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17 18:37:58 管理 我要投稿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1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使用,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操作,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X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3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4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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