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7 09:37:40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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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和转借,丢失者须按规定补办。

  第五条学期学籍注册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生缴费学籍注册时间。其注册程序为:

  (1)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2)学生在开学前两周内持缴费单据到学院办公室注册,学院将学生缴费金额、收据编号和是否准予注册等信息分班登记。

  (3)各学院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4)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及缴费保证书向其所在学院申请缓交学费,学院审核批准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当学年;

  若在保证时间未按时缴费的,按不予以注册办理;

  (5)学院在开学后第三周将注册、暂缓注册及未注册纸质名单(签字盖章)送一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由学籍管理科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进行学年学籍注册。

  2、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生学籍注册时间。其注册程序为:

  (1)学生在规定报到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各学院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2)学院在开学后第三周将注册、暂缓注册及未注册纸质名单(签字盖章)送一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3、教务处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准予注册学生选课,并记载学分。

  4、未注册学生不予选课。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在第五周将对该类学生予以清退。

  二、学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四年,专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品学兼优、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为1-2年(其中本科最多2年,专科1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本科学生于第六学期初、专科学生于第四学期初提出申请。各学院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经审核后连同其已修课程成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提前毕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再通知各学院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三、课程修读

  第八条学生课程修读以选课的方式进行申报,凡选课程成功即视为以全日制方式修读该课程,学生选课程序和手续见《宜宾学院学生选课细则》。全日制方式修读课程必须接受课程过程考核。

  第九条学校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学生所申报修读的课程超过培养计划最低学分要求应按《关于学分制学生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补缴费用。

  学生培养分为课程和环境教育两大关键环节。课程设置体系分为:通识核心课程、通识拓展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应用实践课程;环境教育主要由课外能力培养和课外素质拓展两部分组成。学生从环境教育中所修学分应不低于4学分。学生必须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所修课程总学分必须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条二次修读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其中通识核心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用实践课程不合格须二次修读该门课程;通识拓展课程、专业拓展课程、环境教育考核不合格,应二次修读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同类别课程。

  1、二次修读或改选其他同类别课程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

  2、二次修读课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二次修读课程次数不限。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可申请再次修读,其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第十一条柔性修读

  1、学习自主性强且学业优异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申请柔性修读,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可采用部分听课、自学等其它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并接受相应过程考核。

  2、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确已掌握,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柔性修读方式申请,课程成绩按学分认定与替代办法实施,柔性修读方式不免其课程学费。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申请批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外,还可以跨学期选修课程。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可提前学习下一学期或高一年级的课程。

  第十三条辅修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学校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修完另一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毕业时由教务处发给《宜宾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二)学生在校期间修完另一专业的某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经申请可发给《宜宾学院课程结业证书》。

  (三)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核心课程一样时,其学分可同时记入辅修专业;

  (四)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替换本专业专业拓展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分替换

  应修的核心课程学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用实践课程学分不能由其它课程学分替代。修读其它专业的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本专业专业拓展课程学分。环境教育学分中的科研学分和技能竞赛等学分可以替代有限数量的通识拓展课程学分,具体数量在不超过10学分的前提下由各专业规定。

  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需学分替换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具体学分替换实施办法由各教学单位具体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对某门课程因特殊原因,要求申请终止该课程学习,须有充足理由,并由任课教师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申请手续在每学期第1—4周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只有在注册、选课手续完备后所取得的学分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学院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转修保健课。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环境教育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课程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成绩合格按考试分数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第十条规定申请二次修读。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学习的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也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因考试违纪、作弊及无故不参加考试记零分的课程,不准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采用全日制修读方式的课程须进行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和其它方式。

  l、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课程作业(设计)、能力测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考核要求提出,经学院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

  2、各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形成的结构成绩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3、应用实践课程(包括实训、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论文等)的考核由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评定成绩。

  4、期末考试试卷实行严格的A、B卷制,考务部门在考前随机抽取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封存备用。积极推进考教分离,逐步建立并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

  5、对于教学内容和要求等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评分,力求考试与评分客观、公正、准确。

  6、申请柔性修读的课程考核由学院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采用全日制修读方式的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必修课程中的实验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2、因病经学院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申请缓考,必须考前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愈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要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可安排在毕业实习前进行考试。

  缓考科目不得再次申请缓考,若因故缺席,该科以零分计。缓考成绩不及格需二次修读。

  4、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学习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表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正常二次修读资格。对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一年后,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参加二次修读。

  五、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凡获得以下项目的奖励学分者,可冲抵环境教育学分(奖励学分不能兼得,同一项目奖励学分只能冲抵一次):

  1、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通过国家鉴定,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效益或获得专利者,可奖励3—6学分。

  2、凡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者,可奖励1—3学分。

  3、凡在全国性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学生,每篇(3000字以上)可奖励1—3学分,以后每发表一篇奖励1学分。

  4、凡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或艺术作品,或艺术创作作品获省级以上展出、展播、表演等奖者,每篇次可奖励1——3个学分。

  六、转专业与转校

  第二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

  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如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1)申请转入外语专业者,高考外语分数须在120分以上。

  (2)学生曾获得相关专业的省市级及以上奖励。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1、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的,或者是转学到我校进行学习的。

  2、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文理专业之间不能转(文理兼收除外),艺体专业与其他专业之间不能转。

  4、专业层次不同不能转专业。

  5、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6、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办理:

  1、大一学生转专业分三次集中办理:

  (1)军训结束后一周内;

  (2)第一学期最后一周;

  (3)第一学年最后一周。

  2、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校招办核对成绩,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讨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

  3、持各学院领导签字审批的转专业通知单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转校。原则上不允许转校。因特殊原因需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转校。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每次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非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休学,应在每学期前十周申请。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八、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每学年结束后,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所选课程情况,累积不合格课程达14学分者,由二级学院给予学生书面学业警示;累积不合格课程达22学分者,由教务处给予学生书面学业警示;累积不合格课程达30学分者,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有效。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必须跟班学习并参加考核,不能跟班学习的课程则申请重修。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允许延长学习期限以上者;

  2、因病需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者;

  9、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完清离校手续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修业期超过一年(含)且所学学分数在2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九、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生要认真执行培养方案,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及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才有效。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需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

  2、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院长审批,两周以内逐级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两周以上逐级签署意见,分管副校长审批;

  3、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院长办公室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其审批权限以累计天数按前款办理;

  4、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校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5、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并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6、学生在假日或节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需早离校、晚返校者,须经学院院长批准。

  7、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其请假时限不得超过六周,超过六周的应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的,每天均按旷课四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时应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延长修业期满后,仍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累计低于(含)14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在结业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二次修读考试,达到学分数标准后,再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累计超过(含)14学分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满一年以上且已修满20学分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十一、学位

  第四十三条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宜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二、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根据宜学院发[2008]27号文件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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