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0 15:28:12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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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

  (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

  (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

  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

  2、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第七条 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岗位业绩突出;

  2、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管理运营能力、分析决策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聚力;

  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八条 中高层管理者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职的中高层管理者,一般应在下一层次正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新提拔领导人员原则上应经培训后方能上岗,确实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者由企业内部选聘时,一般应从领导后备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组织选聘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程序包括: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征求意见、研究确定,任职。

  第十三条 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一)推荐包括个人自荐和民主推荐。

  个人自荐。由申请人根据选拨条件提出自荐申请书,明确自荐拟储备岗位,并附个人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

  民主推荐。各部门根据选拨条件对本部门自荐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二)高层管理者由集团公司提名,副职由正职提名,中层管理者由分管高层管理提名,上述人员也可采取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

  (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制订考察方案,适当发布考察预告,向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征求意见,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等。

  (三)考察结束应形成局面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长,主要缺点、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拟任职务的建议。考察报告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中。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研究确定: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

  (二)集团公司研究确定选聘人选。

  (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表决。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的,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中高层管理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各项福利待遇由企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试用期满后,经责任考核,为称职以上档次的,正式任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由选拔单位按试任前岗位、职级(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试任人员)安排工作,或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高层管理者实行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因重点培养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因工作等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主要是集团内部岗位交流,集团与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流、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流。中高层管理者应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对拒不服从的,视情节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逐步使竞争上岗成为选拔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对内部人员无法满足需要的岗位采取社会招聘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招聘职位、报考人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其中,在公开招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四)统一考试。公开招聘考试和竞争上岗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竞聘演讲)。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的高低,参加面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讨论决定聘任。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决定聘任。

  (八)公示和公布结果。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一条 健全中高层管理者培训制度。制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规划,充分利用专业培训机构的资源,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中高层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中高层管理者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可采取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等形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档案。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纳入考核中高层管理者的内容。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业绩考核为重点,知识、能力、态度和个性特征综合的中高层管理者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中高层管理者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管理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中高层管理者监督机制。完善政策法规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高层管理者个人重大事项,须向集团公司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中高层管理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回避和诫勉

  第三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者任职回避制度。中高层管理者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高层管理者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高层管理者诫勉制度。中高层管理者诫免是对思想作风、工作表现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人员,及时提出警示,批评告诫,限期改正。

  中高层管理者诫勉要在干部考核的基础上,给合干部谈话制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中高层管理者正职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副职由单位正职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四条 中高层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二)在年度考核、中高层管理者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工作目标;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集团资产严重流失;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高层管理者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高层管理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高层管理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集团公司根据中高层管理者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六条 中高层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集团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三十七条 中高层管理者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高层管理者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高层管理者,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者免职、辞职、降职手续,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选聘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队伍。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中高层管理者的基本条件。在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纳入公司中层管理者储备库的,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每半年与储备库人才进行一至二次沟通交流;

  第四十四条 纳入高层管理者储备库的,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集团总裁每半年与其进行一至二次沟通交流。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的考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集团公司对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人才选拔评审小组。由集团公司总裁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人事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领导、人力资源中心组成。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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