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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准则。包括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使用单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安全监察 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2.5安全保护装置 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2.6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2.7定期检验 regular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2.9改造 alteration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2.10重大维修 maj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2.11注销 cancellation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2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保证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置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3.2.1.1 锅炉操作人员
3.2.1.1.1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3.2.1.1.2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3.2.1.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3.2.1.2.1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3.2.1.2.2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3.2.1.2.3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
3.2.1.3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2.1.4 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2.1.5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3.3 职责
3.3.1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3.3.2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本规范。
3.3.3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履行以下职责:
a、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b、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c、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f、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g、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4、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4.1 岗位责任制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条件,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4.2 主要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b、维护保养制度;
c、日常检查制度;
d、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安全会议制度;
f、档案管理制度;
g、定期报检制度;
h、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i、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j、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4.3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
4.4管理制度的修订
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5、设备管理
5.1 采购
5.1.1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5.1.2 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5.2 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5.3 注册登记
5.3.1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3.2 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5.3.3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4 登记变更
5.4.1 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5.4.2 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5.3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5.4.3 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的,应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5.4.4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5.5 运行与维护
5.5.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5.5.2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出记录。
5.5.3 电梯至少每15日对在用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5.5.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5.5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5.5.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5.5.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须知等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5.5.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环境,综合考虑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5.6 定期检验
5.6.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6.2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6.3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 隐患排查和治理
5.7.1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建立特种设备隐患台账。
5.7.2 使用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7.3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
5.7.4 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反馈治理结果。
5.8 节能管理
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管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产品。
6、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6.1 应急救援
6.1.1应急机构和队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6.1.2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根据设备和生产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应急处置体系。
6.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6.1.4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6.1.5事故救援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6.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2.1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6.2.2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结束,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设备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培训教育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7.1.1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7.1.2本单位没有培训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7.1.3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7.1.4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内部培训教育档案,并按规定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7.1.5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水平持续提高。
8、记录与档案
8.1记录管理
8.1.1记录建立
使用单位应根据管理制度编制各类记录表格,记录特种设备采购、人员培训、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急演练、故障处置等过程。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
8.1.2记录保存
使用单位应确定各类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安全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者按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8.2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设备台账、作业人员台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2.1特种设备台账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建立台账。
8.2.2作业人员台帐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
8.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使用登记表;
b、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9、评价与改进
9.1评价
使用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验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9.2改进
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安全管理的评价结果,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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