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9-07 15:54:4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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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XX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初中和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按《XX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办、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统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家庭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条 各中小学、九年制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资助工作;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年级领导、资助办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村(居)委干部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寄宿制学校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家庭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条 各中小学、九年制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资助工作;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年级领导、资助办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村(居)委干部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寄宿制学校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等代表及宿舍舍长,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几大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各县区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宣传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XX市XX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县区及各学校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

  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家访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扶贫、民政、退役军人局、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纳入我市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烈士证明书、库区移民证明等可要求学生提供。

  (四)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班级民主量化测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三级评审制度,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20xx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学生,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可根据行业系统比对数据核准身份后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可以不用再次进行特困认定评议;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库区移民学生、自治区举办的民族班贫困学生等需进认定评议,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

  2.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原则上为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子女、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比较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电话等)。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要求班主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比较困难学生不低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县区教育局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核实辖区内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款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联系沟通,接受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退役军人、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库区移民学生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

  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各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与我区此前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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