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23 11:41:12 管理 我要投稿

工伤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2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东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罗凤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部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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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T)T≤3天一般为皮外轻伤伤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为头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重伤部、胸部重伤、骨折T>6月因抢救无效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T≤3天一般为皮外3天<T≤7天轻伤伤7天<T≤30天T>30天一般为头1月≤T≤2月承担50%的治疗费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无工资80%的标准工资不计60%的标准工资40%的标准工资80%的标准工资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费用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标准工资100%的按标准工资100%的按标准工资3天<T≤7天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无工资100%的按标准工资重伤部、胸部重2月≤T≤6月伤、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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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行政助理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分管副总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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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四)、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求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同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已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工伤管理制度3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保障员工权益:制度能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公正的救助和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2、降低企业风险:通过预防和妥善处理工伤事件,减少企业因工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3、提升生产效率:良好的安全环境和规范的.处理程序能减少停工时间,保持生产稳定运行。

  4、塑造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员工满意度。

工伤管理制度4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4.3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综合办。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公司综合办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4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4.4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4.4.3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4.5.3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6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负主要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保险待遇

  4.7.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7.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7.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7.3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8生育保险待遇

  4.8.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9.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9.2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0公司综合办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1公司综合办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2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工伤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工伤管理制度6

  目的:由于员工受伤事故经常发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员工人为因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受伤事故,受伤事故的发生不但影响了工作,还造成了公司和个人财物损失。为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伤范围规定:

  1、原则上,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受伤事故,可列为工伤:

  ①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②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④上班时间内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伤范围规定:

  参照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领导,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①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7日内,部门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人事部确认是否属工伤,人事部初审,公司领导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报告公司领导。在24小时内由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洛阳通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措施。

  四、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2、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3、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的50%计算。

  五、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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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主要责任后果由公司承担,并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降薪、绩效考核扣分。

  1、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生效。

工伤管理制度7

  本《公司工伤管理制度范本》旨在明确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预防、处理及补偿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制度支持。

  内容概述:

  1. 工伤定义与分类:明确何种情况被视为工伤,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2. 工伤报告流程:规定受伤员工如何及时、准确地报告工伤事故。

  3. 工伤调查与认定:描述公司如何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协作程序。

  4. 医疗救助与康复:阐述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支付、康复安排和病假政策。

  5. 工伤补偿标准:设定工伤等级对应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6. 预防措施:提出工伤预防的培训、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策略。

  7. 责任追究: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方的追责机制,包括员工、管理层和第三方的责任。

  8. 申诉与复议:设立员工对工伤认定或补偿结果的申诉渠道和流程。

工伤管理制度8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管理制度9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职责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潜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潜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务必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务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能够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

  八、事故报告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状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务必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①现场目击者;

  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职责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职责人,对职责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职责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职责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职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资料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工伤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11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工伤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13

  本工伤管理制度旨在为公司的员工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引,以确保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处理。它涵盖了工伤的预防、报告、评估、补偿和康复等多个环节,旨在维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内容概述:

  1. 工伤预防:强调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工伤报告:规定了工伤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包括立即通知上级、填写工伤报告表等步骤。

  3. 工伤评估:设立专门的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工伤性质和程度进行公正评估。

  4. 工伤补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平的补偿标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5. 康复支持: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职业康复服务,帮助受伤员工尽快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

工伤管理制度14

  工伤事故涉及生产每一个环节,事关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全体员工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理念。为保障公司员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事后,并明确事故后相应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类

  1.1人身伤亡事故:在生产区域所发生和生产有关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

  1.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动力设备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必须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5其他:职业玻

  2、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原则上务必逐级上报,特殊状况下允许越级上报。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班组长。

  2.1.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

  2.2影响较大的(伤害一天以上,设备停机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班组长。

  2.2.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当日下班前报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应在下班前报告班组长。

  2.3.2班组长及车间应在次日前报告公司。

  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认定

  3.1意外工伤: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2职责工伤: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如违反公司厂规厂纪、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3工伤: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玻

  4、其他

  4.1公司对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职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

  4.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并将《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办上报上一级部门。

  4.3员工意外工伤以及工伤者,其医疗费由企业承担,但其医疗费中有超国家规定医疗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员工自己承担。但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人身伤亡者,公司另视情给予奖励或重奖。

  4.4职责工伤事故者,其职责人的医疗费原则上不予承担,但该起事故视情企业经多方努力争取到的费用额度快,由企业承担。

  4.5工伤假期凭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经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其间的工资意外工伤者按底薪的70%发放;为抢救国家、企业财产致使发生的工伤者按底薪的100%发放;职责工伤者按底薪的20%发放。意外工伤者及为抢救国家、公司财产致使发生的工伤者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天数不影响年终奖结算。

  4.6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要职责部门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职责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职责,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职责人,致成损失20xx元(含20xx元)以内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超出20xx元由公司视情,酌情处理。

工伤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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