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时间:2024-08-27 15:05:2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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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市、县(市)区卫生、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贡献奖励制。

  第六条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相关专业规划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的专项规划,由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的专项规划,会同本县(市)区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确定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环保、卫生、安全以及紧急处理等专业知识、技术培训。环境保护、卫生、公安、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二)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备用容器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量;

  (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先行就地规范消毒,再予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在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各自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所产生的医疗废物: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前款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后,其自行设置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停止自行处置,并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

  禁止应当实行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日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需临时停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医疗废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期限,将医疗废物转移到临近受委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分别报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传真、网站等,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2

  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制定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职责,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如下:

  (一)临床感染性废物:指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收治的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

  (二)医技感染性废物:指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

  (三)病理性废物:指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四)损伤性废物:指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五)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药物、非处方类药品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和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六)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在废物产生点由产生废物的人实施,尽可能地对废物分类,分类处置必须贯穿全过程,从产生点经过整个废物流程至最终处置中。

  五、临床医技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临床、医技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置于标记“感染性废物”的黄色防渗漏专用包装袋内,由产生科室保洁员收集。

  (二)损伤性废物置于标记“损伤性废物”的黄色可封闭的专用容器内,由产生科室保洁员收集。

  (三)批量的药物性废物除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外由产生科室交药剂科处理。

  (四)批量的化学性废物由产生科室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盛装医疗废物前,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经高水平消毒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七)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九)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六、医疗废物产生点标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七、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扎密闭袋口,锐器盒则关闭至密闭状态,八、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九、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十、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十一、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十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十三、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十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有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十六、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十七、医疗废物暂存处的专职管理员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八、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十九、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十、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移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防护手套,防止意外伤害。

  二十一、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须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如果废物种类不清楚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在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二十二、保洁员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

  (一)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要求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过程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防护手套,防止意外伤害。在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三)更换医疗废物包装袋时,需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扎密闭袋口,锐器盒则关闭至密闭状态,(五)包装袋破损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医疗废物污染时,须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六)运送前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七)与医疗废物暂存处签收医疗废物交接单,并转交医疗废物。

  (八)运送工具每天清洁,如有污染随时清洁、消毒。

  二十三、医疗废物暂存处及焚烧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医疗废物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掌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防护手套,防止意外伤害。在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三)签收医疗废物交接单,并妥善保存3年备查。

  (四)一般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不得超过2天,病理性废物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工作人员熟悉焚烧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焚烧废物时,不离开岗位。

  二十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

  1.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

  3.指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总务科:

  1.负责购置各种规格的标记“感染性废物”的黄色防渗漏专用包装袋、标记“损伤性废物”的黄色可封闭的专用容器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2.制定医疗废物院内交接记录单、包装袋/容器的中文标签及使用注意事项,交接记录内容须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等。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从各医疗废物产生地点运送至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运送时间、路线,避开人流、送餐及清洁物品运送高峰时间、路线。

  4.管理与监督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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