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4 07:28:20 管理 我要投稿

[优]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装置检修的hse监督管理,规范各种检修行为,保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装置相关设备检修施工作业。

  本规定所称检修是指对公司生产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停开车的各类施工作业项目。

  3 参考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xx

  3.一般规定

  3.1检修项目管理

  3.1.1.每项装置检修项目,施工部门或单位应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外单位施工队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1.2.装置检修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3.1.3.装置检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3.1.4.在办理检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交待安全措施,并签订hse责任协议书。

  3.1.5.对待检修的装置要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3.1.6.装置检修的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根据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

  3.2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3.2.1.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3.2.2.装置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2.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护规定,进入装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3.2.4.有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要求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作业票证方可进入装置现场作业。

  3.2.5.检修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要求: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等,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3.2.6.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3.3动火安全要求

  3.3.1.装置检修动火作业实行单位内部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3.3.2.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3.3.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绝方式确保与外部物料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并经吹扫、清洗、置换等作业程序,使可燃介质含量降低到安全动火作业允许范围之内。

  3.3.4.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动火前必须对设备、容器、管道内可燃介质作取样检测分析,动火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发生工况变化的应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动火要求的检测报告是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3.3.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3.3.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3.3.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3.3.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3.4电器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3.4.1.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3.4.2.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3.4.3.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4.4.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3.4.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3.4.6.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3.4.7.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3.4.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3.4.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3.4.10.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3.4.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3.4.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4.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3.4.14.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3.4.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3.4.16.禁止高空抛扔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装置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4.1.1.装置停工后交付检修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停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各检修单位安全负责人按停工和检修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装置检修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4.1.2.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4.1.3.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4.2装置检修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退出装置区

  4.2.1.应将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内,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4.2.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4.2.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2.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4.3检修装置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4.3.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制定工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有步骤地开关阀门。

  4.3.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须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3.3.置换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3.4.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4.3.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或脱开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4.3.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4.4盲板的加、拆管理

  4.4.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拆堵安全作业证》。

  4.4.2.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4.4.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4.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4.4.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4.4.6.对槽、罐、塔、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5.检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5.1装置检修施工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5.2对装置现场固定式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5.3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5.4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符合安全要求,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要防止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5.5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5.6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5.7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5.8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9进入装置检修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检修完成交付开车安全要求

  6.1生产技术部经理是开车方案的组织者,对装置安全开车全面负责。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进行全面系统地开车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6.2确保装置检修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并得到验证确认。

  6.3已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考试合格。

  6.4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6.5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6.6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7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6.8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6.9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正常。

  6.10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6.11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6.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6.13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6.14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6.15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6.16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安全管理制度2

  1、自卸汽车司机应持证上岗,进入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2、启动前应进行重点检查。灯光、喇叭、指示仪表等应齐全完整;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各连接件不得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燃油箱应加锁。

  3、启动后,应观察各仪表指示值、检查内燃机运转情况、测试转向机构及制动器等性能,确认正常并待水温达到40℃以上、制动气压达到安全压力以上时,方可低档起步。起步前,车旁及车下应无障碍物及人员。

  4、水温未达到70℃,不得高速行驶。行驶中,变这时应逐级增减,正确使用离合器,不得强推硬拉,使齿轮撞击发响。前进和后退交替时,应待车停稳后,方可换档。

  5、行驶中,应随时观察仪表的`指示情况,当发现机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水温过高或有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6、严禁超速行驶。应根据车速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选择较好路面行进,应避让石块、铁钉或其他尖锐铁器。遇有凹坑、明沟或穿越铁路时,应提前减速。缓慢通过。

  7、上、下坡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不得中途换档。下坡时,应以内燃机阻力控制车速,必要时,可间歇轻踏制动器。严禁踏离合器或空档滑行。

  8、在泥泞,冰雪道路上行驶时,应降低车速,宜沿前车辙迹前进,必要时应加装防滑链。

  9、当车辆陷入泥坑、砂窝内时、不得采用猛松离合器踏板的方法来冲击起步。当使用差速器锁时,应低速直线行驶,不得转弯。

  10、停放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门。内燃机运转中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在离开前应熄火并锁住车门。

  11、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楔牢。

  12、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应拨出车厢固定销。作业后,应插入车厢固定销。

  13、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超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14、卸料前,车厢上方应无电线或障碍物,四周应无人员来往。卸料时。应将车停稳,不得边卸边行驶。举升车厢时,应控制内燃机中速运转,当车厢升到顶点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减少车厢振动。

  15、向坑洼地区卸料时,应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16、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17、车厢举升后需进行检修、润滑等作业时,应将车厢支撑牢靠后,方可进入车厢下面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3

  1、乙炔存放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电器要有防爆装置。附近应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2、乙炔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须竖立放置,严禁卧睡,避免丙酮溢出发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3、乙炔存放场所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4、乙炔瓶搬运要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无泄漏,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5

  a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6

  1、活动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活动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保育员随时关锁好。

  4、幼儿不准在活动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7、活动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幼儿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开水等危险的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7

  为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学习和工作环境,确保师生在雷雨天时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校安全领导小组及各班主任等有关老师,要经常开展预防雷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雷意识和能力。

  2、在学校发生雷雨时,要迅速进入教学楼和宿舍楼,切忌在操场上等空旷场地逗留。

  3、雷电时,各教室、办公室要关闭门窗,防止雷电侵入。人员要尽可能远离窗户,远离电灯、电话、室外天线的电线等。

  4、雷电时,禁止使用电器,要提前关闭电视机、音响、影碟机、电脑等室内的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及信号线路。

  5、雷电时,不要触摸水管、暖气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类似金属装置。不要靠近孤立的大树或烟囱,不要在雨中使用金属杆雨伞。

  6、若遭受雷电灾害后在积极自救的'同时,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7、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学校要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要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8、发生雷雨天气时,学校防雷领导小组及各个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行动起来,做好防雷工作。

  9、双休日、节假日,在离校前要做好切断一切电源工作。离校后发生雷雨天气,学校门卫要巡回检查一遍,以防不测,并做好记录。

  10、学校各科室、各班主任及教研组长为各室的防雷负责人,对于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和责任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安全管理制度8

  1、为了确保厨房的生产安全与厨房人员的安全、避免或及时解决各类不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2、所有在岗厨师在上岗前,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3、各种机械设备使用时,要严格按机械挂牌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改变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4、机械设备开启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准随意离开现场,对电器设备,随时注意观察机器运转和变化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停止操作立即报修,排除故障后再进行操作。

  5、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乱动,定期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6、禁止用湿布擦拭电源插头,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停止操作后,关好设备的电源。

  7、厨师使用的`各种刀具应标有自己专用的记号,严格加强管理。作业中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准随意拿刀吓唬他人或用刀具对指他人,不用时应放置固定位置,放在刀箱内,不准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准随意把刀具带出操作间。

  8、厨师熟练掌握各种灶具的使用方法,烹制各种菜肴时应掌握好油温,人离火灭,每天收档后逐一检查油路、气路、燃气开关,各种设备阀门,电源插座与开关的安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禁止私自处理。

  9、各部门主管负责每天餐后收尾的安全检查工作并由厨师长监督复查,如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厨师长、经理、总经理的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xx-2005)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强化油库安全管理,预防或减小事故危害,及时有效地处理油库的各种突发性灾害,制定本方案。

  2、依据

  2.1、《石油库设计规范》;

  2.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4、《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项目油库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

  在油库管理方面,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其专职组织机构如下:

  5、职责

  5.1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全面负责油库的安全工作。

  2、组织审定油库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布置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定期研究改进油库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油库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调查,查清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审查决定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班组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2安全部职责

  1、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编制所属范围的安全消防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消防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规程。

  4、检查落实动火防范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5、每日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禁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或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负责所厦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抢救设备和事故隐患的管理、监视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协助领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机物部职责

  1、负责或指导编制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以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修理。

  2、导编制要害部位消防灭火抢救预案

  3、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上报工作。

  4、指导油库建立和健全防火档案。

  5.4油库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领导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工作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保持作业环境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6.1日常安全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或外来人员,入库前先阅读入库须知告示牌,入库人员进入库内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移动通讯器材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进库加油车辆必须严格服从油库工作人员统一指挥,车辆入库应按先后顺序排队加油,加油时必须熄火。

  3、油库区范围内禁止明火作业,严禁烟火。

  4、油库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每个危险源,做好检查记录。

  6.2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1、要害部位指油库油罐区、装油品储存区、油泵房、加油泵。

  2、建立要害部位的巡视制度,重要闸门开关的'复核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各类设备的动、静密封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规定和设备管理规程。

  4、确认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5、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险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6.3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施工人员消防意识,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有关规范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油库有关人员应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点,实行严格管理,值班人员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5、装卸油场地、加油泵处应放置砂箱、铁锹,用以扑救洒漏油引起的地面火灾。

  6、灭火器设置点应满足:

  ①明显、易取;不影响工作和安全疏散。

  ②防潮、防碰撞、防止随意移动。

  ③保持作业区协调、整齐、美观。

  7、油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或机物部门归口管理,安全部门和机物部门的工作职责:

  ①组织贯彻《消防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实施细则。

  ②编制《教育训练方案》,负责组织学习、训练和考核。

  ③负责或指导编制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以及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修理。

  ④指导编制要害部位消防灭火抢救预案

  ⑤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上报工作。

  ⑥指导油库建立和健全防火档案。

  8、进入油库的全体人员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

  9、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6.4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发生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三不放过”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发生再次事故。发生重大事故时,领导和有关部门应重视情况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

  4、凡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应按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5、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在事故调查基本清楚后,均应向上级正式汇报,建立规范的汇报制度。

  6.5安全教育制度

  1、凡新职工(包括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学生)必须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2、凡属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接受油库的安全教育。

  3、油库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制定日常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活动且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防止走过场。

安全管理制度11

  1、对住院病人每天上班组织医生查房,对危重病人由责任医生随时查房。

  2、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系统巡视,检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况,对危重患者随时视察处理,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都要重点巡视,根据各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必要时给予临时医嘱。

  3、查房时不但要全面掌握病人病情变化情况,还要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4、每次查房后应及时详细将查房情况、病人的生命体征和阳性体征及其变化,以及有意义的'阴性体征和分析处理意见,记录在病程记录之内。

  5、对危重症病人和疑难病例,要在院长的组织领导下及时进行会诊。

安全管理制度12

  1、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

  (1)凡在公司内承包各种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协作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

  (2)承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并将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及具体安全措施复印件报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呈出租单位应首先审查承包或租赁单位是否具有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承包或租赁合同要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发现承包或租赁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发包或出租单位进行处理。

  3、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

  (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分厂)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作业。

  (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佩带劳动保护用品,服从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

  4、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接待单位负责。

  (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

  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作。

  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⑴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⑶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⑷保持车容整洁。

  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3、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4、例会内容:

  ⑴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⑵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⑶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⑷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⑸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5、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⑴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⑵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⑶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⑷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⑸其他安全内容。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可每月或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

  5、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4、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

  5、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例检工作,不带故障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7、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4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设备专责、生产厂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生产部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安全管理制度15

  (一)安全防火管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工地防火检查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场地、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违规电器。

  4.木工场地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到施工结束场地清。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三、消防器材安全

  1.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六、特殊重点部位防火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材料仓库防火

  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有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6.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八、木工场地防火

  1.木工场地由各施工队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

  2.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要及时更换。

  3.木工场地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内有烟蒂按规定罚款处理,每天做好施工结束场地清工作。

  4.木工场地内的灭火器,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按国标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木工场地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电焊作业场防火管理制度

  1.电焊作业场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施工队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术水平。

  2.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种工种操作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电焊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3.作业场内严禁烟火,违章按规定罚款处理。

  4.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各种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6.开展经常性防火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一、职工宿舍防火

  1.职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

  2.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3.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4.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5.职工宿舍每50m2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

  6.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十二、食堂间防火

  1.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施工队炊事班长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

  2.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

  4.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

  5.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安全防汛管理

  根据防洪度汛工作要求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项目部的防洪防汛工作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并成立防洪度汛工作领导小组。

  防洪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上级单位防汛组织机构在汛期的各项指令、文件要求;

  2、负责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洪工作;

  3、及时收集汛期各项安全动态;

  4、制订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防洪抢险队伍的建立及抢险物资的准备;

  6、负责恢复常态后的善后处理,组织恢复生产,总结经验,完善防洪度汛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

  一般保障措施

  1、根据具体情况备充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物资部门对储备物资的数量、品名、存放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进行检查核对。

  2、配合所在地区组织好抢险队伍,对重要设施设备做到有专人负责。

  3、制订相应应急预案。

  专项保障措施

  1、调度负责汛期接收、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准备防范对策。

  2、应急器材在雨季前备齐,专库专项保管。防洪设备在防洪期间集中存放,并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调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防洪物资。

  3、汛前全面检查用电设备,及时增加用电安全设施,下雨时覆盖电器设备,防止因阴雨潮湿漏电造成触电事故和设备事故。

  4、设置集水井,污水泵抽水,排除基坑明水。

  5、为了防止下雨时由于风雨的影响而断电,工地上备一台发电机,500公斤柴油,在日常工作检查中,确保供电线路畅通,定期起动发电机,确保发电机无故障,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断电,立即用发电机供电。

  6、为防止四周雨水流入基坑,施工现场各备草袋500个,以便装土制作围堰,保护基坑以免坍塌。

  7、汛期来临前,在施工部位挖小的排水沟,将雨天施工部位处的降水汇集并引排至附近的天然沟渠中;

  8、在已开挖的基坑底部挖集水沟,在一角设置集水坑,配备中等排量的抽水泵,以便在雨季能及时将基坑内的积水抽排至邻近的天然沟渠中;

  9、保证基坑顶面四周低于基坑沿,避免雨天到来时,不会汇集地面降水流入基坑内,对基坑坡面冲刷,造成基坑坡面滑坡现象;

  (三)安全防盗管理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驻地物资、财产、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企业内、外盗窃,给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哈大项目部承建管段施工性质和特点,制定本措施。

  1、对所有参建职工、合同工和劳务工加强管理,强化法制教育,提高防盗安全意识和警惕性。

  2、加大施工现场防盗监控力度,做到“防止盗窃,预防第一”,防患于未然,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

  3、加大施工现场的巡检力度,定人定岗,定期巡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材料被盗。

  4、加强施工现场物资、材料、设备管理,做到工完料净,架设导线和附加导线后要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防盗部门报告。

  5、加大施工现场剩余线索、线头的回收管理,任何人员禁止私自收藏和倒卖,防止因线索、线头出现刑事案件的发生,如发现任何人员有上述情况必将严肃处理。

  6、施工现场巡视时如有情况要立即向队领导反映,如实报告现场的情况,以备日后侦破调查。

  7、民工驻地的防盗工作要落实到责任人,民工驻地的材料要专人管理,如发生被盗或丢失要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

  8、物设、财务部门要严肃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驻地的个人物品要个人保管妥善,做到预防到位,措施到位,确保贵重物品、设备、材料、资金安全万无一失。

  9、驻地要勤看、勤查、勤问、勤盯,关键部位要置于控制中,群防群治,确保驻地的安全。

  10、驻地要加强门卫管理,设专人巡视,防止个人物品、材料、器材等被盗。发现案情时,应及时汇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靠法律惩治打击犯罪行为。

  11、遇有节假日时,均要对防盗事宜进行检查、布置、安排,做好防盗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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