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09 07:15:33 管理 我要投稿

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定1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不断增长,物业小区装修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进行小区装修时,规定和管理也同样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那么,针对物业小区装修该如何规范管理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范文。

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审批

  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进行装修都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统一审批后才能进行。业主进行装修时,应当提交装修申请,并附上装修公司的资质证明以及装修方案,经过物业公司的评估和审批后才能进行装修。如有在未经物业公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将会遭受处罚。

  2、施工控制

  所有施工单位均应在物业公司配合下,尽可能减少噪音、污染、安全隐患等不良影响。施工期间应使用环保材料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同时,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小区其它住户的正常生活和出行,必要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调度。

  3、施工责任

  如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按照规范进行装修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范重新施工。如施工单位致使小区住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将面临着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毁了小区公共物品,则应当立即赔偿。

  4、保洁管理

  施工结束后,装修的房子不得产生垃圾和污染,应当及时清理并保洁。对于在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染和损坏等情况,物业公司可以向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5、装修样板间

  为了更好地展示业主的装修成果,物业公司可以设置样板间或公共展示区。物业公司会对样板间进行精心的设计,为业主提供更好的装修灵感和参考。同时,样板间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乱加装修或私自拆装,以保证样板间的整体风格和装修效果。

  综上所述,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保护小区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所有的业主和装修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并将这些规定放入合同中,规定了遵守和违约的责任范围。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使得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小区的整体安全和和谐。

装修管理规定2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20xx年月起执行。

  卫生公约

  为了使盛世花苑小区有一个整洁、干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希望小区全体业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凡在本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要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卫生观念,视小区为家、共同家园、共同珍爱、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珍惜花草树木,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及杂物,严禁从阳台、窗户乱扔杂物,乱泼水和乱倒垃圾,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3、业主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占用公共场所。

  4、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的道路、庭院、草坪、绿化带、单元楼前后等墙地的清扫。

  5、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楼梯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场地进行保洁清扫,包括楼梯扶手、楼道玻璃、平台等。

  6、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要长期把垃圾堆放在走廊和楼梯间,应放入垃圾桶内,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及时清运。

  7、小区内业主最好不要饲养宠物,如饲养宠物请不要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大小便,不准污染小区环境卫生。

  8、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设备及墙壁不要乱涂乱画乱贴,违反者予以处罚,如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则责任由监护人(业主)承担。

  9、本公约于二0xx年月执行。

装修管理规定3

  一、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职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相关文件,制订本制度。

  二、此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加班认定原则及操作程序: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职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作业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二)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职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职工自愿提出加班,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1),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章,月底随考勤表汇总至处劳动人事科。

  (三)不认定加班的情形:

  1、如已发生加班情况,但在当月考勤中未见《加班申请单》的;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四)每位职工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付

  (一)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各部门首先在加班发生当月内安排补休,各部门负责人需填写《加班补休单》(见附件2),并与《加班申请单》一同在当月内报送到处劳动人事科。

  (二)如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加班费支付标准如下:

  (1)安排职工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对我单位职工的加班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受理职工提出的加班申请,判断是否属于加班范畴;并对职工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随每月考勤报至处劳动人事科。

  五、本制度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处劳动人事科。如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抵触部分,依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装修管理规定4

  一、 前言

  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保障业主的绿色环保居住环境,规范小区装修管理行为,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起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和租户在装修房屋时的行为,包括房屋内部的装饰、墙体乳胶漆刷涂、网格布、地板、卫生间和厨房地砖、门、窗等装饰施工行为。

  三、 装修管理的原则

  1.以人为本:在装修过程中要关注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施工安全。

  2. 文明施工:在装修过程中要保持工地的整洁和清洁,妥善处理垃圾和工程材料。

  3. 绿色环保: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秉持绿色环保的理念,选用环保材料和产品,减少化学物质对室内空气污染的影响。

  4. 安全施工:在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消防管理的法规和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有序。

  四、 装修必须知道的事项

  1. 开工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所有业主和租户在开始装修前,必须提交装修方案,包括施工时间、空气质量检测、安全措施、垃圾处理等内容。并交由物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装修施工。

  2. 施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施工时间必须在早上8时至晚上10时之间,不得在其它时间段施工;

  (2)施工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和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施工工序,不得越位施工,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4)遵守施工进度,不得拖延房屋的施工时间,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5)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垃圾分类处理,不得往小区内抛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3. 竣工验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竣工验收需要提交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2)所有施工现场垃圾处理完毕后,须由业主和物业经过确认之后方可验收。

  五、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

  1. 涂刷颜色过于鲜艳或太过夸张,装修材料选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将会被物业要求立即恢复原状并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

  2. 擅自加建,私拉乱接水、电、气线等,影响小区安全和电线隐患等行为,将会被物业通报社区,由社区督促整改。

  3. 施工噪音、灰尘,污染小区环境,或者由于施工工艺不当触碰到其他房屋造成业主损失等情况,将会被物业要求返工或赔偿,甚至终止装修行为。

  六、 总结

  本规定以“优质、高效、规范、安全、节能”为核心价值,增强小区装修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让业主在享受装修风情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体验小区的温馨和自在。我们期望本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为小区业主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

装修管理规定5

  房屋装修前,请您仔细阅读本装修指引及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

  一、 装修流程说明:

  1、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在物业公司办公室领取装修申请表、装修管理协议书及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如实填写;

  2、业主本人确定装修方案,选定装修施工单位,签署《装修管理协议书》;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业公司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办理完入伙手续的费用收据或入伙会签单复印件;

  (2)装修申请表和装修管理协议书(到物业公司领取,如实填写,并遵照执行);

  (3)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房屋装修施工平面图(包括建筑施工平面图和管线施工平面图);

  (5)业主及装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1张。

  4、物业公司装修负责人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审批装修方案,作出是否同意装修的决定。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装修负责人持《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到物业公司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装修管理费用见附表《装修收费项目表》);

  6、业主和装修负责人持装修缴费通知单回执和财务收据到物业公司办公室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

  7、《装修人员出入证》办理完后,即可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之条款。(《装修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8、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业公司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即可进入三个月后复验工作的'计时起点。

  9、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负责人会同业主凭押金缴纳收据和物业公司批示到物业公司财务室办理退领房屋装修押金手续。至此房屋装修工作全部完成。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单位:元/户

  项目户型 办证费 装修押金

  100平方以下 35元/证 1000

  100-150平方 35元/证 1500

  150平方以上 35元/证 20xx

  注明:

  办证费每证35元,其中包括30元装修出入证押金,5元工本费。

装修管理规定6

  为加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住户的生活秩序,使住户安居乐业,参照《京建法[1999]41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公司对房屋装修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均需遵守。

  一、装修审批

  1、房屋装修前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物业公司申报,并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装修管理协议书》经物业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应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并确定防火负责人。

  2、装修作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入楼宇进行装修。

  3、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公司复验,无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发生,物业公司退回全部押金;否则,要从押金中扣除赔偿费用,押金数值与赔偿数值存在差额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4、办公楼或商场的装修需申报消防局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二、装修检查范围

  1、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观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消防管线、供电、供暖线路、通讯线路、屋面的防水隔热层等。禁止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3、需将原门窗改换为其他门窗的,须经过审批。由物业公司按小区或整栋楼统一风格、统一色调、统一施工期限的原则协调安排。

  4、地面装修石材厚度不得超过10毫米;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

  5、不得任意刨凿顶板,禁止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6、严禁改变整个建筑的外观及造型,严禁改变外墙的颜色及窗的形式和颜色(禁止更换窗玻璃或在其上喷漆),封闭阳台允许在内侧安装防盗网,开放阳台不允许封闭,防盗网、防盗条安装必须按物业公司规定的规格及样式安装,房屋附属的铁栅栏、不锈钢栏杆等不准改动。

  7、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浴缸等,但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8、严禁改动燃气管道;若要改动燃气管道,须报燃气公司审批,并请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9、楼宇外墙、楼内公共走廊及墙面均属公共用地,严禁擅自占用,严禁在公共走廊等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遮蓬、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

  三、装修施工管理

  1、房屋装修施工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如确实需要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每天施工时间为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工程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因噪音对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活动。

  2、施工人员的行为:各业主/住户/装修单位须将物业公司发出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张贴于单元大门上。装修单位必须负责所属装修工人的行为,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理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严禁装修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应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物业公司办理留住手续;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现,则按《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送交当地派出所,工人在进入小区范围时必须佩带《装修出入证》。但物业公司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

  3、装修垃圾原则上自行清运,委托物业公司清运需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委托清运装修垃圾必须装袋后按物业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自行清运也必须装袋运输。原则上户内装修垃圾清运时间定为每日上午9:00-11:00,下14:00-16:00。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马路上),如经通告后有关单位业主/住户及装修承包商未能作出适当的清理安排,物业公司将自行雇用工人进行清理,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押金中支付,严禁高空抛物,因此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事件,由肇事者承担造成的全部责任。

  4、各施工单位应聘请有上岗证的电工、焊工,负责施工用电、电焊作业,装修施工用电,在装修申请表中填写清楚,并说明电器工具的品种、负荷、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工具须配开关箱,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开关箱电源线须采用橡皮电缆。

  5、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6、住户安装空调,应到物业公司申请,并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支架应使用没有锈蚀的架子;否则,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后果(如铁锈污染外墙面等)。

  7、装修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条例及物业公司关于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装修屋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

  8、装修人员必须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清洁,不得随意在楼道堆放装修材料,不得在楼道、电梯内乱涂乱画,一经发现,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四、违章装修处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人员应自觉接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装修管理规定7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xx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20xx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服务费):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物业工程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客服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保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物业部统一清理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 1条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⑾违反监理、验收第3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100-500元。

装修管理规定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开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平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展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到达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展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平安监视单位、建立监理单位、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平安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立工程建立报建管理方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立工程建立报建管理方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构造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平安进展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立单位按照工程建立质量平安监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平安监视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平安监视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立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立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以下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立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平安

  第十六条建立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根本建立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平安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构造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的平安。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领先修缮加固,到达居住和使用平安条件后,方可进展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标准。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立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展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平安。

  第二十一条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展质量和平安监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立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方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顿施工的处分,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顿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当。

  〔一〕未按照规定进展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展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视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顿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撤消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展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展施工的;

  〔四〕拒绝承受质量平安监视机构监视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平安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展房屋平安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构造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展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平安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装修管理规定9

  物业装修押金管理规定:报批手续

  1.申请装修前,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须认真了解房屋结构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

  2.业主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队向管理中心申报,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供装修图纸,逐项列出所需装修内容,对于不合格项目进行协商。物业公司与装修业主双方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并缴纳装修押金3000元。

  3.装修施工队装修前统一到物业公司办理入场作业手续。(具体见《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

  物业装修押金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要求

  1.装修施工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周六至周日9:30至12:0014:00至19:00

  节假日9:30至12:0014:00至19:00

  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否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只允许进行不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2.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按照业主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

  (1)拆除破坏房屋的墙、柱、梁、楼道等主体结构部件,剔凿地面和屋顶的水泥层。

  (2)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3)不适当增加楼面净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

  (4)随意改动上、下水管线、通风道、防盗系统、对讲系统线路、排烟道、电话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线等,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破坏或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6)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对于以上行为和其他不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者,除恢复原样外,业主及装修施工队还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为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楼顶、平台、外门、窗、阳台均不得改变其原有外形与颜色。空调应安装在指定的特别设计之处。如有违反,须恢复原样。

  4.严禁擅自改动、包封燃气管理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5.不得改变室内的采暖设施。如有改动,由此造成采暖不热、室内温度不够等问题,物业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防水,并经24小时封水试验无渗漏情况发生,由施工单位或装修业主赔偿其他受损住户的全部损失。

  7.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的.管理

  (1)砂子、石子等散性材料必须在小区外先用袋装好,否则门岗不予放行。

  (2)装修垃圾须及时入袋搬运,并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

  (3)装修垃圾严禁在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抛散装修垃圾,对违章堆放、抛散装修垃圾者,物业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清理。

  (4)装修垃圾在搬运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拖拉造成地面损坏磨花,不得损坏电梯等公用设施,否则将按责任给予处罚。

  8.如建筑材料的运输确须使用电梯,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允许后使用指定的电梯,并由物业公司指定人员开动,不得私自使用,并在使用中遵守《电梯管理使用规定》。

  9.施工队应加强消防工作,遵守消防规定,物业公司建议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并做好防火措施。(物业公司可提供租用灭火器服务)。

  10.装修时必须关闭户门,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公共环境。

  11.装修过程中若出现不可逆转的改动,业主须写出改动备忘录,并保证今后若因此引起自家及毗邻产生相关的损失由业主本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2.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人员负责整个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监督装修施工单位及业主是否按《装修管理合同》及《装修管理条例》进行装修。

  13.装修完毕,业主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物业公司指定专人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14.在装修期间,若需搬运任何物资出小区,请提前与管理中心联系,填写《放行条》经管理中心确认后,方可出行。

  15.如业主与装修施工队因装修问题产生争议,双方自行协调解决,管理中心无权处理双方的纠纷,也无权代其中一方对他方履行约束或追缴行为,且也不承担由双方的纠纷产生的任何后果。

  物业装修押金管理规定:费用计取

  1.装修垃圾清运费

  本园区装修垃圾清运费为_________元/户,用于支付清运业主装修垃圾时所发生的费用。

  2.装修管理费

  本园区装修管理费为_______元/天/户,用于支付在业主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对园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进行管理时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还包括装修人员的出入证工本费和专用服装磨损费。

  3.灭火器租金

  装修施工时,应注意防火。如没有灭火器,可向物业公司租赁,租金每日每个2元。

  4.装修保证金

  本园区装修保证金为________元/户,用于保证业主装修能够依据《装修管理条例》及《装修管理协议》的要求正确实施。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如无违约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凭收据在扣除装修管理费、灭火器租金后可取回剩余装修管理保证金。如有违约行为,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从装修管理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物业装修押金管理规定:违约处理

  1.对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的任何违约装修行为,物业公司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水停电的处罚。

  2.业主如因拆改户内公共设施设备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赔偿.

  3.因业主未尽管理义务需使施工队对户内公共设施进行拆改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4.因施工队未按照《装修管理协议》办理出入证需不能进入小区施工,造成误工等一切损失由业主与施工队自行承担。

  5.装修施工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外施工或在共同部位施工按违约处理。

  6.装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由施工单位自行善后处理。

  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

装修管理规定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 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 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 建立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擅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住宅装修的规定同时废止。

装修管理规定11

  花园小区业主装修管理规定

  在装修过程中,请业主遵守以下规定:

  1、如实填写装修内容: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2、装修进场前,应事先对厨房、厕所进行三天关水试验,经业主确认不漏水后,方可进场施工。

  3、每天允许施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9:00

  4、施工人员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

  5、不准改动承重墙、柱、梁、板等主体结构:不准改动公共墙及外墙;不准改动水、电、气管线走向,不准封闭阳台,不准做外置防盗网和搭建花架、户外晒衣架等。

  6、空调室外机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窗式空调只能安装在窗口下预留孔内。空调排水必须排入预留管道内。7、装修垃圾应装好集中送到指定的地点。搬运途中造成遗漏,影响清洁的,由搬运人员自行清扫。

  8、施工中要注意防火安全做好用电防范措施。

  9、施工中造成管道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

  10、隐蔽施工前必须检查内部水、电、气配件是否完好,否则今后水、电、气管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

  11、由于业主在装修时改动房屋结构造成房屋开裂等一切后果,由业主负责。

  12、天然气表应明装,不能暗装封闭。

  13、外墙砖不能损坏,如有损坏必须恢复原状。

  14、热水器的气体不能排入门油烟道,应单独排气,如需打孔,打孔前应先报物管同意后方可实施。

  15、严禁封闭给排水主管道,如因封闭造成的维修及损失由业主自行负责。

装修管理规定12

  为加强小区的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小区整洁有序,从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设部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开工前准备

  1、办理装修申报审批手续;

  2、装修单位向物管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住宅每户20xx元,非住宅每户5000元。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

  3、装修单位必须为进场施工人员办理《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并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

  二、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处审批,由管理处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自我现场监管,并接受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施工,文明施工。

  2、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3、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3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

  4、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外观、及外观颜色、承重结构等,不得随意在非承重墙上面开门、窗。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易燃易爆物品(如香蕉水、油漆等)必须单独隔离存放、避免高温及火源。

  7、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8、装修用电使用户内电表的,不得超过电表容量用电。自接电表计量的`要经管理处认可;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在施工现场地内吸烟、使用电炉和明火电器设备,预防火灾的发生。

  10、未经管理处同意,装修施工场地内不得住宿,也不得随意留宿临时人员,保证业主安全。

  11、各种装修材料不准堆放在物业公共部位,并不得在公共通道施工,影响通行。装修垃圾应采用袋装运往管理处指定位置堆放。搬出工具材料,必须向管理处申报,并附业主/用户或装修单位证明,按管理处规定位置进出。

  12、装修期间,物品运输按管理处指定电梯和时间运送,不得搭乘其他电梯,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13、严禁装修中利用户内排污和排水管道倾倒装修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如违反,除必须把管道疏通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罚款处理。

  14、施工人员进出,自觉出示《临时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三、装修完毕后,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装修验收合格后,业主入住三个月无明显质量问题,保证金按规定全部退还。在装修完工后的保质期内,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由装修户负责修理和赔偿。

  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装修管理规定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 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 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

  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 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家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装修者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 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 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 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 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当事人双方可对该文本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 家居装修工程当事人因家居装修活动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十四条 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实地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装修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 装修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完工后缴清应缴税款。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承接家居装修工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居民、装修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外装修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或者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的,责令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违章堆放、清运装修垃圾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装修时间限制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应报请有关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已作规定者外,本章所设行政处罚由区主管部门作出。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或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装修管理规定14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装修管理规定15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报批程序

  1、申报前应备齐以下资料

  房屋的产权证明,非业主需出具业主授权书;

  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队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属简单装饰装修,必须由业主出具装饰装修担保书后,可不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各立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2、提供的资料送达管理处审查后,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及施工资料交由管理处工程枝术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装饰装修。

  4、经审批同意后,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签定《装饰装修责任书》。

  5、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处缴纳;押金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处缴纳(装饰装修骏工并经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任何工程遗留问题,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6、管理处开出《装饰装修开工单》、《装饰装修责任牌》,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可进行施工。

  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业主或装饰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2、施工时间: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并按5元/天补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办公楼除外)。

  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队负责人应报告管理处和业主,由管理处和业主共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4、装修施工队如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管理处有权作出相当的处理,业主应给予支持。

  四、审批装修方案

  业主按装修申请要求提交齐全资料后,管理处将根据小区装修要求进行审批,并在收到装修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合规范或资料不全的,业主按要求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批。业主、装修施工单位签订《装修施工安全及责任承诺书》装修施工单位缴交有关装修费用后,管理处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意施工单位入场施工。

  五、装修管理

  所有在本小区施工的人员,须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业主领取《施工许可证》后,装修施工单位须向管理处提交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作为进场施工的证件,装修施工和施工过程必须遵守小区人员出入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第七条装修守则全部条款。

  六、装修守则

  业主的室内装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所有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图纸及说明完成;施工期间,房外必须张贴管理处发出的施工许可证,以便管理处人员检查;允许在窗户安装不锈钢防盗窗花,但必须安装在窗户内侧,不得封闭阳台及改变其使用功能;空调机的室外安装,必须提前申报客户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监督安装并按楼宇原设计的位置进行安装;排油烟管道出口应按原设计位置安装,不得随意伸出室外排放;不得设任何遮篷、铁笼、骨架天线或其他固定装置于小区外墙;除小区所提供的招牌灯箱位置外,其他位置未得到管理处的.同意不得设置标牌、招牌、灯箱等;所有装修不能影响建筑物外观,不得拆改单元大门和窗户。所有业主皆不得拆迁、更改或干扰小区外墙及公共地方之设施或改装任何排水及给水管道。地面装修基本完工后向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开通地漏,由该中心派人到现场负责解开封盖,并监督其完善地漏口。所有电器的安装都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规范,天花板内或入墙的电线,必须使用合规范的套管;若改动房间的间隔,不能影响房屋结构,并要符合小区楼板的荷载要求;未获客户服务中心的书面批准,不得挖槽、切割、砍凿结构楼面及与邻房共用的间墙;为了避免施工期间堵塞下水管,室内所有地漏交楼时已经全部疏通,你们在施工期间自行保护好自己所装物业的所有地漏,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必须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佩带于左前胸,凭证出入和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无证人员拒绝进入。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必须听从管理处安排的路线进入小区和运输材料,不得将大型材料从电梯运送,否则,管理处将处以每次200元的罚款,此罚款在业主装修押金中扣收。业主需对所聘请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本小区不允许施工工人在工场居住、煮食,如需居住必须向客户服务中心申请,施工人员除工作场所和所经通道外,不得在小区其它地方到处留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大小便,运载材料之货车应取道指定之货物起卸区工作;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废物等必须限制在房间内,不得阻塞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地方;砂、石、水泥、地砖,磁片等建筑材料必须按管理处指定的路线运送到各户室内,所有装修余泥、垃圾等废料杂物必须用完好尼龙袋装运,不得散落公共通道,运到指定收集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不得将混凝土、沙石、瓦砾、油漆等杂物倒入公共区域或下水管道,如施工造成管道堵塞,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及疏通;装修过程不得占用公共通道,阻挡消防设施设备;非火灾不得动用消防设施设备;业主/住户在施工期内应对房内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需做好防火措施,每户必须保证至少配备1个手提灭火筒;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抽烟及动用明火;当天施工结束前,施工人员应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场。所有发生噪音、震动或难闻气味的工程、材料的运送或废物的运出,必须按管理处安排的时间进行,不得扰及小区其他业主;施工时须尽量提供足够防御措施以减少装修期间内引致之尘埃及噪音,避免扰及其它业主。装修期间,各住户应负责恢复因渗漏造成各自相对应楼下住户损失,应负责赔偿。如发现装修未依审批图纸施工或未能符合小区规定及存在消防隐患等,管理处将发出《整改通知》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进行停工整改;装修施工造成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任何损坏,不论意外与否,修理的费用将由业主/住户负责支付或从装修按金中扣除;施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时,管理处有权采取暂扣或收缴施工出入证,没收施工工具,扣罚装修按金等手段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格,或采取停电措施。

  七、竣工验收

  1.业主装修完毕后,填写《竣工验收表》

  2.业主交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管理处派出代表汇合业主、施工单位进行三方参与的竣工验收,并分别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3.业主认可装修施工质量;

  4.管理处认可装修符合小区装修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装修工程,业主/住户需负责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

  5.竣工验收后,予以办理撤场手续,退还出入证按金,3月内如无任何工程隐患,退还装修按金。

【装修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09-06

物业对装修的管理规定03-09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精)09-06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03-02

物业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2-19

物业对装修的管理规定(精品)05-07

小区物业装修管理规定06-27

物业房屋装修管理规定05-07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优选)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