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及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3:23:04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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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及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集镇及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1

  集镇及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乡镇街道公文—

集镇及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积极推进乡村美化工程,保护城乡环境和卫生,同时满足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镇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指建筑工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等。

  第二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

  第三条镇村建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城管中队负责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条镇村建办负责设置建筑垃圾回填场、消纳场。回填场、消纳场暂用于道路基础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资源利用。

  第五条镇村建办在规划审批建房时,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书》,收取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回填场、消纳场后,申报村建办验收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第三方保洁服务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洁、清运费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可从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管理保证金应由建筑单位或个人缴纳至村建办财务专户,并实行专项账户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退还保证金时,应直接转入建筑单位或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程监管机构为镇纪委,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时抽查。

  第七条农村村湾按规划建一层平房,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20xx元;二层以上的,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集镇范围内视建筑面积情况,建设单位(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装饰装修参照农村一层平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运至回填场、消纳场,经查实,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禁止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垃圾。一旦发现此类违规行为,我们的镇城管中队将会责令该车辆限期整改。

  第十条镇里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村湾乱倒、乱扔建筑垃圾。如果发现此类行为,镇城管中队将先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无果,则由产生单位(个人)承担清运费用。希望大家共同爱护环境,不再随意污染。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集镇及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

  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维护集镇及农村村湾环境卫生,结合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镇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

  第三条、镇村建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城管中队负责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条、镇村建办负责设置建筑垃圾回填场、消纳场。回填场、消纳场暂用于道路基础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资源利用。

  第五条、镇村建办在规划审批建房时,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书》,收取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回填场、消纳场后,申报村建办验收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第三方保洁服务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洁、清运费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可从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由建筑单位(个人)交入村建办财政专户,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还时,直接转入建筑单位(个人)银行指定账户。镇纪委全程监管,随时抽查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条、农村村湾按规划建一层平房,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20xx元;二层以上的,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集镇范围内视建筑面积情况,建设单位(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装饰装修参照农村一层平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运至回填场、消纳场,经查实,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一经发现,由镇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随处倾倒、抛撒、或是在村湾随处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镇城管中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清运费由产生单位(个人)承担。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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