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时间:2024-08-27 18:09:07 管理 我要投稿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实用]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1

  第一章总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实用]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

  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第六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

  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学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的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一节一般变动

  第十六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更新。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二十四条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

  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

  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第四节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的学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学时相应的年级就读,并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凡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

  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甘教基〔20xx〕41号)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甘教基〔20xx〕47号)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达到要求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七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转学、升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省级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四)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参军、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4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或试读资格(艺术类、非通用语各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应高于12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节

  考

  勤

  第九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反映,由院系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凡是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40%~2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不算作重修。

  第十六条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者,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一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5学分。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该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辅修制。凡申请辅修者,须经所在学院和辅修主管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入班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具体办法按《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考试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含40)分以上者,允许重考,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公共基础课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初,其它课程的重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重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须申请重修。

  (三)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四)重修、重考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公共基础课的缓考考试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教务处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缓考考试手续。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生(除非通用语、艺术类外)可以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二十六条

  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普通本科生不得超过学制二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超过学制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2学分(含22学分)的;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一个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试行)》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程序结束后的15天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中国传媒大学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节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本规定自20xx年9月颁布和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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