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4 14:26:08 管理 我要投稿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例会制度

  1、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参加人员有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施工处分管安全领导、专职安全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2、各基层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有相应人员参加。

  3、各基层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每月召开1-2次安全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增加会议次数。

  4、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⑴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会议精神。

  ⑵分析、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计划。

  ⑶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⑷研究施工生产中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⑸对开展的各类安全竞赛活动和安全创优活动进行部署、实施、总结和表彰。

  ⑹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安全活动制度

  1、总公司不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学习。

  2、安全活动日的内容主要是组织驾驶员接受法制、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驾驶作风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常识等方面教育。

  3、安全活动日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交通安全报刊学习、安全知识竞赛、驾驶技术交流、安全好人好事讲演、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事故案例分析等。

  4、驾驶员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集中复训、考试。

  5、各项目部可参照上述各条内容针对施工生产任务的特点,组织工班进行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是指揭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

  2、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查措施、查设备、查教育、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查伤亡事故的处理及安全管理台帐等。

  3、总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每月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进行一次抽查。各公司、厂(含合资企业、“三产”)每月对所属处、经理部、车间进行一次大检查;施工生产班组每周一次大检查。各公司、厂专职安全监察员对所属单位坚持重点检查,下属安全检察员做到每日巡回检查。

  4、总公司和各公司、厂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安全、劳资、机料、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处、经理部、车间安全检查除参照上述有关人员参加外,亦可请工程技术人员、技师、老工人参加。

  5、每次安全检查,必须拟订计划、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日期;检查时认真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采取边查边改的方法。对重大隐患必须写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定人、定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项目,应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报上级处理。

  6、安全检查必须对照江苏省交通厅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遂项评分考核,安全检查情况(含整改)应记录在各级安全台帐内,以备复查。

  7、班组安全检查是推动工班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重要方法。其目的在于了解安全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状况(设备、工具、附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险,以利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8、生产班组在每天的班前和班后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周六的安全活动日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

  9、班组安全检查的形式可分为自查和互查和专项检查。自查由每个作业工人进行,互查为班内工人或班与班之间相互检查;专项检查为用电、机具、脚手架、防火、防冻防滑、防爆炸、防暑降温、防台风、防坠落、防落水、防物体打击等。

  10、班组组织检查应由班长带头。安全员、工会组长、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老工人参加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的问题应列项目,做到“三定四不推”落实整改措施(“三定”是指定人、定限期、定措施;“四不推”是指凡单位(部门)能解决的,班组不得推给经理部(车间、处),经理部(车间、处)不得推给公司、公司不得推给总公司、总公司不得推给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水平。

  2、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等。

  3、安全教育分为干部安全教育、新职工入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四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工种变更(调岗)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七类。

  4、安全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如采用讲座、讨论、答题、智力竞赛、培训班等形式。

  5、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我单位三级教育是指:入公司(厂)安全教育,处、车间、项目部、工地安全教育,班组岗位教育。公司(厂)级教育由公司(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安全部门实施,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和规章制度,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机械、电气的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处(车间、项目经理部、工地)安全教育由处(车间、项目经理部、工地)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可采用直接上课、谈话、实地参观等形式进行,主要内容是本处(车间、项目经理部、工地)的施工生产简况、设备情况、人员构成,安全生产组织形式,危险区域,有害有毒作业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先进事例,典型事故分析等。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是指新职工上岗开始工作之前,由班组长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毒源,危险机具件、危险物品的控制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6、对国家规定的电工作业、起重机械操作、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船驾驶、登高架设、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操作。

  7、新添置或启封的机电设备(包括引进的机具设备)和新工艺、新技术在使用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考核。

  8、凡离开原生产岗位(包括病、伤、产假)一个月以上者,在复工时必须由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离开六个月内者处(车间、项目经理部、工地)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离开六个月以上者,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9、调换或变更工种的职工在上岗工作前,必须由接受岗位工班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确保职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10、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应贯穿于施工、生产活动中。采用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座谈会、安全活动日、事故现场分析会、安全电影(录象、宣传画)、广播、黑板报、企业小报等多种方法,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知、文件,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总结布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1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职工必须分别进行口试、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将成绩记入台帐。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并必须重新进行教育。

  12、新职工入厂前的安全教育一般不得少于24课时,就业前已经安全教育的,亦不得少于8课时;转岗、复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一般职工的安全教育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课时,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与实际操作示范相结合。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使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此制订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奖罚制度。

一、奖励: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项目部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具体根据业绩,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方案,项目经理批准)。

  1、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

  2、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事故中抢救有功的;

  3、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作业,对维护安全纪律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作出贡献的;

  4、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中取得优良成绩的具体组织落实、布置的有关人员;

  6、对创市级“文明工地”、“标化工地”、“标化样板工地”进行具体组织落实、设置、布置的有关人员。

  二、处罚:

  1、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好安全帽,若不按规定配戴,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人罚款50~100元。工人每人罚款20~50元;

  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配戴好安全带的,每人罚款50元;

  3、特殊作业人员从事特殊作业的或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包括施工机械)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4、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好救生衣的,每人罚款50元;

  5、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将按火灾造成的损失的50%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违章操作施工机械造成事故,将根据事故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施工现场因用电设施安装问题造成事故,将追究现场电工的责任;

  8、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将按事故责任轻重进行处罚,所有经济责任由项目部承担,并对项目部及个人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对上级部门安全检查达不到标准的,按罚等级进行对等处罚,不合格的加倍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规定,从事以下工作的人员为特种作业工作人员;

  ⑴登高架设作业即竹木、钢管脚手架搭设人员,简称架子工,泛指外场木工;

  ⑵电工作业即内外线电工、维修和值班电工;

  ⑶电焊气割作业即电焊、气割工、碰焊工;

  ⑷起重作业(含起重机械作业和电梯)起重指挥和挂勾工及起重机械操作手;

  ⑸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即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叉车、装载机、机动小翻斗车和土石方、路基、路面工程机械等驾驶操作手;

  ⑹潜水作业即潜水员、潜水信号员;

  ⑺爆破作业即爆破员、炸药储运、装填、打眼等人员;

  ⑻机动车船驾驶作业工程车船驾驶及轮机作业即驾驶员和轮机员;

  ⑼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⑽压力容器操作;

  ⑾制冷作业。

  其中第⑻种由当地公安局车管所和港监单位负责考试发证年审,其余10种由劳动部门各考核委员会考试,并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含初中),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时间1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操作载明的工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单位统一保管,以防遗失。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复培,复培期限为2年一次,复培内容为复试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体格检查等。复培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继续在原工种作业。

  5、复培由上级有关考核部门负责实施,复培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培,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6、脱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7、职工凋离本工种岗位或调往外单位及退休退职时,须收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调往外单位时,还须交付全部培训费。

  8、各单位应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章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如因无证操作或持无效证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特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为保证特种机械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特种机械的特殊性能和用途,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①各种类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②各类工程船舶:抓扬式挖泥船、吸扬式挖泥船、拖轮、泥驳、起重打捞船及附属船舶。③各类工程车辆;④锅炉及压力容器等。

  3、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验、报废与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镇江市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4、各级单位和部门应加强对特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总公司由机务部门负责特种机械设备具体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监察和监督工作,各公司(厂)、各工程处(车间)应确定相应部门负责特种机械的管理工作。

  5、在选购特种机械设备前,应有专门小组进行论证,根据施工需要,选购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安全规定的特种机械设备。生产厂必须持特种机械的'生产许可证。必要时,还需对生产厂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工艺管理制度进行考察,对产品主要安全部件和受力构件的材料进行抽查检验。

  6、对新购进的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按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资料核对;随机附件资料、产品合格证必须完整无缺;验收人员必须签字。

  7、特种机械必须有各类制动器,超负荷限制器,防倾覆行程限位和缓冲器、防碰撞和防爆炸装置,各种指示仪表、声光信号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8、特种机械的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附有经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

  9、特种机械的安装必须选择持有效证照的专业安装施工队伍和厂家承担。

  10、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按照随机出厂的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必须符合施工和验收规范。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安装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车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证(起重机械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车辆发给“汽车年检合格证”、船舶发给“航行有效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发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等)

  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负责。凡因安装质量不符要求而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11、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在交付使用前,应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试车。试车小组应包括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人和安全部门人员。试车前应制定试车大纲并按照试车大纲项目和程序进行试车。试车时应指定专人指挥。

  试车的机械设备应有该类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证”的操作工人负责操作,无证人员或持有的安全操作已过期,不准上岗操作。

  12、经试车合格并报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由有关发证机关发给“特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13、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机械时,“安全操作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安全操作证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14、操作特种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该类型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执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中关于“八交”、“五不接”、“五不开”、“班前两件事”、“班中两件事”、“班后五不走”、“四懂三会”的规定,操作中严格注视各种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发现异常和异响立即关机,消除故障后才继续开机。

  15、特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登记证”应按期进行复检。

  特种机械设备检验期限规定:

  起重机械2年

  工程船舶大修2年、中修1.5年、小修1年

  车辆1年

  锅炉、压力容器1年(船用锅炉压力容器按照船舶检验期)

  老龄船舶、车辆和起重机械等可视其具体技术状况适当缩短检验期。

  16、特种机械设备操作工必须年满18周岁,并经体验合格;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⑴视力(包括矫下视力)在0.7以下或视盲;

  ⑵听力障碍;

  ⑶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包括癫痫);

  ⑷明显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⑸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

  ⑹动脉硬化;

  ⑺心脏病。

  17、特种机械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保管。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⑴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如图纸、合格证书、安装和作用说明书等资料;

  ⑵设备的大、中修记录的有关技术资料;

  ⑶设备交付使用前技术性能检查试验和定期检查记录,重要技术性能改变记录;

  ⑷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⑸设备所属变动情况;

  ⑹设备价值折旧情况;

  ⑺使用台班记录。

  18、特种机械设备的报废规定和封存管理按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废的特种机械设备严禁转让。

  19、特种机械设备的维修等级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保养。大、中修周期根据运转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按不同类型的规定修理周期和设备实际技术情况制定修理计划,按照修理计划进行修理。修理计划由各公司(厂)机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总公司机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20、对特种机械设备实施强制保养,暂闲置不用的应封存保养,长期封存的应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21、特种设备的大、中修应送有权部门认可的修理厂修理。修好后要组织专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报有权部门检验,签发合格证书。

  22、本办法如与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相抵触,以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

  一、伤亡控制指标

  1、绝对制止有死亡现象,既不允许发生人身伤亡。

  2、轻伤控制在3%以内。

  3、重伤控制在1‰以内。

  二、安全目标管理,实现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开工前必须先建立完整、全面、管理力度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一起对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线施工项目以项目经理为首安全员、技术员、工长、质检员、班长、生产工人组成树枝状的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使安全生产责任真实落实到个人,技术员同项目经理要认真组织编写,施工组给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切实落实。

  对该项目的`年度安全生产及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定目标,在管理过程中,努力完成目标,使安全生产有目的、有依据、有控制方向,项目与企业签订安全经济承包合同。保证目标的实现。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段部安全生产的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分公司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逻检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检查。

  2、进行日常性检查,经常普遍性的检查,企业每年至少检查4-6次,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进行检查,国外还有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还有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违章作业和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杜绝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产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要结构气候特点,开展防洪、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中毒等“五防”检查。安全检查要贯彻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查、边改,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复查制度。整改计划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经常性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实际,重新制定了。

  一、目标

  1、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

  2、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3、不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xx元。

  4、争创市、县优良工程。

  二、管理计划

  1、年度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十多万元。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

  3、安全检查:段部每季度检查12次,站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时总结各站组工地检查情况,总结各站组工地安全生产动态,及排除安全隐患。

  4、安全生产例会每季1-2次,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找差距,指出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向安全先进工地参观学习,以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5、每个工地各站组建立安全工作台帐。

  6、年终: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项目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项目安全管理要责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完善的项目安全”的保证体系。

  3、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4、本办法适用于工地各项目经理部。

  二、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项目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应设立负责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经理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械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并协助搞好机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二)100人以上的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一名,特殊情况下,可设二名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安全员证>后方可上岗。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时,须报安全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员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

  (四)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a、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5、领导本项目安全小组和负责检查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坚持每月对本项目生产进行一次检查,主持召开项目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6、督促、检查副经理、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技术、资金、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

  7、加强对本项目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8、推进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项目经理是项目范围内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对职工正常的生活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组织职工法制教育,把预防在先工作做好、做细,负责处理案件、事件调解纠纷。

  b、项目副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第二责任。

  2、协助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有关生产规章制度。

  3、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4、协助经理组织本项目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等,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限期整改。

  5、主持和参加项目生产调度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6、加强对职工遵守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做好本项目职工劳逸结合和女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

  8、本项目发生人身、机械、火灾等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及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预防措施。

  9、参加项目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督促、检查项目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在经理外出期间,承担和行驶经理的安全职责,努力实现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c、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监督并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技术职能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参加项目安全生产办公会,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d、项目工会负责人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综合治理责任。

  2、督促并协助行政领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把劳动保护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方针,组织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令、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

  4、参加本项目发生的人身、机械、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伤亡事故的措施,认真做好群众监督工作。

  5、监督项目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女工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竞赛活动。

  6、参加本项目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与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e、项目施工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从技术上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主持项目安全技术业务会,组织技术人员学习贯彻各种安全法规、制度和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项目单项工巢全措施。

  3、向项目职工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同时进行安全交底,讲解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督促并指导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对施工生产中违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纠正。

  5、协助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f、项目安全技术人员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璺、制度等,推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

  3、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上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协助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搞好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到特殊工种工人100%持证上岗。

  4、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制作,宣传工作,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会议。

  5、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向经理等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

  g、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对作业队、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认真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作业队、班组工人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2、组织好每天的安全生产班前讲话,作业中检查、班后小结及换班交接工作,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3、全面了解掌握作业队、班组人员的思想动态,经常对作业队、班组进行遵章守纪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教育职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对新上岗的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4、对本作业队、班组发生的各类事故,要详细记录,立即上报,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并组织作业队、班组人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不得隐瞒事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制备、现场存在明显事故隐患,并随时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报告。

  6、组织好作业队、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认真做好各类安全活动记录,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找出教训,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生产经常处于安全状态。

  7、及时表扬作业队、班组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将安全生产情况填入原始记录,做为工人考核、评比、定级、升级、竞赛评奖的条件之一。

  三、安全检查

  (一)项目经理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或党小组负责人亲自牵头,组织项目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进行。并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和重点检查。

  (二)项目安全检查要有重点。特别要做好易发“商空坠落”、“机械伤害”、“淹弱”、“触电”、“火灾”等事故场所的检查,边查边改,同时各项目根据各自承担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项目安全检查表,做到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标准化。

  (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有关部门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四、安全纪律

  (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项目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上岗作业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酒后作业和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动火。

  (二)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三)按照作业要求正醛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中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穿好救生衣;高处和交叉作业时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穿硬底鞋、施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不得穿裙装上班作业。

  (四)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随意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双导染、悬梯和吊唁钩、铲斗,不得私自操作电动开关和私接乱接电源线,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非机械操作工严禁拨弄或开动机械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打闹玩耍,不得将家属、小孩或无关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五)非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爆破警戒区、钢筋(钢索)张拉区、吊装作业区、龙门架拼装或拆除区。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装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拆除随意挪动。

  五、班组安全管理

  (一)班组是项目一切生产活动的主体,项目经理必须重视班组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优秀班组和合格安全班组的建设。

  (二)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公司和项目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各班组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班组职工基本行为规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制度,常用工具设备维修检查制度,并制订水上和高处作业须知,吊装拆除作业、安全用电、防火灭火须等班组安全制度。

  (三)班组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搞好本班组安全工作,班组要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例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本工种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分析事故安全和事故隐患,提出预防增强和提高本班组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群体保护能力。

  (四)每天上班前,班组长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要交清当天作业的内容、人员分工、危险因素存在的工序和相应的预防措施;作业前要对施工机具、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班中要求进行安全巡检,班后要小结,轮班作业换班时应向下一班安全交底,对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隐患要随时指出、纠正。

  (五)班组在作业过程中,组员要互相关心、互相督促,做到“不伤害”;对班组内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工具要认真维修保养,确保安全有效。班组在一个分项工程任务完成后,应将剩余的钢筋、木料、水泥等运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分类堆放,不得堵塞通道、交通路口,不得把建筑垃圾扔在安全网内。作业场所积聚的油迹、水迹、粉尘要清扫干净,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

  (一)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经现或有关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用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项目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公路主管部门,发生死亡重死亡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地方安全部门、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员情况,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三)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作出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总公司具体规定处理。

  七、安全奖罚

  (一)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具备条件的确优秀安全生产班组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优秀安全班组和个人的条件如下:

  1、圆满完成本项目下达的各种生产任务,符合第六点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班组和作业队。

  2、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不突破2人次,年度内未发生过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实现了“安全年”的作业队或班组。

  3、能模范的执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熟悉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努力完成本职生产任务,连续两年未发生过个人责任事故的个人。

  4、能积极参加上级和本项目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能对本项目、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治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能坚持原则,敢于制止“三违”现象,在排除事故隐患,使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项目自定。

  (三)在项目施工中,因“三违”而导致轻伤、重伤、死亡、重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对项目和责任者的处罚和行政处分按总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项目发生机械事故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按总公司<机械设备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件行为的职工,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干部违加倍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滑鞋者。

  2、穿拖鞋、高跟鞋、裙装或赤脚、赤膊上班作业者;机床作业不戴手套,不戴防护镜者。

  3、在油库、料库库房内,乙炔发生器室,木工棚内吸烟、动火者。

  4、在高处、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追拉推打开玩笑者。

  5、施工机械、车辆超座载人以及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驾驶证>驾驶他人施工机械、车辆者。

  6、有意损坏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标志、交通标志、通航信号、消防器材者。

  7、不听安全人员劝告或故意辱骂、动手阻挠安全人员正常工作者。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4

  建设工程劳动人数众多,规模巨大,且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可证管理规定》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涉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制度有: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7.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等;

  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有: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

  1、每项建筑、检修工程都必须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中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各级有关管理人员向工人讲清安全操作方法和注意的安全事项。

  2、外单位来厂施工,由相应的`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和现场安全交底,并负责检查督促实施。

  3、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装置、排水系统、材料堆放和仓库工棚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

  4、施工现场临时架设的电线与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和悬吊高度,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符合本地电业部门的规定。

  5、施工现场应有临时安全、交通标志。如危险区域白天应设警戒线、悬挂“危险”、“禁止通行”等标志,夜间应加挂红灯。

  6、进入地道、管道、洞室等空气不流通的场所施工,必须先采取防窒息的措施(如通风、通气等)。

  7、高空作业所用的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的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8、工程施工前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传达、学习。施工结束拆除脚手架、检修平台等也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9、施工拆除的模板、废料,更换下来的工件,无论大、小、轻、重都禁止向下抛掷,要用起重机械,绳索等工具下放,并及时清除出现场。

  10、因施工拆除或损坏了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标志必须及时恢复。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6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2.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4.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员间距离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5.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它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混凝土支撑粱底板上沾粘物必须及时清除。

  6.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7.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8.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9.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10.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1.配合挖土机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2.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定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3.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m高护栏并进行围挡,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楼梯。

  14.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15.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辅设厚钢板,或浇筑混凝土加固。

  16.在开挖杯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结构。

  17.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

  18.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19.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20.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引起支撑破坏或拉损。

  21.开挖土方必须有挖土令。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7

  1、必须保证有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2、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各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与被交底人签字。

  4、建立并执行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5、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工程设施完善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8

  1、本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控制点

  根据贵工程特点及现场情况,以下部位和事项为安全控制重点。

  ⑴易燃物品储藏处的安全控制;

  ⑵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⑶木制品场所的防火控制;

  ⑷油漆、电焊作业的防火防范控制。

  ⑸单块较大面积玻璃的运输及安装。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⑴进入工地的工人,首先是强化思想教育。本公司拟赴贵方的人员,保证是高素质的,他们已习惯于接受入场安全培训,同样习惯于办理各类必须的签证手续,我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实现了建卡备查。

  ⑵专业工种施工人员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⑷认真执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如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不吊等安全纪律与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⑸各特种作业人员都按要求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不超期,名册齐全,真实无误。

  ⑹安全检查记录齐全,隐患部位的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

  ⑺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并做好上岗记录。施工人员具有防护衣帽等设施。

  ⑻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各类施工人员,戴胸卡、戴安全帽、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⑼组织防火领导小组,分施工层、分工种各负其职。

  ⑽组建义务消防队,群防群治。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9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xx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发布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xx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xx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xx]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xx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xx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0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公司安全岗位责任制。

  2、本工程项目经理兼安全生产负责人,下设施工员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督促现场安全施工,防患于未然。

  3、健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三宝'利用及'四口'防护落实到操作者的心中,项目经理的'各项决策、工程施工方案的选择等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4、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治安、防火、防爆制度等。

  5、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定期抽查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解决,事后定期检查。

  6、塔吊安装完成后,必须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7、现场临电系统按三相五线制,3级漏电保护系统配置,在装修阶段,室内施工照明采用36v安全电压供电。

  8、施工现场有从事明火操作的人员,必须事先向安全员开动火证,提出用火申请,安全员要对该项操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佩戴好安全帽。

  10、从事各项施工的操作人员一律遵守本岗位安全职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电梯井的首层顶板处,设一道安全网,然后每隔四层设一道,每层电梯井口设置防护栏。

  12、做好周一教育,周六检查工作及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1

  1、路基路面的排水技术

  水是影响路基稳定性和强度的重要因素,路基病害多由水侵蚀造成,在路基施工作业中,要重视施工排水,减少不必要损失。路基地面排水设施一般采用截水沟、急流槽、边沟、跌水及地表排水管,使用浆砌片石对排水沟渠进行加固,使用混凝土制成的预制板块。路基地下排水一般采用盲沟、渗井、暗沟以及渗沟等,主要通过渗透力式排水,如水流量较大,可在渗沟加上渗水管。

  2、道路桥梁施工的钢筋与混凝土

  作为道路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基础部分,钢筋工程在施工中多采用连接技术与预应力技术,而混凝土工程在施工中也应用了混凝土技术,为这两部分施工提供了技术的支持。在工程的实际施工中,连接技术的实施应用的是冷轧带肋的螺纹钢筋,以及对钢绞线以及高强度钢丝等的应用。在道路桥梁工程建设中,除了采用预应力技术工艺,还使用了锚夹具等设备辅助施工,为道路桥梁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3、道路桥梁施工的预应力技术

  在道路桥梁的施工过程中,预应力技术可以增加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抗渗性能和抗拉能力。在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中,预应力技术的.应用可以减小结构界面尺寸和结构自重,防止混凝土出现开裂、减小挠度,从而提高工程质量。低松弛的钢绞线被广泛应用于道路桥梁施工中,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预应力施工材料,具有高效益、高实用性和高灵活性等优点,可以满足道路桥梁结构的美学标准。在预应力技术施工的预埋阶段,应准确地进行曲线定位,曲线形状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在张拉和灌浆的施工阶段,应该严格控制张拉应力,将伸长值变化限制在设计规范的范围之内,要保证灌浆计量的准确性,孔道浆体应该饱满;在进行钢筋绑扎时,不能猛放或者猛扎,以防止刺破预应力筋外皮;对施工操作水量要严格控制,全面控制施工过程,施工完毕后进行质量检验。

  4、钻孔灌注桩施工技术

  在道路桥梁的施工过程中,钻孔灌注桩的施工技术工艺较复杂,因而较难控制质量,在施工前应做好的充分准备,为确保施工质量,严格规范施工操作的顺序。钻孔灌注桩技术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核工程设计、编制施工方案、检验和校正测量仪器、施工现场的排水和便道设置、调试安装施工设备、检验和取样施工材料。在灌注操作的过程中应注意集中拌合,使砼不会出现离析现象,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使用钢导管前应该测验水密承压和接头抗拉。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2

  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 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 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 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 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 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 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 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 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要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 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 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

  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

  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5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3、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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