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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14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
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第六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
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学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的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一节一般变动
第十六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更新。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二十四条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
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
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第四节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的学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学时相应的年级就读,并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凡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
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甘教基〔20xx〕41号)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甘教基〔20xx〕47号)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达到要求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七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转学、升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省级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四)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参军、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4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xx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委、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初中学籍,委属中学由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区(市)直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由区(市)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三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高中招生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考试办法,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按计划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第五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入学办法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统编学号。
第六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法定入学年龄确有困难的区(市),须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青岛市教委批准后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中小学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和普通教育处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要求到应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一后初中学生,称为"暂读生"。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学生到他校暂读,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暂读学校负责。接收暂读生的学校,须加强对暂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暂读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并记录在册。
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
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按规定交费;接收暂读生的学校不得向暂读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办理市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第十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章 休学和退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原则上只准许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如所留学科到毕业时仍不及格,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得上课。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高中毕业证与会考合格证两证合为一证,由省教委会考办发给"毕业会考合格证",学校填写毕业证,然后到市教委进行塑封并验印。初中、小学毕业生除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外,还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并由所在区(市)教委安排验印(委属初中学校由学校验印)。
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第四十二条 高中在校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补考;因某科目不及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仍可参加下一年度相应科目的会考补考,如补考及格,可发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初中、小学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高中:高中会考成绩(含考查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
1、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2、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3、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 在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申请中途退学的,只能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市教委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委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五十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区(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各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八条 区(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负责,同时在教育科(处)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乡(镇)教委也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六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市)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坚持我校“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入学
第二条凡按照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由招生办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填发我校学生证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肝类患者需具有最近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递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通知书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等费用,凭计财处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各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学习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超过三日经班级辅导员同意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教学计划的构成
第十条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校级必修课约65学分,学院(部)级必修课约64学分,专业必修课约15学分,选修课约18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约35学分,具体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学院(部)院长(部长)负责组织各专业的专家、教师研究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考核办法、学制、学位类别等。
第五章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1、理论必修课与选修课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军事理论每32学时计1学分;形势政策112学时计2学分;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4学分。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构成。
如某门课程不及格,该课程的实际所得学分即为零。
第六章课程设置原则
第十五条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两大类。理论环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实践环节全部为必修课。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含通识教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基础、体育、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安全教育等)、学科基础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公共基础)、学科大类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较强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及素质拓展等。
通识教育课程,主要按照教育部的基本要求,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科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宽厚而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加强基础、拓宽口径的指导思想,重视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介绍》对课程的要求,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应用领域的发展,又要兼顾我校专业的优势与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思维和创造思维的主要途径。
选修课是指跨专业、跨学科的深入研究或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选修课由校级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专业选修课是指限定学生选修,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规定科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可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或者从若干课组中选择一组。
校级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为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科学精神,拓宽学生知识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共有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五类课程供各专业学生选修,要求本科专业学生在五类选修课程中至少选三类,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科类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或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应具有广泛性、前沿性等特点。
第七章选课
第十六条选课原则
1、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每个学生至少选择3类课程,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从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中选择1门。体育类选修课从第五学期开始选修。
2、学生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选修课程。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
3、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了解课程内容,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选课要求选择课程。每生每学期至多选择2门通识选修课。
4、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5、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6、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选修课程要求的学分(12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选课程序
1、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平台观看选修课程的简介及有关内容,决定所选课程。
2、选修人数不足35人(体育类、外语类课程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学生选课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整理汇总,进行选修课程的补退选并公布学生选课名单和选修课开课安排。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5、外语、体育类选修课的.班容量一般控制在20—60人。
第十八条选修课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学生缺课时数超过该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凡是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此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课程,通识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计入学生成绩表。
第八章成绩的考核、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必须在取得60(含60)分、及格(含及格)或合格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对不足一学期的课程以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平时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考核及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和二级分制评定,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初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要求、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卫生所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学期末进行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三条成绩的记载办法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
2、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考试课均按“60分”记,考查课均按“及格”记。补考获得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3、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成绩记载栏内记“0”分。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成绩表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登录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并打印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本人与教学秘书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在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并通知学生,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不得更改。
6、学生成绩记载由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保存,学生需查阅时,可登录太原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或由教学秘书办理查询。
第九章缓考、缺考、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填写“缓考审批表”并出据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缺考处理,并在成绩表相应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缓考在下学期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二十五条缺考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不及格、缺考的理论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跨学院课程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时间由各学院(部)安排。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各实践教学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做,并由学院(部)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休(复)学等原因,重新编班学习,需补修该年级、该专业已学,但本人尚缺课程。
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本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4、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者,根据拟转入专业的容量,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经过个人申请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等);
2、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
3、不同批次、不同类别之间互转;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一学年办理一次。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到拟转入学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贫苦地区专项生的;
5、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若原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不同,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算;对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开设,而学生在转入前没有修读的必修课程,应予补修,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等)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生被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并不得提前复学;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与退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既不休学且又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公示,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同时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应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一学年所获学分仍不足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必须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试读,试读期间所获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3、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入学资格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无我校正式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7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xx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学校张贴招生通告,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学校根据招生办下达的名单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务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6、班主任根据要求填写好学生电子档案网上信息(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二、转学
1、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全权负责我校的转学工作。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经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查后发给转学通知单,学校凭转学通知单,接收办理转入手续。学生转出由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生出境、出国;
(3)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学校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四、重读与跳级
1、义务教育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因身体原因,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讨论批准方可重读。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9
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按照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报考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取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可免试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试
第七条学校要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符合条件的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其学生的毕业会考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xx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0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 、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等原因,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导处联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开出接收证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学校在收齐转入、转出证明后,先在网上进行审核,再按区指定时间统一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相关手续。
2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明,经班主任签字,教导处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开出转学证明。学校在收齐转入、转出证明后,先在网上进行申请,再按区指定时间统一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相关手续。
3 、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入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其学籍材料与学生随转。
4 、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学期开学的前后一周,过期不予办理。
5 、初一新生的第一学期和初三毕业生的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入、转出等转学手续。
二、休学、复学制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再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备案并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要求其立即停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或报上级处理。
4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 、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封存。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6、根据教育法规宇,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三、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 、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初中学生不能留级。
3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确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参加本年级和高年级会考(考试)合格者,可以跳级。学生跳级在年初决定,学年度中途不予跳级。学校不鼓励学生跳级。
四、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 中学生守则》 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填写到学生的学籍表和德智体情况登记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学习优胜奖、学习进步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政教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⑤ 、初中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五、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 、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学籍表”,打印“初中各班学生花名册”。学生在初中三年里不得转班。
2、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六、毕业、结业、肆业
1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① 、思想品德合格;
② 、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 、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⑤ 、缴清全部费用,没有任何欠费。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2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七、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 、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 、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 、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八、新生编班制度
1 、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完成编班。班额不得超过50人每班。
2 、新生编班应随机,体现公平、公正和平均,不得分快慢班、重点班。
3 、初中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导处具体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 、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或调班转班。增班、减班,需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基教科批准,但原有班号应予保留。
5 、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6 、学生入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交学校验证,并交复印件备查。经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基教科批准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 、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 、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入(出)学生情况、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
3 、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 、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 、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与结构工资挂钩,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十一、防控学生非正常辍学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严防学生辍学情况。
2、定期清查在校学生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初均进行至少二次的学生到校情况大清查、摸底,落实到班到人,对未到的学生第一时间进行电话家访,及时了解情况,严防学生非正常辍学。在每月底和每学期末定期进行学生情况大清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汇总上报。
3、实行规范化管理,责任明确到人,跟踪落实到底。
4、对贫困生要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帮扶,确保学生不会因贫而辍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1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在校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时间从规定报到之日起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可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由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由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的,经学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注册后,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的,凭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事请假的,凭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四)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办理。
(五)学生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和临床医学等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除服兵役外,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的主修专业为高考录取入学后的所在专业。在校学生学有余力的,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审查合格后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标注在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中,不证明学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该证书不证明学历。
第十七条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向双方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部)根据学院(部)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学期末将经审核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予以公示。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有两门次及以上修读课程不合格或受学校处分的,其修读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教学要求也相同的,无需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专业课程补足。
(二)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所取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得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学生毕业时因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选择放弃,并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声明的,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所取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向修读学院(部)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条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虽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的,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须按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五章选课
第二十二条本科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学科专业核心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通过选课系统输入选课信息,核对并确认自己的选课结果,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信息。
第二十五条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的,视为未获得课程听课及考试资格。无听课及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需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本科课程考核成绩(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向教务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需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的,应重修。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凡修读已获学分的同名课程,其成绩不覆盖,毕业资格审核统计学分时,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实行A+、A、B+、B、C+、C、D、F等级记分制记载。
第三十四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各课程总评成绩对应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严格遵守《深圳大学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F",有作弊情形的,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该课程属必修课程的,须重修原课程。
第三十七条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在学院(部)另行安排的时间完成。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xx年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3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改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籍与注册
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统一的学籍号。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招收复读生、寄读生或借读生。
新生注册时上报至省里的.学生信息,除了家庭住址一项外,包括姓名在内的其他信息均不能修改。
各年级各班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到班学习。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原在籍学生在年级报到注册时间,其后(注册登记表上交教务科),各年级各班不得再接收未注册学生,因故迟到入学的学生须先到教务科注册、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到班学习,否则将引起学籍遗漏,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接收人负责。
二、转入
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就读,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再凭校长审批手续和“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到教务科办理相关转入手续。“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在原高中学校领取,并按规定加盖原高中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入学前还须将下列材料转入我校:
(1)电子学籍档案(由学生本人敦促原就读学校由网上转入我校)
(2)纸质学籍档案
(3)团员档案。
学校教务科没有收到“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和电子学籍档案,学生不能入学。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就读。
三、转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学生,需及时到我校教务科领取“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转出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否则,在开学一周后,学校将作自动退学上报,一个月后取消学籍,不再办理转出手续。
四、休学与复学
因病需休学的学生需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病历证明,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再到教务科办理休学证。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后复学需凭休学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愈证明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再到教务科办理正式入学手续。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星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可延续休学,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五、留级
按照《x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留级。
六、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先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经主管年级的负责人和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由教务科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
1、休学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者;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
七、奖惩
按《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八、毕业
学生三年内学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及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4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
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
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
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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