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24-08-11 09:24:15 管理 我要投稿

(通用)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通用)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场所和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家住学校附近的学生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在学校住宿。住宿由物业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寓部)按照二级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占用空床位或者转让、转租床位。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住宿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

  第二章住宿及退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入住公寓时应当办理住宿手续,住宿由各二级学院协助公寓部统一安排。新生持报到程序单缴费后,按程序单上提供的学生公寓房间号,到该公寓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登记建档;在校生新学年入住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按照预定住宿方案在两周内到本公寓值班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严禁学生私自调整宿舍;因特殊情况(宿舍同学间出现矛盾、有空床位的宿舍进行合并、转专业学生的迁出迁入等)需要调整宿舍,需经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认可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再到公寓楼值班室更换房间钥匙,变更学生住宿信息;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第五条学生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入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寓部按照退宿管理办法具体办理。手续办完后,应当立即腾空床位、交还宿舍公用物品,搬离宿舍。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需要根据财务收费标准继续缴纳住宿费用。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公寓部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

  第六条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虽可以坚持学习,但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xx学院学生因特殊原因外宿审批表》,因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出具的保证书,经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可以在校外住宿,并到公寓部办理相关退宿手续。新生入学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按上述程序审批办理。

  第七条学生出入学生公寓,应当佩戴校徽或者主动出示学生证、一卡通,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查询。

  第三章作息时间

  第八条6:0023:00第八条公寓早、晚送电、熄灯时间,早送电,晚6:00熄灯,公寓熄灯时,校园网络信号同时关闭。公寓早上开门,23:00晚上锁门。

  第四章行为管理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前要按时返回宿舍,不得无故晚归和夜不归宿,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晚归学生应向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锁门期间外出,须持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凭学生证或一卡通在值班室登记后出楼。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自习时间、午休和熄灯后,不得在公寓内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嘻戏打闹、播放音乐或者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在公寓内做踢(拍)球、溜旱冰、跳绳、跳舞等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不得在阳台栏杆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得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或者进出公寓;不得向窗外摔瓶子、扔杂物或者敲盆打碗起哄。

  第十一条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串访,未经允许,异性不得进入公寓;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出学生公寓,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外来人员探访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会客可以在值班室进行;非本楼住宿人员10:00进入公寓时,应当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于当日晚前离开宿舍楼。

  第十二条每位学生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未经允许,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三条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涂抹海报、发放传单等宣传物品,不得将宿舍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不得在宿舍内制作、复制、传播、买卖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钱、酗酒、抽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哺乳类(狗、猫、兔、鼠等)、爬行类(龟、蛇、蜥蜴)、鸟类和节肢类(蝎子、蜘蛛、娱蚣等)动物。

  第十五条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网络直播业务。

  第十八条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学生要爱护公寓配备的各种公用物品,不得随意调换、拆卸。如有丢失和损坏要照价赔偿。宿舍内水、电学校按规定标准每月分配给学生,并实行〃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要协同后勤管理处加强对公寓的管理,坚持辅导员进住公寓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寓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要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爱护劳动成果。保持室内外清洁。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蹬乱踏、乱贴乱挂、乱泼乱倒。

  第二十一条要坚持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卫生属于所住学生的卫生责任区,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要分别在上午和下午上课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垃圾清除,并负责全天保洁。房间内要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全体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宿舍长应当给予提醒并帮助纠正,对不改正者,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汇报,并报二级学院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并定期在楼区公布宿舍卫生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宿舍内布置应当文明大方,健康向上,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积极的氛围。

  第二十三条不得带饭菜、西瓜等进公寓;宿舍内不许堆放杂物,垃圾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公寓部、校团委、学生会要组织好宿舍文明、卫生的检查、评比,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好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寓值班人员要加强安全责任感,认真检查进出公寓人员证件,对进出非本公寓的学生或者可疑人员要检查、询问,对携物外出人员要严格检查。学生应当主动配合值班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提高防盗、防骗意识,柜子要上锁,现金、贵重物品不宜存放在宿舍,本人要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公寓不负责任;发现推销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室,发生被盗事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二十七条家用电器(电冰箱、洗衣机、电磁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允许进入公寓;

  第二十八条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加锁,不得私配钥匙;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遗失钥匙应及时报管理员处,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并由当事人交纳材料费用,如不报告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安全用电、注意防火。不得在公寓内私拉乱扯电线,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蒸蛋器、电吹风、烘鞋器、电夹板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不得将使用交流电的电器放在床上使用;不得从楼内应急灯、电风扇上私拉、私接电线;不得擅自加装插座、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学生因以上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酒精炉、固体酒精、煤油炉、液化气等明火做饭等;不得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内;不得在房间内给电动车电瓶充电。

  第三十一条学生实习或者假期离校期间,个人物品要注意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留存在宿舍内。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所用设施,由学校按照标准和计划统一配备。公寓部对宿舍公用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建立财产登记卡。入住时应根据标准验清数量,如发现缺漏或者损坏应当立即上报,检验完好时宿舍长签字验收。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得私自拆卸、挪用、调换公用物品。不得私自添置大件家具(如电脑桌、电脑椅、沙发等),宿舍内不得使用吊床、吊椅等。

  第三十四条爱护使用各种公用设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五条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学生房间内为智能供电系统,宿舍内200W安装使用以上的电器设备(如饮水机等电器),应事先向公寓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审核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十六条宿舍公用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宿舍长应当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修,不得私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七条室内公寓物品如有人损坏的,宿舍长应当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规定作出赔偿。

  第八章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如有违反规定者,将视其情节按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违法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所有的学生。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物业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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