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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1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关注,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采取逐一摸排的方式,排查确认后,建立详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三、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
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观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工作。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四、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
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对处于稳定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2
一、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
1.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列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考核评估后下拨相应的经费,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工作经费。
2.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xx〕24号)执行,专款专用。
二、信息管理制度
1.所有登记在管病人均需要录入我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有专人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
2.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妥善保存每位病人的档案资料(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个人信息补充表、随访表、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以备查检。
三、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网络
建立区、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区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区级精防机构),配备专职精神卫生人员;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配备兼职精神卫生医务人员1~2人。
(二)职责分工
1.区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①协助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②接受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协调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传递和管理治疗工作。
③协助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解决重性精神病康复管理工作中的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参与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康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
④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⑤制定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和全区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⑥承担区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①落实精防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并指导到位。 ②大力开展当地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工作。
③接受区精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④对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随访、个案管理。 ⑤指导社区内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康复训练。 ⑥督促、管理当地重性精神病人规范服药,及早发现病情变化。
⑦对重性精神病病情反复者,督促其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正规治疗。
⑧指导重性精神病病人家属看护技巧,防止患者藏药、自伤等行为发生。
⑨及时发现患者及其家属的不良情绪,并进行心理疏导。
⑩开展当地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四、随访制度
1.随访工作由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经过培训的精防人员承担(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配合)。
2.随访对象为各辖区范围内在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3.随访包括预约患者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
方式,随访时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表。家庭访视和调查要态度温和,注意沟通技术,通过随访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4.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5.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6.随访时根据需要,与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对点技术支持工作的对应精神科执业医师联系,在其指导下根据病情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五、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报告、登记制度
1.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由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2.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本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档案(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紧急住院治疗补助对象的审批流程
1.申请紧急住院治疗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家庭居住地在本辖区内;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的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2.紧急住院治疗补助的患者由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定点收治。
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3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
二、服务内容
(一)建立健康档案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由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包括患者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初次发病时间、既往主要症状、既往治疗情况、最近诊断情况、最近一次治疗效果、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关锁情况等。
(二)随访
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臵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1.危重情况紧急处理: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2.分类干预: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则进一步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以下分类干预:
(1)对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2)对病情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虽然明显但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
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对病情不稳定(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眼底、心电图、B超等检查。
5.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对患者的随访次数。
四、服务要求
(一)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按时更新。
(三)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四)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病人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五、考核指标
(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患病率)×100%。
注:依据当地3年内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得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若当地未开展调查,建议采用浙江、河北省调查的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1%)。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显好率=最近一次随访时分类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100%。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每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100%。
六、附件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1.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时,除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外,还应填写此表。在随访中发现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要及时修订。
2.监护人姓名:法律规定的、目前行使监护职责的人。
3.监护人住址及监护人电话:填写患者监护人目前的居住地址及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
4.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5.既往主要症状: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填写患者曾出现过的主要症状。
6.既往治疗情况: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若未住过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填写“0”,住过院的填写次数。
7.最近诊断情况:填写患者最近一次所患精神疾病的诊断名称,并填写医院名称和确诊日期。
8.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若未发生过,填写“0”;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数。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肇事: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9.关锁情况: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某种工具(如绳索、铁链、铁笼等)限制患者的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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