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规章制度(集合)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修理厂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修理厂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
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修理厂规章制度2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礼貌、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供给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环境坚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职责制度和岗位职责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贴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职责。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修理厂规章制度3
1、有关系。有关系就有客源,有市场,有了市场才能吸引客户投资;2、如果第一条达不到,就务必要有技术,员工技术过硬时间长了,名声出去了,酒香不怕巷子深;3、如果上述两条都达不到那就要有money,有钱了把硬件措施搞上去,做出无二家的响声来,把修理厂当酒店建,服务硬件上来了,不怕开好车的老板不来,他们也要面子,要么不来,来的都是能够一杀见血的;技术但是关能够送外培训,没有关系能够用钱疏通,没有钱搞不定的关系,没有钱疏不通的路子。中国的社会就这样,一个字,黑!你黑!它更黑!
上面的是宏观的描述,详细的说就应是办修理厂的前提,主要从以下几点思考(实际状况要结合你想你开修理厂的规模来决定):
一、成本的投资规划:
1、设备的投入。这点是比较抗钱的,大件有举升机、电脑检测设备、四轮定位仪、烤漆房、车身校正架,小件有轮胎动平衡机、发动机吊架、机油抽注机、发动机变速箱托架、空调检测抽注机、减震拆卸台、轴承压卸台、氧焊机、激光切割机、整形机、发动机工作台、喷枪、员工常用工具等。还有很多,那里就不多说了。
2、配件的采购进货量。(此项和实际开修理厂的规模息息相关)
3、水电、通讯、燃油、业务走访、员工工资、劳保损耗、、宣传策划、租赁费等。
二、技术力量的集合
1、各个工种人员的技术要拿捏好,钣金、机电、油漆每个工种的`人员务必要有过硬的经验和技术,有经验和技术的师傅不会拆坏顾客车辆的配件,遇到棘手的车子敢于下手;其次就是职责心、仔细度、敬业心以及基本素质的比较。有这三种美德的师傅会让客户放心,你省心,同时会开发出许多客户不为知的车辆故障,增大你的收益;基本素质强的师傅不会吃、拿、卡、扣客户的任何东西,让客户觉得你管理有方,而且素质高的师傅不会和你斤斤计较那点工时,遇上熟老客户能帮忙的决不会含忽,别说商人都黑心,有了交情打工人也是有感情的。其实这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挺难,技术好的开的条件高,无形的会加大你的成本。但是不管是什么工种,务必要有过硬的人才,拿出来要数一数二。
2、技术这一块要有一个综合潜力比较强的人来监督和管理这些人,这就是所谓的技术总监,要能善于解决疑难杂症,让客户走遍修理厂,唯你能解决才能占修理行业的一席之地。另外,技术总监要肩负车辆出厂检验的职责,员工自检同时技术总监要综合全面的检查,杜绝一切不安全及质量但是关的车辆出厂。
3、良好的服务队伍。服务是除车间技术人员之外的一个核心,他掌控着客户对这个企业的第一印象,同时也掌控着每台车的成本和利润的控制。一个好的服务接待能一揽大局,将活的说成死的,死的说成活的。喜形于外的人善于交人,喜形于内的人善于交心,喜形于利益的人善于“吃、拿、送”。
三、配件进货渠道
1、配件正宗这是所有修理厂的准则,这个渠道不能断;
2、配件正宗厂家之外的供货商,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为了全面满足客户,充分为客户思考,付厂的配件也要准备,只要客户认可,没有什么不行的。
四、市场的开拓
1、市场要靠人钻,自己的名声要打出去就要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去跑,一个地方一个地方的钻。登报纸,发名片这是不可少的。
2、俗语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客户的车辆信息要去挖,这个能够从车辆管理所或者养路费征稽处上牌照的地方去查,获得信息后就去钻,常敲警钟方能明白你的存在,且觉得你的服务到位。
五、管理层的综合潜力
这个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好的管理者会让人生敬生畏同时谦具,好的管理者也能适时的做出适时的取措。上梁不正下梁歪,强将手下无弱兵。好的领导也能带出好的队伍。只能想这么多了,可能比较片面。请笑纳!
修理厂规章制度4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修理厂、修理人员相关培训规则制度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本事培训、管理本事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本事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本事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资料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资料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10-15%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贴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坚持整齐有序。
6、坚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修理厂规章制度5
第一章 入职指引
第一节 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 考勤管理
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 迟到、早退、旷工 :
( 1 )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1)病假
a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即 8 : 30 - 9 : 00 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四节 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二、辞职管理: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三、辞退管理:辞退员工时,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 、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 、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 、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 奖惩
一、奖励条件
1 、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 、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 、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 、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 、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 、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 、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 、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 、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二、惩罚条件
1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 、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 、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 、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 、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 、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 、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 、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 、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 、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 、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 、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节 薪酬
一 、薪酬
1 、原则:以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为分配依据,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适用对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工资制度:实际日工资制。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30 日 , 支付上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以现金形式领取。 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
二、目录: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相关)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车间调度管理制度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汽修厂设备操作规程相关) 轮胎平衡机安全操作规程
钻床安全操作规程(汽修车间设备操作规程)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1、礼貌周到 服务公开
●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 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 管理有序
● 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 收费合理
●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 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相关)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 )%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7、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
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
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
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将皮肤冻伤。
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
修理厂规章制度6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9、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10、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11、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12、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13、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14、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15、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16、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17、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8、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9、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20、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修理厂规章制度7
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XXX汽车修理厂主要经营汽车美容,维修,精品一站式服务。公司按汽车4S店标准设计,汽车4S店标准:是指通过ISO9001标准,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
面对以上公司标准,XXX汽车修理厂在"XXXXXXXX"的公司理念指定导下,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运输工具;
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修理厂规章制度8
1、坚决执行政府有关财务、会计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经营。
2、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3、严格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减少资金占用,保障生产运行。
5、建立规范的会计账册,做好各项会计工作。
6、如实申报,缴纳税费,定期上报各种报表。
7、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制度,所有票据须先审核、后报销。
8、对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单据,不得报销入账。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职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职责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职责:
1,对贴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一样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到达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供给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职责分为:直接职责,间接职责和领导职责: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职责。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职责。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职责。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职责,审核人负间接职责,批准人负领导职责。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职责,批准人负间接职责。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职责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职责。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职责。
十一,团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团体共同承担职责,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职责。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职责。十三,对工作过失职责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职责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景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供给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到达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监理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职责。
10,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职责人承担经济赔偿职责。
11,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会议中心灯光音响设备,在会议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职责人部分年终奖金。
12,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职责人等价赔偿职责。
13,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50元。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职责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职责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职责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能够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工作过失职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十五,工作过失职责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职责。
修理厂规章制度9
为加强管理,提高修理厂维修质量,保证维修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文明生产规定
1、生产车间(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至休息室。
2、生产车间(场所)地面清洁无油污,墙面无油渍、无明显划痕,按班组划地承包。
3、废油及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废油桶(壶)每日及时清除,不得留滞生产车间(场所)。
4、保持机、手工具清洁,手工具置于柜内,保持工具柜清洁无油污,工具按层摆放有序,工具柜内不得放置与修车无关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洁工具柜,并按规定摆放整齐。机工具使用后及时放于规定区域。
5、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四清洁”,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时处理不留痕迹,工件摆放整齐归位,不给人以杂乱感。
6、统一着装,保持清洁。使用文明语言,不与用户争执。不得向用户索烟,不接受用户宴请,不接受消费,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
7、工作场所一天一小扫,每台车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所,一周一大扫,确保场所、机具整齐清洁。
8、工具柜台上方禁止摆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应置于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清洁整齐。
9、严禁油手、污手试车,保持在修车内清洁,严禁在车内休息闲聊、听收录机。
10、保持总成修理间干净整洁,所有物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
11、安全文明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吸烟者处以10元/次罚款,并责令当场纠正违规行为。
12、中午严禁喝酒。
1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天应将门窗及电力设施关好后方可离去。
14、及时洗涤工作服。
15、厂长为各生产班组文明生产监督人。
二、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2、全厂职工必须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3、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对移动电器、氧乙炔气、起吊设备、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怀侥幸思想。
5、加强工业汽油的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周围情况,严禁明后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
6、休息室、工具柜严禁存放配件、汽油。
7、必须使用搁车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准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20cm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8、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嘻闹,严防伤害自己或被他人伤害。
9、有证人员不乱开车,私自动用客户车辆一次罚款100元,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
10、必须经常巡视生产场所,要有预见性,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事故苗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每月对全厂的移动电器、举升设备、氧乙炔气、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
11、材料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防盗工作,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仓库内。
三、劳动纪律的`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处罚如下:迟到、早退一次罚款日薪的20%,月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罚款。(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为迟到、早退)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需经厂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假、病假一天以上扣除日薪)
3、无故旷工者,累计超过三天,示为自动离职,同时扣除岗位工资等与其有关费用。
4、上班时,不得无故离岗,有事必须和有关领导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5、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设备管理规定
1、全厂设备、机具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由专人负责清洁、保养。电脑解码器等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操作。
2、购置新设备,要坚持技术领先、经济实用的原则,同时了解和购置市场上的汽修新机具,提高我厂装备水平。
3、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及时向厂领导反映,以便联系厂家修理。发现故障不汇报,让设备带病操作,扩大设备损坏的,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4、举升器、小吊车、压力机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凡超负荷,损坏设备的,按处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5、空压机在厂内不需要供应压缩空气时,必须停机,在工作中确保不缺冷却水,润滑油及时添加和更换,冬季及时排放冷却水。
6、厂设备管理岗,搞好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设备的检验,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的按时送检工作。
7、厂设备管理岗,做好设备档案、资料、台帐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记录情况,填报处技术管理科要求的各式报表。
五、其他
1、本规定适用于维修厂所有员工。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理厂规章制度10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汽修厂顾客抱怨受理制度(汽修厂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顾客对本厂的服务质量、汽车维修质量、工时材料费用的结算等有意见或异议时,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厂方经理或副经理投诉。(投诉电话: )
2.厂方接到顾客的投诉后应即由负责生产的厂长或副厂长召集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给顾客以答复,并向顾客详细说明答复的理由。
3.顾客如对厂方的答复不满意或不同意,可继续向市运管处投诉。(投诉电话xxxx)
汽车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1.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字,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xx)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
汽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汽车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凭证。
2.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检验员统一管理。核发出厂合格证时,应认真填写[汽车维修竣工证]销号单,销号单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送交运输管理核发部门核销。
3.竣工出厂合格证凭质检员签发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核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发放使用中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假维护、假修理、假的发票等现象的发生。
4.没有经检验员签署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或汽车综合性能测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得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如气缸、曲轴直径加大尺寸)。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汽车修理厂计量器管理制度
企业的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计量工作,对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1.本厂使用的计量器具分A、B两类.
A类:千分尺、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表、各种压力表、温度计、水平仪、万用表等;各类汽车检测仪器。
B类:各种钢卷尺、钢直尺等测长仪和直角尺、量角器等。
2. A类计量器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B类计量器由使用者负责保管。
A类计量器必须登记造册,记录计量器的名称、规格、购置日期和检定、维修记录。计量器应实行统一专人保管或有使用人负责保管。除非持证计量员,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
3. A类计量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根据实际使用强度制定检定周期表,按周期表的日期准时送有关部门检定,保管好检定合格证。已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不准继续使用。保证计量器的受检率达100%。保管人应定时做好计量器的清洁、防锈、防潮等维护工作。
汽修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检测仪具和设备是维修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它们的技术状况完好与否直接影响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做好检测仪具和设备的采购、验收、登录、使用、维护、修理等管理工作。
2.检测仪具和设备由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企业发展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此前预先做好择优选型和采价工作,采购计划应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3.仪具和设备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即登录入册。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先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5.检测仪具和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对设备技术状况组织定期检查,奖惩分明。
6.制定检测仪具和设备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采购好易损件,准时做好维护工作。
7.保检测仪具和设备的完好技术状况,出现故障,应即组织人员进行修理,严禁带病工作。
8.应根据检测仪具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贴挂上墙。
9.检测仪具和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做到四懂(懂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正确使用、会维护保养、会一般检修、会排除故障)。
10.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设备隐患,防止重大事发生,对已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当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未清,与群众未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汽修厂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没有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由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及本厂自行组织培训的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3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3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由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应予同意。合同期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汽车维修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修理厂规章制度11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修理厂规章制度12
1. 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
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
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
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修理厂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修理厂规章制度14
1、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2、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3、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4、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供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情景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景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并且要视情景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修理厂规章制度1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方案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效劳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效劳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效劳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确实认工作由后勤效劳中心领导、运输效劳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工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工程检验车辆,拟定修理工程,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工程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成心多报维修工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效劳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置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置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效劳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效劳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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