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30 15:40:2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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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机关各处室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总称(包括由委机关行政经费购置由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一)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使用维护相分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固定资产购置、配备、计价、使用、回收及报废处置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委办公室和资产使用部门;委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管理;各处室为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委机关财务应当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账。

  (二)保管制度。委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将所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原值、现值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和处置工作,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如说明书、保修单和维修资料等,由资产使用人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三)使用制度。按资产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做到委机关财务有账,资产使用部门有卡,委办公室资产保管人员有实物账卡,便于清查核对。

  (四)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开展。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底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在其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不足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其性质、用途和品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凡纳入单位管理的可供办公、生活和储备等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暖气、电梯、锅炉、水塔、蓄水池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类。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如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卡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指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计算机类包括各种台式计算机、服务器、小型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及其电源设备、打印机和录入机等附属设备;网络设备类包括交换机、路由器和集线器等设备。

  (四)计算机软件类。计算机软件类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软件和防毒软件等。

  (五)家具用品类。指各种办公桌、椅子、资料柜、保险柜、沙发及地毯等。

  (六)文体设备类。是指各种文化体育设备,如各种乐器、健身器材、体育用品等。

  (七)图书资料类。指单位的图书室、资料室购置的各种中外图书、资料(包括微缩资料)等。

  (八)其它设备类。如电视机、录像机、音像设备、发电机、空调器、复印机、照相机、消防设备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配备与回收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分为自建、购入、调入等。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与配备的具体流程为:

  (一)提出购置申请。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配备固定资产计划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配备申请报告卡》,详细填列需配备资产的品目、数量,报处室负责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核。

  (二)固定资产采购。委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配备申请报告卡》所列购置项目,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

  (三)固定资产入库。固定资产采购后,采购人员负责将购置固定资产发票交委机关财务登记入账;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项目,由采购人员和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签字确认,第一联交委机关财务做账,第二联交采购人员留存,第三联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留存。(固定资产入库单见附件1)

  (四)固定资产出库。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份,经资产领用人、领用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资产管理人签字,第一联交委机关财务留存,第二联交委办公室资产管理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联归资产领用人存查。(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如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委机关时,需交清所领用固定资产,委办公室负责回收。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自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计价,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

  (四)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按原值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二)交通运输工具类。交通工具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负责维修。使用人负有保养和保证安全的责任。

  (三)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配置,使用人负责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四)计算机软件类。由数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在册,保证软件合理高效的使用。

  (五)家具用品类。要求做到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物有账,人人有责。

  (六)文体设备类。各种文体设备都应按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在册,管理人员应定期及时清查检查,保证物品的及时高效使用。

  (七)图书资料类。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应当加盖图书管理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八)其它设备类。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工作,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3),进行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应当在存查的“固定资产领用单”第三联备注栏内写明报废的原因,到委机关财务办理注销账卡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暂时妥善保管,由省财政厅实物库统一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

  第一条 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了管理好学校的财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校长直接负责,一名分管副校长协助,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质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财产物质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形成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防止财产物资浪费和损失,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校设固定资产总管理员一名,负责学校的校产管理工作;设固定资产会计一名,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帐目;各部门设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2、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必须登记《低值耐用品登记单》。

  3、单价虽未达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类品种、规格、型号。如:图书、仪器、课桌登、办公桌椅等项,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4、财产物资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学校发展,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各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购置,未经批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六条 增加(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有专业人员验收,统一入库。校长、总务主任、固定资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由部门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有关人员将“凭单”及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会计在“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一联会计留存,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校产会计,一联交部门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依据。

  第七条 固定资产入库后,由总管理员、校产会计、部门管理员统一编号,记卡归档。使用(管理)人员签字后,领取使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过久,确已丧失效能的;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确系无法修复的,按报废、报损处理。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进行赔偿,修复时的人工、材料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经过有关业务人员鉴定,并出据书面鉴定,报学校领导批准签字。部门管理员根据经批准的鉴定材料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由部门管理员留存,一联交会计(附鉴定材料),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校产会计作为记帐依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应上报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批准,根据批文进行帐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变价款, 均上缴学校财务室。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控制固定资产总金额,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个总帐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支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会计设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反映数量、金额的明细帐。各大类、项的首页设汇总帐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以控制全校各种资产的金额。各帐户的余额之和应与会计总帐“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相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管理)人归档,做到有物有卡,每学期核对一次。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部门管理员每学期核对一次帐目,保持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部门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每学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的物品核对一次,保持物卡相符。

  第十八条 每学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一次,核对数量。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批准后作帐务处理。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部门管理员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清查报表”一式三份,固定资产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主任、校长分别审查签字后,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第二十条 使用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质。如各种原材料、实验材料和改装维修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分以下几类:

  一、维修材料

  二、实验材料及药品

  三、医疗卫生材料及药品

  四、办公用品

  五、其他用品

  低值低易耗品是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及低值劳保用品等分以下几类:

  一、教学实验用具及挂图

  二、电教器材

  三、医疗用具

  四、报刊杂志及连环画

  五、办公用具

  六、文体用品

  七、防护用品

  八、其他用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可随买随用,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总务处统一安排购置。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必须严格验收,入库。保管员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设帐,按品名和规格设户,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金额。保管员每月末对库存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结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进出库制度,坚持进料有凭证。发料要有总务处领导,领料人在出库登记薄上签字后,材料才能出库。对低值易耗品设立单独的领用登记薄,经总务处领导批准,领料人以旧换新,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后才能出库。

  第二十四条 保管员收进材料或低值易耗品时,根据原始凭证验收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验收章和签名,并填制“材料入库单”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的依据,一份随原始单据送财务会计入帐。

  第二十五条 发出材料,根据总务处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发讫后,在领料单上加盖“发讫”章,及时记帐,领料单由保管员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材料,每学期期末清点一次。凡多出或短少,须查明原因。属于多出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作为下一学期材料经费增加或减少的依据。属于人为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应经常对库存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霉烂等,对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要特别加强管理,建立安全措施,领用时限量发放,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申请的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应在使用前的一周送交总务主任,以便安排购置、入库。

  第二十九条 各办公室、教室及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调动工作岗位的,必须到部门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自产变动手续,然后由部门管理员到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教室桌椅凳、门窗玻璃(走廊窗玻璃)、电教设备等学校承包给年级,年级主任即是承包人。由年级主任再承包到班级。承包期三年即七年级开学初至九年级毕业。

  第三十一条 各班级的桌椅凳、门窗玻璃(走廊窗玻璃)、电教设备等由政教处、总务处、年级主任每月检查一次,若有损坏,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查找责任人,查出责任人由责任人对损坏物品进行原价2倍的赔偿(其中含维修或购买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车辆费);查不出责任人的由班集体赔偿80%、班主任赔偿10%、年级主任赔偿10%。

  第三十二条 各班级的桌椅凳、门窗玻璃(走廊窗玻璃)、电教设备等一经发现破损应及时报年级主任,年级主任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安排赔偿、维修或购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卫生工具的每学期发放一次,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物品是一条毛巾、一块肥皂、一个笤帚、一个拖把等。脸盆、笆斗三年领取一次。

  第三十四条 班级的卫生工具每学期初、期中由班主任签字各领取一次,卫生工具是六个笤帚、四个拖把,其笆斗在七年级初领取,使用三年,其余时间不再发放。其灯棍、暖气包等的损坏,报政教处扣分后转交总务处随时维修。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具由维修工人分别保管。维修工具购置入库后,由维修工人写借条借出。维修工具若有损坏,经过总务主任批准,拿已损坏的维修工具到仓库换领新维修工具,没有损坏的维修工具保管员不得发放新维修工具。丢失或无故损坏的由工具保管者2倍赔偿。

  第三十六条 财产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编制交接清册一式四份,经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分别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签字,总管理员、固定财产会计、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由移交人在财产帐薄上签字,分清责任,财产帐薄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调离本学校或办理退休时,必须向部门管理员交清所领用的财产。由部门管理员造册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总管理员,一份交固定资产会计,调离者拿着有部门管理员、总管理员、固定资产会计签字一份到学校人事部门办理离任手续。否则不与办理离任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 ,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外围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162号同时废止。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已登记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编制附件一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对采购清单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

  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乙级及乙级(预备)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电力(含核电)、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通讯(含邮政)、有色金属(含稀土)行业国内投资限额以上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招标时,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委托招标采购清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招标委托时,应向项目单位出具资质证书,声明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核实项目批复文件和委托招标内容。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招标代理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参照《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填写附件二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招标采购清单、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备案附表及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告。更改内容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时间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软盘送达招标机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投标声明完整唱标。开标记录及投标文件软盘应当场封存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及时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同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建议对其延期开标、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经招标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在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编制附件三列举的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方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将合同副本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或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指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员应当出示招标管理部门签署附件四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并有权参加指定监督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等主要过程,有权查看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资料,并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派出合适人员担任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监督员对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内容与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并向项目单位提供附件五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经项目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对署名投诉,经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不定期地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对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审。资质年审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经贸委并将视情节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招标代理资格进行整顿和降级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符的招标代理行为的,由招标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降级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文件,无需招标管理部门核准自动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6

  长期以来,林业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单一渠道,投资项目主要是由林业部直接安排。这种管理体制,权力高度集中,政府不但行使行政管理权,还行使投资管理权,由于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力,造成互相干扰和经济关系混乱。加上政府内部投资管理各个环节相互割裂,投资决策权一般归计划部门,而财政(财务)部门则通过税收和上交利润负责投资回收,从而造成投资决策与投资回收分离,权力和责任分离。其结果是建设单位吃国家的“大锅饭”,千方百计争投资,争项目;而投资决策的主管部门同样也吃国家的“大锅饭”,只管投资决策,却没有回收增值的责任。近几年,中央对传统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把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行投资有偿使用。在林业方面,集体林区木材市场开放后,由于对集体林区森工基建投资中断,投资渠道起了变化,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预算外投资额迅速扩大等新情况。面对这一变化,为了更好地解决传统的投资体制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同时,对林业投资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林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转变政府的职能,并把林业投资活动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具体意见是:

  一、明确划分不同类型的投资,采取不同的价值回流方式

  考虑到各类投资的动机和目的不同、投资的约束条件也不一样,因而投资行为的调节机制也应有所不同。从林业资金的投向看,不同类型的投资,由于所形成的森林功能不同,效益不同,其一次投入量和价值的回流方式也不同。为此,要适应林业资金运动的规律,建立起权、责、利密切结合的投资运行机制。林业基金的组成,按现有来源,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有资金(指财政拨入和林业部门依照政策法令征收和提取部分);二是非自有资金(指财政借给的周转金和借入的银行贷款)。其使用办法,根据林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点,也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这就需要掌握好投向,分别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的办法。

  一类是经营性投资,指形成林业的生产能力具有经济效益的投资。它的利益指向十分明确,谁投资谁就直接得到相‘应的收益。这类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其价值逐步转移到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中去,通过交换,回收其价值,并带来价值的增值。林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的投资动机是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因此,投资获利的大小也就决定着企业的投资行为。要深化林业投资体制改革,就要把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既要放权放利,使企业具有从事经营性投资的能力与动力,又要定责,使企业的经营性投资具有风险性和约束力。因此,对这部分投资应该是有偿使用。对营造有经济效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一般也应采取有偿使用育林基金的办法,把发放育林基金改作有偿无息使用,谁借谁还。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经营性投资采取这种有偿使用的办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济效益较好。

  另一类是形成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具有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投资。其特点是直接经济效益往往不大,而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具有保护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性质。这类投资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但有相当一部分则应根据其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具体来说,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培育林木良种等,可仍采用育林基金无偿补助的办法。总之,对林业投资要分别不同类型,按照它们形成的不同功能和效益,分别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的办法。但应以有偿使用为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不同类型的投资,分别采取不同的价值回流方式。

  二、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在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同时,应对经营性投资有偿使用部分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同时,着手建立严格投资管理、使用和回收的'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办法,防止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物资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实行林业投资企业化经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为使培育发展森林资源能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实现我省近中期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以适应林业经济形式多样化和所有制结构多层次及林业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需要。根据我省林业企、事业单位分别隶属省、地、县三级管理的特点,有必要设立省、地、县三级林业基金,分别明确其责任和权限。各级林业基金收支计划,都要列入全省统一计划范围内,按省、地,县分级,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经济核算职能,并根据各自掌握和支配的部分进行分项核算。同时,要建立各级林业基金管理责任制,严格经济核算,并按项目认真考核投资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

  (二)组建林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省、地、县三级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置林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办公厅(室)、农委、计委投资公司和林业、财政、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负责动员和筹集林业资金,指导林业基金投向,听取和审理林业基金收支计划和年度预决算报告,包括对林业投资预算方案的审议以及确定投资经营企业的经营宗旨与投资运用目标等。同时,作为产权主体,行使投资所有权,从宏观利益出发,按产业项目分配投资。此外,为了加强林业基金管理,各级林业部门在内部要有专管林业基金的职能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和其他业务管理人员。

  (三)组建林业各类投资公司我省准备在近期内组建省国有林开发建设公司和林业工业投资公司。并计划先搞试点,以工厂为龙头,组建培育、采伐、综合加工一体化的林业集团,今后还将陆续组建黑荆、拷胶开发企业集团、毛竹综合开发企业集团、林纸联合企业集团和松香、水果等出口创汇型的林业企业集团。这些公司(集团)所需资金除由林业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拨款、“拨改货”等方式给予投资外,公司(集团)也可以用部分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各类公司(集团)作为林业投资的专业性经营企业,行使投资经营权,负责投资的使用、回收。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使基金增值。它有义务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以贯彻国家政策目标为宗旨,并享有经营自。林业基金管理机构与公司(集团)的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公司(集团)直接向林业基金管委会承包,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接受产权主体对宏观效益的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和资金约束,同时考虑市场状况与微观效益,择优确定投资经营项目,负责资金的回收和增值。

  (四)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公司(集团)活力,进一步调动广大林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林业基金管委会作为产权主体向公司(集团)进行投资,对投入的资金采取有偿使用。要把责、权、利全面落实到承包企业。公司(集团)内部要适当划小核算单位,并通过招标等多种形式确定承包经营者。要层层落实承包,并按照投入产出挂钩的原则,把承包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厂(场)、班组和个人,努力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凡是有目标能考核,可以承包的都要承包。承包指标要力求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在承包中,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

  (五)要对企业投资经营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公司(集团)投资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可确定一个交纳所得税的合理基数,定额上交。增长部分,除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留给公司(集团)进入“三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外,其他应作为林业基金收入的一项来源,由林业基金管理机构收回,继续加入基金的周转,用于造林营林。同时,随着留利的增加,要逐步建立企业风险基金,在完不成上缴任务时,用包括风险基金在内的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7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师学校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职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受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1、固定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器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单价:专用设备≥1500元、一般设备≥1000元。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椅、名贵花木、图书)业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可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

  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5)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1、新增固定资产一般通过购置(市场采购、政府采购)、调入(有偿或无偿调拨)、自制、赠送(单位或个人赠送)、盘盈(在物资核对过程中有物无帐的物)等所得。任何一种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都要附有相应的请购单、调拨单、自制人证明、赠送单、盘盈经手人证明。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制的有关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固定资产新增后,资产管理员对照实物和发票进行验收(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材料易耗品均要验收),验收时对照采购计划、质量、型号、规格、数量、金额、逐项验收。精密贵重设备,如计算机、多媒体、钢琴、空调等要会同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单,方可入账和入库。

  第四条:日常固定资产的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本着“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级和总务处二级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做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静态管理指对库存物资做到账单清楚,存放有序,账账相符、帐物相符、账卡相符。动态管理一是财产的进、出过程管理,二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要加强动态管理,既做到物尽其用,又对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要多加关心,注意其流向,以防挪作他用或失窃,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对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压力容器等)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作。

  3、学校校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杜绝任何使用中得不安全隐患,以确保校舍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和处置

  1、总务处每学年会同财产清查小组,对学校资产每学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按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存档并送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2、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拨、捐赠、出售等处置,必须按《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普教办〔20xx〕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六条: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验收入库后,资产管理员要在ETE软件中及时登帐,并制作相应的正副卡片和标签。贵重物品还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档案包括说明书、维修卡、发票复印件等),做好部门领用准备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处理

  1、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要根据资产的运作状况及时作增减值处理。增减值处理另附件。

  2、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还要及时进行内部的转入和转出的帐物处理。转入和转出指学校内部一个使用部门转入其他使用部门的物资,其管理权属发生了转移,必须立即在各分户账户中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账务注销的管理

  物资注销一般通过盘亏、毁损、报废、调出等途径进行,注销物资都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及时作出帐物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帐物处理

  固定资产帐物结合流量管理示意图

  固定资产购置、赠送

  调入、自制

  盘盈验收单、发票

  财产管理总账财务帐

  卡片注销残值

  申请回收

  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部门注销

  遵循:验收→入账→内调→注销→再入帐(残余物资回收或外调)顺序依次进行。资产管理员及时清理账务,坚持依物登帐,以物管帐、帐物统一原则。做到账账相符(财产总账=会计总账、财产总帐=财产分户账之和);账卡相符(财产金额、数量=卡片金额、数量之和);卡物相符(卡片数=仪器设备数量)。使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有机结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委会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六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第七条 对专用设备,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办理相应资产清退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一般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桌凳、家具、图书等)。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物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围墙、道路、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课桌椅、黑板、办公用具、床铺、被服、水电表、消防设备。

  (三)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挂图、音体美劳技教学设备等,直接用于教学教育的设备和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图书。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二)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做好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各使用部门分户账的登记。

  (五)参与固定资产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报废等相关工作。

  (六)协助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七)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三)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四)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如: 图书室

  (一)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和总账核对相符。

  (三)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四)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管理及报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一)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二)学校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经全体教师会或教职工代表会通过。

  (三)固定资产购入后,购置、财务、保管等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

  (四)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五)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报废

  (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对校长负责。

  (三)每学期与总账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四)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学校领导批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需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报废资产鉴定小组鉴定,学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上级部门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处理,及时进行变价出售或拆零维修。售出款如数缴给学校。同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年中、年末两次核对。年中核对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年末核对一般随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进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报废原因等),按前面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村任乡中心校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与保障。为了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上述各部门的下属机构。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用财政资金或用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种资金投入形成的物业、土地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工程。

  第四条福田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按《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管理部门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经营的收益;

  (五)负责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及核销的审批;

  (六)监督、指导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其领导下的社区工作站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固定资产职能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

  (四)审核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处置、核销的审批,对超越权限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上报;

  (五)负责本单位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更新的计划、审批、申请和实施。

  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内部固定资产职能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及维护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各种账、卡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申报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要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分类卡片,负责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变动登记和汇总;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将在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使用人并做好相应记录,在人员变动或工作调整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和内部调拨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妥善保管库存资产,做到堆放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与财务对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向本单位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及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各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

  由于行业的不同,其主要生产工具的固定资产标准可以低于非主要生产工具,如图书馆的图书、学校的课桌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本行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暂时不能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的行业和单位,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类别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个类别。

  具体对每项固定资产分设编码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1、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兽医器械等。

  2、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广播/立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设备等。

  3、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5、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等。

  6、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7、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含交通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等通用性设备。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经过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包括革命遗址、石窟及石刻、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传世历史文物、考古发掘文物、民族文物、外国文物、化石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和图书室的图书。包括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读资料、光学录像、光盘资料、电视唱片等。一般单位的图书服从价值标准,够标准的图书作固定资产。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分类内的固定资产。对于一般单位而言,其医务室设备、厨房设备可列于此类。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装修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参照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四章产权登记及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简称固定物业),进行相关的产权界定,办理产权登记,产权所有人统一注明为福田区人民政府。(注: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物业管理中心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固定物业用于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其收益必须纳入统一的财政专户,集中上缴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收益上缴的监督和管理,收益的使用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码、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在用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使用人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建立账、卡核算制度

  (一)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卡片,卡片一式两张,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价值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价值双重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购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建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以掌握资产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一)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二)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清点核查制度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清点核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点核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并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区财政部门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二)固定资产清点核查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点核查的办法。如出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如确需转让、出租、调换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提出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出借,不得影响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出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动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反馈,并由以上部门对以上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调剂,否则由财政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账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要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购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设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建造。

  第三十二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账、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4、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5、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处置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批量总值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区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除外),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的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2),并附明细清单及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工作程序,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三)申报单位凭批复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区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拨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书。

  (二)出售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评估报告;

  3、书面申请及说明;

  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三)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必要时);

  3、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四)非正常报废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

  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五)资产遗失申报注销提交的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审核及处理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罚及赔偿意见);

  3、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交通工具。执行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文件。

  (二)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视机、录(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音响等电子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三)专用设备: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权威技术部门鉴定为准,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标准。

  (四)大型设备确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资产技术状态低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50%以上等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必须有相关权威技术部门鉴定;

  (五)房屋建筑物及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年限确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报废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方可到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更新资产的立项和资金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时,要对其占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区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处理手续。在未办理手续之前,原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单位内设机构之间或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不涉及账务调整的,不须办理申报手续,但要做好资产调拨的交接、登记以及实物账调拨等工作,明确资产划转后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及时申报资产变动情况,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处理之前,使用部门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0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单价在20xx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三)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5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6.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精修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7.每年财务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办公室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驻站(以下简称)。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经营性质确定不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归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为固定资产各类账务的处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即综合办公室是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机关各部门和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编制公司年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机关财务资产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或提出调拨、更新、检测、维修和报废鉴定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大车队是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

  大车队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审核公司年度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计划,做好与工贸公司对接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

  (三)负责收集、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调拨、更新、维修、改造、报废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八条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和核算。

  (一)参与入库验收,及时备案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二)参与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和处置等计划,准确确认资产价值、报废价值、维修费用等,并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分析与管理,负责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残值

  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要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资产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还在劝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本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五条固定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核、审批

  1.油品调运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2.机关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工贸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及工贸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求,提出购置意见(购买资产或从其他部门进行调拨等),判断是否需要购置,如需购置时,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工贸公司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工贸公司的批复,需要招标的,应依据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公司大车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公司授权后,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可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

  2.租赁资产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3.在公司内部进行资产调拨的,按照第九章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固定资产购买到货后,由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由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留存一份:

  1.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一并移交至使用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单需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生产厂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财务资产部门根据验收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各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3.其中固定资产领用单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盘点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固定资产盘点,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资产保管人员离任时还应进行专项盘点。油品调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机关相关部门可协助盘点。

  (二)盘点组织及职责: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和方案,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配合盘点,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盘点。

  (三)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将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财务资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四)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上报工贸公司批准。

  (五)财务资产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务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九条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根据维修费用预算金额大小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固定资产维修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维修申请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2.机关维修及各驻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低于10000元时,提交维修申请表至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组织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发票报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维修属于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八章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

  (一)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固定资产;

  (二)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主管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结合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会审平衡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在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可使用;调出本单位使用的,遵照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是指对闲置、不需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在本单位已无利用价值,在整个单位也无调剂利用价值,但尚有市场价值的固定资产,通过市场进行变现的一种行为;

  (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分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经营上认为无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制《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经理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审查。

  (四)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本单位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方案,固定资产协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机关财务资产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五)经工贸公司批准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工贸公司机关及内部各单位之间可进行固定资产调拔转移。工贸公司与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按照工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转移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进行内部调拨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调入、调出双方按调拨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保留一份。如调入、调出部门中涉及油品调运分公司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固定资产协管部门通报调拨结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档案等信息,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后,由调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理由;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资产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确认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资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

  2.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上报工贸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单独报批),待批复后再做处理。

  (四)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资产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够说明该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四)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的保险、抵押、租赁及减值

  第三十七条公司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参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减值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2

  1、凡属学校固定资产均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2、学校资产分两级管理,一级由总务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新增、报损、调拨、入册、报表,并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和账物是否相符。其它各处室为二级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建帐、保管及报表,每年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并填写有关报表,其帐物必须与总务处财产账册物品相符。

  3、各组室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到总务处办理登记验收和领用手续,记入该组室固定资产账册,教师个人领借物品,以个人立户登记入账册。工作调动时交总务处注销账目。

  4、固定资产的增减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汇兑后交会计记账。

  5、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说明原因,报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总务处消帐。

  6、做好防暑降温的物质准备,保管发收及交通工具管理工作。

  7、加强对各班级和办公室的财产管理工作,自然损坏应及时维修,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对保管使用较好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8、发扬勤俭办学精神。自己动手,精打细算,物尽其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3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采购活动,保证招标业务质量,规范操作,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关于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使用集团或公司自有资金开展的实业投资、非实业投资类固定资产购建(包括但不限于非实业投资类房屋、道路等建设,日常科研、办公所需的仪器设备、电梯等固定资产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集团或公司自有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仪器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等。(以下所称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均指使用集团或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的相关采购。)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纪检工作部的监督。

  第五条 使用集团或公司资金进行的绿化、维保、物业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采购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按照公司《办公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相关采购。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备、电脑设备、机械设备、杂项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事务机具等九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维修部门:

  3-2-1生产中维修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仪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总务部:负责非生产部维修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

  3-2-3使用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

  4-1固定资产编号以8们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固定资产编号图示:

  类别年度别入帐顺序

  大额中额流水号

  4-3固定资产编号第一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1,2…9分别表示之。第2,3位代表中分类,由01…99表示之,如办公设备之桌(01)椅(02)等。

  代号内容

  1厂房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

  4运输设备

  5办公设备

  6其他设备

  4-4固定资产编号第4,5位代表年度号,分别购置年度如96,97年表示。

  4-5固定资产编号第6,7,8位代表固定资产相同性质的入帐顺序流水号码,分别以001…999表示。

  五、建卡

  管理部门应将各项固定资产设卡管理,建筑设备应建立(建筑设备登记卡),机械及其他设备应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建卡登记,以掌握各项资产异动状况。

  六、维护保养

  管理部门协同维修部门订立各项资产的保养作业规范,并督促使用部门按规范执行维护工作。

  七、盘点抽查与财产标签

  7-1管理部门应会同部门,视公司实际需要盘点固定资产,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财务盘点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7-2管理部门应随时查核各使用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以了解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实际,有无管理不善,无效使用或闲置等不良情况存在。若发现有异常或不良情况存在,应即通知该使用部门请其改善,情况严重者应另呈报权责主管批示处理。

  7-3管理部门须制作财产标签,凡本公司财产均须粘贴标签以利保管和盘点。

  八、核决权限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决权限请参阅费用核决权限表。

  九、管理政策

  本公司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作业,均应遵循下列管理政府。

  9-1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可以让管理部门从整体的观点来考虑各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项目,使购置与处理固定资产的计划更为明确,不致盲目从事,重复添置资产。

  9-2清晰明确的记录

  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人员)、累计折旧、维修改造以及资产处理等资料完整记录下来,除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外,将来在申报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理赔时亦有依据。

  9-3落实保养及保护要求

  为使固定资产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及维护作业应彻底实施。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置

  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作业期间,各部门将下一年拟购置固定资产编列于年度预书内,经权责人核准后据以实施。

  十一、请购

  11-1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如为某项投资计划而购置,应另检附固定资产计划书,阐明计划名称、编号、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使用目的、预期效果、需用日期、购置预算金额等送管理部门审查。

  11-2管理部门于初审时,应请其它相关部室会审。

  11-3经初审通过的请购单及其附件,经权责人员核准后,使用部门在必要时应详细填安装场所、位置、日期等资料并将有关图纸送交采购部门如期购置或营建部门按期施工。

  十二、不动产取得的处理

  建筑设备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后,应即办理产权登记,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建卡列管。

  十三、动产取得的`处理

  直接购入或向仓储单位领取移交给使用部门时,取得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送管理部门不予以分类编号建卡列管,并于资产明显位置,标示资产编号。

  十四、受赠取得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兄弟公司无偿拨入或因受赠而取得时,应填明估计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管理部门应视需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估价,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十五、建卡列管

  15-1固定资产购入或取得所有权后,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或建筑设备登记卡,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维修负责部门。

  15-2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卡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原则编号,分类规档保管,并另设固定资产凭证袋把各项固定资产取得凭证、文件、图纸等套入保存。

  15-3财会部应将登记卡作为会计辅助分类帐使用,按法令规定定期填写折旧金额及帐面净值。

  15-4维修部门应将登记卡作为保养资料卡使用,填写每项固定资产的维修记录。

  15-5登记卡每卡限载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如附属物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应合记于一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运用

  十六、设备统计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不同建立《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汇总表》,详列各项设备名称、厂牌、规格、适制产品(适用范围)、数量、产量(负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价格、耐用年限、使用状况。以掌握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并作有效的运用及管制。

  十七、设备运用规划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本公司经营计划的需要,按各项设备的特性,性能及适用范围设定运用计划。

  十八、设备运用管制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设备运用计划、操作规范的规定运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执行情形呈报权责主管。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

  十九、保险

  19-1管理部门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按本公司的保险管理政策办理投保。

  19-2投保作业按《财物保险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保管

  20-1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放置场所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存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填写该场所内所有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安全维护人员姓名等资料,以利管理。

  20-2《固定资产存放明细》除一份自存于使用单位外,另一份应由使用单位张贴于该场所墙壁适当的位置,以便查核。

  20-3重要设备的保护,应由使用单位制作标示门牌,悬挂显眼位置,以明职责。

  二十一、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相互移转调拨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认并会同管理部门,经权责人员核准后,第一、二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登记卡,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由移出部门留存。移转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依本公司《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资产拟出租或外借时,管理部门应将租借事由、内容条件。归还期限、保持原状义务、附属设备明细等签呈权责人核准,并签订契约后据以办理。其出入厂区也应按《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三、闲置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产品停止生产、加工工艺变更,设备更新等原因而闲置时,使用部门应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单》提报闲置原因和设备现状连同该设备履历资料经财会部门填记帐面价值,并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权责人员核准,据以实施。

  二十四、让售

  24-1固定资产的让售由管理部门将让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取得日期、金额、帐面残值、现状及让售理,并根据其利用或参考市价订出让售底价,签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据以办理让售。

  24-2固定资产的让售以登报公开招标为原则,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将理由和让售条件呈权责人核准后办理。

  二十五、报废

  固定资产因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办理报废,对于呈准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拆除后的零件或有残余价值的物品,应送有关部门办理入库。

  二十六、减损

  已损坏报废或已让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报《固定资产减损单》连同相关资料送财会部门销帐。

  二十七、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人事管理作业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八、维修

  28-1管理部门应会同维修负责部门,订立固定资产保养规定,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

  28-2定期保养及整修由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3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由使用部门发现须保养及整修时,应随时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4固定资产的保养及整修,因故须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修护时,按《采购管理作业办法》及《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8-5固定资产维修负责部门每月应定期研讨各项固定资产定期维修期间长短的恰当性以及异常维修事项发生原因与改善对策,将研计结果以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28-6管理部门应将每项固定资产的重大修护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登载于登记卡以备查找。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5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招商引资、民营经济、林业生产、奶牛生产、税费征收、乡镇规划建设、农村合作医疗、村村通工程、社会稳定、基层组织建设十项工作为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核各乡镇的工作政绩,为正确评价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真正形成以实绩排座次、凭贡献定奖惩、按发展论功过的良好机制,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单项考核

  对今年10项重点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奖惩,单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1、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执行中共宁津县委、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外经外贸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任务,完成进度以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为准。

  对招商引资的考核,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商引资考核统计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考核。招商引资总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2、民营经济

  对民营经济的考核,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主要考核:①重点项目(指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②工业园区新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额(指投入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③工业园区(包括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④新增规模企业(每新增一个规模企业抵顶一个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的项目)。

  考核时,各乡镇将重点项目、园区新增企业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列出清单,报县政绩考核办公室,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组织民经局、统计局、招商办、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办进行实地考核验收,主要查看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企业厂房、设备和帐簿。对新增设备的投入额,以票据为准(结合厂价咨询);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和新增旧设备进行评估作价。新增规模企业以县统计局登记备案为准。

  对老企业增上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按100%计;对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按130%计。

  民营经济总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3、林业生产

  (1)考核绿色通道工程(河道绿化)的投入额。绿色通道指七条主要公路(宁德路、宁吴路、宁东路、宁乐路、临南路、宁长官路、宁相路)绿化带的补植,其它县乡路、村村通公路两侧绿化带新增植树。

  (2)考核速生丰产林(30亩以上的速生片林、农田林网)的投入额。速生丰产林指农田内栽植的速生片林。

  对林业生产的考核,绿色通道工程按乡镇自然区域考核,速生丰产林按新增面积考核。乡镇将当年新增速生丰产林面积按村登记造册,报县政绩考核办公室,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考核时,采取实地丈量面积、宽度、行距和株距的办法进行。

  绿色通道工程(河道绿化)和速生丰产林按55株折1亩。计分面积=植树亩数—必须完成而未完成的亩数—死亡亩数×3,每亩按20xx元计投入额。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同时,对七条干线公路绿化带的补植实行减分考核,按千米段抽查,每空缺1%减1分。

  4、奶牛生产

  奶牛生产考核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和奶牛的投入额。

  对奶牛生产的考核,采取动态考核的办法。每季度乡镇将当年新增奶牛按村登记造册,报县政绩考核办公室,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考核验收。考核时,实地查看畜舍,清点实际存栏数量,存栏量以年终考核结果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入和奶牛的价格(每头奶牛按2万元计)计算总投入额,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1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5、税费征收

  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精神,农业税、引黄水费、“两工”以资代劳款按时上缴县财政的计100分。农业税每拖缴一天减1分;引黄水费每拖缴一天减1分;“两工”以资代劳款每拖缴一天减1分;因此而发生的案件每出现一起越级到县、市、省、进京上访的,分别减2分、4分、6分、10分。

  对税费工作的考核。农业税、引黄水费和“两工”以资代劳款上缴以县财政局登记为准;案件以农业局、局登记备案为准。

  6、乡镇规划建设

  乡镇规划建设重点考核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即“10片、7线、11点”和规划建设两个方面。

  (1)规划编制(60分)

  ①“10片”的规划(25分)。除宁津镇外,其他10个乡镇10月底前完成驻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计15分,完不成的不计分。完成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10分,年底完不成的不计分。

  ②“11点”的规划(5分)。11月底前每个乡镇完成1个小康示范村建设规划的计5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③“7线”的规划(30分)。7条干线公路指宁德路、宁吴路、宁东路、宁乐路、临南路、宁长官路、宁相路。10月底前每个乡镇完成公路两侧100米内(含穿膛村)规划的计30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以上三项规划均以规划图纸为准(必须是县级以上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规划)。

  (2)规划建设(40分)

  乡镇驻地和涉路建筑,须按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经正式设计并按图纸施工,工业厂房建设标准为轻钢屋面、墙体抹灰并按工业园标准粉刷涂料、现代造型,其它为二层以上楼房,符合上述要求的计40分。每发现一处无用地审批手续建筑的减2分,无设计方案审批手续的减2分,有手续不按设计施工建设的减2分,企业建传统厂房、其它建平房的减10分。

  7、农村合作医疗

  (1)资金筹集(70分)

  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办公室、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宁办发[20xx]36号)的通知精神,乡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数要达到农业人口总数的50%(宁津镇为80%),按照以上比例和规定标准(每人10元)筹资。筹资额按任务数和规定时限(截止9月10日18时)上缴县财政的计70分。筹资额未按任务数上缴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3分;筹资额未按规定时限上缴的,每拖缴一天(以县财政局收款单据为准)减1分。

  (2)资金管理(30分)

  乡镇合作医疗设专用帐户的计10分;有专人负责的计10分;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计10分。以上三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计分。

  8、村村通工程

  (1)路基加宽工程(50分)

  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长官镇、大柳镇、时集镇、刘营伍乡、张大庄乡于20xx年5月1日前完成路基加宽工程;宁津镇、柴胡店镇、杜集镇、相衙镇、大曹镇、保店镇于20xx年5月20日前完成路基加宽工程。按照以上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乡镇计50分。

  (2)桥涵管配套、养护管理、路容整理(50分)

  ①桥涵管配套。达到标准要求的计10分。每缺少一处配套工程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差)减1分。

  ②养护管理。达到标准要求的计10分。其中,建立养护管理机构、组建养护管理队伍计3分;落实养护资金计3分;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计1分;路政管理专人负责计2分;养护资料齐全计1分。养护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减1分;养护队伍不健全的减2分;养护资金按未到位资金比例减分;未制定养护办法或责任制不落实的减1分;路政管理无专人负责的减2分;养护资料不齐全的减1分。

  ③路容整理。达到标准要求的计30分。其中,路肩宽度计9分;路肩整容计3分;绿化平台计6分;边坡计6分;边沟计6分。不平整、不整齐、不整洁路段以累计长度减分,每200米(含200米以下)减1.5分。

  9、社会稳定

  对社会稳定工作实行减分制考核。年内无个体上访、集体上访、积案、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恶性的事件发生的得100分,有发生的按规定标准减分。

  (1)工作。每出现一起个体越级到县、市、省、进京上访的,分别减2分、5分、10分、20分;每出现一起集体越级(5人以上)到县、市、省、进京上访的,分别减5分、10分、20分、40分;每出现一起积案减10分。

  (2)。每发生一起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根据人数多少、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和事件性质减20—50分。

  (3)恶性的事件。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因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等原因而致人伤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减20—50分。

  对社会稳定工作的考核,个体上访、集体上访和积案以局登记备案为准;以政法委提供情况为准;恶性的事件以政法委、农业局提供情况为准。

  10、后进村整顿

  每治理整顿好一个无班子村得20分;每治理整顿好一个后进村得10分。后进村、无班子村以组织部已掌握名单为准。整顿结束后,乡镇申请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订。参加县委组织的农村干部培训班,每缺勤1人次减1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实行千分制,其中经济发展占700分,其它工作占300分。

  1、经济发展包括:①招商引资,②民营经济,③林业生产,④奶牛生产,⑤高效农业(指当年新增冬暖大棚10个以上的片、除粮、棉、油、林以外经济作物集中种植100亩以上的片和存栏肉牛100头以上,良种猪1000头以上,鸡1万只以上,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折算标准见附表)。按总投入额计分,总投入额第一名的乡镇计700分,根据第一名的投入额计算出每万元的分值,以此为标准,按照每个乡镇的投入额计算出各乡镇的得分。

  2、其它工作包括:①税费征收,②乡镇规划建设,③农村合作医疗,④村村通工程,⑤社会稳定,⑥基层组织建设,⑦统计工作。计分方法是先计算出税费征收、乡镇规划建设、农村合作医疗、村村通工程、社会稳定、基层组织建设6项内容的合计得分后,再按(300÷第一名6项得分合计数×每乡镇6项得分合计数)计算各乡镇折合分数。统计工作实行减分,按照宁津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20xx年民营经济发展计划》任务指标,完成统计任务的乡镇不减分,每有一项完不成统计任务的减5分。主要经济指标被市以上统计部门检查验收,每有一次不合格的减10分。

  3、加减分

  乡镇单项工作受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加10-20分,通报批评的减10-20分,以县委、县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4、“一票否决”

  对①招商引资、②、③计划生育、④农民负担、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招商引资以实际考核为准(完不成年初下达任务的一票否决);以局提供情况为准;计划生育以县计生局提供情况为准;农民负担以县农业局提供情况为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县政法委提供情况为准。

  按照综合考核得分和加减分情况,计算出各乡镇的最后得分,按得分多少排出乡镇的名次。每有一项“一票否决”,综合考核向后推两个位次。

  三、奖惩政策

  按照乡镇工作政绩考核的结果,设立荣誉奖、物质奖、职务升迁、岗位调整、末位轮岗五种奖惩办法。

  1、荣誉奖。综合考核前四名的乡镇授予“政绩工作考核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并颁发铜牌。第一名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记三等功。单项考核前三名的乡镇授予“××工作考核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并颁发铜牌。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定为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2、物质奖。综合考核前四名的乡镇发放奖金。第一名的乡镇党委书记3万元、乡镇长2万元;第二名的乡镇党委书记2万元、乡镇长1万元;第三名的乡镇党委书记1万元、乡镇长0.5万元;第四名的乡镇党委书记0.5万元、乡镇长0.3万元,同时各奖励一级工资。对综合考核后两名的乡镇实行罚款,倒数第一名的乡镇罚款2万元,倒数第二名的乡镇罚款1.5万元,罚金由县财政代扣。

  单项考核前一、二、三名的乡镇颁发奖金,具体数额另行规定,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的副职各奖励一级工资。乡镇获多个单项奖励的,奖金不重复发放,一年内奖励工资最多一级。对单项考核后两名的乡镇实行罚款,倒数第一名的乡镇罚款1.5万元,倒数第二名的乡镇罚款1万元,罚款不重复。罚金由县财政代扣。

  3、职务升迁。综合考核前四名的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优先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为县级干部人选,乡镇长优先提拔。

  4、岗位调整。在县直部门、乡镇干部调整时,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关于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规定,原则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级次”与单位“档次”对应调整。

  5、末位轮岗。对乡镇工作政绩考核最后一名,同时没有完成县委、县政府分配任务的乡镇党委书记,按照中共宁津县委《关于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第一年亮黄牌,连续两年处末位者,调出原乡镇,降职安排;最后一名乡镇的乡镇长一年内不予提拔。

  6、“一票否决”政策: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取消各种奖励资格。

  四、组织领导

  1、乡镇考核工作在县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牵头与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奖励工资、记功由县人事局办理;职务升迁、岗位调整、末位轮岗由县委组织部办理;物质奖惩由县财政局办理。以上工作由县政绩考核办公室督办。

  3、年终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经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最后,考核结果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公布。各责任单位按文件兑现各项政策。

  五、考核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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