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时间:2024-08-25 13:59:16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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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1

  为搞好文明施工,提高现场人员的文明施工意识,创建文明工地。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1、末对所属班组员工进行文明施工交底、教育罚款50元/人次。

  2、施工现场生活区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大小便罚款50元/人次。

  3、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罚款1000元/次。

  4、末经允许在墙面及楼板上凿打洞、槽;乱写、乱画;有意损坏建筑成品或半成品。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200元/人次。

  5、乱接、乱拉电线,随意动用机电设备罚款100元/人次。

  6、破坏安全标志牌、安全网、宣传牌、宣传栏等公物罚款100元/人次。

  7、施工楼层中吸烟罚款20元/人次。

  8、末佩带胸卡进入现场罚款20元/人次。

  9、末达到工完后"四清四不见"要求罚款100元/人次。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2

  一、安全员做到上班前开好班前会,违者一人次处罚款50。00元。

  二、安全员必须做到上班在前、下班在后,搞好当班期间现场管理,交接班清楚。交接班不清楚的,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50元。

  三、当班安全员作业面,支护不合格。检查发现一次,处安全员罚款200元。

  四、巷道危石、悬石未清理干净,发现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100元。

  五、当班安全员必须搞好“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做好瓦检原始记录,发现一次未做到的`处罚款200元。

  六、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按技术质量标准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必须责令返工,确保安全基础工作。在当班安全员未检查到位、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150元。并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

  七、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自觉参加矿里每月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一人次处罚款50元。

  八,现场及时查处并整改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处罚款200元。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实际,制定乐山白鹤煤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简称处罚细则》。

  第2条:细则本着安全教育与处罚原则,按照"制度、标准、程序"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目的,有效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4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安监部门监察执行。

  第二章入井管理

  第5条:新工未经安全培训严禁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

  第6条:新工入井前接受有资质部门不少于72小时的岗前培训,上班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凡新工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作业的师傅承担处罚金额的70%。

  第7条: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停职、停工学习。

  第8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无安监部门手续或无矿指定专人带领,不准入井,违者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第9条:员工出入井时必须在井口员工入井管理公示牌板上标注出入井标示,否则处罚款10元人/次。

  第10条:丢失矿灯照价赔偿。损坏矿灯无法修复按使用期限、损坏程度进行赔偿,井下禁止私自拆卸矿灯,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1条:私带烟火入井的,罚款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2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凉鞋、拖鞋入井,违者罚款50元/次;井下发现打盹者每一次罚款50元、睡觉者每一次罚款100元。

  第13条:禁止在矿井上井下玩架、吵架,违者罚款100元/次/人;在井下打架斗殴罚款200元/次/人,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第14条:入井人员乘坐人行车时必须在规定上下车站上下车,不得争抢拥挤,不得乱扔座凳,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故意损坏人行车设备、设施原价赔偿并罚款200元人/次。

  第15条:经过风门必须随手关闭,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16条:破坏井下标记、警语、警牌标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7条: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示语或打栅栏的巷道,不得入内,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18条:井下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上下班,不得到与自己无关的地点或巷道内通行,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19条:禁止科、队、班组安排各工种作业人员随意顶岗、换岗,调换工种必须到安监部门经转岗培训备案,违者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本人罚款100元人/次;禁止各工种作业人员私自顶岗、换岗,违者罚款200元人/次;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变换工作地点必须通知安监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才准进行,否则对科、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20条:井口检身人员和调度监控中心每班作好出入井人员数的清点并记录准确,否则罚款50元/次。

  第21条:所有进出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身,无理取闹或不配合者罚款5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送治安部门处理。

  第22条:一年内严重违章两次以上的除罚款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一人重复发生一般违章或损坏设施设备加倍处罚。

  第23条:故意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设备损失达50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加倍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充电管理

  第24条:矿灯实行编号管理,应执行专人专灯,无安监部门部手续或无入井标示牌一律不得发灯,否则罚充电工50元/盏。

  第25条:每盏矿灯必须防爆,发现失爆矿灯处罚充电工100元/盏;矿灯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线破皮、灯头松动、亮度在10小时以下等问题,否则罚款50元/盏。

  第26条:充电工应巡查妥善保管好备用矿灯,丢失原价赔偿。

  第27条:充电工要对收回的电瓶逐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监部门追查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对充电工罚款50元/次并赔偿损坏的矿灯。

  第28条: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好井上、井下电话,并将电话内容记录清楚,通知到人,违者罚款50元/次。

  第29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标识卡,下班后自行存放回充电柜内,否则处罚款50元人/次。

  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

  第30条:风机房、主副井口20m范围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1条:主扇如遇外部停电或遇故障停风,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打开风井人行风门形成自然通风,违者罚主扇司机200元/次。

  第32条:主扇司机不得睡岗、离岗、脱岗,违者罚款300元/次。风机切换试验作好记录,错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3条:主扇司机必须每小时对主扇运行参数情况、U型水柱计的读数填写一次,发现迟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34条:通维工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风窗不稳固、控风不可靠的罚款100元/处/次;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所辖范围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出现问题不知晓或不汇报罚款100元/次;不经检查瓦斯进入无风的溜煤眼或煤仓者罚款100元/次/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任意启开溜煤眼者的罚款200元/次;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各类传感器、抽采管道及设施者,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35条:损坏一通三防牌板和水棚,罚款50元/个;因操作不当损坏风门或控风设施不复位的,罚款100元/次;损坏后不向调度监控中心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36条:局扇由通风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现场由安全员协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违者罚款200元/次。监控维修工和电工检修、安装设备需停电、停风时,必须先与相关作业点安全员联系,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7条:采面风量、局扇的安设地点、安设标准、供风量大小由总工办或技术室编写作业规程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任何人无权更改和调换,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8条:采煤安全员实行跟班作业,掘进安全员坚持手上交接班制,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停岗并视其态度决定留岗。

  第39条: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检查完所有负责地段的瓦斯,做到瓦检手册、瓦斯记录牌、瓦斯班报三对口。凡有空班、漏检、假检虚填的,罚款3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安全员检查瓦斯就放炮作业的,处罚放炮员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41条:安全员在执行《三大规程》中有监督权、执行权、处罚权,代表安全管理科全权负责所管区域内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罚款100元/次;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罚款200元/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和所管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知晓罚款200元/次;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员现场监督处理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向班组长、安全员汇报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测风测尘工每旬对矿井各用风地点进行风量测定,每月对矿井各测尘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测风测尘记录不全,牌板填写有误,调节风量后不及时修改等罚款50元/处。次。如遇特殊情况改变时间需经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同意,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43条:掘进碛头安全员负责管理好风筒。出现风筒吊挂不直,离碛头30米风筒不得有大于ф100mm的破洞,风筒拐死弯不上转弯风筒,风筒离碛头大于5米,风机拉循环风不及时汇报处理,处罚当班安全员100元/次;当班的掘进人员有义务协助安全员处理风机、风筒故障,不协助处理的处罚100元/次,风机故障未排除,必须停止作业,否则处罚当班组200元/次。

  第44条:掘进碛头停风,任何人不得进入;遇突然停电、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令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待,对不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人;采煤工作面遇主扇停止运转停风时,必须听从安全员的现场指令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候安排,不听安全员指令及时撤离的罚款200元/人;停电停风过后主扇运行时,必须由安全员检查工作面和回风巷风流的瓦斯浓度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凡是送风后安全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按第39条处理,安全员未通知就私自进入工作面的人员罚款200元人/次;对私自进入盲巷的罚款200元人/次;对未经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或所在点安全员同意私自进入盲巷、警示栅栏内的罚款200元人/次。

  第45条:井下各作业点作业人员,遇危险或可能发生事故时(当瓦斯浓度超限或遇有重大事故隐患等),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令,对不听从指令的罚款200元/人/次,并进行停岗教育。

  第五章采煤管理

  第46条:班组长没有全面检查工作面安全,采煤工不得进入工作面作业,私自进入者罚款100元/人,并罚当班值班长(含带班长)100元/次。

  第47条:采煤工作面及各辅助工种班进班前必须在矿指定的地点召开班前会,否则罚值班长100元/次。

  第48条:采煤工作面的班长、机长对自己所管区域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如被带班、跟班管理人员查出的一律处罚区域责任人。

  第49条:工作面必须坚持"敲帮问顶"、传呼检查、巡回检查制度,每班不得少于8次,由班长或机长负责执行,并由值班长安排人员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否则对值班长或班组长罚款100元/次,对不传呼或不按传呼动作的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第50条:溜子紧链时必须等割煤机完成后才准进行,否则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掺好固机木支柱,每缺一根处罚款100元。

  第51条:值班长每班必须指定人员回柱,凡乱回柱或碰倒支柱不立即恢复的,罚款100元次/根。

  第52条:工作面禁空顶作业,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要求时必须掺好临时支柱,否则处罚款100元/根,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工作面支柱排距、柱距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3条:机窝工掏槽时,必须掺紧掺好木腰墩或戗柱,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2米,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4条:凡溜煤眼、煤仓都不准随意放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放空的罚款200元/次,造成风流短路或其它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第55条:溜子电机护罩被煤砂掩埋,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56条:采煤机司机因调头和机道宽度不够抖下支柱必须及时复位,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57条:溜子司机启动和停止溜子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发出信号,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58条:西翼采煤工作面溜子运行中,禁止任何人翻越溜槽,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59条:工作面危帮(伞檐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1米范围内不超过0。15米)、危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处。

  第60条:工作面设备、电缆、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或盘好,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61条:运巷、风巷护巷砂带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保实上棚,否则每处罚款100元/次。

  第62条:工作面机巷和风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超前支护,机头机尾必须使用"T型梁"支护,否则罚款200元/根。

  第63条: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护顶的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发现不及时掺设铰梁的罚款100元/处;工作面不得连续二根铰梁连续扯脱不铰接,否则罚款200元/根;发现铰梁销子松动不及时恢复的和未连成整体的罚款100元/根。

  第64条:工作面用块砂煤做支柱垫底、用块砂煤做木腰墩的,罚款100元/根。

  第65条:割煤机打调、溜子移机头时严禁将支柱全部撤除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66条:采煤工作面装药、连线、放炮时,必须切断该区域电源,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67条:采煤班值班长、班长、支柱工、煤维工在回撤各巷道采后支柱时必须经安全员查瓦斯,只有瓦斯在规定浓度内时才可回柱,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68条:禁止采用溜子、皮运机运送各类支护材料及各类配件(经安全、技术管理部同意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9条:采面放炮、遇停电、停风时禁止员工沿巷道长躺就睡,违者处罚款50元/人/次。

  第70条:采煤固定岗位员工禁止上连2班,违者罚款50元/次。

  第71条:采煤机司机打调、处理故障,移溜工移机头、配链等,谁操作谁控制按钮,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72条:采煤溜子启动前必须三点三停,间隔时间不少于10秒方可正常启动运行,违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73条:溜子司机在溜子运行时不准离开溜子按扭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74条:禁止皮运机运行时割煤机脱刀,并且应使用专用二根木棒脱刀(机采面除外),不使用者每次处罚100元/次。

  第75条:各回风巷(工作面机尾)锚网飞起不处理处罚50元/处。

  第76条:割煤机掉头,溜子机头架时禁止用钢绳或者链子套在单体液压支柱活柱上,否则处罚100元/次;损坏单体支柱照价赔偿。

  第77条:采煤机运行时处理掉落在挡煤板内的材料铰梁及调角楔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78条:采煤机运行时机身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禁止煤、砂阻挡风流进行作业,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79条:采煤机作业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超过1%必须暂停作业,待瓦斯恢复正常后方可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80条:采煤机进脱刀时必须爱护巷道内的监控抽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0元/次。

  第81条:采煤机出现故障、停机处理、检修采煤机、人离开机器时必须将离合器打在"零位",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防止误起动伤人,否则处罚款200元/次。

  第82条:采煤机卡死不能运行前进时,必须打开电机倒顺开关让炮头运行后退,严禁炮头不运行硬退,否则处罚款200元/次。

  第83条:机采工作面除机道排铰梁外其余铰梁上的水平销,必须退出挂好,防止压力过大飞出伤人,否则处罚款50元/个。

  第84条:机采面防止断链伤人的链子必须用螺丝拴在铰梁圆销子上,否则处罚款50元/个。

  第85条:所有采煤工作面掺设单独铰梁时必须做到1梁2柱,防止支柱卸压崩倒伤人,否则处罚款100元/根。

  第86条:采煤机作业后留有底炭(3米长5公分厚)必须当班回收完毕为下一班作业创造条件,否则处罚款100元/处;

  第87条:采煤机作业时必须带水防尘降温,严禁无水作业,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88条:采煤机脱刀后必须将其座回采面,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89条:采煤司机更换挡煤板时必须将危帮危顶清理干净方可作业,否则处罚款100元/次。

  第90条:机采面回拆切顶支柱必须由值班长、班长指定人员回拆,其它人一律不得回拆切顶支柱,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91条:机采面严禁人员进入切顶线以内,材料道禁止其它人员沿通行(值班长、班长、机长、回柱工、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人。

  第92条:机、风巷超前支护柱距为1米,超前支护的距离不小于20米,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次。

  第93条:、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压风自救系统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凡是发现未打开的或不完好的,罚款50元/次。

  第94条:溜子转载点、皮运机机头转载点、风巷喷雾防尘设施必须完好,并按规定进行防尘,防尘设施不完好的罚款50元/次;无防尘设施或未按规定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95条:、采煤各班每班对自己所管机风巷的管线、设备进行除尘,每班清理巷道内的流砂杂物,每周四、周日对巷道进行防尘,凡是发现对巷道的流砂、杂物、除尘、防尘清理不到位的罚款50元/次,未按规定对巷道进行流砂、杂物清理、除尘、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96条:溜子司机下班前必须把机头20米巷道内含皮运机下方的流砂收干净,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97条:采煤工作面20米巷道范围内不准堆放支柱等材料、管线必须按规定吊挂规范,否则责任人50元/次。

  第98条:采煤司机操作采煤机时必须使用防尘水,确保视线清楚、机器温度不超,防尘湿度适中,凡发现未使用,罚款100元/次。

  第99条:采煤司机发出开动刮板输送机的信号,溜子司机严格听信号开车(一停二拖),凡发现未按要求,罚款200元/次。

  第100条:采煤司机停机时操作手柄必须打到"0"位,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50元/次;采煤机停机处理故障或机头机尾脱刀时,采煤机离合必须离开,并点动采煤机确认是否离开,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次。

  第101条:采煤司机每班必须检查采煤机炮头切齿、挡煤板、小溜子、各紧固件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凡是当班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罚款50元/次,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第102条:采煤司机在操作时要保证采煤机走势平稳,不割底砂、不留顶底煤,凡是割底砂、留顶底煤长度超过5米的罚款50元/次,如割底砂、留顶底煤长度超过10米的罚款100元/次并停工进行帮教。

  第103条:采煤机长上班必须背便携式瓦检器,否则罚款50元/次;采煤机司机下班前必须把采煤机打扫干净,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04条:采煤机司机下班前必须把牵引链打到煤壁,机头、机尾打好固链支柱,工作面每隔30米拴好防断链伤人链子,保证下一班次进班后能正常作业,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次。

  第105条:溜子司机启动溜子必须听铃指挥,做到"三点三停"凡是未按程序启动溜子的罚款200元/次。

  第106条:工作面机头移溜使用回柱器或支柱进行移溜,不能使用链子带移机头,凡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第107条:移溜工在移溜时检查机道侧是否有材料,防止材料被打进回链槽,凡发现处罚移溜工50元/次;移溜工移溜时距离机道侧未改掺支柱的距离必须达15m,严禁打爆溜槽或打成死角,凡发现处罚100元/次;下班前溜子未打到位的罚款100元/次。

  第108条:开溜工要时刻注意观察溜子运行情况,防止浮砂浮煤进入溜子下链带入回链槽增加溜子负荷,发现溜子吃回笼严重的罚款100元/次,损坏设备进行材料赔偿。

  第109条:开溜工随时要检查溜子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凡是发现溜子缺一个刮板罚款50元,刮板弯曲严重或掉了一头未处理的罚款20元/个。

  第110条:工作面切顶排支柱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掺设密集支柱,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的,处罚50元/根。

  第111条:回柱程序必须执行先支后撤、先梁后柱的原则,凡是不按规定进行的,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第112条:工作铰梁离煤壁不大于0。7米,每一根铰梁必须掺有支柱、且不能掺在2根铰梁接头处,往煤壁方向扯脱重新绞接的铰梁只能隔一根扯脱一根,往后砂扯脱重新铰接的铰梁可有连续扯脱,否则罚款20元/根;工作面挡煤板必须上齐,挡煤板缺失按20元/个处罚。

  第113条:铰梁扯脱重新铰接的凡是2根铰梁的必须掺设两根支柱,严禁出现一根支柱顶二铰梁的情况,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114条:工作面机道侧溜子边掺设一排单体支柱,在割煤后移动支柱必须执行先掺后回的原则,遇工作面顶板来压,必须进行加强支护,支护位置为机道侧,凡发现未按要求操作的处罚100元/次。

  第115条:工作面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超欠距离不超过0。1m,凡超过此标准按处罚50元/根。

  第116条:工作面支柱排行、煤壁、溜子要求直,凡发现上述不合格项罚款50元/处。

  第117条:机头机窝长度≮5m,深度≮1。5米,东翼高度≮1m,西翼高度≮0。9m;机头、机尾保砂长度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凡未达够要求处罚100元/项。

  第118条:机窝工临时支柱不及时掺设的`,罚款100元/根。

  第119条:机头机窝内严禁掺设小钢径支柱,机窝内柱排距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否则处罚100元/根。

  第120条:工作面顶、底炭未回收干净的,罚款50元/次,并照价赔偿。

  第121条:工作面机头机尾的T型梁、单体液压支柱不能超过切顶排支柱,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回撤的处罚50元/根。

  第122条:工作面液压枪必须分支,每个接头处分为两把液压枪,液压枪未分支的按50元/把处罚。

  第123条:工作面浮煤必须收干净,支柱、材料、液压枪下班前必须圈盘堆放整齐,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24条:值班长每班完工后,必须对工作面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是发现值班长对工作面验收不到位的,罚款50元/次;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罚款100元/次。

  第125条:领退雷管,炸药数量不准确的罚款100元;炸药、雷管不放木箱内或放木箱内不上锁的罚款100元;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不检查瓦斯放炮的罚款100元;放炮不使用水泡袋、水泡泥的罚款100元;放炮未实行"三人连锁放炮"的罚款100元。

  第126条: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罚款200元;放炮后未经瓦检员撤离警戒或私自撤离警戒的罚款200元。

  第127条:瞎炮、残炮、线眼爆破未按规定放炮的罚款200元。

  第128条:放炮前设备、管线、抽采管必须保护好,否则罚款50元,并照价赔偿。

  第129条:采煤工作面风巷抱箍必须按规定数量回收干净(1017风巷、10311风巷每推进40米必须回收60个抱箍),凡是未按规定回收的按5元/个赔偿。

  第130条:机风巷回撤轨道时道钉、枕木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款50元/次,并照价赔偿;采煤运巷吊挂乳化管的挂钩必须按规定数量回收干净(每推进40米必须回收60个乳化管挂钩),凡是未按规定回收的按5元/个赔偿。

  第131条:采煤班组备用材料必须按规定堆放好,材料乱丢乱甩的罚款50元/次,造成丢失的照价赔偿。

  第132条:采煤班组要加强木料的使用管理,顶板平整、完好的严禁垫木材料,否则罚款50元/次,并赔偿材料。

  第六章掘进管理

  第133条:掘进碛头的锚杆或临时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违者罚款100元/担;碛头必须使用前探临时支护,违者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锚喷支护距碛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违者罚款200元/次,并对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处罚100元/次。

  第134条:掘进队各班组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违者处罚班长100元/次;作业前或放炮后,班组长和安全员对碛头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35条:掘进施工必须执行湿式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放炮不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的罚款300元/次,并解除班长和安全员劳动合同。

  第136条:锚杆松动失效不及时修复的罚款50元/根;使用过期药卷、锚杆眼孔过深或装锚杆操作不当造成锚杆失效的罚款200元/根;锚杆钻眼角度、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锚杆及药卷未装到位,留有空隙者,处罚款100元/根,造成事故加倍处罚。

  第137条:倒滑轮必须超前于临时道,且安设牢固,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38条:放炮时严禁将矿车推至碛头50米内阻挡矸石,违者罚款100元/次,损坏矿车照价赔偿;放炮时必须将所有材料、设备清点移到安全处,违者罚款100元/次,放炮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第139条:装煤装砂只准平矿车,装车太少或太满罚款20元/车。

  第140条:掘进作业巷道内,应随时检查巷道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失效锚杆或存在隐患不处理的,对相关现场责任人员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按《乐白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141条:装配锚杆时,作业人员不准对着锚杆进行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2条:掘进机、耙矸机作业时二运架子两边不得站人,防止二运架子跳道伤人,违者处罚款200元/次/人。

  第143条::掘进机停止作业时,如打锚杆、处理块矸、钩煤、机械出现故障时,一律切断电源,炮头必须放在底板上,方可进行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4条:掘进机、风巷作业时,禁止在有材料硐室、设备硐室内翻车调节运输用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45条:掘进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上岗持有效证件,确保各类检查时做到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146条:掘进机的2运转载和除尘风机跳道时严禁使用钢钎或者其他物品抬上道,必须使用葫芦吊拉上道,违者处罚200元/次。

  第147条:碛头顶网支护必须撘结严密,钢带、网严禁使用铁丝绑捆或者只用垫板压网,违者处罚100元/张;顶板来压或者放炮冲坏造成顶网失效及时补打或校正,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七章机电管理

  第148条:由于操作不当或检修不到位而烧坏电机者,处罚款200元/台;手持式移动电气设备,电缆失爆和损坏,罚款由操作者与分管电钳工同等承担金额;发生过载烧坏电机,野蛮操作损坏设备,分管的管理人员一并接受处罚。

  第149条:凡进入耙砂机和综掘机以内的巷道碛头段,进入人员必须在进入前切断该机电源并责成班组将综掘机切割部分放下地面,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150条:机电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电器设备机械部份缺件罚款100元/个,松动罚款50元/个;电器设备电气部份缺件、松动处理罚款100元/个;电器设备及接线盒无接地线罚款200元/处;机电人员动用与监控设施相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通知监控维修人员一起处理,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51条:总开关漏电保护必须保证正常使用,不准任意停开,违者罚款300元/次,总开关漏电保护必须执行日检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50元/次;配电房的停送电记录必须及时填写,否则罚款50元/次。

  第152条:电缆吊挂必须整齐,吊挂间距高压电缆不超过3米,低压电缆不超过1。5~2米,否则罚款50元/处;遇特殊情况井下使用冲击电钻必须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同意使用才准进行,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53条: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闭锁好开关手柄并悬挂"正在检修"牌,违者罚款300元/次;检修完毕后,必须由本人复电,并撤除检修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54条:井下搬迁、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搬迁任何电器设备,违者罚款200元/次;采掘班组搬迁、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损坏的罚款200元/次并负责赔偿;发现缺件、脱落、松动等问题必须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通知电钳工前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55条:所有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入井,必须经机电技术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登记后,方准入井,否则造成重复搬迁的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搬迁费用。

  第156条:凡固定设备搬迁或新安装设备,机电科应组织验收登记。凡未经验收登记的,对机电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

  第157条: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必须保证完好,并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煤电钻综保必须由该区域电钳工进行班检,并认真填写好班检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所有电器和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0元/次;电器设备出现故障电钳工必须立即前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因拖延时间造成设备损失事故必须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158条:由于绞车司机操作不当和道床维护质量差,造成矿车跳道,撞断、压断电缆等设施装备,以及巷道维修时掩埋电缆不当造成损伤,高压电缆接头罚款400元/个,信号线接头罚款100元/个。

  第159条:任何人不准操作与自己工种无关的机电设备,违者罚款200元;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损失。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因未尽责造成设备被损坏,按材料管理规定处理;所有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凡违章操作罚款200元/次,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30~50%;故意损坏设备的全赔,并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60条:焊工在井下使用氧气、乙炔电焊时,必须学习烧焊技术措施,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烧焊作业点3米内严禁有油物或其他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器、水、河沙,(同时必须由安全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才可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61条:机械传动、运行的设备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机处理,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62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上台,堆放整齐,否则处罚50元/处。

  第163条:供电系统或其它电器出现故障需停电处理时,处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通知涉及停电区域的管理人员或班组长后方可进行处理,违者处罚100元/人。

  第八章运输管理

  第164条:巷道坡度大于5~7‰的人力推车巷,放重车时必须带好刹车棒,违者罚款100元/次;巷道坡度大于7‰严禁进行人力推车,因特殊情况要作业的必须经安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才准进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65条:巷道坡度小于5‰,人力同向推车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违者罚款100元/次;斜巷阻车器、挡车拦,必须保证完好、灵活、可靠,车过复位,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66条:斜巷应按规定保证地滚齐全,灵活可靠,地滚变形失效,轨道松动、枕木脱落、道叉缺件等必须及时修复,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167条:主井和暗斜井在提升运输时下部车场摘挂钩工、信号工必须进入硐室,严禁任何人在车辆运行中进入摘挂钩地点作业或逗留,违者罚款200元/次/人,同时对违章作业人员所在班组长和队长罚款100元/次;斜巷运输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人员上下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摘挂钩工取得联系,巷道内有人行走时摘挂钩工必须示意人员进入躲硐后才准作业,行人见红灯亮必须立即进入就近的躲硐,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承担一切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68条:斜巷提升轻重车时,都必须挂好鱼尾叉,有双向声光信号,有警示红灯,违者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或设备损失者处罚加倍,并培偿损失的30~50%。

  第169条:各类机车装置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凡是不齐全完好的处罚100元/项;机车启动、拐弯、过交叉巷道前必须鸣哨减速,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70条:严禁任何人登钩爬车,违者罚款300元/次/人,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71条:任何人都应爱护机车巷道内的所有设施,属操作不当损坏的罚款100元/次;违章损坏的罚款200元/次;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并全额赔偿损失。

  第172条:禁止任何人用手或物件触摸机车架空线,违者罚款200元/次/人,造成损失赔偿30~50%。

  第173条:机车运行中,禁止任何人摘、挂钩或抢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74条: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机车拖轻、重车按设计拖拉个数,每多拖一个矿车罚款50元。

  第175条:井下斜巷内齿轮绞车下放车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1。2米及以上绞车下放速度不得超过此绞车规定速度,违者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赔偿30~50%。

  第176条:严禁用插销对插代替连环,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损失赔偿30~50%。

  第177条:主井和暗斜井作业人员每班必须对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阻车装置进行试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有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机电科必须定期定人对主井和暗斜井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阻车装置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否则由此造成事故,处罚200元/次,并赔偿设备损失的30~50%(由机电科承担);不准使用自动摘钩挂栏的插销作为下放矿车的插销,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78条: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跑车事故的罚款300元;属违章操作造成跑车事故的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的30~50%。

  第179条:斜巷运输严禁超挂车,违章多拖放一个车,罚款100元/个。

  第180条:严禁跨越运行的钢丝绳,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81条: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绞车和绳头30米全面检查,对开车后钢绳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绞车司机作业时严禁戴手套和用手脚去扶运行中的钢丝绳,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182条:绞车未浇地脚石磴的,必须保证四柱齐全,并掺设戗柱两根,安设牢固,发现支柱松动或不齐全者,罚款100元/根。

  第183条:各运输巷道运送材料时,必须捆牢扎紧,并且宽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偏载,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的30~50%。

  第184条:运输队各班组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否则处罚班组长100元/次;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信号灵敏、可靠,信号不全者不准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绞车司机和摘挂钩工必须按绞车操作规程要求的程序进行操作,每次拖放车后,必须及时关闭信号指示灯,违者处罚100元/次;未按信号操作的罚款200元/次。

  第185条:所有采掘作业人员和其它人员无特殊事情,不得经主要运输大巷上下班,防止机车运行伤人,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机车大巷串车运行时,禁止采用机车在串车尾部抵至作业点(除车场调度车辆采用机车抵串车外),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86条:主井底、暗斜井底摘挂钩工,串车落平后方可出硐室进行连车操作,同时禁止摘栏人员在空车未停稳时进行摘栏工作,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87条:运输巷煤、矸仓,放煤、放矸时临时刹车必须使用专制刹车木棒(1米长),禁止使用岩板和短木材进行临时刹车,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88条:机车司机上岗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器,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告知调度室进行调换,违者处罚款100元/次,故意损坏全额赔偿。

  第189条:机车司机拖轻重车到车场时严禁摘活扣,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90条:主井、暗斜井挡车装置,每班运行前必须由信号把钩工进行检查,且有记录并保证安全可靠使用,违者处罚款50元/次。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区域电钳工到现场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告知生产和安全部门,禁止私自甩开挡车设施进行作业,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91条:各运输车场内严禁机车司机在机车运行时弯腰拿木棒抵车,违者处罚100元/次。

  第192条:严禁跨越运行的矿车,否则处罚100元/次。

  第193条:采掘中间巷使用人力运输材料时,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下放一个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4条:采掘中间巷运输材料车时,只准一次下放一辆车,禁止同巷两辆车同时下放,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195条:下放材料车前当班负责人,必须指定一人先沿巷道检查是否有流砂、杂物和有无人员通行,到达材料车下放位置,确定无安全隐患后,站好警戒,电话通知当班负责人方可进行人工放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6条:每个材料车下放时,配备一根1。2M刹车棒和一根废水管拴于矿车尾部,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7条:中途遇矿车跳道时,必须在矿车前打墩后处理,如果后面有来车时及时向后车晃灯,并在安全地点进行躲避,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98条:矿车在下放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手不能放在矿车边上,防止挤压碰手,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九章放炮管理

  第199条:放炮员必须是持有放炮员资格证的专人担任,其它任何人不得担任放炮工作,违者罚款200元/次/人。

  第200条: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者罚款300元/次/人,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01条:按规定数量放炮,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库房,私拿、乱藏者罚款1000元/次,丢失者罚款500元/次,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202条:地面领用爆破材料人员拿到领用卡后必须直接到库房领取或到库房退还爆破材料,不得在途中逗留,否则罚款100元/次;领药单必须与炸药同行,验收及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必须填报清楚,数据准确,如班组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罚款班组200元/次。

  第203条:炸药、雷管混装、混运者,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者处罚加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04条: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严禁用其它任何导体代替放炮母线,并且放炮线不得与电缆线或金属导体混绞,违者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者罚款加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05条:禁止利用动力电源或电瓶等进行放炮,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06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器钥匙一律由安全员携带,其它任何人不准携带放炮器钥匙,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07条: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清点人数,放炮员有权指挥附近人员躲避到安全位置,并叫班组长安设警戒,如果警戒位置不当,警戒不到位,放炮线长度、躲炮距离不够放炮者(直线段120米、弯曲段100米),罚款200元/次;放炮后撤岗必须由班长指定专人通知撤岗,警戒人员不能私自撤岗,违者罚款200元/次,放炮时未挂警戒牌或未拉警戒绳就放炮的处罚款100元/次。

  第208条:运送炸药雷管出库后必须立即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和休息,到达现场不得与上一班的炸药、雷管混装防止清点数据有误漏,违者处罚50元;严禁在人员进出高峰期运送爆炸材料,爆炸材料箱内上锁,炸药箱和材料箱存放的间距小于5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09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无电源、金属导体且安全处装配,抽出雷管后必须先将其脚线扭结短路,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0条:装配引药时必须使用竹签或木棍扎眼,雷管必须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准斜插或捆在在药卷上,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1条:装药时必须使用竹木炮棍,不得使用其它金属物体做炮棍用,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2条:装药时可由经过培训的班组长等协助放炮员装药、连线,其他人员不准装药、连线,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进行,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3条:装好药未放炮前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圈好塞进炮眼内,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4四条: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违者罚款200元/次;处理残瞎炮时,因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放炮;如果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拒爆必须在距离该炮眼0。3米处打一个与该炮眼平行的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者罚款加倍。当班不能处理的残、瞎炮或由于停电装好药未放的炮,必须由放炮员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违者罚款200元;在装药、连线附近不能走动带电机电设备或利用点动设备进行喊人传信或撤岗,违者处罚200元/次。

  第215条:禁用钎、棍、或镐掏残瞎炮,严禁将残眼继续加深,违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16条:放炮必须使用炮泥、水泡泥封堵,封堵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违者罚班长和安全员各50元/次/人。

  第217条:放炮后必须停5~10分钟,待烟雾散尽及能看清顶板情况后,由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首先对爆破地点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人。通电后,雷管拒爆,瞬发雷管必须等够5分钟、延期毫秒雷管必须等够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拒爆原因,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18条:放炮母线必须保证完好,凡发现母线破损裸露一处罚款50元,并随用随挂,不准将放炮母线放在巷道底板上,放完炮后必须将放炮线扭结回收圈好,违者罚款50元/次;放炮时必须将所有材料、设备清点移到安全处或保护好,放炮损坏设备罚款100元/次,并全额照价赔偿。

  第十章监测监控管理

  第219条: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值班员必须由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主机。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违规操作者罚款10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的罚款20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它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罚款100元/次,若损坏设备,按原价赔偿并处罚200元。

  第220条: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记录,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主机分站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及时向通风管理部门汇报并通知监控维修人员,违者罚款50元/次;工作中睡岗罚款100元/次/人,严禁离岗、脱岗,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221条:监控室值班员每天作好井下人员汇报记录和通知相关人员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每天应将监测日报表送矿长、总工程师、通风抽采科长签字审查,未按时送审的罚款50元/次;接到报表后未及时签审的负责人罚款50元/次/人。

  第222条:监控室的清洁卫生、设备保管由监控值班员负责,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罚款50元/次,并按原价赔偿。

  第223条:井下监控设备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队组负责赔偿,并罚款200元/次。

  第224条: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遇顶板淋水或其它有损情况等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防设备进水或损坏,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技术部统一设计,机电科制作交总库房,由使用单位领取,未使用防护罩的罚款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罚款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第225条: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罚款50元/处,失爆的罚款200元/处。

  第226条: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当班安全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否则罚款100元/次,放炮打烂设备的照价赔偿。

  第227条: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作好记录,否则罚款50元/次/台;风瓦电闭锁装置形成,如未形成罚款200元/处/次,由监控人员和有责任的电钳工负责承担;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否则罚款50元/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否则罚款50元/件。

  第228条: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向监控室报告,未汇报的处罚50元/次。

  第229条: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处罚200元/处,并限期整改。

  第230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监控线,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次;任何人不得损坏监控设备和监控线,否则照价赔偿并罚款100元/次。

  第231条: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每班入井必须携带,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入井或便携式瓦检仪佩戴入井后不开机的罚款100元/次/人。

  第232条:监控维修人员对监控系统的各类设施安设和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xx的标准要求,违者罚款50元/处/次;分站搭火和风瓦电闭锁形成必须由监控人员通知该区域的电钳工一起进行处理,违者罚款50元/次;监控系统管理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所有的监控设备、设施、甲烷传感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未检查处罚50元/次。

  第233条: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带班人员、瓦检员必须随时对工作范围内及进出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电缆、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不检查、不汇报罚款50元/次。

  第234条:监控维修人员和光瓦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将到期校检仪器清理交调度室外送检定,凡发现过校检期仪器在使用的罚款100元/次/台;安全管理部门维修人员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员应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0元/台/次。

  第235条:监控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记录不清或有错误者每次罚款50元/次,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罚款200元/次。

  第十一章瓦斯抽采管理

  第236条:抽放泵房及附近20M内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抽放泵司机罚款200元/次/人。

  第237条:如遇停电,必须及时向通风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违者罚抽放泵司机100元/次。

  第238条:抽放泵房司机必须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睡岗,违者罚款100元/次,出现脱岗、离岗,罚款300元/次。

  第239条:抽放泵房司机每班对抽放泵运行各种参数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违者罚款50元/次。

  第240条:施钻班人员必须按钻机操作规程及按钻孔设计要求施工,作好钻孔施工情况记录和钻孔编号,违罚款100元/个。

  第241条:抽采主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部门对钻场施工验收和报表管理,负责收集钻场钻孔参数,负责收集主干管内及钻孔流量、负压、瓦斯浓度检测资料等,如有缺失,罚款50元/次。

  第242条:钻孔封孔必须按封孔管理要求执行,发现偷工减料和不符合要求者罚款100元/个,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243条:管线工程施工及维修人员必须按设计规定要求安设管道并进行气密性实验,发现缺件的罚款50元/个,不进行气密性实验的罚款100/次;管道发生破漏、损坏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采煤班组放炮或其它工作损坏瓦斯抽采设施和牌板的必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加罚200元,采煤班组人员随意打开和关闭各类开关闸阀的罚款200元/次。

  第244条:瓦斯抽放检测人员,负责对矿井抽放系统、钻场、管线、主要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抽放系统的测试、调整、实验,数据、资料的记录和整理等安全技术性管理工作,填写好各类牌板并做到牌板、记录、报表三对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245条:抽放过程中撤、装管路时必须按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违章施工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二章防尘管理

  第246条:防尘管道和防尘设施的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安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次;巷道内粉尘堆积未按防尘管理制度进行防尘的,罚款100元/次。

  第247条:由于操作不当损坏防尘隔爆设施者,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和维修费用。

  第248条:故意损坏防尘隔爆设施、偷盗防尘材料者,一经发现,罚款3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49条:井口检身人员未严格进行检身制度,井下防尘材料、设施被偷盗者,被盗材料拿出井,检身人员未发现,对井口检身人员罚款100元/次。

  第250条: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放炮前、装砂前必须洒水降尘,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5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未采用湿式打眼者,罚款100元/次。

  第252条:采煤机、割煤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洒水防尘,湿度要均匀,未洒水防尘或防尘不均匀者罚款100元/次。

  第253条:采煤工作面装载点、转载点必须喷雾降尘,未进行喷雾降尘者罚款100元/次。

  第254条: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等防尘管道发生故障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该区域分管的电钳工处理,电钳工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排除故障,未及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者罚款100元/次,影响生产者由该维修人员负责赔偿。

  第255条:井下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佩戴好防尘口罩,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256条:井下作业人员上下班途中,不得乱甩矿泉水瓶子、口罩等,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257条: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尾轮处,溜子运行时必须防尘,否则处罚200元/次。

  第十三章自救器管理

  第258条:矿山救护队对在用和备用自救器要逐台建帐、登卡并每月进行检查,自救器存放在矿灯房,日常保管和发放均由矿灯房负责,违者罚款50元/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保证一人一灯一台自救器,出井后自行放置于专人专柜内或一并退还矿灯房,如不即时放好或退还矿灯房罚款100元/次;自救器编号与入井人员矿灯编号一致,定人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爱护自救器,不得损坏;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次/台。

  第259条:下井人员丢失自救器或人为因素造成报废的,由使用者按150元/台赔偿。而充电工对退回的自救器未作检查或马虎大意,出现变形或报废的自救器,又不能落实到责任者个人的,将给予100元/台的赔偿。

  第260条:下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未携带者罚款100元/次/人。管理人员、掘进工及所有在矿井巷内的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作业,否则罚款50元/次/人。

  第261条: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上班时,自救器统一存放在进回风巷离机头或机尾20米范围内,违者罚款50元/次/人。

  第262条:矿救护队负责对所有下井人员自救器的使用进行培训,每一个员工必须学会、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不会操作的罚款20元/次/人。

  第263条:下井人员领取自救器时,必须检查其完好性,杜绝不合格的自救器下井使用,否则视为本人的责任而给予相应的处罚20元/次。

  第264条:退回的自救器应排列整齐,干净卫生地放置在专用支架上,每发现一台不合格,罚款10元。

  第265条:矿灯房要对收回的自救器进行检查,如封印条是否损坏、自救器是否打开、有无严重损坏等,发现上述情况应停止使用,并记录使用者单位、姓名、班次和退还时间,及时汇报救护队和安全管理部门,以便判断是否报废,否则罚款50元/次。

  第266条:下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不得磕碰、座、压,如有变形,视情况对使用者给予50元/台以上的罚款。

  第267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矿灯房自救器的损坏通知后,出具处罚通知单,对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268条:救护队负责自救器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损坏程度给予评定。

  第十四章风动工具使用管理

  第269条:每班使用前必须检查风动设备是否有油,按《操作规程》规定加注润滑油,严禁在无油或油面低于规定值以下作业,无油作业每次罚款50元。

  第270条:使用前要检查螺栓和连接件有无松动,若松动必须及时紧固,连接件松动作业每次罚款50元。

  第271条:气路内管接头的过滤网,不能随意拆掉,每天清洗一次,过滤网拆掉不用每次罚款50元。

  第272条:风动设备严禁摔、砸、压,损坏照价赔偿。

  第273条:每旬对风动工具进行维护保养一次,进行解体清洗,清除机内脏物,更换损坏零件,并做好记录,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每次罚款50元。

  第274条:进水、进气的管接头必须紧固好,不得漏气漏水,漏气漏水的每次罚款20元。

  第275条:风动工具在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旋转部位及排气口不得对着人员,每次罚款50元。

  第276条:严禁将已接好气管和钻具的风动设备随地乱放,以免误开机伤人,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277条:进气或进水的开关必须灵活好用,否则严禁使用,带病运转,每次罚款50元。

  第278条:工作完成后,清理设备清洁卫生,关闭气路开关,进行泄压后拆除风动设备气管,放好风动设备,否则每次罚款50元;备用风镐、钎子、油壶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279条:风动工具不得带气检修,检修试机时必须确认周围无人,方可试机,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五章: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

  第280条: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20m内、机电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违者罚款50元/处。

  第281条:机电硐室、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2个灭火器材,数量不够罚款50元/个。

  第282条:胶带输送机巷道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消防管路每50m设置消防支管并安装快速接头,并备有不小于25m的软管,数量不够罚款50元/处。

  第283条:胶带输送机巷道、机电硐室内严禁存放汽油、煤油;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定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输送机巷道及机电硐室内。违反每项罚款100元/次。

  第284条:需要在胶带输送机巷道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285条:胶带输送机司机、维护工严禁使用灯泡取暖,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286条:所有配套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违者罚款300元/处。

  第287条:胶带输送机司机与维护工必须熟悉胶带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通晓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带式输送机,懂得生产过程,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88条: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设急停、速度、烟雾、温度、堆煤、撕裂保护和安设防跑偏装置与自动洒水装置,所有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拆除,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不得长时间在缺保护状态下运转,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89条:在倾斜巷道安设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或制动闸,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缺件不可靠罚款100元/次。

  第290条:胶带输送机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和设备外露的转动部位,以及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或场所,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经常有人横越胶带输送机的地点,必须装设过桥;过桥应有扶手、栏杆。缺失者每处罚款200元/处。

  第291条:两台以上胶带输送机串接运行时,应设置联锁装置,胶带机与胶带机,给煤机与胶带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违者罚款100元/处。

  第292条:禁止用胶带输送机运送超重超长设备,禁止运送爆炸物品,禁止任何人乘坐胶带输送机。违反每项罚款100元/次。

  第293条:严禁无信号开机,信号装置要声光兼备,双打、对打保证灵敏可靠,机巷内要有充足的照明,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94条:要维护检修好胶带输送机,严禁带病运转,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295条:主要运输巷道安设的胶带输送机(如主斜井)必须安设防撕裂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缺失者每处罚款100元/处。

  第296条:皮运机司机、维护工必须衣装整齐,袖口、衣襟要扎紧,长发要盘在安全帽内,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97条:检查、维护工作中需要接触转动部位时,必须停机、闭锁电气控制开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298条:司机必须确认信号,按规定信号开、停胶带输送机;非胶带输送机司机禁止进行操作,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299条:司机操作位置不能正对输送机运行正前方,以便出物料伤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0条:胶带输送机运行时严禁用手或任何工具刮托辊或滚筒上的粘物,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1条:检修设备时,维护工必须与司机取得联系,主可进行检修;检修完毕试机时必须与司机联系,通知周围有关人员后,方可发出信号送电试机,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2条:检修煤仓上口胶带输送机卸载滚筒部分时,必须将煤仓上口挡严,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3条:胶带输送机紧带时,严禁用手搬和撬棍别运行中的拉紧车和钢丝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304条:处理胶带跑偏时,应停机和司机取得联系,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抓蹬运行中的输送带,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05条: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机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控制电气设备后方可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06条:在更换输送带或做输送带接头时,如确需点动开机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转动部位上方,拉动胶带时,要和司机互相配合好,听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07条:人员要走人行道,严禁接触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横过胶带时要走人行道或有防护栏杆的地点通过,违者罚款100次。

  第308条:胶带输送机皮带的边丝、托轮上有缠绕物的必须停机处理,不处理则每个托轮处罚50元。

  第309条:皮运机停机、溜子司机下班后必须关闭转换开关,防止误起动,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六章:调度管理

  第310条:调度室24小时有人值班,必须随时接听电话,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接听电话的罚款50元/次。

  第311条:调度室人员接到电话不通知相关人员,造成损失、影响生产的罚款100元/次。

  第312条: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必须及时通知通维工、电工、钳工等相关人员,相关人员接到电话后必须15分钟到调度室报到下井处理隐患和故障,拖时不报到、不下井处理的罚款50元/次。

  第313条:下井处理隐患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出井后必须到调度室回复隐患和故障处理情况,出井后不回复处理情况的罚款50元/次。

  第314条:各科队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必须到调度室汇报入井时间、人数和作业地点,出井必须到调度室汇报出井时间,凡未按规汇报处罚50元/次。

  第315条:调度室必须适时作好上级文件收发和内部、外部相关电话内容记录,否则处罚50元/次。

  第十七章其它

  第316条:所有采掘作业点临时须改变作业时及时通知安全管理科,因未通知造成瓦斯检查空班和迟检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第317条: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必须向下一班交清作业地点的情况,因特殊情况未现场交接的,下一班进班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本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上一班的问题,罚款由上一班承担,否则由本班承担罚款。

  第318条:所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次/人;每月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培训,凡是不假不到者罚款50元/次/人,迟到的罚款20元/次/人;特种作业人员丢失上岗证的,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及时补办上岗证,工本费10元/本,未及时补办持证的罚款100元/次/人。

  第319条:采、掘、机、运、通及各班组出现轻伤、小伤及非工伤安全事故都必须及时向调度监控室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调查,意外造成的小伤和非工伤安全事故影响较小的不处罚;凡是在1小时内未汇报的视为隐瞒事故,隐瞒事故罚款200元/次/人,同时对所在班组长、现场管理人员和队长各罚款100元/次/人;由于违章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最低罚款100元/次/人。

  第320条: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凡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举报,罚款200元/次/人。

  第321条:凡对安全处罚细则强词夺理,无理取闹,不接受处罚教育的罚款200元/次/人。

  第322条:对管理员、安全员、基层管理员查处"三违"不满,对别人举报其违章不满,进行打击报复者罚款3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323条:对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次/人,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324条:检举揭发他人违章违纪的,其罚款作为检举人的奖金,并给予保密。

  第325条:对及时制止了他人违章或及时消除了隐患危险,防止了事故发生的,奖励300~500元。

  第326条:从事对双目有伤害的作业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爆破材料保管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违者罚款100元/次/人。

  第327条:各单位(部门)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不低于200元/次以上经济处罚。

  ①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员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②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③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事故的。

  ④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⑤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328条:各部门、科、队组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置之不理或行动迟缓,未及时按照隐患整改期限进行整治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条。

  第329条:凡部门所管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该部门1000元/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罚款50%,分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罚款50%。

  第330条:凡部门所管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被矿和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被处罚的,区域负责人应承担25%的罚款。

  第331条: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领用卡,不得有任何损坏或丢失,否则罚款200元/次/卡。

  第332条:处罚程序和审批权限:

  1、凡涉及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政处分,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安监人员有权直接对违章人员实施安全处罚,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对严重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意见,有权纠正不合理的安全规定和处分。凡拒绝安监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接受调查时隐瞒事实真象,不如实报告事故的,罚款100~500元/次/人。

  3、各科、队人员的违章涉及安全处罚细则条款处罚的,一律统一由安监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本部门负责人、本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5日内到矿财务室交纳罚款,超过期限的加倍处罚。所有罚款由公司财务列帐,列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4、对单位的罚款,由安监员提交安全副矿长批准后执行。

  本处罚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归安监部门,处罚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在工艺改变或实际操作过程中,未尽事宜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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