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1 13:51:09 管理 我要投稿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5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2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4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操作公司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

  2、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动叉车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制冷作业人员。

  3、叉车驾驶作业是指:仓储部门成品及原辅材料的装卸;电工作业是指:高低压配电设备操作与维修;制冷作业是指:氨压缩制冷设备的`操作与维修;

  4、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取证和持证上岗要求;

  ◆执行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证件,方可独立作业。

  5、公司、厂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执行液态奶事业部人力资源处下发的《事业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内部鉴定上岗规定》和《关于特种作业、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转岗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事业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否则,不准上岗。

  6、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试进行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6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特种设备及作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4 职责

  4.1 监理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4.2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特种设备管理

  5.1.1 进场申报:凡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完善以下内容申报:

  5.1.1.1 设备名称、型号、额定能力、其他重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出厂日期、申请入场日期、对应施工项目及作业内容。

  5.1.1.2 产品制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该机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前的上一个工地名称、工地地点及原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发《**使用证书》及《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

  5.1.1.3 即将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投入安装使用机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5.1.1.4 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5.1.2 施工设备如需外调,应提前15天上报设备退场报告,监理批复后退场。

  5.2 管理规章及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设备说明书和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施工特点建立如下规章制度,报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5.2.1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规程并每月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自查月报》。

  5.2.2 设备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检修制度和故障异常记录。

  5.2.4 特种行业作业规程及培训学习制度。

  5.2.5 施工区内设备拆除及安装作业指导书报批制度。

  5.2.6 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5.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进行起重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操作、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上岗人员,必须完善以下手续:

  5.3.1 取得国家法规指定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件。

  5.3.2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持证人员监督下满半年以上的受训学徒工。

  5.3.3 在用人单位申报监理部审批备案的上岗人员名册表中。

  5.4特种设备作业要求

  5.4.1 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规章已满足前面所列监管要求。

  5.4.2 施工设备各种限位、保护经校验完好、可靠。

  5.4.3 作业环境、相关设备、人员及场地已做好避让、防护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现场安全作业规定。

  5.4.4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监理批复的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设备拆卸、安装,吊装作业。

  5.5监理监管程序

  5.5.1 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及相关补充件。

  5.5.2 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5.5.3 随机对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上岗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抽查。

  5.5.4 对承包人违反本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考核。

  5.5.5 对整改项目按时验收“闭合”。

  5.6 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5.6.1 特种设备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进行运行监管,按日常巡检、周检、月检和月报制度四个层次实施。对设备突发故障的监管则视情处置。

  5.6.2 日常巡检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巡检情况按规定记录在《监理工程师日志》上。

  5.6.3 专职监理工程师每周对主要特种施工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必要时组织施工单位主管共同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是:

  1)设备结构、安全装置状况;

  2)交接班及运行、故障记录,故障检修与排除情况;

  3)定期维护、保养情况;上岗人员资质;

  4)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等。

  5.6.4 月检时间在每月22日上午9:00进行,采取现场的方式。由监理主持,业主及施工单位的设备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设备的司机参加,对检查结果下发通报。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7

  1. 建立严格的设备采购审批制度,确保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并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2. 实施设备操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特种设备的能力和安全知识。

  3. 制定详细的设备使用和维护手册,指导员工正确操作和保养设备。

  4. 设立专职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故障处理。

  5. 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隐患积累。

  6. 制定详实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7. 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系统、科学、严谨的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以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这些人员的安全、高效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它通过明确职责、规定操作规程、提供培训和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从而提高作业效率,降低风险。

  内容概述: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资格认证:明确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如电工证、焊工证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规定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3. 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4. 健康与安全: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5. 考核与评估:对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行为进行定期考核,以保持其专业能力。

  6. 违章处理:设定违规处罚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9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制度宣贯: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掌握制度内容。

  2.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安全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鼓励反馈: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4. 奖惩制度:对于遵守制度的'行为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正向激励。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时效性。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通过系统的管理和严格的执行,可以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0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等实行票证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 各部门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按风险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作业现场应配备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

  第二章 动火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动火作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48小时。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规定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7、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

  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相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装或盛装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7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部门、工段、分部领导、被动火作业工段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公司总经理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到场。

  3、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要通知安全环保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六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由申请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工段或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办证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表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申请部门和动火人、终审批准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安全环保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48小时。

  三、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四、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经理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查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工段或部门安全员签字、经其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七条 动火作业各相关人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焊工(金属切割)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段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

  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分部经理、工段长、、部门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工段(分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工段和动火点所在工段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到派人到现场。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7、动火作业的审查和批准人: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条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按指定的线路上下,否则不准作业。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9、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10、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部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审批。

  2、各部门、工段(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门存档。

  3、对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环保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四章 设备内作业

  第十二条 设备内作业定义

  设备内作业系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一、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二、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待替。

  三、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四、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2%。

  2、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分析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8、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危险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作业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申请、填写,经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黄色)由施工单位存查。

  4、重大危险设备内作业由作业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共同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十五条 动土作业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八、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道路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井槽、井沟、边坡或固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和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9、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批。

  2、动土申请部门在工程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交由工程部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系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行为。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安装临时用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9、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部门有权紧急停电。

  11、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办理

  1、“临时用电许可证”归口公司生产管理部强电分部统一办理。

  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5、“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给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第七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二条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常检查有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检查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根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别、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二十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没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 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3、对作业手续审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2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8、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9、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10、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1、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第二十四条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相关作业部门办理。

  3、作业部门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或公司检修部门)确认、由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作业部门、安全环保各一份。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作业部门、安全环保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调整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2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3

  1. 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涵盖从入职到离职的全过程管理。

  2. 资质审查:严格核实新进员工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3. 培训体系: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 监督执行: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督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供安全改进建议,持续优化制度。

  6. 应急预案: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应带头遵守,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这样的`精细化管理,我们可以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4

  1. 制定详细考核大纲,明确各项特种作业的技能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建立考核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评委,确保考核的.专业性。

  3. 实施定期考核,如每半年或一年一次,结合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4. 设立补救机制,对未通过考核的员工提供额外培训,直至达标。

  5. 建立反馈系统,收集员工对考核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制度。

  6.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所有员工清楚理解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和执行方式。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提高效率的关键。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和有效的培训,才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应对复杂工作环境的能力,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

  1. 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

  2. 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特种作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确保其能力与最新技术同步。

  3. 实施严格的'作业许可制度,对每一次特种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

  4. 强化现场管理,设置专职安全员,实时监控作业过程,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防护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性。

  6. 制定并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从事故中汲取教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将在企业内部形成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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