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27 13:26:20 晓丽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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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通用18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临时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临时工管理办法 1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 2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临时工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临时工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校长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临时工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并商谈合同。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临时工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对临时工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每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上报效益工资发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临时工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效益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临时工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临时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一)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临时工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肝功能检查证明,如被聘用,则检查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临时工工资构成为两部分,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工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适当加班津贴。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须交

  履约押金人民币叁佰元,签订合同时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临时工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六、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不执行第六条。

  临时工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行为,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 拟将我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向具有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编制控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应在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内设置岗位,单位已满编、超编但工作又急需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三条 工作需要原则。聘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

  第四条 资源整合原则。各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

  第五条 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年龄应在 18 — 45 岁,其中:聘用的驾驶员需驾龄三年以上,且驾驶技术熟练。

  (四)应聘辅助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有岗位对口专业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上岗证书。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一)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二)驾驶人员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史。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模式

  第九条 我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的临聘人员一律纳入劳务派遣范围。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拟招收临聘人员的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将《临聘人员需求申报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在核实各单位具体用人需求后提出临聘人员数量和工资标准的初步意见,统一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接收临聘人员的单位要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人员需求数量、岗位职责、用工条件、派遣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面向社会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公开招聘。被用工单位认可的临聘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可派遣上岗,用人单位凭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向委核算中心申请核拨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未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擅自聘用人员的单位,委核算中心不予核拨相关费用,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批评,同时责令限期清退临聘人员。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 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服务,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及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或多次考核末位的不再继续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均应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临聘人员待合同期满续聘时一律改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 4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工管理办法 5

  临时工是学校某些岗位的特殊性用工人员,管理好临时用工人员,也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临时工的管理需做到:

  1、新招临时工要留下他(她)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2、上岗前要以书面的形式让他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3、对在上岗后所出现的问题,要即时与他沟通、提出工作中不足并充分发挥他积极性。

  4、对工作马虎、责任性不强,经多次提出不改正的`临时工或应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教学影响的人员一律进行解聘,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 6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强临时工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临时工,系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劳动计划内使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工,应事先提出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招用手续。

  第五条,企业需要的临时工,应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如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家居城镇的应持有待业证件;从农村招用的,应按《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暂往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缴纳用工管理费。用工管理费缴纳标准及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生产(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临时工各保留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不准超期使用。确实需要的,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享有同样待遇。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程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工致残评为一至三级的,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样待遇,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的退休养老金,并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伤残补助费和护理费,支付相应的待遇。

  二、因工致残评为四级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费,并按规定标准支付伤残补助费。

  三、因工致残评为五级至六级的,合同期满应续签劳动合同,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不减发工资,并按规定支付伤残补助费。因工致残评为五级的临时工人,接近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相应待遇。

  四、因工致残评为七至八级的,合同期满应续签劳动合同,因工致残评为九至十级的,也可续签劳动合同,也可由企业一次性发给因工致残补助费。其标准:累计缴纳养老金不满二年者,发给六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和伤残等级的补助费;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二年不满五年者,发给九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和伤残等级的补助费;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五年者,发给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和伤残等级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定期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企业支付。

  第十三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者,停工医疗期限为一个月;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者为二个月。停工医疗期限应累计计算。

  停工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对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临时工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和本人五个月标准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十五条,女临时工怀孕及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产假期、哺乳期等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待遇相同。其劳动保护按《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临时工的婚丧假、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冬季取暖补贴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在取暖期内按月平均发给。

  第十七条,临时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和死亡补助费的待遇。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城镇招用的使用期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共同缴纳。用工单位每月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六缴纳,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提取,营业外列支;机关在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临时工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除,交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管理费用从养老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各市、地、州、县(市、区)应从临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中,逐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千分之三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由用工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时,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款项的利率随之调整。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年限满十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临时工在养老期间,根据累计缴纳养老金年限,按照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办法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临时工退休养老后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付给相当本人退休前五个月标准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同时付给与合同制工人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相同数额的丧葬补助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养老后死亡时,与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样待遇。

  第二十五条,临时工在没有达到退休养老年龄期间,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再次参加工作时,应重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在退休养老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止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在投保期间参军、升学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予保留,重新工作继续投保的,前后合并计算投保年限,军龄可视为投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人在投保期间死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还其家属。

  第二十九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用工单位和个人应继续向当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退休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在退休期间享受与合同制工人相同标准的冬季取暖补贴。退休养老期间,医疗补助办法可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医疗保险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上岗前工厂、车间、班组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教育,起重工、电工、司炉工、电焊(气割)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尘、毒、物理危害严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并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二条,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应当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待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临时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时,按本细则执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 7

  一、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

  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

  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

  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

  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

  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

  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

  四、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

  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

  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

  五、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

  依据国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求职人员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信息表各栏,签字栏必须由求职人员本人签字。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一张粘贴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户籍人员交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将求职人员个人材料与科室意见(需写明被替代人姓名)上报人事处登记。经人事处备案后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临时工试用期结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用人建议。根据科室建议,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合同、保险、存折等事项。

  5、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加临时工,特殊需要的岗位,各科室先交书面申请

  报告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办公室推荐和提出意见,政工科考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平等。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加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职工对临时工进行投票。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办公室牵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局。

  7、被聘用的临时工交风险金200元,解聘合同时无经济责任者退还。

  8、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须按照局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局内居住。

  9、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0、临时工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临时工在局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经鉴定部门确定,其医疗费和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其每年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20元,超支自负,但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服从分配,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4、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月基础工资1/2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基础工资。生活补助费按确定增资的年月分段计算。

  15、新办法出台,老办法自动废止。

  临时工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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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 10

  一、凡从市区以外(含榆中、永登、皋兰、红古)来我所干活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关证件,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市内人员须持常住户口本,并有专人介绍,交付治安担保金后,方可办理入所工作手续。

  二、凭证件出入指定部位,服从管理,在指定区域工作。

  三、遵守法纪和本所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偷拿公物,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转借、涂改证件和使用过期证件。

  五、注意用火用电,防止火灾。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六、临时工的介绍人应对临时工的行为负责,如临时工违犯上述规定,视其情节,除对违犯者处罚外,并对介绍人处以治安担保金50元。

  七、用工主管人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进行所规所章的教育,如因主管者失于管理教育,造成违章违法事件或事故,对用工主管人处以30元责任津贴。

  临时工管理办法 11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临时性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安全,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临时性工作是指除正常生产运行工作以外的临时作业。

  3、本制度适用于临时作业人员及公司职工的临时性工作。

  二、细则

  1、临时性工作必须遵守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不得乱拉电线,在电线连接处应做好保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不得乱堆放,材料工具必须摆放整齐。

  4、临时性仁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交通,如确实需要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5、临时性工作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并配备足够的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

  6、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必须做好清理工作方可离开。

  7、临时作业人员是指本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本公司临时作业人员应具备以卜二个基本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

  c、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特殊岗位技术工人要求持证上岗)。

  8、临时作业人员聘用的程序

  a、应聘人(包括被推荐人)填写临时作业人员审批表,综合部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b、临时作业人员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报综合部,综合部负贵考察,考察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即被录用。

  9、临时作业人员的管理

  a、临时作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固定工资和其它工资,由综合部根据用人部门意见,结合劳动强度、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试用期工资为固定工资)。

  b、临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时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负责临时作业人员的目标管理和出勤管理。

  c、杜绝临时作业人员无谓加班,如特殊情况临时加班,应采取自愿免酬原则。

  d、临时作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予辞退:

  (1)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其他应予辞退的情况。

  e、辞退临时作业人员,用人部门须及时报请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工管理办法 12

  临时工作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临时性、短期性工作任务的管理规范,旨在确保这些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

  内容概述:

  1. 工作定义:明确临时工作的性质、任务范围和期限。

  2. 招聘与选拔:规定临时工的招聘流程、资格要求和选拔标准。

  3. 岗位培训:制定临时工的岗位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4. 工作分配与管理:设定临时工的.工作分配原则和日常管理规定。

  5. 薪酬与福利:确定临时工的薪酬计算方法和福利待遇。

  6. 工作时间与休息:规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安排。

  7. 绩效评估:建立临时工的绩效评价机制。

  8. 解雇与离职:设定临时工解雇条件及离职程序。

  9. 法律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劳动法规,保障双方权益。

  临时工管理办法 13

  一、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时,除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保卫处审查备案。

  二、审查同意后,须填写外来人口登记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并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凭花名册发放临时出入证。

  三、凡来校施工的包工队必须把所有的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具造册报保卫处备案,完工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保卫处检查。

  四、包工队要确定一名治保员,负责本队的治保工作。

  五、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包工队不按安全规程操作,使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无法保障及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保卫处有权通知立即停工。

  七、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取暖、做饭,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违规使用的电器,造成事故的,按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内随处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严禁在校内焚烧垃圾及其它杂物,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严禁在教学、办公、休息区域嬉耍、打闹及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十、建筑施工及车辆噪音应尽量避开学生上课及师生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呈请院领导批准。

  十一、施工车辆必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入校,不得随意乱停,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在校内练车及其他违反学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者处罚50——100元。

  十二、使用单位和分包工程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搞好治安。对于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员,依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三、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所用各类人员的遵纪守法及安全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临时工管理办法 14

  因工作需要,我校在幼儿园、食堂、门卫及电工等部门招收临时工若干名,为严格临时工管理,特制订下列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所招收的`临时工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视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临时工每年要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临时工,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五、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责职,有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六、同事间要团结协作,对服务对象要亲切、自然,礼貌对人。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途离岗、辞职,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临时工签署合同时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居住证及有关证件。

  九、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及社会上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

  临时工管理办法 15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

  临时工管理办法 16

  临时工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临时工作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与解雇等环节,确保企业运营的.高效与稳定。本制度将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招聘与选拔

  2. 工作职责与权限

  3. 培训与发展

  4. 薪酬与福利

  5. 工作时间与休息

  6. 行为规范与纪律

  7. 考核与评估

  8. 解雇与终止合同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渠道、面试流程、入职条件和背景调查要求。

  2. 工作职责与权限:定义临时工的工作内容、期望成果和工作权限,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问题。

  3. 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以及为临时工提供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会。

  4. 薪酬与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明确加班费、奖金等额外收入的计算方式,以及福利待遇。

  5. 工作时间与休息: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长,确保临时工的休息时间和劳动权益。

  6. 行为规范与纪律:规定临时工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准则、保密协议等。

  7. 考核与评估:建立定期的绩效评估机制,用于评估临时工的工作表现。

  8. 解雇与终止合同:明确解雇条件和程序,确保合法、公正地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临时工管理办法 17

  1、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2、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见表三)标准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对个别的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3、对本单位录用的包工队、临时工,施工单位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自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人员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施工单位在与包工队签定承包合同时,须将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5、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6、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施工。对一些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8、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并组织其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9、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0、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11、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临时工管理办法 18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作业队和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1.2各工区对作业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1.3各工区不得将工程交给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作业队施工。

  2、对作业队的安全生产监管

  2.1作业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工区管理、监督。

  2.2作业队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作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负责。作业队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应报工区安全质量部备案。

  2.3作业队必须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 .4作业队必须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工区安全质量部备案。

  2.4工区应监督作业队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作业队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作业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2.5对属于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工区工程技术部应审查作业队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2.6与作业队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2.7作业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区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2.8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业队,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

  2.9严禁作业队将所承建的工程再行转包。

  3、其它

  3.1作业队资质审查内容:

  3.1.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1.3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资格证书;

  3.1.5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情况;

  3.1.6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3.1.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3.1.8其它。

  3.2各工区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2.1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3.2.2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

  3.2.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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