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条例

时间:2024-08-21 08:16:39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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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条例

社区管理条例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xxx号令《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社会公共卫生事业建设,促进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社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各区域内医疗机构共同管理。

  其中: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建)业务上受冶塘卫生院管理。

  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业务上受xx医院管理。

  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xx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业务上受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站长一人,配备若干乡村医生,人员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各医疗机构统一调配,医疗机构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明确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执业护士,帮助社区卫生服务站提高医疗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把好医疗业务质量关。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所属医疗机构聘任。站长的主要职责是围绕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组织、管理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所属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聘任,在站长的统一领导下遵章守纪,按照“六位一体”功能认真做好各项防治工作。年中、年末根据考核情况,各站长可享受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档次的津贴,由所属医疗机构支付。

  第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卫生厅苏卫基妇(20xx)25号文件》执行,各医疗机构药库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文件执行,对于违反用药目录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作出处罚,目前可参照常熟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必须持证上岗。乡村医生要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积极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考核工资三项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400元/月、工龄工资2元/年,职称工资(“员”每月10元;“士”每月20元;“师”每月3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每月4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劳务收入(绩效工资)是药品零售的9%,和三费收入(除药品以外的其他收入)的80%。考核工资为每人每年20xx元,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分数拨付到各医疗机构。

  第七条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在村统筹基金中支付,由镇财政所筹措后,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在岗在册的乡村医生人数(不含医疗机构退休返聘人员)和考核情况下拨给各医疗机构,由各医疗机构发放;乡村医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所属医疗机构支付,其中养老保险的集体补贴部分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上级规定划拨给各医疗机构。

  第八条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对退休的乡村医生,个人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符合市卫生局有关聘用条件的可由所属医疗机构视情况签订返聘协议,并报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市卫生局备案,明确服务职责、服务报酬和服务要求,在指定社区卫生服务站行医。对解聘或退休后的乡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不得在家从事医疗工作,一经发现,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督查,医疗机构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以创建文明合格服务站为手段,促进社区服务站健康发展。要开拓创新,努力探索社区服务站的管理模式,创新机制,不断完善。

  第十条规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下班签到制和请假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不同季节统一调整上下班时间并上榜公布。并向外公布举报电话及值班电话。举报电话:52409565,值班电话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电话。

  第十一条经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可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治疗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十二条加强检查和查岗制度,对擅自离岗,外出去向不明,不遵守纪律的(、上班时间饮酒等),第一次发现扣除500元、第二次发现停职检查并罚款1000元。对屡教不改的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除出乡村医生队伍。对违反医疗规定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将追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当事人的一切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医疗安全,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有三名以上乡村医生或有专业分工,并且符合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的站方可开展输液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输液,一经查处,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收费标准根据市卫生局、物价局文件,公布上墙。对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出诊或夜诊后所收取的各项医疗费用应及时向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帐。对私自进药、看病后不开具发票的,经举报查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10-20倍的罚款。对顶风违规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除乡村医生队伍。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的赔偿费用,由乡村医生和所属医疗机构按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项日常费用支出和必要的医疗设备,由所属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社区管理条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居住在**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管理制度《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反动xx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和公司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砸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公司一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合法经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上访、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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