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10-28 13:06:31 夏仙 管理 我要投稿

【荐】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6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管理细则,管理细则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管理细则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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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xx]2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细则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对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

  第六条: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对全市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区、县建委负责辖区总承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

  3.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分包交易服务卡、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理归档;

  5.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承包企业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6.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做出统计分析;

  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

  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

  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

  (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

  (3)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

  (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

  (5)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

  (6)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

  (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

  (8)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10)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

  (11)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

  (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

  (13)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

  (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2.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

  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

  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

  (1):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

  (2):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附件1)的签订工作;

  (3):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

  (4):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撤场人员填写《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

  (5):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6):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7):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

  (8):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大清包协议),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

  (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附件1)、《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撤场清算表》(附件5)

  第四章:相关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筑[20xx]24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2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项目部。

  第三条 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

  (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

  (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经理

  组 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

  第六条 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

  (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

  (二)资质审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待双方关系确定后,办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劳务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

  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

  3.影像信息采集。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

  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存。

  第三章 劳务人员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制度

  (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

  3.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录信息缺失,不论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视为缺勤,不计入月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

  (二)现场考勤管理。

  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馈给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

  2.出现因项目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部分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项目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

  (三)存档资料

  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存,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数计算的重要依据,需谨慎保存,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公司备案,同时附在考勤表后。

  第四章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

  第八条 “银行卡”制度

  (一)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

  (二)财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作为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项目经理现场监督,防止出现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

  (四)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丢失、损坏等问题,项目经理部将概不负责。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 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

  (一)承包方进场作业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工程公司进行考核。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所属劳务人员当月工资表,项目经理必须亲自监督落实,安排劳务人员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应发工资金额。

  (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项目经理、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项目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期间注意事项如下:

  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经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清退该承包方;

  2.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盈利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高,技术好,管理到位,值得继续合作并共同打造高品质工程。

  (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劳务人员退场时,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退场承诺书》。

  第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程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麦收季节和年关农民工返乡期,设立劳务人员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紧急情况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二)工程公司行政一把手领头,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机制,做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不配合项目部完成劳务人员实名制资料手续的,造成的劳务人员窝工费、工具费、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劳务人员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如下处罚:

  (一)劳务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指纹考勤的,按当月考勤率给予承包方500元至2000元不等经济处罚。

  (二)劳务人员拒绝递交任何实名制资料,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将该劳务人员清退。若仍发现该劳务人员继续在现场作业的,发生意外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三)月末花名册人员与工资表人员不匹配的,给予承包方2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在集团公司内发生恶意讨薪、欠薪,挑唆劳务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群体性滋事的承包方,将列入集团总公司黑名单,集团公司将永不录取。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有对承包方的选择、资质备案、工资支付方面的全责,为第一责任人。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和上访事件将与本人绩效挂钩。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为现场主要责任人,负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考勤记录及其他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各类台账的登记及更新,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将不稳定隐患在第一时间消除等责任。应杜绝矛盾上交,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未按要求落实,且因拖欠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将对工程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经济处罚。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项目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在干部任用时也将作为本人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格参照《职工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案件的基层单位,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先行支付”的办法,消除矛盾,彻底解决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

  第十八条 劳务人员欠薪上访案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工会协调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登记、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身份信息真实、工作记录准确、工资发放及时透明,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总工会参与,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分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本单位农民工的信息录入、日常考勤及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登记与录入

  第六条 农民工入场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收集并核实其身份证、劳动合同、技能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民工个人档案。

  第七条 使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地方自建平台,进行农民工信息的电子化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八条 农民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系统记录,确保信息动态管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实施电子考勤制度,通过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记录农民工进出施工现场的`时间,作为计算工作量和工资的依据。

  第十条 考勤数据应每日上传至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定期与农民工确认考勤记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款按时足额拨付至该账户。

  第十二条 实行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应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分离,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考勤记录,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管理机制,让每一位农民工都能劳有所得,共享发展成果。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4

  一、总则

  1. 目的

  为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中使用农民工的管理。

  3.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动态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 成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

  由公司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各部门职责

  工程部:

  负责农民工进场登记、退场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考勤情况、工资发放等。

  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农民工进行巡查,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参与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协调处理。

  技术部:

  负责对农民工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审核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技能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农民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安全部:

  负责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演练。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确保农民工的施工安全。

  参与农民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务部:

  负责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拨付。

  审核农民工工资表,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配合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单位:

  具体负责本单位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上报农民工信息。

  组织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负责农民工的日常考勤管理,按时提交考勤记录。

  配合项目部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登记与管理

  1. 信息登记内容

  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劳动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

  技能证书信息,如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等。

  考勤信息,包括每日出勤情况、加班时间等。

  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2. 信息登记流程

  农民工进场时,劳务分包单位应组织农民工填写《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技能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劳务分包单位将收集的农民工信息进行初审后,报项目部工程部审核。

  工程部审核无误后,将农民工信息录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3. 信息变更管理

  农民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报告,劳务分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项目部工程部进行更新。

  四、劳动合同管理

  1. 签订要求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等。

  2. 合同备案

  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在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部备案。项目部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整改。

  3. 合同履行监督

  项目部应定期检查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考勤管理

  1. 考勤方式

  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信息化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施工现场应设置考勤公示栏,每日公示农民工考勤情况。

  2. 考勤记录

  劳务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考勤管理,每日按时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等。考勤记录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每月定期报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存档。

  3. 考勤异常处理

  对考勤异常情况,如旷工、迟到、早退等,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项目部备案。

  六、工资支付管理

  1. 工资核算

  劳务分包单位应根据农民工的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等,每月准确核算农民工工资。工资核算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审核。

  2. 工资支付方式

  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项目部应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并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3. 工资支付时间

  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不得超过次月15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的,应提前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并经项目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工资支付监督

  项目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核对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和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七、培训与教育

  1. 入场培训

  农民工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进行入场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项目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日常培训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需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培训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方式可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3. 培训记录

  项目部应建立农民工培训档案,记录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培训档案应作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重要资料之一,妥善保存。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1. 监督检查机制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农民工信息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工资支付、培训教育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整改。

  2. 奖惩措施

  对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劳务分包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等。

  对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相关部门。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应责令其立即支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地区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管理水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民工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现工资发放透明化、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XX地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实名制登记与信息录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指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平台,完成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信息的录入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种、进退场时间、银行账号等。

  第七条 农民工进场作业前,必须完成实名制登记,由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劳务企业负责采集和核对个人信息,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第八条 农民工信息发生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考勤管理与工资支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用生物识别、智能门禁等技术手段实施农民工日常考勤管理,确保考勤数据真实有效。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代领、代签。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表应包含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出勤天数、应发工资、扣除款项、实发工资等详细信息,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考勤记录相匹配。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名制登记、考勤管理、工资支付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务工人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下简称“务工人员”)。

  第三条 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务工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合同签订、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确保务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务工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及日常管理,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在务工人员进场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以下信息采集: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雇佣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种、技能等级、进场时间、预计退场时间等。

  银行账户信息:用于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第七条 务工人员入场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验证,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人证合一。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每日记录务工人员的出勤情况,确保考勤数据真实、准确,并定期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四章 合同管理与工资支付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条款,并将合同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条 工资支付应遵循“按月足额、银行代发”的原则。施工企业应按月编制工资表,经务工人员确认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务工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时间、金额、领取人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应按照本细则要求逐步完成实名制管理的过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管理要求。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旨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有效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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