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xx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高速公路监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查制度06-24
高速公路总监办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07-04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制度04-03
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书02-24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报告12-31
项目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03-20
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02-01
工程项目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02-17
项目部与木工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02-20
项目部与材料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