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班组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6 18:43:4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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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班组管理办法

生产班组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班组管理办法2

  按照公司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实际,在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专业管理要求,负责对专业台账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班组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台帐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各班组应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台账填写工作。

  1、专业要求

  节能活动

  运行班、汽机本体班、汽机阀门班、炉本体班、磨煤机班、热工一班、煤管班、煤油班每月至少活动二次(上、下半月各一次)

  技术培训

  现场提问及技术问答:不少于50%人参加。

  事故预想:每专业每转班不少于1次/3人。

  岗位分析:每班每月不少于一篇。

  现场提问、技术问答两种培训形式参与率必须100%

  安全活动

  运行班每10天一次,检修班每周一次。

  活动内容要结合安全工作要点,联系实际,有针对性。

  政治学习

  运行班每月学习不少于二次,检修班不少于三次。

  内容符合主管部门下达的'

  工会活动记录

  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主要内容:听取班组长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原则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反映班组职工福利、生活等问题;贯彻落实公司(厂)职代会的有关决议。

  生产(工作)日志

  月度、每周工作有计划,月度工作有总结。

  每日工作安排记录具体,内容能反映当日班组成员出勤、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参加工作人员;

  2、通用要求

  各类台帐应能反映专业特点,做到求真务实。

  节能、安全、政治学习、工会活动时间原则上以公司一周安排为准;每次活动至少有3人发言。

  检修班组的活动记录(含生产日志)填写,正常情况下应于当日完毕,特殊情况可于活动日次日下班前完成;运行班组活动记录(含事故预想)填写,应在活动日后48小时内完成;运行及检修技术问答、岗位分析记录应在当月内完成。

  各类台账栏目填写应清楚、完整;标题完整,记录内容与标题吻合,并符合专业管理要求;语言表达准确。

  填写时,发言人姓名顶格书写,发言内容沿发言人姓名后续写,不同发言人之间空一行。

  部门领导应及时审批有关记录,签署审查意见。

  3、检查考核

  因组织、协调不到位,使班组电子台帐出现差错而未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纠正、考核时,每次扣企业管理部门200元。并于次月10日前将检查考核意见报企业管理部门,未上报或检查考核不认真者,每次扣相关职能部门200元。

  班组直接管理部门应做好各类台帐的督促检查,否则,在班组台帐因不符合有关要求被考核时,按绩效考核办法;台账审批不及时,每发现一处扣80元;对审批过的台账,如发现不符合要求而又无审批意见的,每发现一处扣40元。

  台账格式不符合要求、栏目填写不全,每发现一处扣40元。

  活动标题不完整每处扣80元,记录内容与标题或栏目不吻合每处扣120元。

  记录内容达不到300字以上每次扣40元;严重抄袭有关文件、报刊及学习材料每次扣160元。

  发言人每差一人次扣40元,活动次数每差一次扣200元。

生产班组管理办法3

  1、目的

  为加强班组建设,使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努力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特制定班组各项记录管理规定。

  2、范围

  车间各生产班组、机电班组。

  3、职责

  1车间记录员负责各部门相关活动记录表格的编制、审定,负责车间记录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和管理。

  4主要记录类型及内容

  1、公共部分:班前会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技术培训、班组民主生活会、各项政治活动记录、劳保服利领取记录等十三本记录。

  2、主要记录内容

  1、班前会记录(班前会安全记录):当天班前、班后会内容(包括工作安排、安全事项交待、事故预想、危险源预控与分析、当日工作完成情况总结)

  2、安全例会记录: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记录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情况、安全简报的主要事件和措施,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分析所发生的异常、障碍、事故、未遂和违规现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活动,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等情况。

  3、技术培训记录:根据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定》及部门培训规定要求以及公司、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班的'技术状况,制定班组年度培训计划,并分解到月度。按月度计划组织本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在现场岗位抽考中,主考人要对被考人所答的问题进行严格评价,促使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4、交接班记录:根据《交接班管理制度规定》要求,交接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准备,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进行逐点逐项交接,做到件件事情有交待,将交接内容和存在问题认真记入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中。

  5、维护检修记录:根据《公司检修管理规定》要求,设备运行和检修中凡有修试、异常、调整、换型、改造等均必须及时记录。主要记录检修的项目内容和检修过程中更换的零部件以及修后试转或试验的数据记录。

  6、班组民主生活会记录:班组民主生活会,是班务公开的一种体现,也是为搞好班组管理而献计献策的有效途径。要求,在进行工作总结时不仅要梳理每月的工作过程,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尤其是要认真总结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同时,在民主生活会上,也要鼓励员工对个人的工作进行反思、总结,把班组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也说出来,对班组的管理工作献计献策,激发员工抓好班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班组各项记录要求

  1、记录的时间与内容要一致,确保准确性。

  2、记录内容原则按时间顺序记录。

  3、记录内容必须保证连续完整,特别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必须做完整记录。例如在设备出现问题后检修人员是否及时到现场,处理情况如何,特别是交接班时设备的状态应做好记录。

  4、所有记录,要求文字工整,数字清晰,表达简明准确真实。不得有涂改,并要保证记录本的整洁干净。

  5、各记录主管部门应确认相关记录的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2个月。

  三、检查与考核

  1、班组记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记录是否完善、规范,纳入班组绩效工资考核条件之一。

  2、班组记录必须完善,若有缺漏或不合乎规范的,被本部门负责人检查发现的,由部门对班组考核;被车间考核部门检查发现的,由车间按矿各项记录管理考核制度对部门进行考核。

  3、车间记录员每周对班组各项记录统一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各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时对记录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目要及时要求整改。车间领导每月对各项记录进行抽查。

  4、各项记录考核要与绩效工资挂钩,记录考核分要占到不少于绩效工资的30%考核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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