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5-28 12:10:5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

  目的: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生生产例会的召开。

  职责:公司总经理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办公室组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及例会的.记录并存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例会。

  1、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每次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4、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2)针对生产、经营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3)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4)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等。

  5、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2

  为了规范xx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

  2.3.2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

  2.3.3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3.4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3.5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2.4事故管理

  2.4.1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4.2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4.3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2.4.4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5灾害赔偿与救治

  2.5.1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2.5.2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

  2.5.3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

  2.5.4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

  2.5.5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

  2.5.6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

  3、附则

  3.1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3

  班组是落实农电安全生产最基层的生产组织,只有班组保障了安全,才能保障农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搞好班组的安全管理是实现农电企业安全目标的关键,只有抓好班组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杜绝农触、稳定设备运行,才会有全局的安全生产。

  班组安全管理重在“以人为本”,并认真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班组建设各项活动,以活动抓管理,以管理抓安全,才能使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首先,班组长(多为各乡镇供电所所长)是班组的核心。负责组织班组的全面工作,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长的素质决定了班组的管理水平,其一举一动,对全班每一个人都产生直接影响。农电企业的班组长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普遍偏低,提高这一层面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尤为关键。如果班组长能加强自身建设,为人正直,办事公正,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明辨是非并能采纳他人的合理意见,能充分调动班组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技术特长,亲临作业现场、狠抓习惯性违章,严守规程、制度,为全班做出好的榜样,那么,“强将手下无弱兵”,这个班组肯定是一个思想作风优良、安全基础过硬的班组。

  其次,班组长应能正确地理解并严格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在所内建立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设备管理责任区域真正地落实分解到每个生产人员头上,组织制定符合本班组实际的、具有可行性的班组经济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把所有的规章制度真正执行到位,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为检查而应付上级领导,对一些小的违章要引起重视,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真正做到“有功必奖”、“违章必罚”,以制度与考核的约束来开展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班组考核奖惩上,必须克服人情观念,一碗水端平,发生事故一律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还要根据当前本班人员和设备存在的具体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不断地调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重点,及时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动态管理。这样,才能使所有生产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得以落实。

  第三,加强班组的安全思想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农电企业一线生产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其安全意识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现象普遍,这就要求我们要结合实际,深入了解,采取由浅入深、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在安全活动中,要克服念经式的宣读文件和通报的做法,更不能只作纸上的'安全活动应付检查,必须结合自身状况、结合设备实际预想事故将别人的事故案例对自己的号,丰富的活动内容,要面对面谈感受,心连心话安全,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才能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从根本上提高这些农民合同工的安全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因思想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有章不循、措施不实、管理不严而发生事故,要付出的不仅是金钱,还有鲜血和生命,从而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制度,自觉克服习惯性违章,真正实现“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第四,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基层班组生产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特别是农网临时雇佣工和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方能上岗,设备改造后,更要及时组织技术培训,以便让大家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新设备的运行方式。平时的技术培训工作也要抓实抓好,不断地进行岗位练兵,按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应变能力和实践经验水平,提高一线工人紧急事故处理的技术技能,培养职工遇险不惊、沉着冷静的心态,提高职工自防、互防能力。掌握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克服跟随作业,盲目作业,集中思想,重视日常安全管理,集中精力于安全生产的整个过程。

  第五,作业中(特别是农网等大型作业)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对班组所承担的操作、作业任务中可能发生哪些伤害、引发哪些事故,如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都要在作业前仔细预想,运用事故树状分析等方法,分别列出对策加以落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加强班组民主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只靠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只有班组全员行动起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努力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过程无危险,才能实现班组的安全、稳定。要坚持全心全意领先职工办企业,真正使职工有家可当,有主可作。在班组内部管下上,要坚持考核公开、奖罚公平,做到职工心服口服,使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担子有分量,各尽所能,各尽其责。要坚持开好班务会、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管理会,鼓励职工针对班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最终集思广益、民主决策,让职工拥有充分的参与决策权,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尽早做出整改。

  第七,在设备缺陷管理方面,针对目前存在设备备品配件购置不及时、检修线路长、设备缺陷类别不清、处理责任不清等原因,致使部分设备缺陷、隐患不能及时处理,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农电企业也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班组要按时统计上报常需的设备备品配件,上级有关部门应结合阶段性工作的验收和考核,及时给予落实解决,使设备大大小上的缺陷、隐患都能及时处理、不留“死角”。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4

  第一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第三条 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帐,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 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六条 储存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 库存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 库存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消防器材。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5

  一、职业健康个体防护规章制度

  木粉尘、噪音、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为主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木材加工行业并存的状态,给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巨大威胁,严重影响了职工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个体防护工作至关重要。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23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防护,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1、本单位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睛及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处罚等管理制度。

  2、本单位优先选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个体防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提高木材加工制造行业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水平,提升职工个体防护能力。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

  防毒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及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分类防治存在于木材加工制造作业场所的主要职业危害:

  1、木粉尘危害防治。木材加工企业粉尘主要来源于木材机械加工,尤其是锯切、刨铣和镂铣加工,机械和手工抛光。主要的防尘措施有:除尘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车间内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将木粉尘(SiO2 10%以下)的浓度控制在8 mg/m以下;加料、卸料、包装等过程不得发生泄漏;督促所有接触粉尘的操作人员配戴防尘面具或口罩。

  2、噪音危害防治。木材加工企业中使用的木工平刨、木工压刨和带锯机等各种木工机械的噪声值都高达90分贝以上。刨花板企业中使用的削片机、刨片机、裁边机和砂磨机的噪声值高达100分贝以上,远远高于《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的85分贝(A)限值。主要的防护措施有:加强个人防护,如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分贝的卫生限值以

  3下;定期检测作业场所噪声,了解噪声分级;因作业场所范围较大,不易采用隔音装置防护,故采用耳塞进行有效的个人防护,以防止噪声性耳聋的发生。

  (二)排查存在于木材加工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各类事故隐患

  1、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5 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锅炉和作业区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在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3)生产场所及库房(含室外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消防通道。生产场所应装设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对设备、管线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2、做设备安全工作。

  (1)机械设备安全。危险设备主体及转动件应采用防护罩、防护屏、挡板等固定、半固定防护装置,进、出料口等人机接触部位应采用连锁、半连锁装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电器设备安全。建立和健全电气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筑结构、配电器装置及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电气规程,严防电器事故的发生;

  (3)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对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运行中做到“三不超”,即:不超负荷、不超压、不超温。“三稳定”,即:汽压稳定、汽温稳定、水位稳定。保证其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运行,防止锅炉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做好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职工无证上岗、“三违”现象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的制度保障措施

  木材加工制造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还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以下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

  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三同时”审查备案及职业健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评价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木材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保证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危险源台帐;落实危险源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且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4、建立、健全培训教育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工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叉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规定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6

  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为了更好地合理利用原、辅材料,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购买原材料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提供的原材料,并要求查验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

  2、凡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由技术质检科按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并由验收合格的验收人签字。

  3、部分产品本厂无条件检测或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

  4、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报告技术质检科退回供货单位,否则进行一律销毁。

  5、对存放半年以上的原材料应进行重新检测,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同样进行一律销毁。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7

  安全投入是厂内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能按需设立和建构,并能确保正常发挥作用的一笔专用资金,必须按如下规定给予保障。

  一、产值的`3%进行提取。

  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投入专款的审批、使用制度,由厂长、生产厂长组成专门班子讨论使用的用途和项目,由厂长一支笔审批使用和报销,不准移作他用。

  四、安全投入保证金的使用方向

  1、增添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费用、维修费用;

  2、改善生产环境的投入和改造费用;

  3、添置劳保设施和劳保福利的费用;

  4、用于职工岗位培训的费用。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满足经济社会需要。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托市(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快递业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用现代信息、自动化、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高效利用交通运输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发展低碳快递。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促进与保障

  第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快递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快递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场所、城乡快递服务网点等在内的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快递业发展规划、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当为快递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快递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苏南快递产业园等快递园区应当根据园区规划,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园区功能,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为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提供便利。鼓励利用城市配送网络、邮政网点、村邮站、城市社区工作站、农村服务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递服务。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城乡客运班车、客运场站等开展快递下乡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应当设置快件监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接、运输通道,为快件快速通行、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快递服务场所设置纳入提升性项目,满足居民对快递服务的需求。

  第十五条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车站、机场、住宅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智能快件箱》标准的公共智能快件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智能快件箱的投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快递服务车辆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商业区、学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快递收派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快件,经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应当代收、代转。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推进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快递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提示公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应当在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导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或者保险业务;

  (三)当场核对内件物品性质等运单信息;

  (四)告知寄件人收费标准、赔偿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准确标注内件物品重量、资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对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签收。快件注明为易碎品以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收。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快件,快递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递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快递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代收货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以检查内件外观,清点内件数量,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

  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与运单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对赔偿事项未约定的,对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ˇ理。

  第二十七条快递收派员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应当穿着具有企业统一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临时停止或者暂停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制定快递业务应急预案,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避免造成快件积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一条提供快件代收、代转等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的,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以及设备,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预留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应当当场封装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十八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继续转发和投递。对于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质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对已经收寄但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止寄递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快递行业协会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完备的自律管理制度,强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服务质量、消费维权、诚信经营的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第四十六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

  (五)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七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申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申诉,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报送有关数据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继续转发和投递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快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9

  当今我们不用担心外界环境带来的危险与攻击,安全风险主要来自我们自身日常的生活、生产活动的各个方面,从“衣、食、住、行”每个方面都存在风险。而这些又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也是无法回避的基本生存条件,所以说,安全与风险是相互依赖存在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并统一于事物发展的过程之中。虽然,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的存在,但事物发展过程中,安全与风险并不是等量存在的。安全的因素多,风险因素就会降低,安全就有所保障;相反,如果风险因素高于安全的因素,就容易发生危害,造成事故。安全工作就是要通过人为的干预,对风险因素加以控制和预防,降低危害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事故的损失,这是我们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备要素。

  安全是我们每一个生产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美好愿景和希望,他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那么,在我们水电行业到底应该从那些方面来做好安全工作呢?我个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管理方面的问题

  1、建立健全制度是前提

  制度是一种约束力很强的法制规定,是和法规、规定、规范、标准、决定等有着同等的效力,在安全上显得更为重要,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制措施。

  安全与生产活动密不可分。只要存在生产活动,就存在安全隐患,换言之,安全是寓于生产活动之中的。在生产活动中涉及安全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材料的各项性能、错误的作业方法、现场作业的环境条件等。然而,在这些诸多因素中,人作为生产活动的主体,对生产活动过程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所以,对生产活动过程中人的作业行为进行细致的规范和管理,必然是一项最为有效的措施,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及规程,在生产中让制度规范现场的实际作业行为。

  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首要前提,正所谓: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2、加强管理,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

  提高责任心,大家并不陌生,但责任心对员工的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责任心强的员工观察问题细微,并善于思考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避免事故发生。责任心不够强的员工,观察问题粗心,并不善于思考所观察到的问题,任其发展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可以看出员工责任心强与弱的重要性。技术水平再高的员工,如果你责任心不强,你就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又如何谈起及时解决问题呢?如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巡检工作,对于责任心强的员工,他一定能够按照巡检牌的内容依次检查,因为这些巡检内容是我们的前辈工作经验地总结,是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效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否则就叫“挂牌”工作,事故就在等待你,所以工作中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培养是十分必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技术水平

  现在很多单位新大专院校毕业生都是在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培训工作是一项枯燥无味反复性的工作,随着社会的飞越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因此,强化员工的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更能给新毕业学生一个更好的发展舞台。一个技术水平较低的员工,既使你责任心很强,但发现问题后,你也不能及时准确地去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最终给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看出培训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尽快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是紧迫的。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采用内培,也可采用外培,还可采用师徒之间传、帮、代等,让新大学院校毕业生在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现在主动学习的人少了,被动学习的人多了,培训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领导,你的工作抓得细、抓得实,他就学得多,掌握得牢,因此,培训工作决不能走过场,一定要强化培训,坚持不懈。

  4、普及教育是基础

  既然人的因素在实际生产中始终起主导作用,那我们应该相信,通过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让安全始终穿插在生产现场,始终强调安全对正常生产和人的重要性,真正做到安全一票否决,坚决杜绝一切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发生。

  有资料显示,在有人为责任的事故中,有88%的是责任人心存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的确,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中正是一些人有了“及格就行”的思想,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轻则设备受损,重则人身伤亡,如果每个安全责任人能够树立“只有满分”的思想,100%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细节;措施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5、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血铸成,不能用血来验证。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避免习惯性违章。在我们身边发生习惯性违章,就说明我们的管理者对日常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头脑中存在着麻痹思想,平时工作安全重要,工作忙时安全次要的思想在作怪。因此,在制度的执行上我们一定要坚持“重视一伸手,杜绝误操作”、“严把八道关,追求零失误”及“三铁”反“三违”的工作理念。我们项目部自去年组建以来由于能够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程,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所以安全工作比较平稳,有力地促进了施工生产。

  6、细节是关键

  我记得邓小平同志故居长联的开篇两句就是:小事宏观,大事微观;成事纵横观,败事主客观。这是我们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基本原则。透过一些“小事”往往可以反映出事物的整体水平,而做“大事”也需要从每一项具体的“小事”做起;要想使我们的每一项工作活动成功,必须从纵横两个方面进行系统的策划与实施,对于失败的原因,则要实事求是的`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查找原因。尤其我们水电施工行业,是属高危行业,不安因素多,施工条件差,“小事”酿成大祸的教训,屡见不鲜。

  事实上,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太多的小缺陷引起的,而且有时缺陷虽小,但往往造成大的事故。如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的原因在于一块不起眼的塑料泡沫存在质量问题;美国太空3号快到月球却不能登上去,只好无奈返回,只是因为一节30元钱的小电池坏了,耗资数亿元的航天计划因而失败。在我们的实际生产活动中同样如此,一个错误的动作、错误的信号,一时马虎造成不该出现的缺漏,一个心存侥幸的想法,都可能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一百减一等于零”的安全观念,在一百项工作中,即使九十九项工作做好了,只要有一项没有完全做好,都有可能造成整个的失败。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用铁一般的规程去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是保证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抓好设备的管理工作

  1、加强设备的隐患治理工作

  设备是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它运行的正常与否将直接影响装置的安全生产,因此,对设备的隐患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各种大型设备的健康工作是非常的重要。因此,就需要我们的员工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它、保养它,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来确保安全生产。水电施工环境差,作业强度高,连续施工时间长,加之中标单价偏低,设备陈旧老化,更新速度慢,维护不够,因此这些设备存在许多缺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员工在日常的巡检工作中要做到,精心检查、准确判断,查找事故隐患的根源,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影响安全生产。

  2、采用先进技术,实现设备本质安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批技术先进的、本质安全型的电气设备诞生。在水电生产中,使用本质安全型的设备对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即可以减轻员工的劳动强度,还可以确保安全生产,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较高的员工也难以避免常规电气设备不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故障因素,这是由常规电气设备性能所决定的,只有本质安全型的电气设备才能很容易让员工实现这一愿望。所以在生产、生活中大量采用本质安全型的电气设备是时代的要求、安全的需要、员工的愿望,我们水利水电建设者、管理者要重视此项工作。

  3、加强精心操作,反违章指挥

  大型机械和特种设备要精心操作,坚持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特别要反对超负荷运行,维护和检修是保障大型机械和特种设备正常、健康工作的重要环节,回顾水电施工,由于设备操作原因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任何一个工程都曾经发生过,损失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应坚持日常维护、检修制度,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因机械设备的缺陷引发的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0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确保设备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前必须要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2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1.3任何人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1.4处在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1.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1.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1.9进行两班作业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1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各分承包单位自带的设备。

  2.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架、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3.管理职责

  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审批公司设备购买,租赁合同、同时审查合作对象是否在集团《合格供方名录》内、主持公司设备安全检查。

  3.2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设备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合同条款会签,组织设备的进场,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

  3.3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对分包单位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3.4项目机管员:贯彻实施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制定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下记录,组织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3.5操作人员: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设备采购和租赁

  4.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4.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4.3设备采购前,按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4.4严禁采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

  4.5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5.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拆装,要求必须具备拆装能力、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2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负责拆装的工程人员和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

  5.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4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7对于拆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一级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6.设备的验收检测

  6.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6.2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6.3各种机械设备验收,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6.4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7.设备的检查使用

  7.1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7.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7.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7.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7.5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

  7.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7.7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7.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7.10实行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7.11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设备安全风险金,并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8.设备的保养

  8.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8.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8.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8.4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9.机械设备的维修

  9.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9.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9.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9.4机械设备的各类维修,均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9.5项目部要做好《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机械设备保养维修月度计划,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10.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10.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10.2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朮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朮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10.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叉车使用

  第十条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第十一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五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叉车作业人员(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交通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

  (一)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指导、协调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处),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分公司也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协调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设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科),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三)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安全队伍建设

  每个工地最少必须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10000m2以上的工地应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20140m2以上的工地,要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现场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内部应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基层安全员的调动要得到上一级安全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支持、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经常对各级领导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九条、公司副经理、分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

  (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

  (四)领导组织进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操作方法或规程;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督促基层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奖励和处罚;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七)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工程部、技术部、科教室、物资供销部、设备动力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班组安全保证体系;

  (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现场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第十五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交工段长和安全员,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对本工段、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第十七条、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一)认真执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总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总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

  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二十条、总公司要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综合安全管理

  (一)确定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现场环境,首先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合理布局;

  (二)施工现场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图;

  (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庄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

  (五)现场物料要按规定码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严禁靠近围护墙及建筑墙壁堆放。大型模板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存放;

  (六)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卸料平台架等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进行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安全。并必须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搭设;

  (七)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和防护设施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八)做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一)开挖土方前,必须掌握地质和地下设施等情况,并由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员监督下方可开挖施工,地下各种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挖坏;

  (二)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三)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围大、危险程度高的要指派专人指挥和安全监护,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四)深槽和较深沟坑施工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机械,如施工机械确须在坑槽边作业时,应对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现场运输道路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二)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

  (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

  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

  (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

  (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

  (五)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

  (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3份,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和班组各执1份。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专职安全员应现(敬请期待制度大全推出更好文章: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配电箱要按集团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

  (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

  (六)移动式电动机具,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配置防漏电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漏电保护器,初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在有经验人员监督下操作。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组织2次由总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分公司在建项目部。

  第三十条、分公司应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安全科人员对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等。

  第三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七章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4日起执行。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3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公司每年年初要制定全年的安全文明管理目标、计划、措施、并以文件形式发送到各科室及每个项目部。

  2、公司对项目部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责任目标考核。

  3、公司在制定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时要把实现管理目标分解到各个项目部,做到责任明确。

  4、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公司安全文明管理目标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安全文明管理目标,并分解到每个班组,并张贴在活动室明显地方。

  5、制定安全文明管理奖惩措施,把实现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作为年终评比一项硬指标,并按奖罚措施到时兑现。

  6、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由公司安全处对其考核,项目部的其他人员由项目经理或委托其专职安全对其考核。

  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2、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工程造价2%比例提取。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使用的范围是:

  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②、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③、安全设备、设施投入和维修保养;

  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⑤、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等。

  3、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5、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外,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承担责任。

  6、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用具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7、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公司分管经理批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项目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结束时结余,余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

  8、对安全生产违章者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分管经理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

  9、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于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以上规定望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公司安全处联系。

  三、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项目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由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编制。属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应有公司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参加。

  2、安全技术交底的一般程序: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班组长—施工人员。总承包方应向分承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

  ①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③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

  ④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⑤使用新工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做到:

  ①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人员;

  ②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③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④应将工程概况、施工办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员班组长交底;

  ⑤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⑥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5、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双方各持一份书面交底。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安全检查

  ①、 公司每月所属项目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并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检查评分认真评分;

  ②、 项目部每半月对本项目工程进行一次检查。

  2、日常安全检查

  ①、 公司安全处对所属项目工程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②、 项目安全员每天要对所属项目进行巡回检查;

  ③、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要检查安全;

  ④、班组要对班前班后进行岗位检查。

  3、专项检查

  公司对施工现场的下列分项要进行专项检查;

  ①、 大型设备

  ②、 脚手架

  ③、 施工用电

  ④、 压力容器

  ⑤、 防尘、防毒、防火

  ⑥、 深基坑及支护

  ⑦、 30米以上的高出作业

  对塔吊、人货电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大型设备和压力容器、深基坑、30米以上的高出作业等公司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四、 季节性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安全危害,公司要进行季节性检查:

  ①、 冬季天冷地冻要检查防冻、防滑的措施落实

  ②、 暑季属高温季节,要检查防暑降温的措施落实

  ③、 雨季要检查防汛措施落实

  ④、 风季要检查临时设施和大型设备的防风措施

  5、节假日检查

  节假日前后为防止职工思想麻痹几率松懈,公司要进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检查。

  6、安全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

  ①、公司和项目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每次检查都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人签字存档;

  ②、对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公司和项目部要对通知单所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

  ③、对公司项目部的检查如在期限范围内位整改完毕将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项目部进行处罚,必要时采取停工整顿。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①、建筑企业和职工必须每年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企业法人、分管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②、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③、企业专职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④、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⑤、企业特殊工种在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⑥、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⑦、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企业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①、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②、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时间是不得少于15学时;

  ③、班组安全教育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4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都达到“两知一会”,即:知道火灾危害性,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会逃生自救。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学楼、办公楼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四、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专人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功能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水电管理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灶,要经常进行检查,定时进行检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十一、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地区营林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营林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依照相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区营林工作实际,制定《XX地区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XX地区辖区内从事营林生产作业的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七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外聘作业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单位要为生产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在一线检查时候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佩戴袖标等。

  第十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营林作业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作业组要有班组长跟班作业,随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要分工明确,妥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保护事故现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当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长袖紧身衣服及高筒靴,枉防虫罩,扎紧袖口、领口和裤脚口以防止蜱虫(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为作业人员注射森林脑炎疫苗,提前做好预防。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保证行车安全;与客车会车时,必须先行避让。

  第十六条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要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安全性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状态完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使用。

  第十七条营林作业组建点、撤点时,要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熟悉路况的驾驶员,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速。同时要有专人(管理人员)押车,控制安全车速,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或雇佣合法资质的车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规。

  第四章营林生产作业点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营林生产作业点搭建营地要选择地势平坦、背风、朝阳的地点(坡度5度以下)。在雨季或多雷电区,营地绝不能扎在高地上、高树下或比较孤立的平地上。要将已经选择好的帐篷区打扫干净,清除石块,矮灌木等各种不平整、带刺、带尖物的物品,并填平地面。

  第二十条营林生产作业人员在春秋两季生产时,必须办理野外作业证,经过防火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山作业。

  第二十一条营地周围要打防火隔离带,烟筒必须安装防火罩。在防火期内应有二号工具、防火桶及细沙等灭火器具。

  第二十二条用火区应在下风处,距离帐篷区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火星烧破帐篷。炉筒和帐篷连接处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生产、生活用火要确定有专人管理。使用蜡烛时要与帐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卧床吸烟和随意丢弃烟头。

  第二十三条机库与员工帐篷不得连接搭建,机具、油料严禁放置于帐篷内。机库与员工帐篷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四条营林生产作业点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条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割灌机、油锯、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割灌机操作人员、油锯手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首次使用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严禁酒后、疲劳、患病者操作割灌机、油锯。

  第二十七条要穿紧身的`长袖上衣和长裤,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围巾、领带和工作衣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穿工作服和戴相应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条添加油料时,油箱盖和加油口四周必须在加油前清洁,以免有杂物进入油箱,割灌机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盖朝上,加满时不能外溢,加油后一定要用手拧紧油箱盖。

  第三十条要经常检查安全装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丝和螺母是否松动,燃油是否漏出,特别是刀片的安装螺丝及齿轮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条保养与维修时,关闭发动机,卸下火花塞高压线。

  第三十二条割灌机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0米,油锯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三十三条割灌机与捡枝丫人员之间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注意怠速的调整,应保证松开油门后锯头不能跟着转。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使用机器时或在机器附近吸烟,防止产生火灾。

  第三十六条如碰撞到石块、铁丝等硬物,或是锯片受到撞击时,应将发动机熄火。检查锯片是否损伤,如果有异常现象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割灌机手、油锯手在5级以上风或者降雪天气禁止作业,以免风折木伤人或者视线不清伤人。

  第三十八条割灌机手不宜长时间作业,3-4小时应强制休息,同时检查各个零部件是否松动,特别是锯片部位。

  第三十九条机器运输中应关闭发动机。搬运或存放机器时,锯片上一定要有保护装置,搬动时要使锯片向前方。

  第四十条油锯在清理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时不得单作业,应配备助手,使用支架,并截断就地归堆。

  第四十一条中幼林抚育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第四十二条抚育后采伐木和藤条灌木不得高于5公分,伐区内高于40公分的.旧伐桩必须伐掉。

  第四十三条枝丫归堆后必须横山堆放,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1.5米,高不超过1米,堆要整齐,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间,不得靠近活树。

  第四十四条修理打枝时,要将低于1.7米的'死枝清理干净,确保树干光滑。

  第六章采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采种作业人员,要选择技术熟练,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和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禁止上树采种。

  第四十六条上树采种,必须使用爬树器、安全带、安全绳等设备,保证防护设备质量,坚固适用。采种作业人员每组不得少于3人。

  第四十七条在上树采种时,必须站在不易折断的枝丫上,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跨越树采种。采用机械设备采种作业的,应注意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遇有搭挂树和挂枝的树木,以及身畸形怪状等易折易断树木和五级以上风、雨、雪天时,不准上树采种。

  第四十九条地面捡运种子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严禁与采种人员交叉作业。

  第五十条采种人员上下树时,地面上要有人监护以防蹬空坠落,不准单人作业。

  第七章割带、整地、造林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割带、整地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二条清理倒木、树头、枝丫时,要抬运,不准用肩扛,在坡度较和有滚动危险的地段清理倒木时,不准站在下坡作业。

  第五十三条割带、刨穴、抚育等作业使用的工具,要经常检查,安装要牢固,并将刀、斧上套,锯上夹。

  第五十四条刨穴时,首先清除障碍物,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十五条整地与造林同时进行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五十六条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时,要防止浮石滚落伤人。

  第五十七条造林设临时假植棚、要搭牢固,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作业人员要了解熟悉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严禁单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XX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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