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24 11:16:46 管理 我要投稿

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职人员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离职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派遣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派遣人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人员的离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离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公司应加大对离职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派遣人员对离职流程的了解和适应能力。

  第二章离职类型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离职分为正常离职、辞退离职、解雇离职和合同到期离职四种类型。

  第六条正常离职

  正常离职是指派遣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申请的离职类型。

  正常离职的处理程序如下:

  1、派遣人员向所在派遣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写明离职原因。

  2、派遣公司接到离职申请后,将派遣人员申请离职信息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派遣人员在离职前完成必要的交接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后,将派遣人员的离职信息录入员工档案。

  第七条辞退离职

  辞退离职是指派遣人员因工作纪律或绩效等方面原因,被公司要求提前离职的离职类型。

  辞退离职的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派遣人员存在严重违纪或工作绩效达不到要求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和指导。

  2、若对派遣人员的改进工作没有效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与派遣公司进行沟通,要求派遣公司辞退该派遣人员。

  3、派遣公司接到辞退要求后,将派遣人员辞退的信息告知派遣人员,并办理离职手续,将离职信息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后,将派遣人员的离职信息录入员工档案。

  第八条解雇离职

  解雇离职是指派遣人员因违反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等严重情况,被公司直接解雇的离职类型。

  解雇离职的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派遣人员存在严重违纪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若对派遣人员的纪律处分没有效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与派遣公司进行沟通,要求派遣公司解雇该派遣人员。

  3、派遣公司接到解雇要求后,将派遣人员解雇的信息告知派遣人员,并办理离职手续,将离职信息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后,将派遣人员的离职信息录入员工档案。

  第九条合同到期离职

  合同到期离职是指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自然离职的离职类型。

  合同到期离职的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并表明是否续签的意愿。

  2、派遣公司根据派遣人员和公司的意愿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的商议。

  3、若续签合同,派遣人员继续工作;若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按照正常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后,将派遣人员的离职信息录入员工档案。

  第三章离职补偿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派遣人员离职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离职补偿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正常离职的派遣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定享受离职补偿和待遇。

  第十二条辞退离职和解雇离职的派遣人员,不享受离职补偿和待遇。

  第十三条合同到期离职的派遣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定享受终止合同的离职补偿和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和发放派遣人员的离职补偿和待遇。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在离职前,应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和知识转移。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离职后,公司可以保留其相关资料,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合理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离职后,若存在违约行为或泄密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第十八条派遣人员离职后,公司仍可邀请其参加公司各类活动,并与其保持良好的联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离职人员管理制度2

  为规范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的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本单位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条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单位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本单位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记载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本单位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本单位将秘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单位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职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目的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个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申报

  1、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的书面申报。

  二、移交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4)培训资料原件

  (5)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至办公室;

  3、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4、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级。

  三、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1)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由办公室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B、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2)赔偿金: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财务进行核算。

  A、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新品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损失

  旧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B、培训损失赔偿金:

  赔偿金培训=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6)/合同期限月数

  (3)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项结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务进行结算。

  (4)工资

  (1)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2)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始至离职日之月数+3)×月工资全额

  注:因个人原因,在技术服务、项目、生产等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体办法参见各项管理条例中的细则规定。

  五、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修改权归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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