。主要职责:
1.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病历书写规范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医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入院记录后,要求必须有病史陈述人对所提供的现病史的真实性签字认可.
(三)电子病历应符合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病历质量控制标准
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四、病历质量控制范围:
包括: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五、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
(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
1.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教学课程。
2.各科室由教学秘书或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
3.医院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病历书写规范讲座。
(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负责。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监控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
1.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
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的工作.
5.医院每季度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终末质量控制
1.医院每月从全院各临床科室抽调高年资医师2-3人,任病案室专职“病案质控员",脱产到病案室工作,全面负责全院每月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考核工作.“病案质控员"的工作既有利于我院病历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规范科室的病历书写工作,有效地避免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工作期间由病案室负责报考勤.
2.病案室质控人员负责检查并评定住院病历的等级,将存在问题登记到“病案质控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责任人。科室医师在接到病案室电话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病历完善后交于病案室质控医师二次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病案室每月负责汇总终末病案质控情况上报质控科。
3.各科室病历质量监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
4.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检查归档病历质量。
(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要求。
2.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
3.医院从全院各科室抽调护师以上的人员,任“护理病案质控员”,全面负责全院出院护理病历终末质量考核工作。“护理病案质控员”在病案室工作期间由病案室统一报考勤,管理、奖惩原则上同医师.
4.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
5.各科室成立护理文书质量控制小组,及时检查科室护理文书书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严把科室护理文书质量关。
6.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护理文书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7.护理文书送达病案室后,由“护理病案质控员"负责护理文书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病历提出检查意见、填写病历检查通知单,并通知护士长签收,科室应在签收3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理文书的完善,完善后的病历由护理病案质控员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可归档。“护理病案质控员”需认真登记检查情况,并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反馈到科室及护理部。
8.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办公室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护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
六、医疗、护理病历奖惩办法
(十)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责任者奖金50元,并与职称晋升挂钩.
(十一)出院病历未完善率与相应科室的处罚措施如下:
1.未完善率30%以下(不含30%)不扣款。
2.未完善率在30-5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50元(达50%扣款200元).
3.未完善率在50.01-7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100元(达70%扣款600元).
4.未完善率在70.01-9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150元(达90%扣款1200元)。
5.未完善率在90.01—100%之间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扣200元(达100%扣款1600元)。
(十二)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如出院病历存在问题为病案室质控员漏检的,医院将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和相关的病案室质控员进行同等处罚;如病案室质控员已指出存在的问题,科室责任人未完善或无法完善,只处罚科室责任人。
(十三)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
(十五)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10元。
病历管理制度 6
第一条医院病历书写执行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条门诊病案记录应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住院病案使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提供的专用工具书写,使用统的病历纸打印。病案首页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药物过敏”栏使用红色钢笔填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师应签全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三条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呈阳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三)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四)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门诊医师签写住院通知单,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五)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书写转诊病历摘要。
(六)门诊手术患者应建立门诊病历,术前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表》应保存在门诊病历中。
第四条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书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应写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不得代替写入院记录。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二)入院记录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并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完成。
(三)病案室制定全院统的住院病历模版(包括页面设置、格式设置、书写格式、表格格式等)。各临床科室根据全院模版规定格式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本科室模版,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禁止随意制作个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四)计算机打印病历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由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计算机签名的最后一个字与上行的最后一个格对齐。病历打印后,由医生用蓝黑墨水笔在计算机签名前手书签名。
(五)主要疾病确诊后,以手工书写最后诊断(于病历纸左侧与初步诊断并列),包括病名、确诊日期,并签名。入院病历的最后诊断由住院医师记录,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名。
(六)按制度规定时限完成病历书写,并及时打印,防止因网络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打印色带应定期更换,保证打印效果。
(七)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医疗表格、术后病程记录(需连续记录3天)均需单起一页开始,连续排页。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术前小结等均应连续书写,不留空白。
(八)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由经治医生书写,查房医生必须检查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签名。(住院医师书写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记录、术前讨论等重要记录,上级医师必须签名。)
(九)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师手工书写记录于会诊单并签名。全院会诊意见及院外会诊意见,由经治医生记录、整理后录入电子病历,由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审阅并签名。
(十)转科患者需连续记录病程时,页码排序应与转科前保持连贯。
(十一)患者出院后,应认真整理病历,删除未执行医嘱,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性。
(十二)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书写交班记录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三)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由经治医师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四)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单按顺序粘贴,并标记检查项目名称,结果正常的项目用蓝黑色标记,异常结果用红色标记。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第五条病历排序:
(一)运行病历
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围麻醉期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特殊治疗记录、(分娩志、分娩经过、产程图、产后日志)、会诊单、化验粘贴单、各种特殊检查报告、授权委托书、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其它、住院通知单、住院病案首页。
(二)出院病历
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通知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围麻醉期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特殊治疗记录、(分娩志、分娩经过、产程图、产后日志)、会诊单、化验粘贴单、各种特殊检查报告、授权委托书、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其它。
病历管理制度 7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和反馈制度,提高病历质量。我院对病历质量管理将实行临床治疗组负责制,现就病历质量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临床医师在执业的不同阶段,需要根据其职责范围,完成一定数量的.病历书写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1、病历质量要求:各级医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历,年总病历质量甲级率>95%。
2、病历管理职责范围:
(1)住院医师:负责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首页等病历资料的书写及质量,以及对实习生病历书写的检查、指导。
(2)主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医疗制度落实(包括病例讨论、会诊及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3)主任(副主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疾病诊断正确性、治疗合理性、医疗知情同意等。
(二)管理基本流程
1、自我登记:住院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对自己书写和负责的出院病历,根据医院病历书写登记本进行完整登记。其他各级医师可以参照住院医师的方式进行登记。
2、自我评估:主治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用医院住院病历检查评分表对治疗组内住院医师登记的出院病历进行评分并记录。
3、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每季度将病历书写登记本、评分表交医务科核实备案。
4、医务科每季度对上述病历及其它归档病历进行抽查评估,并记录在案。
5、各级医师在晋升申报时,医院组织病历考核评估小组对其提交的聘任期内登记病历资料按要求进行评估。
(三)处罚细则:
凡被查病历属乙级或丙级病历,都将被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同时根据各级医师职责与转正、定级、晋升、聘任及个人奖金挂钩:
1、新分配住院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一年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1年转正、定级;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2、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前)及主治医师(晋升副高医师前):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3、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一年内出现乙级及丙级病历占其职责范围内的病历数5%或以上的,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4、主任医师:出现乙级病历或丙级病历者,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5、进修医师:在其书写的病历中,一年内出现三份乙级病历者,不发结业证。若查到丙级病历者,则取消其进修资格,改为参观学习。
病历管理制度 8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3、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4、出院病历一般应在7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0天,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管理制度 9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的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科主任签字7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病历首页填写正确率在98%以上,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务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符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责任。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隐私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 10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科室在架运行病历管理,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科主任、护士长为在架运行病历管理责任人,负责全病区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运行病历书写质量由相应上级医师负责;护理病历质量由护士长负责。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完成医疗文书整理工作,认真进行质控,并确保完整后于出院当日交护士站,主班护士完成病历整理编页工作后统一送住院处签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奖惩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五、在架运行病历应在护士站保存,病历架应常锁。
六、医护人员使用病历将病历带离护士站时,不得让病历离开视线,病历用后应立即送还护士站。
七、患者或家属提出复印病历时,医护人员应主动告知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并安排医护人员将病历护送至病案室复印。
八、严禁自私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查阅、复制甚至带离病区。
九、遇及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将保护病历资料列为首要任务,将病历上锁保存后通知医务科,并告知患方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
病历管理制度 12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与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门诊部依据我院病历编号系统为就诊患者进行编号,保证病历档案编号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门诊部、急诊科负责相关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保管。病区医护人员收到各种检查结果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需要将病历或其复印件等带离病区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等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临床科室质控小组及病案室应加强病历质量内涵管理,注重病历质量监控环节,为提高医疗质量与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规定格式填写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回病历,并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已收回病历随意修改,同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在门、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均由医院保管。
六、病案室对未按时归档病历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送医务科。对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督促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七、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等持合法手续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摘录病史。
八、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规定》的规定。
九、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患者的病历。
十、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可以查阅患者病历信息的各种客户端软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图等各种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病历管理制度 13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手写的病历文书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打印的医疗文书出现错字时,所在页必须重新打印。上级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资料。
(六)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字。实习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七)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八)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或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录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样。
(三)每次诊察,均应当填写日期,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五)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六)请求他科会诊,应当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七)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当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八)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九)门(急)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当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住院医师要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入院时间、记录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二)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
(三)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
(四)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亦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五)再次入院者应当写再次入院病历。
(六)患者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七)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八)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的讨论,应当做详细记录。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者,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九)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当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十)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写出交班小结于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一)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二)各种检查回报单应当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十三)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当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十四)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当记录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在本院做病理解剖的患者应当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当做详细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 14
一、门(急)诊病历务必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管理制度。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务必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管理制度。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带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 15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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