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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1
1餐厨废油的来源、性状及危害
这里所说的餐厨废油是指经烹调后废弃食用油脂的混合物,主要是饭店、家庭及食物加工点煎炸食物后的剩油或从抽、排油烟机中回收的废油。这类油脂较使用前颜色深、粘度大、酸值、过氧化值升高,酸败程度加深。
食用油在高温下长时间使用后,营养价值明显下降,甚至产生多种致病成份,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极为不利,应全部废弃。可是近些年来,有一些不法商贩,将餐馆、食堂等经过多次烹调使用后的餐厨废油收集起来,经过简单处理制成“潲水油”卖给一些小商贩,在加工油条、面点、卤菜时继续使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果将这些废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由于脂肪酸含量较高,不仅会阻塞、腐蚀管道,而且每公斤废油会造成15000m~水面污染,严重时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2目前国内外废油脂的综合利用状况
餐饮废油是上好的化工原料,可经处理后广泛用于塑料、毛纺、农药、印染、橡胶、化妆品等各种行业。世界各国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方案和方法,大都将其作为肥皂、肥料以及生物柴油的原料进行利用。
2.1国外废油脂的综合利用状况
日本每年食用油脂的消费量约为200万t,被废弃部分高达40万t,其中企业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油回收后用于生产肥皂粉或饲料。餐厨废油脂在欧盟各国通常作为饲料用油,现在正逐步转向生产生物柴油。在奥地利,每年从135个餐馆收集的餐厨废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1000多吨。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在积极探索废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的技术。
2.2国内废油脂的利用状况
我国废油脂主要是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随废水排放的油水混合物,水分大、杂质多,其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生产有机肥料、肥皂等
南京发尔士化工厂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油脂加工利用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香(肥)皂、金属皂、涂料等系列产品。废油脂可作为生产肥皂、胶鞋底的原料,销售给化工厂。剩余的残渣可用于发酵产沼气,在发酵副产物——沼渣中加入锯末,可作为有机肥料出售。
2.2.2制造涂料
利用餐厨废油脂溶解塑料,可做成涂料。向塑料中加入餐厨废油脂作为它的溶剂,搅拌下加热升温,使之完全溶解,配成沙石着色涂料,冷却后涂层坚固而且在水中瞬间凝固。产品不仅可做建材,也可用于隧道建筑物堵漏。
2.2.3加工机械用油脂
此类机械加工油加工方法主要是以动植物油、矿物油或它们的混合物为基础油,加入防腐,防锈,抗磨,乳化剂等在一定温度条件搅拌调配而成,可广泛用于各机械加工行业中,成本低,效果好。
2.2.4生产生物柴油
利用回收的餐厨废油脂生产生物柴油是一条经济、节能、环保的有效途径。首先,利用餐厨废油脂生产的生物柴油的价格要比利用石油炼制的柴油低600元/t左右,在价格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其次,生物柴油的低排放特性良好,其燃烧后排放的CO2等硫化物比石化柴油低90%以上,CO和HC排放量比石化柴油低60%以上;第三,生物柴油具有良好的性能,可以延长发动机的使用寿命。
我国一些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已经开展了利用餐厨废油脂制取生物柴油的研究和开发工作。20xx年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6万t/a国家级生物柴油示范项目所产的首批生物柴油,已在海南省澄迈、临高的12家中石化旗下的加油站试销售,开创了国内利用生物柴油的先河。
3餐厨废油的回收治理与管理
目前,我国餐厨废油综合利用已步入产业化初级阶段,虽然在回收管理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处置经验,但不少城市都积极探索,做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尝试。比如宁波、上海、西宁等城市都先后出台了管理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废油脂产生单位及回收处置单位之间的'责任,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其回收治理与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3.1明确主管部门责任
各城市均在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城管局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下属各区县环卫部门,从而避免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局面,使废油脂的有效回收治理彻底落实有了保障。
3.2对餐厨废油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做了要求和规定
3.2.1餐厨废油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设施,严禁直接将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自然水体。
3.2.2明确收运单位,主要是环卫部门及由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专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个别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经申报批准后自行收运,严禁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私自收运。
3.2.3对处置单位的资质、技术、规模都做了要求,处置单位的选定主要是由政府指定、或者招投标产生。
3.2.4建立台账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3.2.5部分城市规定了违法处罚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2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等法规为依据,建立机构,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从严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处长方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市政综合执法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立综合整治小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陶景海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城管综合执法支队20人、市交管局6人、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6人、市水务局各堤防管理单位配合3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高新、红谷滩行政执法分局各指定3名执法队员配合综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行为的整治。主要是从严审查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整治组将对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进行抽检;严格查处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及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如实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处置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
(二)建筑工地的整治。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及降尘设施的设置。
(三)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主要是强化路面执法管理力度。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未经许可,夜间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产生噪声污染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7、车辆无牌、无证、车牌不清、超速、超载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的整治。主要查处是否按规定消纳到符合要求的消纳场,设置消纳场(点)是否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1.凡接收建筑垃圾的专设场地、回填场地等,均属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范围。
2.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都必须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建筑垃圾。
3.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接纳建筑垃圾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4.掌握市消纳场的分布情况,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危险较大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危险性较小的可以进行绿化覆盖以避免水土流失。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2月1日—12月8日)
一是组织召开市、区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参加的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二是组织涉及建筑垃圾管理与执法的'所有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熟悉掌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承运条件审查以及对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规定与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9日—12月25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组重点对各类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26日—12月31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巩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整治转向长效管理。
在此阶段,市城管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长效管理阶段(年1月1日起)
专项行动整治结束后,各区、开发(新)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持续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力度,市城管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确保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的工作,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集中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外五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年度授权;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督导;负责督促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城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外五区(湾里区、高新区、经开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及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区(新区、开发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发现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及散装物料运输违法、违规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队伍查处;负责排查辖区范围内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清理或自行清理。
(三)市建委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对施工工地规定的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及监督其使用;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与保洁单位签订保洁协议并监督其认真履行;负责对施工工地进行封闭围档和工程清场时不得高空抛洒垃圾等文明施工行为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房管局严格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决定》,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监管。
(五)市工信委负责预拌混凝土场(站)及其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监管,加强对运送预拌混凝土物料和运输商品混凝土车辆防泄漏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文明作业。在控制运输期间,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接受备案并转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管局。
(六)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路线进行监管,对无证、无牌、车牌不清、超速、超载及对窜线、闯驶、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禁行区域的车主进行规劝教育和处罚,严格按照一委六局的通告要求程序办理新的《通行证》。
(七)市水务局负责市建城区内江、河沿岸沙石场出入口的监管,负责配合对非法沙场进行取缔;负责监督指导合法经营沙场硬化沙石场出入口路面,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沙石污染道路。
(八)市交通局负责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一委六局的通告要求程序进行办理。
(九)市园林局负责市管道路种植土的运输管理和绿化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种植土在运输和种植过程中污染道路。
(十)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的固体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登记,对相关企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备案。
(十一)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各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中暴力抗法和带有社会性质的“小沙霸”、“小团伙”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对围攻、殴打、威慑、谩骂行政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六、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计划完成,按步骤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3
第一条为搞好护城河的整治,切实加强护城河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山水园林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城河的整治要坚持“整体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分步实施”思路。要通过一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安全河,确保河道过水能力满足城市规划排涝标准;通过二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清水河,实现护城河清水长流;通过三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景观河,成为市区的风景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护城河的规划、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章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护城河规划管理,护城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临河界线的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护城河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利用,应先经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护城河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护城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意后,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区护城河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进行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杜绝产生新的污染源,严禁开工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水环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污染总量超标、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坚决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所有新上项目必须配套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缔城区“十五小”等严重污染企业;通过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条加大城区第三产业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污水集中处理厂建成以前,积极推广采用小区联片治理的方式治理生活、医疗废水。重点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学校、医院和餐饮、娱乐服务业实施区域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居民小区由社区组织逐步实施区域治理。护城河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护城河河岸上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卫处负责收集和运输。从幸福路口至紫林商厦河段垃圾实行实时定点运输,原市教育局至供电公司河段垃圾实行鸣笛上门收集。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麻价78号文件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桥梁、道路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和拆除护城河环卫设施、场所,确需改变现状的必须经建设(环境卫生)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九条护城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非经相关部门同意,护城河的故道、旧堤等,不得填堵、占用;原有工程设施,不得拆毁。
第十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剧毒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损毁护城河堤岸及通信照明等附属设施;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一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市水利、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摆摊设点、开发建设旅游娱乐项目及设施;
(二)设置广告宣传栏;
(三)封闭护城河,用于其他开发。
第十二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林木、草地,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第三章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将护城河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严防直接向护城河排放超标废水。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对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等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对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必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执法权限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护城河沿线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护城河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环保、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护城河的整治与管理工作。对责任单位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的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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