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8-17 09:57:22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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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安全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学校设有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财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

  第八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学院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场所的安全风险条件论证;

  (五)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及安保工作,督促落实实验室消防和治安措施及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二)基建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

  (三)学生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协助做好组织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四)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分别负责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协助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五)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称、考核范畴;

  (六)计划财务处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经费;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水电改造及实验室修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八)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实验室房屋、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检查管理,实验室废物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条、学院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参加,领导小组要求有具体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并正式发文备案,有人事变动时及时调整。

  (二)学院是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五)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准入考试、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七)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实验中心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 整理和汇总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五)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如实报告所在单位。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安全等级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五)实验室各类危险化学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其购置、领取、保存、使用、转移和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等高危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周知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九)实验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第十四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学校应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教育、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进修教师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殊药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学院需组织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学院要对存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需经科学技术处进行审核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要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及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校企合作进入校内实验室开展实验,需经科学技术处安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

  (五)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六)空调、电热器、计算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二)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五)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需安全检验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固定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

  第十七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绍兴文理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等的采购、存放(饲养)、领用、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规范生物实验室的安全建设和备案工作,达到相关软硬件要求和标准,获取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

  (二)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行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防患防治、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放射源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各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物质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确实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物质、同位素跟踪试剂不准擅自采购、储存、使用。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动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实验室废物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及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校安全应急体系。

  第二十六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二级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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