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

时间:2024-09-01 16:00:0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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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共15篇)

考勤管理规定1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呈总经理核准之员工2、因工出差之员工

  三、管理规定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2、休息时间:[周六和周日任意调休一天,但须提前告知上级主管。]

  3、打卡制度

  ①员工打卡须亲身为之,若托人或受托打卡,故意毁损,涂改出勤卡者,均以旷工1日论,并记大过1次。

  ②员工确实按规定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翌日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单》由本部门主管签证后送于人事部备案,否则以旷职论。当月超过2次,记迟到1次。依次累计。

  ③员工填具《未打卡情况说明单》有不实之处,经查明属实均以旷工1日论,记大过1次。签证之主管应负连带责任,记大过1次。

  ④因打卡机发生故障或停电时,员工无法打卡,应在临时签到本上登记。

  四、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打卡,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迟到不打卡按旷工计)。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

  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五、批假权限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注:上班期间需外出办事者,应填写外出工作说明,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交于人事部。(特殊岗位除外)

  本规定于20xx年8月1日起由人事部监督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2

  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度进行考勤打卡,包含公司各部负责人,主管及以下员工均为考勤对象。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单双休制(一周单休,一周双休),法定假日正常休息,特殊情况公司另行调整排班。

  2、上班时间:每日8小时,节假日放假时间以及上班时间由各项目部自行拟定上报财务部。特殊情况需调休则须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财务部及总经办。

  二、考勤打卡规定:

  1、考勤方式:公司采取钉钉打卡考勤,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

  2、漏打卡的员工应在次日内钉钉填写补卡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并审批,逾期无法补卡;

  3、每月补卡次数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按迟到或早退记录(因公外出除外);

  4、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等外勤打卡,到外出点定位签到。

  三、迟到/早退罚扣说明及标准:

  1、员工当月允许三次10分钟内的迟到不扣罚薪资,超过3次每次罚款20/次

  2、员工当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的,罚款50/次;

  3、员工当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但不超过60分钟的,罚款80/次;

  4、员工当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按半天事假计算;超过2小时,按1天事假计算;

  5、月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的累计满5次,或超过30分钟累计满3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四、旷工罚扣说明及标准:

  1、旷工日不计发薪资,扣除当日工资+罚款2日工资;

  2、一个月累计旷工天数超过3天以上者或1年累计旷工6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五、全勤:

  当月出勤记录正常,未出现任何延误的,视为全勤。

  (注:未发生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缺卡/上下班打卡齐全等行为的,但出现上班开始后10分钟内签到的,不能视为全勤)。

  六、请假制度:

  病假:病假者须持二级医院及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请假,在钉钉上向上级提交病假申请单。无休息证明或者超过证明中时限的按事假处理。病假请假5天以内的',扣发50%工资;超出5天的,按事假处理。

  事假:员工因私人事由需请假时,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按实际时间扣发基本工资。

  婚假、产假及其它假别: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七、员工出勤纪律:

  1、员工应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不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以旷工论。

  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扣罚的资金用于项目部团队活动经费使用,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请各位员工详细阅读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考勤管理规定3

  为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根据闽实运办字【20xx】022号《关于下发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及《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本部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上下班考勤管理细则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考勤管理制度,每天上下班时应通过按指纹进行考勤,避免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旷工行为的发生。

  1、考勤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30分5点30分。

  2、员工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进行考勤的,应在事先填写《外出办事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外出。

  (1)员工当月外出办事5次以内不能按时考勤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超过5次以上不能按时考勤的,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部门主管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3、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异地交流干部或家不在当地的管理人员,若遇周五下午需提前离岗,应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但每月最多只能享受2次。

  二、请假审批流程

  员工请病事假及法律规定的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审批流程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1、员工请病事假,在法定的带薪年休假未休完之前,均应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请年休假,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批。

  2、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员工请产假、婚假、丧假;或在法定年休假休完之后仍需请病事假的,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

  4、员工加班申请调休,应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调休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处理规定

  1、考勤管理纳入员工当月绩效考核的`范畴。

  2、考虑到上班期间可能遇到偶尔发生交通事故等引发的道路堵塞,造成无法准时上班的情况,员工当月上班迟到3次(在10分以内的),不扣减绩效考核奖金。

  3、员工当月迟到3次(超过10分钟以上),每次扣减30元;当月迟到超过3次以上的,每次扣减50元;超过6次以上的,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的30%;超过10次以上的,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的50%。

  三、其他

  1、员工《出差审批表》、《请假审批单》审批流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给办公室备案并调整考勤记录。

  2、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部门主管应于月末前上报给办公室,便于及时调整考勤记录。

  3、每月考勤管理数据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于次月的3日前将考勤结果提交给总经理。

  4、管理人员请病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的绩效考核奖金。

  5、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4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校顶岗大集体人员、合同用工、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天工作日,月工作日按平均20.83天计算,年工作日一般按250天减去寒暑假天数计算,特殊岗位的年工作日按岗位要求计算。

  第四条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事项时间等。

  第五条管理岗位、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岗位要求和法定工作日考勤。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教育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负责人事工作的领导分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八条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九条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请假及销假审批手续

  第十条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1

  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规定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批准。

  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填写《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三条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情况,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休假标准及待遇

  第十五条事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批准。原则上,非寒暑假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因私出国。

  3.教职工利用事假从事盈利性工作,事假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月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奖励绩效。

  2.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下同)。

  3.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且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六条病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2.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请假和

  2

  续假1个月以内的,须凭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的,须凭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3.去外地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急诊病假不超过3天。

  5.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折算为1天。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连续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发缺勤工作日的绩效工资(即基础绩效、奖励绩效二项和,下同)。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二项和,下同)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病假期间工资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为2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开据证明),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待遇,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应当申请病退鉴定,办理病退手续。

  6.因工负伤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7.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病的、因醉酒导致伤病的、因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病的,病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8.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七条探亲假

  (一)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长春市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可请探亲假。

  (二)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三)探亲假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待遇,按吉林省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婚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晚婚的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2天。

  3.婚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3

  4.超出婚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4.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21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产假。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

  5.产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6.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假。

  2.超出丧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人员一般不安排休年休假。

  2.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补足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

  第六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旷工的处理

  (一)政策

  1.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不报到、不到岗。

  2.专任教师岗位,考勤时旷工一次按旷工1天计;擅自串课、擅自找人代课按旷工处理,一次课按1天计。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旷工1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

  2.月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若迟到、早退5次或一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1天。

  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员工出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对考勤和请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追究行政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考勤分管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规定,各单位可制定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考勤管理规定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

  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校顶岗大集体人员、合同用工、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等。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天工作日,月工作日按平均20.83天计算,年工作日一般按250天减去寒暑假工作日天数计算,特殊岗位的年工作日按岗位要求计算。

  第四条 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事项时间等。

  第五条 管理岗位、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岗位要求和法定工作日考勤。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教育管理、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一些与教师、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休息日,保证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方便师生。

  一些因教学、科研工作安排,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外继续工作的,要灵活安排好串休,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师生的安全健康或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学校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发生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的情况,给予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 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负责人事工作的领导分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十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十一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请假及销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规定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批准。

  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填写《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五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情况,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休假标准及待遇

  第十七条 事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批准。原则上,非寒暑假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因私出国。

  3. 教职工利用事假从事盈利性工作,事假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事假月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奖励绩效。

  2. 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下同)。

  3. 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且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八条 病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2. 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请假和续假1个月以内的,须凭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的,须凭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3. 去外地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 急诊病假不超过3天。

  5. 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折算为1天。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连续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发缺勤工作日的绩效工资(即基础绩效、奖励绩效二项和,下同)。

  2. 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二项和,下同)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 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病假期间工资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 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为2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开据证明),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待遇,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

  3

  5. 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应当申请病退鉴定,办理病退手续。

  6. 因工负伤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7.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病的、因醉酒导致伤病的、因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病的,病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8.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九条 探亲假

  (一)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长春市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可请探亲假。

  (二)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三)探亲假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待遇,按吉林省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婚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晚婚的职工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2天。

  3. 婚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4. 超出婚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4. 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21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158天产假。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

  5. 产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6. 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假。

  2. 超出丧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

  (一)政策及手续

  1. 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人员一般不安排休年休假。

  2. 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补足年休假天数。应休年休假的,各单位必须安排其休年休假;因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按自愿放弃处理。

  3. 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政策

  1.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不报到、不到岗。

  2. 专任教师岗位,考勤时旷工一次按旷工1天计;擅自串课、擅自找人代课按旷工处理,一次课按1天计。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 旷工1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

  2. 月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3.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迟到、早退5次或一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员工出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对考勤和请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追究行政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考勤分管领导不执行本规定,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各单位可制定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考勤管理规定7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型

  事假

  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月内一次请假时间一般在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全年事假累计请事假超过四十天的不再准假。

  病假

  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办理病假手续。

  婚假

  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当年休完。实行晚婚的可以增加婚假二十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抚养人死亡需料理后事可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利用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再准假。

  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2.未婚职工与父、母亲都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确因工作需要或

  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三十天。但是,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准假。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超过八年未探亲的,可增加假期十天。

  产假及护理假

  1.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在十天之内向所在单位请假。女职工产前产后假为九十天。晚育者增加三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2.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三个月休假二十天,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休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休假四十二天。

  3.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可续请病假。

  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乳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给一次哺乳假,每次半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XX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登记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办理病假手续时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建议病休时间的证明。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持出差或探亲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情

  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产假需要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到人事处备案。

  假期期满,根据审批权限销假。

  三、有关规定及待遇

  事假

  五天内工资照发。一个月内请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五天,超过部分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病假

  1.全年病假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6.病愈恢复工作不满三个月,再次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按相应的病假待遇对待。

  探亲假

  1.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探亲假工资照发。

  2.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内享受,平时职工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请探亲假时,假期按事假对待,但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3.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个年度享受。

  4.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工作满三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原单位能够提供享受探亲证明的,并来校工作满半年的,探亲周期可连续计算。

  5.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本人已无探亲对象,在新疆工作满二十年,且已有八年未回原籍探亲,而退休后又在新疆安置的,退休时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回原籍探望其他亲属。往返路费由原单位承担。

  6.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或年满四十周岁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按硬卧费报销乘车费。

  7.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8.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

  9.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处理。

  10.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两个月以上且学校已经报销差旅费者,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

  11.未尽事宜,按照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政策发放。

  四、考勤管理

  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的记录,已备检查。

  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各类假期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8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

  通知。

  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

  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

  报告。

  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人员考勤系统。

考勤管理规定9

  一、作息时间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六天。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二、管理规定

  1、打卡规定:公司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每日打卡四次,即每天上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全体员工从董事长以下,全部按时自觉打卡,严禁不打卡和代打卡现象。

  2、打卡时间:每天上班前30分钟内,下班后30分钟内的打卡视为有效打卡。超出30分钟的打卡为无效打卡。每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岗及每日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半日。

  3、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方为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

  (3)上下班都不打卡的;

  均按照旷工处理。

  4、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本班次内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行政部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迟到早退或旷工责任由本人承担。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行政部负责人工考勤和在本月《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中登记,统一办理缺勤核销手续。行政部专人负责整理员工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5、员工因公短时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须先到人事部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未能按时打卡的,应于当天由本人填写“出勤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经理﹑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处理,即视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勤单应在出勤发生一日内送交行政部。

  6、员工因公长时间出差或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由本人于当月考勤期内(1—30日)持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副总签批的《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7、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经部门负责人﹑行政副总审批后以《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办理更正。

  8、有关请假规定:

  (1)请假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者,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请假2天(含)以内者,报请公司行政副总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3)。请假2天以上,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4)。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报请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均应提前向其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待安排

  好替岗人员,并按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请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于当日上班时间半个小时内,迅速用电话向其上级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上班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当日由本人送行政部留存。上班后必须立即到行政部销假。如行政部岗位抽查发现员工不在工作岗位,又没有请假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间扣发日平均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当月请假累计超过七天者予以解聘。

  9、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不计考勤。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公司承诺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加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量应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才认可为加班。

  10、处罚规定: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考核工资10元。旷工半天扣一天日工资,旷工半天以上扣发三倍日平均工资,并给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二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七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没有年终奖。

  三、管理部门

  本考勤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员工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四、本考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10

  一、日常考勤管理

  1、安装三台指纹考勤机。在三楼办公室的入门口,为内部所有职工考勤使用。

  2、根据县委办公室相关文件及县纪委要求,指纹考勤次数界时间界定为:工作日每天指纹考勤4次,即上午2次、下午2次。在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时间段内系统分别只能记录1次指纹信息;8:10-13:40、14:40-19:00(夏季作息时间15:10-19:30)时间段内系统可分别记录2次指纹信息,第一次为指纹签入信息,第二次为签出信息。

  3、正常上下班界定。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指纹签入为正常上班;11:50-13:40、17:20-19:00(夏季作息时间17:50-19:30)指纹签出为正常下班。

  4、违规行为界定。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按每人每半天1次计入考勤信息。

  (一)8:10-11:50、14:40-17:20(夏季作息时间15:10-17:50)指纹签入的为迟到;

  (二)有指纹签入信息,无指纹签出信息的为早退;

  (三)7:10-11:50、13:40-17:20(夏季作息时间14:10-17:50)无指纹信息的为旷工。

  5、临时外出办事界定。上午指纹签入后在11:50之前,或下午指纹签入后在17:20(夏季作息时间17:50)之前指纹签出的为临时外出办事。

  6、公差界定。公差包括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

  (一)因工作需要到县外执行公务、接洽工作、调研考察或学习培训的为出差;

  (二)在县内外参加相关会议的为开会;

  (三)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指派参加两天以上的重点工作为中心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外出开展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公务。

  7、请假界定。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请假为病假;

  (二)因其他私事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请假的为事假;

  (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为年休假。

  8、加班界定。工作日下午19:00(夏季作息时间19:30)之后以及非工作日全天指纹签入签出的,为加班。

  二、指纹机使用注意事项

  1、签到及签退时,手指平压于指纹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指纹纹心尽量对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平按在指纹采集头上,并且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不要垂直点击指纹在指纹采集头上、不要快速的敲击手指、也不要滑动手指。指纹机出现"嘀"的提示音并且绿灯闪烁、显示屏显示指纹号码和"确认成功"表示指纹签入签出成功,指纹机出现"嘀、嘀"的提示音、红灯闪烁、显示屏显示"请重新按手指"则需重新操作。

  2、若手指皮肤干燥无法输入有效指纹,可用力摩擦手指与手掌,因为摩擦可以产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气等办法,适当湿润手指。

  3、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综合办公室反应,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处脱皮严重,十指都无法准备采集指纹的应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

  6、公司员工要严格按照指纹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沙砾等物质留在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指纹考勤机。

  7、指纹考勤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打卡的问题(如手指指纹破损)可到综合办公室找管理处理,个人不得擅自摆弄机器。

  8、公司员工上午下班签出、下午上班签到时摆弄连续打卡,如出现此类情况按照打卡一次计算。

  三、异常未录指纹考勤处理办法

  1、指纹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加班、公差、调休、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必须填写相应审批表单,由领导审批后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考勤员处留存备查,然后由单位指纹考勤系统操作员在系统中直接录入考勤信息,期间当事人不需要录入指纹信息。不请假又不录入指纹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2、确因工作外出、临时业务原因等外出者,需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说明情况,然后再进行指纹的签出,无论返回与否均不需再录入指纹信息。事因当天或次日主动填写《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公司员工需各科室主任签字,然后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需经总经理签字,以此确认未考勤异常事因的真实性。无负责人签字者,按公司的考勤制度处理。

  3、因个人原因需要外出的,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或者《外出审批单》,经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凭获批的审批单方可放行,并无需在考勤机上进行指纹的录入签出,由考勤操作员直接录入考勤信息。

  4、综合办公室考勤员于每周一12:00之前将上周签字证明的《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进行统计核实,确认无误后交由公司领导签字审批。

  5、公差、请假考勤信息一经录入,无法删除或更改。

  四、考勤系统操作员工作职责

  (一)确保本单位指纹机24小时运行、指纹考勤专用计算机无其他无关软件和资料、确保单位指纹考勤数据实时上传;

  (二)依据权限及时、如实录入工作人员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请假等特殊情况的考勤信息;

  (三)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指纹考勤的相关情况;

  (四)每天检查指纹考勤系统、指纹考勤专用电脑、指纹机、摄像头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分管副责任报告;

  (五)保管好单位指纹考勤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严禁向他人泄露;保管好单位的考勤资料。

考勤管理规定11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考勤管理工作,使考勤更加科学公正,准确公平,公司将《指纹机考勤管理规定》特此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领导、各管理部室、安技公司、报警器事业部、技术部及在上述部门工作的托管人员。

  第三条公司新进员工应于到岗当日到劳资部门将指纹录入指纹机,次日开始记录考勤。

  第四条公司以楼层为单位,一层二层共用一台指纹机,三楼使用一台,四楼使用一台,员工上下班在指定指纹机处签到或签退,不得跨楼层使用。

  第五条考勤细则

  (一)作息时间: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上班。周六、周日休息。

  (二)员工每日刷四次指纹记录考勤,上午8:05前签到;中午11:50分以后签退,12:29分停止签退;下午12:31分开始签到,13:05分停止签到;17:00以后签退,18:00停止签退。

  (三)非正常出勤的各类情况:

  1、迟到:以8:05和13:05为基准,迟到1小时(含1小时)以内,按迟到处理;

  2、早退:以11:50和17:00为基准,提前1小时(含1 1

  小时)以内,离开公司按早退处理;

  3、旷工:没有签到或签退记录,上班迟到超过1小时或下班早退超过1小时,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没来公司上班,视为旷工;

  4、请假:因病或因事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经领导审批同意,视为请假,请假以天或小时为单位计算。

  (四)请假须及时填写《申请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后交本单位考勤员处,考勤员每月20日将考勤表和休假、公出等《申请单》一同交至劳资部门,否则一律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须致电主管领导请假,并于假期结束后补填《申请单》交至本单位考勤员处,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考勤,须致电主管领导批准,事后填写《申请单》,交本单位考勤员,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上下班考勤时,如考勤机发生异常(不显示等)情况,需及时与考勤员、劳资部门联系,考勤将以手工签到的.方式代替。如未及时上报特殊情况擅自离岗者,一律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八)值班:

  员工值班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给予同等换休,换休于2

  加班后次日换休,过期作废,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延长。

  (九)加班:

  1、各单位应根据各项工作及岗位特点,合理安排、协调本单位工作,正常情况不安排加班;如遇生产、管理、经营、研发急需,可以申请加班。

  2、加班申请程序及管理流程

  (1)各单位需要员工加班,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填满申请单内容,由单位行政领导本人直接携带申请单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2)各单位根据总经理审批的《加班申请单》范围,规范填写《加班、换休单》;换休于加班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特殊情况需延长,由总经理批准后可生效,换休时上交本单位考勤员。《加班、换休单》和《加班申请单》在员工换休当月20日同《考勤表》一同交至劳资部门,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加班注意事项

  (1)加班人员在加班期间需要刷指纹,记录加班出勤情况。每次加班刷四次指纹,连续加班人员在17:00签退后,加班截止时再签退一次,无出勤记录视为加班无效。

  (2)各单位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一经发现,对单位领导进行

  3

  严肃处理。

  (十)取消忘签到、忘签退和过点签退等查询。

  第六条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指纹机考勤管理规定》,不可享有特权。

  第七条考勤统计

  (一)考勤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办公室,各单位设考勤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考勤程序

  1、每月20日各单位考勤员上报本单位所有员工考勤表和经领导审批的《申请单》和《加班、换休单》、《免责单》、医院病休证明等能客观反映员工当月考勤情况的材料;

  2、每月22日劳资部门将销售一部至六部销售员(不含内勤人员)当月的指纹机考勤数据发送至市场部OA账号,由市场部统计处理销售员考勤情况;29日市场部把违纪销售员名单上报至劳资部门;

  3、每月月底,劳资部门调取公司领导、各管理部室、

  安技公司(除销售员)、技术部、报警器事业部及相应托管人员的指纹机考勤数据,根据指纹机的考勤记录和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表等材料进行核查统计;

  4、劳资部门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员工上月违纪情况上传至OA网进行通报。违纪罚款于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奖惩原则

  4

  (一)因忘记按指纹或不可抗因素造成迟到,每位员工每年有四次免责机会,可免受处罚。免责机会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二)迟到、早退每人每次罚款50元,OA网进行通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8次以上,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旷工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全公司范围内通报,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即视为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解除其保险等关系,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三)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全年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员工休病假应有医院病休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休证明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附于《申请单》后,随考勤一并上报;如无医院病休证明,一律视为事假。员工因病需长期在家休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将对其进行调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五)因特殊原因需长期例行请事假的员工,本人单独写申请,由总经理批准,交劳资部门存档;年底累计事假天数,扣减工资。

  (六)员工如通过各种方式弄虚作假,伪造事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除纠正当事人性质,并追加罚款500元整。

考勤管理规定12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有序高效经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特对公司考勤制度做进一步规范。具体如下:

  一、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10月至次年4月);

  下午13∶30—17∶30(5月至9月)。

  如有调整,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正常的'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周末实行双休制。

  二、迟到、早退考勤办法

  (一)员工每天到岗后在公司门口考勤机打卡,员工忘记打卡时,上交忘打卡说明(不包含非公事迟到),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行政部留存,如未填写,按迟到处理。员工忘打卡一月不超过两次(含两次),两次以上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到上班时间未到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早离开视为早退,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三)迟到、早退15分钟之内每一次扣20元;迟到、早退15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一次扣30元;迟到超过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旷工一律按实际工作天数扣除日标准工资的三倍。

  (四)原则上公司允许员工每月3次迟到时间累计不超

  过60分钟,如超出此标准,公司将依据员工考勤统计给予经济处罚。

  (五)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律按实际工作天数扣除日标准三倍工资,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7日者,给予辞退。

  三、病假考勤办法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提前或于病假后上班二个工作日内补填《请假单》,由部门经理、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病假5天内由总经理签批,5天以上由董事长签批)。病假需出具正规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公司扣除员工累计病假天数工资的一半。

  员工因个人因素打架、斗欧等原因入院不享受病假。公司保留核实员工健康状况、医疗证明的权利,以决定员工是否康复并适合原岗位工作。

  四、事假、公出考勤管理

  (一)员工请事假应于请假前一日或假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签认后,递交行政部存档。1天以内者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者(不含一天)需报总经理批准,5天以上者报董事长签批。员工一年事假超过15天的,不享受公司年终奖。

  (二)员工公出办事,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行政部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未在行政部登记的按旷工处理。

  (三)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部门领导,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五、员工因加班调休的,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调休申请单》,交至行政部,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六、此通知即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13

  为了适应公司快速发发展的需要,强化和规范公司各驻外办事处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专业库存量的真实性以及时满足市场销售需求,降低公司与办事处经营的风险,特制定以下内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办事处经理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在本单位的所有资产安全负第一责任,负责对内勤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条、公司派驻各办事处的内勤人员为公司资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员,是办事处执行销售公司营销政策及财务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司在本单位的库存商品、销售回款、债权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并有权否定办事处的`一切违规行为并有义务向销售公司进行汇报。

  第三条、内勤人员需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及公司对办事处审计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销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办事处资产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对内勤的日常工作进行常规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见考核细则);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内勤人员,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建议公司领导调换其工作。

  第五条、各内勤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适应和综合能力,公司将逐步要求各内勤人员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对于目前自学报考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如果取到证书,销售公司将给予报销考试相关费用。从20xx年6月1日起,对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内勤将给予每月100元的专业技能补贴,对于无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内勤将每月降低100元工资。

  第六条、各办事处内勤人员需在每月日下午5点之前报送…表;未按时报送的将按内勤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内勤人员因故请假超过一天的,除办事处经理同意外必需向公司财务部内勤科报备同时做好休假期间的资产管理安排。

  第八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内勤管理制度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考勤管理规定14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制度化管理,提高员工管理意识,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加快数字化制度化管理进程,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蒙城华飞公司一般员工到总监级员工。

  三、各级员工的基本职责

  全体员工必须模范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需加班,希望各部门及员工积极配合,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四、工作时间

  员工每月最低出勤26天

  夏季:9小时/天7:00——11:30 14:00——18:30

  冬季:9小时/天7:00——11:30 13:00——17:30

  因工作需要执行晚班和倒班的员工,特别工作制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此项工作制需要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的批准后,再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后,方可实施。

  五、考勤方法

  公司实行考勤机识别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请按照点名机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上下班签到,因个人疏忽造成的考勤时间不准确有个人承担。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门卫与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门卫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打卡: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忘记打卡的员工,需要其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把员工漏掉打卡的时间如实填写“补勤条”上报人事部给予补签,截止次日9点前仍未上报人事部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每月每员工补勤记录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将不予补签,全年不超过10次。各车间主任及部门经理严格把关发现不如实上报补签时间的给予罚款50元/人/次。

  六、奖罚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超勤、公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育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十三种:

  1.超勤:员工月出勤天数超过28天(不含28天)以上者,每天奖励20元。

  2.公出:

  ①公假不记罚款、计算工资。填写需请假条注明事由,因工作需要临时公出不能返回打卡的次日9:00前填写“补勤条”外出事由及外出时间,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签字后送交人事部给予补签。

  ②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出差申请表》交人事部备查,待出差返回及时填写“补假条”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后送交人事部补签,同时《出差申请表》人事部审核签字交出差人员连同《差旅费报销单》一同送交财务审核报销。

  3.事假:员工在确保最低出勤天数26天的情况下,不罚款、不计算工资。可根据员工需要及生产协调填写‘请假条’,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签字交人事部备案。事假超过2天需由生产总监或副经理签字交人事部备案。事假总出勤天数不足26天罚款20元/天,事假总出勤不足20天罚款50元/天,事假总出勤不足15天罚款100元/天,事假不足10天罚款200元/天(不足天数罚款按照出勤最低26天开始计算),不足十天将给予开除,再次上岗工龄将从上岗之日计算,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4.病假:员工在出勤总天数28天以上的情况下,病假给予补助10元/天(需提供病历或处方)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上报人事部审核给予补助。员工在出勤总天数26天以上的情况下,不罚款、不计算工资。病假3天以内有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批,病假3天以上上报生产总监和副经理签字上报人事部备案。

  5.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开办酒席,需提前10天填写婚假“请假条”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上报人事部备案,将给予7天假期,提前上班将给予20元/天奖励,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出具证明经人事部审核上报财务,未能提前10天请假将不予奖励。

  6.产假、哺育假:员工提前1个月上报产假“请假条”须填写产后是否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复交人事部备案将给予18个月假期,18个月内公司将继续保留员工的工龄,并在产假后上班的'第二个月给予400元奖励,如超过18个月假期公司将不再保留员工工龄,视为离职,在职期间只允许一次产假,超过一次将视为离职。

  7.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准假天数如下: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需填写请假条经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交人事部备案。

  8.迟到:按各季节及特殊员工工作时间5分钟内不计迟到。60分钟内算迟到罚款10元/次,如不如实打卡再罚款10元/次。

  9.早退:按各季节及特殊员工工作时间5分钟内不计早退。60分钟内算早退罚款10元/次,如不如实打卡再罚款10元/次。

  10.旷工:按各季节工作时间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按旷工处理罚款20元/次,如不如实打卡再罚款10元/次。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①有事不请假,不补假

  ②无故旷工

  ③捎假、口头请假

  ④未准不来

  ⑤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都视为旷工,月出勤满26天以上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来视为旷工,旷工罚款20元/天。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另罚款100元,全年累计旷工7天,公司将给予开除。

  11.脱岗:工作时间内,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处理私事罚款10元/次。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如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违者罚款10元/次,如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此条罚款与迟到、早退、旷工可并罚)。

  12.睡岗:指在工作时间内睡觉的罚款20元/次。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注:公司统一放假不计奖罚,不计出勤天数。公司统一放假外允许员工2天事假,如月出勤不足26天不计罚款,员工请假天数超过公司放假+2天事假且总出勤不足26天情况下则按旷工处理。

  七、缺勤绩效工资扣发规定

  1.月出勤满26天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2.月出勤不足24天扣发月绩效工资20%,扣发年绩效工资÷12×20%。

  3.月出勤不足22天扣发月绩效工资30%,扣发年绩效工资÷12×30%。

  4.月出勤不足20天扣发月绩效工资40%,扣发年绩效工资÷12×40%。

  5.以此类推,月出勤不足15天扣发月绩效工资100%,扣发年绩效工资÷12×100%

  6.公司统一放假天数+2天事假,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7.缺勤天数大于公司统一放假天数+2天事假按照如上出勤天数扣发。

  八、综述

  1.以上各条如发现作弊、包庇、给予每人罚款500元/次,并通报批评。

  2.华飞公司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执行本制度,同意并遵守本制度个各项条款,本制度如有未尽事由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读修改条款或新增条款,人事部备案后方可按新制度执行,未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修订前仍按此制度执行。

  3.本制度自20xx年06月26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15

  一、新入职人员需要先到人资部录取指纹。

  二、刷指纹方法和注意事项:

  1、按指纹前应注意手指是否干净。

  手指上不要带有脏污及可能的`化学腐蚀物,按指纹前手指保持清洁,确保指纹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2、将已经存档的手指平放于刷指纹镜面上,指纹机语音提示"谢谢"即操作成功。

  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纹,或者用备用指纹刷。

  3、刷指纹要尽可能大面积接触感应板,不要有翘、刮、划、晃动、抠镜面等动作。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允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考勤机对手指干燥、太冷都会失灵,自己要提前处理后再试(可用口呵问、润),手指不可有水。

  6、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部反应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7、指纹处脱皮严重,十指都无法准确采集指纹的同事可到人力资源部审核领取个人密码,每天实行密码考勤,直到指纹可用时终止。

  8、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以到人力资源部重新采集指纹。

  三、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刷指纹时间为(暂执行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上午8:00之前签到

  上午11:30-12:00签退

  下午12:30-13:00签到

  下午17:30之后签退

  加班签退时间: 23:59之前签退

  2、加班超过凌晨跨入第二天者须在23:59之前签退,00:00之后相隔3-5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再次进行签到,下班时间根据实际下班时间签退。因出差或外出办事无法打指纹者必须事先到人资部备案并在微信群中定位,无法备案的电话通知或由部门内勤到人资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由于个人遗忘未打指纹者按旷工处理,望大家认真遵守执行。

  3、在公司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打卡者(开会、接待等其他事宜)需写出详细证明经上级主管签字确认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4、如若有销假、外出时间发生变动者及时到人资部更改出勤时间。

  人力资源部

  20xx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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