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9 12:07:3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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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科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1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助产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助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安徽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助产技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助产技术的管理职能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助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岗前培训与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准入时,应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

  (二)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系统。按照机构级别、技术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助产技术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质量评优、接收转诊和参加会诊等。

  (三)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系统,建立抢救危重孕产妇的绿色通道。

  (四)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人员的助产技术服务行为,实施产科服务质量监控。定期组织对助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评估,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分娩总数、各种方式分娩人数(如阴道顺产、剖宫产、产钳术、胎头吸引术、臀位助产术等)、产妇并发症及合并症(如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滞产、子痫、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贫血、心脏病、肝炎等)、新生并发症(如早产、窒息、新生儿肺炎、畸形、颅内出血、感染等),以及新生儿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将问题和改进措施反馈给助产服务机构。

  (五)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共同作为助产技术培训的组织者,定期组织辖区内产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制定培训课程和考核内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六)规范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

  (七)落实规定的相关产科登记制度,保护母婴安全。

  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1、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健全产科并开展此要求的各项技术,负责正常分娩的助产。

  2、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防和及时转诊,及时动员和组织高危孕妇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4、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5、承担本地段孕产妇系统管理、数据上报和产后访视;

  6、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报告制度,完成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及各项结局指标等。

  (二)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1、负责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县级综合医院产科建设标准》达到要求各级机构应能开展的各项技术标准;

  2、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设立母婴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定联合建立辖区内母婴安全急救中心。

  3、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4、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参与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会诊,承担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进修提供机会;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6、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

  7、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认真完成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包括实施各项助产技术的产妇人数和各项结局指标等;用电脑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和资料,随时备查和接受督查。

  8、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改进产时服务模式,依法提供优质母婴保健服务。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

  (一)医生的.职责

  1、详细、认真、准确的采集病史、书写病历,进行必要的物理学和实验检查以及临床观察,并开医嘱;

  2、耐心细致地向孕产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3、根据产妇情况,选择最恰当的分娩方式,施行助产技术,协助产妇安全分娩;

  4、识别、诊断和正确处理产科常见疾病和常见急重症,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会诊,在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医生不得从事超过本级机构所允许从事的助产技术的范围;

  5、需要实施特殊处理时,应做好与产妇和家属的谈话记录,由孕产妇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需要实施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术前讨论、术前谈话与签字制度,认真做好术前准备制度、术后观察与治疗,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6、不断学习提高助产技术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二)助产士的职责

  1、以产妇为中心,对所管的孕产妇实行24小时负责制,严格地、全程负责产妇产前、产时及产后一切相关医疗保健;

  2、热情接待新入院的孕产妇,作好入院介绍并阐明自己的职责;

  3、在分娩过程中,利用专业技巧对产妇提供心理和生理支持;

  4、能独立处理正常分娩,可全程负责正常产妇的接生并做好消毒工作,为产妇填写病历,为新生儿记录体重;

  5、对所负责产妇的问题进行细致观察,关注产妇整体情况,了解何时应寻求产科医师的协助;

  6、不断学习提高助产技术水平,减少产伤。

  7、关心、重视孕产妇的心理、营养及饮食护理。

  (三)护士的职责

  1、以产妇为中心,对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供有计划、有系统的围产期护理服务,对所管的孕产妇实行8小时在班、24小时负责制;

  2、热情接待新入院的孕产妇,作好入院介绍并阐明自己的职责;

  3、提供具体护理技术服务,包括执行医嘱、对孕产妇全身情况进行检查,测定生命体征,协助日常生活的照顾,协助产后康复,提供健康教育,指导母乳喂养、产褥期保健和新生儿的护理;

  4、对产妇进行严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师,并进行适宜的处置。

  5、关心、重视孕产妇的心理、营养及饮食护理;

  6、产妇出院、转院时,及时写好护理小结、出院指导,必要时定期随访。

  7、规范服务,遵守相关制度,保护母婴安全。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2

  1、急诊药柜的药品,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放置、编号定位存放,每日清点,保证随进应用,应指定专人保管。

  3、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合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存放加销。

  5、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编号排列,固定数量,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3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4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病案室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2.病案室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3.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

  4.门诊患者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5.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

  6.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7.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8.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5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广西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

  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

  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

  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

  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终止妊娠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弃婴处理制度

  (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广西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6

  一、医务人员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医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执行好“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三、对于违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责任心差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医院要严肃处理。

  四、、对孕产妇及其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窃及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五、医护人员会用灭火器、防火门处理火灾事故。

  六、随同来院的小孩须由监护人看管,严防走失、跌伤等事故发生。

  七、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测,消除隐患。

  八、使用好电子监控系统。

  九、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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