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8 08:20:3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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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调节激励作用,依照基金设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以5%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术的、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等人员的津贴性补助或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管理。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津贴部分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术津贴:

  (1)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高精尖技术且工作业绩优良,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

  (2)对公司产品或技术有着重大革新、发明且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二等技术津贴:

  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且工作业绩良好,有着较高的敬业精神。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贴:

  管理业绩十分突出,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业绩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贴:

  (1)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精尖技术的高级人才;

  (2)具有高级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高级市场营销技能的高级市场销售人才。

  人才补贴主要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人才引进而设立的。

  第八条 奖励部分

  凡符合下列

  条件者,奖励基金20xx—5000元:

  1、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2、对公司有着突出贡献的;

  3、公司经营目标超额完成30%以上的,除按责任书给予的应有提成外;

  4、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出色,经营有方或能够连续盈利或扭亏为盈;

  5、在任期内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6、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对基金拥有使用处理权。

  2、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

  (1)对于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推荐,报告中必须载明该人员所享受的津贴种类、标准以及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受奖标准的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并附相关实际材料。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接到推荐材料,应先以“董事会会议签单”的形式送董事长审阅后送董事会成员会签。

  (4)董事会全体成员会签通过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5)对于基金用于3000以上奖励或超出津贴最高额度以外的特殊津贴补助,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以董事会议纪要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于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长推荐,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除用于津贴补助和奖励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则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共同研究通过,如通过,则以董事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的发放为封闭式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不发生任何关联。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津贴补助与奖励可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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