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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内容与目标、计划进度、预期成果、人员分工、研究经费开支计划及设备条件需求计划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进度要求进行。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技术资料与原始材料要及时归档,如不涉及保密问题,应及时整理出版、发表或推广。出版(或发表)项目取得的成果一律要求在醒目位置标注“***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成果。
第十四条 科研处每年12月份对在研校外项目进行集中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科研项目进度表》等相关表格。检查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人力投入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经核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项目因故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无故不按时提交进展报告或不接受学校管理的;
(五)项目负责人主动申请撤销的。
第十五条 项目无故终止或被撤销,剩余经费由学校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项目经费全部追回,原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请新项目;对学校声誉或财产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完成时间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报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办理科研项目结题,须填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并根据合同内容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结题材料(包括相关研究成果、《固定资产明细表》、项目经费结算单等)。需鉴定或评审的成果应按相关要求提供鉴定或评审材料。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图书资料等均属国有固定资产,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其中,用学校资助或配套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项目结题时,须全部转入所在部门、单位或相应学科,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上验收签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由所在部门、单位统管共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XXXX科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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