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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严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
第二条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单笔借款不超过20xx万元。
第四条借款期限: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资金占用费率:参照最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六条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室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资金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借款申请书需经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副总经理受理借款申请书并提出意见,经班子会议审议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最终意见。
3、对最终通过的借款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办理借款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借款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借款账户,在专户内专款专用。在借款期间内,借款公司向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借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借款公司应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借款公司如需展期,应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展期申请,展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且每笔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对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过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请不予受理。
展期申请中应写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额、展期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展期申请书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发生逾期未还款的记录。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的记录,并且该次挪用在借款期间内未能更正或者发现于还款之后。
3、集团公司的资金状况不允许。
4、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按月计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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