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4 11:42:49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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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节能节水工作,贯彻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节能节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应以能源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核心,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股份公司节能节水有关要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坚持源头管控与过程控制、依法管理与制度激励,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基础性作用,通过有效管理、严格考核,达到理念节能、机制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促进公司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合理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从而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全部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节能节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成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机关部门及采油采气厂、地质与工艺研究院、矿区服务事业部、物资装备部、交通服务站负责人组成。设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产运行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节能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归口管理节能节水工作。

  第七条生产运行处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XX省、总公司有关节能节水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节能节水工作;

  (二)负责与总公司节能节水管理部门及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节能节水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专项规划,对公司年度节能节水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制定节能节水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和对所属单位节能节水指标的分解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公司能源和水资源消耗计量的监督管理,组

  织开展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节水监测;

  (五)按进度实施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定期向总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分别报送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负责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向总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分别报送节能节水统计报表;负责能源审计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改造、评价、交流和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节能节水相关工作,其中: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系统的节能节水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负责节能专项资金投资规划工作,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投资管理权限参与节能节水项目审查、下达投资计划,按照后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三)财务处负责能耗及节能监测费用的管理。

  (四)人事处(组织部)根据生产运行处对公司各单位节能节水指标的考核情况,负责对该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归口管理节能节水培训工作。

  (五)党群工作处负责提高全体员工的节能节水意识和宣传教育工作,建设节约型企业文化。

  (六)审计监察处负责节能节水开展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七)地质与工艺研究院负责提高机采系统效率,监督管理注水系统、机采系统的节能项目,负责采油、采气、注水、机采系统设计的优化。

  (八)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设备及供应商的归口管理。

  (九)矿区事业部负责矿区服务系统节能节水的管理。

  (十)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是节能节水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节能节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节水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公司有关节能节水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节能节水工作的分管领导、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依据公司节能节水专项规划,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属单位节能节水指标进行分解和考核;大力开展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能源和水资源消耗计量的管理工作;按进度实施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定期向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负责本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向公司报送节能节水统计报表;

  (七)组织本单位开展节能节水技术改造、评价、交流和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章定额与统计

  第十条公司每年下达能耗与节能、用水与节水考核指标计划;所属各单位应将下达的主要装置、主要设备、主要产品(工作量)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并落实节能措施,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耗能和用水统计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按月、半年、年底上报能源消耗及用水统计报表。各级基层单位要建立耗能用水统计台账。报表统一格式分书面和网络上报两种。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做好耗能用水、主要产品(工作量)的单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逐级定期上报,主要包括:

  (一)能源消费结构和能耗水平指标分析;

  (二)用水状况和用水水平指标分析;

  (三)节能节水措施实施情况分析;

  (四)节能量、节水量和节能节水价值量分析;

  (五)主要生产装置和重点用能用水设备监测及耗能用水状况分析;

  (六)节能节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二条耗能和用水定额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下达的耗能和用水定额指标制订本单位各环节的能耗和用水定额,实行档案管理,定期修订(一般为2—3年),并按规定考核。

  第十三条耗能和用水计量管理。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配全、管好、用好能源和用水计量器具。生活用能、用水与生产用能、用水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禁止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耗能和水供应管理。能源采购管理部门应依据有效的产品标准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购进能源和水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及时处理,防止能源和水因采购造成损失。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和水应准确计量,按规定收费,防止能源转供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成本管理,认真做好定额执行情况统计工作,按季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完善重点耗能设备能耗台帐,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定额消耗。

  第四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六条生产运行处依据总公司年度节能节水工作和监测计划要求,制定并下达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监测计划(每5年重复一次),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节能节水监测工作由地质与工艺研究院承担。地质与工艺研究院要加强自身建设,配齐、管好测试设备、仪器和仪表,积极开展计量认证和节能节水监测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从事节能节水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下达的定期节能节水监测任务所需费用,从公司投资计划中列支;工程建设项目节能指标考核评价、节能监督等临时性节能监测所需费用,由各被测单位在项目费用中解决。

  第十九条节能节水监测必须按国家、行业、总公司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各单位在接受监测时,应向监测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整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定期和监督性节能节水监测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监测单位进行测试前,应提前7天通知被测单位;

  (二)数据测取工作结束后,双方技术人员要对所有数据共同进行复核、认定,确认有效后共同签字、保存;

  (三)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地质与工艺研究院应在15日内完成数据整理、汇总计算、报告编写工作,并将《节能节水监测报告》报公司生产运行处,同时抄送被监测单位。

  (四)被监测单位对监测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监测报告后15日内,向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经主管部门复核后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监测机构进行复测。

  (五)生产运行处对《节能节水监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发布《节能节水监测公报》,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六)节能节水监测不合格的单位要按照《节能节水监测公报》和《节能节水监测报告》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向公司生产运行处提交整改结果报告,确因技术或资金因素短期内无法整改的不合格项,被测单位应出具详细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构的仪器配备所需资金从公司零购资金中支出。

  第五章能源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能源审计列入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能源审计对象包括年综合能耗大于5000吨标准煤(含本数)的用能单位和列入考核计划的年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二级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其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二)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三)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二级用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二级用能单位应与能源审计机构签订能源审计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配合的相关事项,能源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为公司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能源审计应包含下述内容:

  (一)用能单位概况含主要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年能源消耗总量;

  (二)用能单位能源组织管理、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检查、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含必要的检测),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的流程及平衡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节能量计算分析;

  (七)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八)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

  (九)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十)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股份公司和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备案。

  第六章节能评估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原则上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本数,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所需资料,节能评估机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同步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如需进行节能登记,公司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送相应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与节能评估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公司不得影响或干扰评估机构依法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和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上由不同的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节能评估机构应根据合同要求及节能评估原则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收集项目资料、确定评估体系和评估范围、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文件、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完成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工作。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分别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和公司公章。

  第三十五条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有关费用应按照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项目节能审查原则上应与项目总体审查同时进行,应设置节能评估组,负责组织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对于地方政府要求核准、备案的项目,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节能评估文件预审后,由公司将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文件报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章能效对标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按照现状分析、选定标杆、制定方案、对标实践、指标评估和持续改进等阶段开展能效对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生产运行处每年组织二级单位进行一次能效指标分析,对指标改进措施和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年底编制年度能效指标分析报告,发布先进能效指标。

  第四十条公司所属二级用能单位每年应通过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管理系统填报能效指标数据和最佳节能实践信息。

  第八章节能节水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在节能节水项目选择要坚持“成熟先行、系统优化,指标明确、效益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涉及关键设备设施、示范性实用新技术和系统能效提升的重点节能工程,确保有助于突破能源消耗瓶颈、提高企业用能水平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应以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本单位年度计划为依据,按节能技术和节能效果筛选并确定年度节能专项投资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

  的节能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后,送公司生产运行处汇总后,统一上报。节能专项投资项目框架建议计划应明确节能工程项目内容、技术路线、投资规模、节能目标和投资效益预期等。

  第四十三条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能耗水耗原态测试,核实基准能耗水耗。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是节能专项投资项目实施的主体,其主要领导是节能专项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专项投资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落实节能项目的主管科室,项目的实施必须满足公司合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标准和《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节能效果考核评估方案。节能效果考核评估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考核评估报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节能指标达到公司下达的节能目标的项目,才能申请工程整体验收。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对节能节水项目组织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一)专项验收由公司生产运行处针对节能技术路线和节能节水指标核实组织的现场验收;

  (二)联合验收由公司生产运行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合同能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视同公司内部项目进行管理。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法律法规,工艺技术成熟、设备材料质量可靠,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公司自主实施方式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式进行效益对比。

  第四十九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选择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应有3年以上稳定运行同类节能项目的成功业绩。

  第五十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前的能耗基准确定和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节约费用的测量与验证,并形成文字报告上报到生产运行处。

  第五十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应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有节能、计划、财务、预算、法律、生产、科技、工程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项目验收。节能服务公司有义务为后续的项目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生产运行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对外支付的费用以及节能产生的成本节约全部纳入预算。

  第五十三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必须能够单独计量和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不能单独计量和核算的暂不实施。

  第五十四条能源管理合同项目期满后,公司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第十章科研与培训

  第五十五条公司提倡以科学技术促进节能节水工作的进步,公司各单位应加强节能技术进步的组织领导,将节能技术的应用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在科学研究资金中适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的节能节水技术研究。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应安排足够的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确保实施效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四新技术”,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延长材料的使用寿命,降低工艺能耗。

  第五十九条公司相关单位要积极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回收利用放散可燃气体和低热值燃料。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六十条采油厂、采气厂要开展过程能量优化工作,应采用先进的在线监控技术,提高重要能耗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应有计划的企业能量平衡、装置能量平衡测试和水平衡测试,分析消耗现状,寻找节能途径。

  第六十一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成熟可靠、用能合理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优先选用国家、总公司推荐采用的节能技术。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其能效水平不应低于国内先进指标,力争使主要生产装置和重要能耗设备的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严禁采用国家、总公司明令淘汰的工艺和产品。

  第六十二条公司鼓励各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共担风险、共获收益的节能技术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节水科学知识,增强全体员工节能节水意识。

  第六十四条积极开展全员节能行动。加强节能节水日常宣传教育,组织群众性节能降耗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培育节约型企业文化,倡导文明节约的行为理念,营造企业良好的节约氛围。

  第六十五条加强多层次节能节水技术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开展节能节水管理、监测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员工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六十六条各级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参加总公司和公司组织的节能节水培训。

  第十一章考核与激励

  第六十七条公司实行节能节水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公司各二级单位应逐级分解落实节能节水目标,严格考核。

  第六十八条公司统一组织对节能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被评为节能节水型先进企业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在节能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公司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制度。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公司节能节水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固定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节能节水专篇评估审查和节能竣工验收的;

  (三)节能节水专项投资项目存在挪用资金、营私舞弊等重大问题的;

  (四)在节能节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节能节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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