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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通用5篇)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1
一、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人事师资处备案。
3、公布拟聘岗位,公开招聘。原则上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统一组织招聘;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并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4、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文本经人事师资处审核认定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部门)安排工作;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聘用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劳动合同书、雇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师资处备案一份。
六、薪酬待遇
与学校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锦州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缴纳社会保险。
(一)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
1、教师岗位一般实行课时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水平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
2、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一般实行月薪制。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资标准为500-1000元/月;工勤岗位工资标准按岗位需要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标准。
3、外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第二年起,月薪酬标准按上一年度月薪酬标准的5%晋升,最高月薪酬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年学校初次聘用外聘岗位月薪酬标准的150%。薪酬达到最高标准的外聘人员,如年度考核为优秀,当年度给予本人一个月薪酬金额的年终奖金。
4、外聘人员缺勤的工资扣减办法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外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独立法人、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薪酬标准及薪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社会保险由学校统一缴纳,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聘用人员所需保险经费由其自行承担,由学校从其部门经费中统一划转或扣减。
(四)凡与学校(含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雇用协议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须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划入聘用人员的工资卡(xx折),工资发放表与人事师资处备案的劳动关系必须一致,未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不得发放外聘人员工资。
七、考核
1、外聘人员的考核由聘用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除独立法人单位外)报人事师资处审核后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年度考核按《渤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论作为工资晋级和聘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在合同期限内下一年度继续聘用。
八、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损害单位权益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在部门管理规定或岗位操作规程,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经教育不改的;
5、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教育不改的;
6、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参与非法活动或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活动的;
9、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1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11、其他经学校与工会组织协商认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脱产参加非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三)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发生变化,或学校编制内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原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外聘人员或需要减少外聘人员数量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四)学校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须提前30天告知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30天向人事师资处提出书面申请;聘用人员因学校原因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书面告知人事师资处。
九、违规聘用责任
各用人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外聘人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外聘人员的,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处罚,直至免去领导职务,涉及经济责任的,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相关说明
1、各用人单位(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各用人单位(部门)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在办理续聘手续之前,必须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并附续聘岗位及续聘人员名单,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续聘。
3、学校退休返聘人员执行学校现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师资处。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2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家整理的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助到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聘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人员是指在编内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聘用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编外人员,不纳入学校编制管理。
外聘教师、服务外包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学校临时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勤工俭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原则上要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临时用工制度的决策组织;人事处为学校临聘人员的管理机构;各用工单位为学校临聘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类)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临聘人员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按照“少用、精用”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制定用工计划,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单位用工计划,制定劳务派遣预算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劳务派遣公司由学校统一公开招标确定,学校与中标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
(三)各用工单位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工作,具体包括考核(基本情况、面试及行业准入证书等)和考察(思想、道德品质、家庭情况等)等内容。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学校临聘人员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责划分。
(一)校长办公会职责
负责审定全校性临时用工管理政策、用工计划、工资福利待遇等重要管理事项。
(二)人事处职责
1、制定学校临聘人员相关管理规定;
2、核准用工单位用工计划、编制预算方案;
3、负责公开招标相关业务,与中标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
4、督促用工单位对有关劳动纠纷、重事故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指导用工单位执行学校政策情况。
(三)用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校建设与发展顺利进行,保证学校和临聘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2、制定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3、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4、承担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5、负责临聘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
6、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7、处理与临聘人员之间的劳务纠纷。
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招聘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准的用工计划范围内按规定程序招聘人员,严禁超范围进人。如学校有调整和安置人员到岗后,临聘人员相应的冲减。
第九条、用工单位如需调整次年用工计划,应在每年下半年提交人事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临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五)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四章、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制度。有其他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旷工人员按照实际旷工天数,扣除当月相应天数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
(二)假期已满,但未能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的。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政策。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用和解除关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在每月20日前填写好《石家庄学院临聘人员工资发放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人事处汇总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因待遇等问题有争议时,由学校协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调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及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积极探索多种用工形式,并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多种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0日《石家庄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石院政[20xx]50号)同时废止。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3
一、过程性考核:
考核内容:
1、出勤。
2、值周。
3、教育教学常规。 考核金额:
每人每月提120元作为过程性考核金额。以一学期(5个月)为单位统计。
考核方法:
1、教师实得过程性补贴=全期金额600元-个人过程性扣款。
2、所扣款项列入学校公用经费中。 实施细则:
(一)考勤制度:(值周行政考勤)
1、上下班时间:
非值周教师早上9:00之前到岗,下午15:40分之后离校(夏季作息时间推迟30分钟,即16:10分);值周班主任早上8:30以前到岗,下午不得早于16:00分(夏季作息时间推迟30分钟,即16:30分)。
2、以月为单位,一个月前三次每迟到一次扣5元,超过三次每迟到一次扣10元。每早退一次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病假一天扣10元,住院病假可凭正规医院住院证明不扣钱,无故缺席一天扣30元。
3、每位教师每学期有一天和两个下午的机动假,自行调课,不计代课。若因为请假教师没有调好课,造成课堂上无教师上课,按10元/节处罚。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请假教师承担。
4、教师参加各类会议、学习、教研活动视为公假,请了公假无故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二)值周制度:(值周行政考核)
1、值周人员:
值周
第3篇: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积极推进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双方权益,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并根据县教育局对教师队伍实行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原则
因事设岗,依岗定员;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任人唯贤,择优聘任;统筹兼顾,合理流动。
二、聘任程序
1.校委会聘任年级主任;年级主任签订责任书。
2.年级主任聘任班主任;班主任签订责任书。
3.班主任填写选择学科教师的意向表。
4.学校公布各班班主任名单及岗位设置情况。
5.学科教师填写选择班级意向表。
6.校委会根据学校师资情况和各班双向选择意向表统筹安排。
7.公布聘任结果。
三、细则
1.聘任形式:聘任、待聘、分流、解聘。
2.聘任期限:一学年。
3.岗位设置:
(1)班级设置
(2)教学岗位
语、数、外、理、化各科教师原则上每人带两班课程;高二、高三政、史、地、生各科教师原则上每人带两班课程;高一政、史、地、生各科教师原则上每人带三班课程;体育教师原则上每人带8班左右课程,音、美、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教师每人可包年级课程。校委会及年级主任将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3)其他岗位
4.关于年级聘任的规定
(1)教职工双向选择分两个阶段先后进行。第一阶段为高三选择阶段,高三年级双向选择对象原则上应为上一届和本届教师。第二阶段为高一、高二同时选择阶段,高二年级双向选择对象原则上应为本届教师、原高二待聘教师和上一届高三待聘教师。高一年级双向选择对象来源为:a原高三年级待聘教师b原高一、二年级待聘教师c当年新招聘教师或新调入教师(高一年级确保聘任新教师一年)
(2)语、数、外、理、化、高三生物等各科教师原则上不跨年级任课。
5.关于落聘、解聘的规定
(1)落聘。经三个年级双向选择未被聘上的教师属待聘教师,由校委会根据学校其他岗位情况,征求本人意见,调剂安排处理。因岗位不够无法安排工作者或拒不接受安排者,视为落聘(男教师50周岁,女教师48周岁待聘者,由校委会统一安排工作,若不服从安排,则视为落聘)。落聘者若为有财编教师则作为分流对象,并报告局人事股;若为无财编教师,则予以解聘。
(2)解聘。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方案,对受聘年级主任、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发现不合格,将解除其受聘职位,即为解聘。校委会可以对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年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事故(安全、斗殴、寝教室财产损毁严重,乱收费,乱订资料)频发或者在黄冈统考中,连续两次半数以上科目在全县位居末位的,或一学年学生流失率超过3%的,年级主任将被解聘。
2、班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事故者;或者在年级统考中,班级连续两次半数以上科目踩红线的,班主任将被解聘。
3、一学期内教学评价连续两次被学生评为不合格者,并且教育教学效果也差,或一学期内连续两次踩红线的,学科教师将被解聘(无同类比较班级如特长班及新课改高一、高二政、史、地、生等学科教师依照说明b项处理)。上学期解聘人员,在下学期作待聘处理;下学期解聘人员只能参加低一年级选聘。
4、学年内因解聘或其它原因(如学校工作调整需要等)造成空缺岗位由校委会统筹安排。
说明:a教学评价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评价办法:所带班级全体学生参与问卷调查。 调查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满意率×100+基本满意率×80-不满意率×20=评价得分
b无同类比较班级如特长班及新课改高一、二政史地生等学科教学比较得分低于70分的学科教师将被解聘。 比较得分=某班该学科统考综合分÷平行班该科前三名综合分平均分X(无同类比较班级取相近情况班级做为平行班进行比照,如特长班和文补班与同年级的文科班作为平行班比照。)
(4)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委会。
(5)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4
一、基本原则:
1、临聘教师在学校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人负责的教育教学任务。
2、临聘教师和学校公办教师平等享受学校福利。在临时代课、出差补助方面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3、临聘教师不服从学校领导,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学校有权辞退。
4、临聘教师聘用时间为一年。下一年如果学校缺编,优先考虑上学年在职教师,按考核分从高分到低分重新聘任。
二、工资待遇及发放方法:
1、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660元/月,每月足额发放;奖励性工资240元/月,期末考核发放。
2、奖励性工资组成与发放方法:
(1)组成:其中120元/月,600元/期用于过程性考核;120元/月,600元/期用于考核教师小学教学成绩。(根据《xxx临聘教师考核意见》发放。)
(2)每学期奖励工资统一筹集在学校,统一量化考核,统一发放。
三、考核结果使用:
奖励性工资发放的依据。
评先选先和续聘的.依据。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编外聘用人员A类(含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进入事业编制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原校内人事代理人员、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
2、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学历学位及年龄等具体要求以每年学校公招编外聘用人员方案为准;
6、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学校《关于解决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
7、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聘用程序:
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岗位职责、聘期待遇、管理与考核方式;
(2)人事处初步审核基础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意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清单;
(3)组织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等考核其教学科研能力、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5)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6)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公招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发布招聘公告;
(2)网上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面试;
(5)拟聘人员公示;
(6)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3、编外聘用人员B类:由校内各用人单位报人事处批准后负责实施。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经人事处同意可不定期进行招聘。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报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发布招聘信息;
(2)校内各用人单位考核岗位技能、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校内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聘用管理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九条编外聘用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校内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校内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非工勤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若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学校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聘用之月起,学校按四川省及南充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B类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后勤及产业集团等自主聘用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的校内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南充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为编外聘用人员B类缴存住房公积金,编外聘用人员B类根据自己意愿在南充市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学校报销60%的费用。
第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A类退休后到南充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若聘用合同在退休前终止,社保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各类职称评聘。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二十条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管理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评聘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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