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章制度

时间:2023-05-10 14:08:3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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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防火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火规章制度

防火规章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规章制度2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防火规章制度3

  第一条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大量可燃、易爆的物品,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公司火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1.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将酌情进行教育,甚至罚款处理,揭发有功的人员奖给予奖励;

  2.若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熬炼、风镐、开凿等作业,必须按《三级动火安全规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易燃危险区域的照明、电线和电动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的要求,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第四条易燃危险区域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要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按安全规定进行架设,并应限期拆除;

  第五条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或设备装置,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的.槽灌区等,都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和测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六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和贮槽等较大金属物件,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验和将金属物品投入槽内;检测获取杨影在装卸完毕后经过适当静止才能进行;

  第八条禁止使用绝缘管件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第九条禁火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物品:如机械润滑油,应储藏在规定的地点,所使用的油抹布或油回丝应集中方在带盖的铁桶内,并经常进行清理;

  第十条严禁在高温设备或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灯泡、开关箱等下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火星落下或受热酿成火灾;

  第十一条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工棚,搭建的地点、面积、结构和使用时间报告生产部,仅批准后,才能搭建,使用期满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各作业区、班组内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三班倒岗位,应将消防器材作为交接班内容,无故损坏和乱用消防器材,应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固定灭火装置,应由保卫消防管理员配合使用部门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动车操作;

  第十四条各部室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栓周围3米严禁堆物,消防栓周围的道路必须始终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凡基建、大修、技术措施等项目中涉及公司防火防爆问题,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生产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讨论审批,具体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区消防大队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

防火规章制度4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确保国家和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一、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防火安全措施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做到人人防火、班组检查,每季一次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三、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各级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防火与灭火任务,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制度,不断提高消防业务能力。

  四、设置必要的符合规范的灭火工具,分别布置在明显易取地点,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完好使用。

  五、走道、出入口不准堆放物料,保持要道畅通。当发生火灾时,便于灭火和疏散物资,以确保人身安全。

  六、木才堆垛的`面积不宜过大,堆与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周围禁放易燃易爆的可燃物品。

  七、明火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应与易燃、可燃和爆炸物品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在堆放易燃、易炸、危险品的仓库,除需通风良好外,严禁库内外四周明火、吸烟,并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

  九、防火区严禁吸烟,凡吸烟者应在指定点吸烟。

  十、电器设备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修复,以保安全。

  十一、机械电器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起火。

  十二、焊接、切割工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十三、灶前不要堆放大量燃料,炉灶使用完毕后,要关闭炉门,熄灭炉火。

  十四、发生火警或爆炸时,必须立即向消防队报警。

防火规章制度5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规章制度6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防火规章制度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规章制度8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

  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规章制度9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防火规章制度10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防火规章制度11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防火规章制度12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防火规章制度13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防火规章制度14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防火规章制度15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防火规章制度16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规章制度17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防火规章制度18

  一、施工现场防火制度

  (一)、组织义务消防队

  1、成立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以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消防管理小组其他成员若干人。

  2、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二)、防火教育

  1、现场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组织防火检查。

  2、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燥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燥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

  4、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二、生活卫生规章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责任区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建立责任区,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无违反本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4、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值班员罚款。

  5、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井架运下,严禁高空拖散。

  6、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公用杯,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防火规章制度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防火规章制度20

  制氧站、输氧管道属于重点防火保卫部位,为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禁火区的安全生产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防火规章制度2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处)、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实验室、办公室均须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xx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防火规章制度22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防火规章制度23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防火规章制度24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防火规章制度25

  制氧站、输氧管道属于重点防火保卫部位,为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禁火区的安全生产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防火规章制度26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防火规章制度27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防火规章制度28

  1、目的与范围

  1.1、加强和规范安全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防火安全的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点等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员工。

  2、总则

  2.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区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车间主任、各部部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2.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4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2.2.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3、职责

  3.1、保卫部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预验收,负责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3.2、安技部是防火安全的主要配合部门,参入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3.3、各职能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和检查,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

  4、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1、保卫部每年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员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重点消防部位的防火要点、消防器材的使用技术、应急预案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4.2、各职能部门、各车间每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岗位防火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常识。

  4.3、从事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运和保管工作,以及电工、焊工等用火用电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防火巡查和检查

  5.1、每年1、4、7、10月的第一周,由保卫部组织,安技环保部、设备动力部、行政管理部等单位参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重点内容为:

  5.1.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在选择地址和建筑物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是否按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贯彻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要送消防监督部门审核。

  5.1.2重点消防部位是否采取良好的防范措施和控制手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

  5.1.3各车间、班组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1.4各车间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维护管理、火灾隐患的整改等内容。

  5.2、各车间、各职能部门每周对本车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为: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各种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和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电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操作人员的作业方法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等。

  5.3、各班组每天应对本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为:各种火灾隐患是否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电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作业岗位应指定专人在每天下班时检查电源、火源和其他防火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发生。

  5.4、对于巡查和检查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整改。整改实施完成后,应由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进行验证。

  6、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检查与使用

  6.1、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重点防火部位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6.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并按时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各类灭火器每月点检一次,发现有泻压、外壳变形、刹把松动等及时更换,消防栓、消防增压水泵经常试压、启动,确保完好、有效。

  6.3、各种消防器材要按要求放置,便于取用,禁止挪作它用。

  6.4、消火栓要定期检查保养,不得圈占或随意启用。

  6.5、消防水池要经常保持规定的蓄水量,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

  7、作业现场消防管理

  7.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使用各种加热炉和焊接、切割、烘烤、以及其它明火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保持防火间距,健全操作制度。

  7.2、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

  7.2.1企业建立消防重点部位档案,实行两级管理,保卫部对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各车间、职能部门对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也要实行重点监控。

  7.2.2消防重点部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习。

  7.2.3凡在消防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经保卫部批准,办理“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

  7.3、采用和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4、禁止乱搭乱建易燃建筑,不得侵占防火间距,必须随时保持各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7.5、义务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明确分工,搞好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操练,保证和提高其战斗力。

  7.6、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7.7、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对进入厂区的`外来施工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经保卫部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8、仓库消防管理

  8.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

  8.2、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8.3、应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将仓库储存物品按其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别存放。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8.4、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8.6、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8.7、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8.8、物品入库前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8.9、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8.10、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8.11、进入甲、乙类物品仓库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8.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物内停放和修理。

  8.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8.14、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8.15、仓库火源管理的具体要求:

  8.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8.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保卫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8.15.3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9.1、控制与消除火源

  9.1.1加热易燃物质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而采用蒸汽或其他载热体。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闭,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妥善隔离。

  9.1.2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尽量避免焊接作业,进行焊接作业的地点要和易燃易爆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需对生产、盛装易燃物料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隔绝、置换、清洗、动火分析等有关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9.1.3轴承要及时注油,保持良好的润滑,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

  9.1.4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的易产生撞击火花的部件,如鼓风机上的叶轮等,应采用铝铜合金、铍铜锡或铍镍合金;撞击工具用铍铜或镀铜的钢制成;不能使用特种金属制造的设备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等。

  9.1.5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容器、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防止相互撞击。不准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特别危险的场所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软质材料铺设。

  9.1.6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物质的性质,对易燃易爆场所内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配线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等要遵照有关标准执行。

  9.2、危险物品的处理

  9.2.1对于物质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气能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能燃烧爆炸的物质,应采取隔绝空气、防水、防潮或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以防止物质自燃和爆炸。

  9.2.2相互接触会引起爆炸的两类物质不能混合存放,遇酸、碱有可能发生分解爆炸的物质应防止与酸碱接触,对机械作用较为敏感的物质要轻拿轻放。

  9.2.3根据物质的沸点、饱和蒸汽压,确定适宜的容器耐压强度、贮存温度及保温降温措施。

  9.3、系统密闭与惰化

  9.3.1、系统密闭

  9.3.1.1为了防止易燃气体、液体和可燃粉尘自装置中外泄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该使设备密闭。

  9.3.1.2在负压下操作的装置,为了避免空气吸入,应密装化作业。

  9.3.1.3为了保证良好的密闭性能,系统内应尽量减少法兰连接,尽量缩短管道长度,危险物料的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9.3.1.4在负压操作的系统中,当打开阀门或进行其他操作时,要防止外界空气进入系统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9.3.1.5在打开阀门之前,采用惰性气体保护的方法,可以避免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9.3.2、惰化:通入惰性气体时,必须注意要使装置里的气体充分混合均匀。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惰性气体的流量、压力或氧浓度进行检测。

  9.4、通风

  9.4.1通风时,如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则不应循环使用。

  9.4.2在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内,排风设备和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通风室。

  9.4.3排放可燃气体和粉尘时,应避免排风系统和除尘系统产生火花。

  9.4.4通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免发生火灾时,火势顺管道通过防火分隔物而蔓延。

  10、考核

  10.1因忽视消防安全,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0.2、在责任区内发生火灾事故,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3、违反防火管理规定,依据消防安全考核办法执行。

防火规章制度29

  一、认真对全体住宿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防火知识,做到防火未燃,人人为安全防火而努力。

  二、把生活区的防火规章制度张贴上墙,使每个职工能正常看到规章,自觉遵守规章,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保障职工生命生财产的安全。

  三、宿舍内严禁吸游烟,严禁上床吸烟,烟蒂有统一摆放处,室内严禁动用明火进行取暖、焚烧等不安全因素。

  四、住宿层内电统一由项目部安排专业电工按规范进行安装路线及插头,未经许可,任何人没有权利私自接电拉线。

  五、凡住宿区必须有专人打扫卫生,检查防火安全,如发现隐患,立即报告消防领导小组成员,一旦出现火灾险情,要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六、生活区按防火要求放置相对应的.灭火器具,并正常检查灭火器具的使用时间和保养、调换、维修且指定专人保管。

  七、对住宿人员能照章办事,对义务防火作出贡献的将给予奖励。

  如下执行制度或违章造成损失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防火规章制度30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防火规章制度31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防火规章制度32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防火规章制度33

  一、认真对全体住宿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防火知识,做到防火未燃,人人为安全防火而努力。

  二、把生活区的防火规章制度张贴上墙,使每个职工能正常看到规章,自觉遵守规章,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保障职工生命生财产的安全。

  三、宿舍内严禁吸游烟,严禁上床吸烟,烟蒂有统一摆放处,室内严禁动用明火进行取暖、焚烧等不安全因素。

  四、住宿层内电统一由项目部安排专业电工按规范进行安装路线及插头,未经许可,任何人没有权利私自接电拉线。

  五、凡住宿区必须有专人打扫卫生,检查防火安全,如发现隐患,立即报告消防领导小组成员,一旦出现火灾险情,要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六、生活区按防火要求放置相对应的`灭火器具,并正常检查灭火器具的使用时间和保养、调换、维修且指定专人保管。

  七、对住宿人员能照章办事,对义务防火作出贡献的将给予奖励。

  如下执行制度或违章造成损失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防火规章制度34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防火规章制度35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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