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5:00:56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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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

  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

  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小额农贷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加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经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四条小额农贷的最高额度为3万元(含)(如联社需调整最高额度,由联社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小额农贷核定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额度,但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出最高核定额度,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单笔借款不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单笔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优先满足农户生产生活信贷资金需求.第十七条小额农贷的结息方式一般采用按季结息,也可以采用按月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得采用利随本清方式。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并视情况核减信用额度或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第四章客户经理制

  第十八条小额农贷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以下简称客户经理)主要是为农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职客户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信贷产品的宣传、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年检、小额农贷的发放和收回等.第十九条客户经理负责对农户和市场的调研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农户小额农贷产品,为农户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村小额农贷市场的变化情况,从发展业务、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和提升信贷服务品牌建议,促进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产品及信贷品牌。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具备营销信贷产品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及农户、村组干部的关系;

  (四)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制。客户经理须经信贷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信贷专业从业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由县联社发给客户经理聘书,即可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问题的,由县级联社取消客户经理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不得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制。依据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小额农贷本金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等量化指标,划分客户经理等级,按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对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特殊奖励;对工作能力差、工作业绩不佳的,取消任职资格及待遇,通过考核,降低效益工资,违章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县联社将建立信贷管理人才库,加强信贷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增加岗位交流频率,适时组织优秀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交叉检查、调研、经验交流、产品研发、风险分析等信贷活动,不断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经理入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宣传动员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贷证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已核发农贷证、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小额农贷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农贷证。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二十八条各农村信用社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客户经理组成,各社负责人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二十九条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存款、股份、还款能力等内容。采用指标综合评定方式,资信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四个档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标准为:

  一、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

  (一)农户资产(30分)

  主要考评农户净资产:净资产3万元以内(含)20分;3,5万元24分;5,10万元27分;10万元以上30分。

  (二)农户收入(25分)主要考评农户年收入:年收入1万元(含)以内15分;1,3万元18分;3,5万元20分;5,10万元22分;10万元以上25分。

  (三)农户信誉状况(35分)

  1、农户家庭成员情况(15分)

  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5分);

  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5分);

  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5分)。

  2、农户信用记录(20分)

  二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15分);

  三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20分);

  (四)农户生产经营状况(10分)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8分)

  从事加工、手工、运输、等个体经营的(10分)

  二、根据上述计分标准测评、审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额度:

  1、考评打分80,100分为优秀;

  2、考评打分70,79分为较好;

  3、考评打分60,69分为一般;

  4、考评打分60分以下为次级.

  5、核定信用总额:优秀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0元;较好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2000元;一般的农户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为15000元,次级不得核定贷款额度。

  各社要结合手工考评打分和核定贷款额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第三十条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核定小额农贷限额,核发农贷证,一户一证,造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农贷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抵押。第三十二条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审验)(一般一年一检,不超过二年),并根据年检(审验)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贷证上记载。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

  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

  (四)贷款人认为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应吊销其农贷证,停止发放新贷款:

  (一)贷款本金累计逾期3次(含)以上;

  (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贷款证;

  (三)有吸毒、赌博、参与犯罪等违法行为;

  (四)贷款转借他人使用;

  (五)贷款人认为应该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统一对外授信、适时考核调整"的信用额度管理办法。

  (一)分级限额管理。县联社辖属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县联社根据各经营社的经营水平、资金实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户年收入状况及诚信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机构的小额农贷限额。

  (二)统一对外授信。县联社各辖属机构在本机构的小额农贷最高限额贷款人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逐户填制农贷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农户持农贷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小额农贷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经办人员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农贷证记载小额农贷的发放以转账为主,贷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后方可支用.农贷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贷款人的贷款台帐一致。

  第三十八条小额农贷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变更用途等可能造成较大贷款风险的,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培育信用环境的需要,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或补充协议明确的前提下,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借款人、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建立与地方党政机关联动机制。贷款人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和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经常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联动,形成合力;贷款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额农贷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贷款人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村组资信评定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和研究小额农贷工作。第四十一条按《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经理至少每年对小额农贷逐笔逐户进行贷后检查.小额农贷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即将到期,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小额信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外出务工等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贷款人要动员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出具借款人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三条客户经理应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或扩大等。

  第四十四条对逾期的小额农贷,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小额农贷档案,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信用额度年检(调整)情况;

  (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

  (五)借款人品行资料;

  (六)其他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资料和整理建档,由各经营社会计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农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对辖实行客户动态分类管理。贷款人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村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拓展小额农贷客户范围,优化小额农贷客户结构,按照农户的信贷需求规模和信誉度,对优质客户、普通客户、限制客户、潜在客户实行分类管理,优化和拓展各类客户群。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县联社将建立责任明确、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奖惩严明的小额农贷工作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经营机构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按等级管理的规定晋升相应的客户经理等级;对年度考核中小额农贷工作业绩较差的客户经理,要降低其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五十条小额农贷本息的催收面原则上应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

  第五十一条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给予办理农贷证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或降低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小额农贷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被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未授信直接发放贷款的;

  (十二)未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

  (十三)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属机构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创新工作思路,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小额农贷业务的实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联社经营班子办公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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