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29 12:31: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法规规章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规规章制度

法规规章制度1

 一、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二、建立健全社区民警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估工作制度。落实《社区民警工作职责》,社区民警接受社区的领导和考核,实行警务公开,建立警务公开和民警满意度测评制度,设置警民联系箱;

  四、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治安分析、综治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社区治安形势,制定有效措施,每月将治安分析上报综治办;

  五、实行“一卡”联系制,定期向每家每户发放警民联系服务卡;

  六、落实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不上交”制度,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90%以上,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七、社区民警及时受理群众求助、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做到不推诿、不拖延;

  八、经常开展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要敌社情以及群众关心的治安等问题的.重点走访。

  九、档案管理规范化,妥善管理、保存。

法规规章制度2

  一、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在司法所的指导和村(社区)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担负着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司法所、村(社区)委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上报,并做好前期疏导和稳定工作。

  3、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

  4、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5、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申请。

  1、工作室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2、对排查出的纠纷要立即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要立即消除。

  3、对排查和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重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4、紧急、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出现时,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疏导情绪。

  5、对属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事态紧急的应当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司法所及其他部门。

  6、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处理纠纷时应全面了解情况,灵活多样运用各种调解形式,力求定争止纷,做到案结事了。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认真协助司法所开展对本辖区村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走访不少于一次,对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组织进行公益劳动。

  2、及时与村矫正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和《监督协议书》,加强帮教和监督,防止脱管。

  3、接到司法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登记接茬,建立档案,成立“三帮一”的帮教小组,安置工作要做到:符合落实责任田条件的,给予落实责任田;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落实低保。要给予就业指导,以使他们能安居乐业重新做人。在平时的帮教工作中,对重点对象每月谈话不少于2次,一般对象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经常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以防重新犯罪。

  咨询接待工作制度

  1、工作室人员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周到;重要事项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

  2、解答问题必须依法、合情、合理。

  3、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纠纷、易激化矛盾应及时向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反映。

  4、对一般问题及时依法解答,复杂问题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1、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2、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性较强、群众切身利益的执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征求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

  3、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导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落实。

  学习例会制度

  1、积极参加村政治学习,注重熟悉和了解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2、坚持每月不少于1天的集中业务学习制度,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实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3、积极参加司法所的有关会议和培训,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法规规章制度3

  为做好xx校区临住教职工宿舍的综合管理工作,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温馨、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结合xx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宿安排原则

  1.教职员工需到xx校区上课或办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请。

  2.临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实行公用原则,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统一配置。

  二、住宿办理程序

  住宿申请人需于学期初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房间钥匙。如住宿时间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并归还房间钥匙。

  三、住宿守则

  1.教职工要按申请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2.住宿期间要保持房内卫生清洁,不得随地丢果皮、纸巾、烟头等垃圾。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打扰别人。

  3.不得私自将临住宿舍内的床上用品带走或锁进衣柜。

  4.临住教职工宿舍实行“本人申请,本人入住”的原则,不允许将临住房间的床位转让给他人入住,也不得随意带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则

  1.离开宿舍须关掉光管、风扇等电器(热水器可在周末再关掉)。

  2.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舍内。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4.丢失宿舍钥匙需赔偿10元。

  5.丢失或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需按价赔偿。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xx校区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本办法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规规章制度4

  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

  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

  根据《20xx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要求,为提高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质量,规范业务规程,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规范标准

  1、各村每月结账后,将“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做到账表相符,由经管站汇总,于下月的15日前报市经管局。

  2、经管站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必须设存款账分户登记,并使用凭证记账式存取结算手续,严禁使用存折、存单。

  3、村收入现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经管站代管处理账务时,必须同时登记现金账(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4、村在支回代管资金后,必须先入现金账(借方),再登记开支业务,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5、村账要设立“代管资金”科目与经管站对应登记,不得将代管资金含在“现金”科目中。存取必须使用凭证记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存折。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资金,必须在月报表中注明(用“△”标注)。

  7、现金开支必须有正式原始凭证,不得以村自开现金支出单让经手人签字的方式取得原始凭证。

  8、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按以下顺序:现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现金开支。

  9、对已发生的现金垫付业务,采取纳入账内管理的办法,即原始单据及时入账,同时给垫付人开借据,待集体有资金时凭借据支款。

  10、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年初转账时只转一个余额,不得再转相应的发生额。

  11、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每月要结有“月计”和“累计”。

  12、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由经管站根据各村情况确定为300元-1000元,超限额的要及时上交代管。

  二、考核办法

  1、账簿代管按乡镇(街道)实际代管的村数占总村数的比例计算代管率进行考核。

  2、资金代管,按账面代管率和业务规范标准进行考核。

  3、业务规范标准,按项目考核到村,以分数量化到乡镇(街办)。

  4、乡镇(街道)各村汇总的账面资金代管率(实际上交代管资金占应上交代管资金的'比例)抵降业务规范标准折扣百分点(每分抵降0.1个百分点)后为实际资金代管率。

  5、考核情况每月一通报。

  三、业务规范考核扣分标准

  1、乡镇经管站不按时上报“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汇总表)的,每拖一天扣2分,附表每少一个村扣0.1分。村账表不符的每村扣5分,镇与村表与表不符的每村扣10分。

  2、经管站在银信部门存款,不设存款账分户登记的扣20分,存取手续不按要求的扣20分。

  3、村收入现金上交代管不同时登记现金账的每村扣2分。

  4、村支回代管资金不入现金账,直接记开支科目的每村扣2分。

  5、村不设“代管资金”科目或用存折办理存取手续的每村扣2分。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不在月报表中注明的每村扣5分。

法规规章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乱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做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法规规章制度6

  为了对公司驻各工厂员工的标准治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特制订以下制度:

  1、上班时仪容仪表不干净每次罚款20元。

  2、厨房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按《考勤治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上班时间无佩戴工号牌者,接触熟食不戴口罩、手套、围裙等,每次罚款20元。

  4、上班时大声嬉笑、喧哗或追赶打闹每次罚款10元。

  5、上班时擅离工作岗位每次罚款50元。

  6、工作未完成或有意拖延、未交接清晰离岗者罚款200元。

  7、工作时间内没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8、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非工作时间喝酒影响到后续工处以200元罚款。

  9、不听从上司安排,顶撞上司者罚款50元,情节恶劣者辞退或开除。

  10、对来宾不礼貌导致客人投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峻者劝退或辞退。

  11、在餐厅设备、效劳设施等公共区域乱涂、刻者每次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

  12、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请,病假医院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13、不参与例会、大扫除及培训课程者每次罚款50元。

  14、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者每次罚款30元。

  15、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价赔偿;如:损坏厨房设备、厨具者。

  16、工作态度不端正罚款1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7、搞小圈子,挑拨离间及谎报消息或编造有损公司及他人利益者罚款3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8、偷窃公司物品者开除,严峻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19、拾到他人遗失物不报者罚款200元,并追回物品。

  20、利用工作之便损工肥私,私自拘留公司物品或有意铺张公司资源的.,罚款500元并开除,情节严峻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没有经过相关主管批准随便倒掉剩余已加工食品和非加工食品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2、驻厂期间公司全部驻厂人员没经过厂方许可进入工厂不允许进入的区域玩耍或者在工厂内捡垃圾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3、驻厂期间违反工厂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员工个人担当,另处以300元罚款。对于给企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者,予以开除。

  24、员工驻厂期间,须遵守工厂的作息时间,且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工他人休息,如有违反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25、员工驻厂期间,不仅要爱惜食堂卫生,同时也要维护厂区卫生,不得随地扔垃圾,不得从得上往楼下扔任何物品。如有违反,赐予每次200元经济惩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除了担当相应经济责任外另作开除处理。

  说明:

  1、类似以上行为视情节处理。

  2、以上或类似以上行为屡教不改者劝退或开除。

  3、罚款在每月工资中扣除,并于员工公告栏公布。

  4、扣罚金额用于嘉奖表现优秀之员工。

  5、以上《厨房员工治理制度》于xx-8-5开头暂行执行。

法规规章制度7

  为进一步健全内部激励机制,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管理

  1、本办法考核人员范围: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分公司经理、副经理。

  2、公司董事会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薪数额,经考核后在次年2月份发放。

  二、年薪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年薪考核内容主要分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两部分,以百分数的方式进行考核,因各自的职责范围不同,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也不相同。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足额发放年薪;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按考核情况发放相应的年薪。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如下:

  1、销售收入

  考核指标:

  ①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考核指标为3。18亿元。

  ②机械制造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考核指标为8000万元;

  ③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考核指标为2。38亿元。

  考核办法:

  ①对总经理、总会计师、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办法

  销售收入占总考核指标的60%。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增长比例考核,以20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总经理、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5%,机械制造分公司的经理、生产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9。5%。

  ②对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分公司技术经理的考核办法

  销售收入占总考核指标的50%。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增长比例考核,以20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技术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5%,机械制造分公司的技术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9。5%。

  ③对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考核办法

  销售收入占总考核指标的70%。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增长比例考核,以20xx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销售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5%,机械制造分公司销售经理发放本部分年薪工资的9。5%。

  2、产品开发

  产品开发对总工程师、分公司技术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25%,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公司分公司生产经理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

  按年度目标及公司临时调整安排要求全部完成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未完成时按完成比例发放,但达不到70%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3、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对总工程师、分公司技术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20%,对公司副总经理、分公司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

  ①质量损失每2万元扣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本考核部分年薪的1%,扣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技术经理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资的2%。

  ②出现一次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重大质量事故:机械制造分公司出现整机退货或质量损失一次达到3万元;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被主机厂累计罚款达到10万元。

  4、利润

  目标:总公司3000万元、机械制造分公司20xx万元、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1785万元。

  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技术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对总会计师、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20%。

  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完成比例发放,但当达不到50%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5、货款回收率

  目标:货款回收率指标为l00%。

  对总会计师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销售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完成指标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完不成时按完成比例发放,但达不到80%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6、销售费用率

  指标:总公司2。4%,机械制造分公司4。5%,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1。3%。

  对总会计师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销售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不超指标时全额发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超过指标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7、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要求有目标、有计划、有考核。公司副总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10%。对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按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按工伤死亡率和20xx年万元销售收入工伤医疗费用率进行考核。

  ①如发生因公伤亡事故,取消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发生事故的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全部年薪。

  ②万元销售收入工伤医疗费率。指标:总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0。022‰,汽车部件制造分公司0。01‰。

  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副总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l0%。不超过考核率指标时全额发放,超过考核率指标时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9、员工队伍建设

  员工队伍建设要求有目标、有培训教育计划、有考核。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对党委副书记的考核占总考核指标的50%。按具体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如每发生一起被盗、酗酒、打架斗殴案件时扣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资的1%,扣党委副书记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资的5%。如出现重大刑事案件,违犯计划生育行为和参与“xx功”活动的,取消被考核人员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资。

  三、附则

  l、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0xx年11月10日

法规规章制度8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法规规章制度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法规规章制度10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绿地管理,提高绿地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管理

  绿地、游园、广场及道路卫生实行实时保洁。重点对北大街、中日园园区、开发区广场加强卫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阳路门面房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为钟鼓楼至太阳路口花带东部区域。该卫生区由3人轮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实行实时保洁。

  2、中日园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6:30分到岗,7:30分整个园区主要地段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包括园区道路、绿地、小广场,整个园区卫生由八人轮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实时保洁。

  3、开发区广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完成广场卫生清扫。保洁范围为该广场和广场西部的园花坛。该区域由4人轮流值班,晚上10:00前实行实时保洁。

  遇星期天、节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洁人员全体上岗,不再实行轮流值班。

  保洁质量标准:各卫生保洁责任区在规定实时保洁时间内不得出现白色垃圾、纸屑等,广场、道路不得出现烟头、果核;绿地内每百平方米烟头不超过5个,绿篱等处卫生死角当天清扫一次。

  卫生检查办法:分两种检查形式。1、由生产科对当天卫生现状不定时检查;2、单位领导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管理达不到标准的,按照一个烟头5元、一处白色垃圾10元标准对当班保洁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对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岗和6:30分不能完成责任区清扫任务的,罚款50元;对脱岗、早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元,累积三次者勒令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绿地养护管理:

  1、绿地养护管理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2、按照《中日友好园绿地管理标准》,生产科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以分值计算。评比结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奖励80元,第二名奖励50元,第三名奖励30元。评比结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数第一名罚款8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50元,倒数第三名罚款30元,连续三次检查排名倒数第一者勒令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园养护管理打分标准

  序号项目养护管理标准分值

  1花坛花木生长健壮,株形丰满,叶色正常,花繁叶茂,能表现出良好的植物景观。25分

  适时浇水、施肥,保证花木所需水份和营养。10分

  适时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质细腻。10分

  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花坛内无杂草。10分

  适时修剪、整形,并及时剪除残花,枯枝和病虫枝、细弱枝;绿篱修剪要求面平、线直、弯如弧。10分

  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花木生长健壮。10分

  及时补栽,要求花木无缺苗,绿篱无断带。10分

  实施全天保洁,保持花坛清洁、卫生,无垃圾、杂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据土质、天气适时进行,保持草坪土壤湿润、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内要进行1-2次,结合浇水,证草坪叶色正常,生长健壮。10分

  草坪要及时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边缘整齐。20分

  及时清除杂草,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株杂草。15分

  草坪出现斑秃裸露,要及时采用实铺法补植,保持草坪完整,浇水或雨后无积水下陷现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洁,无垃圾、砖石、果皮、纸屑等,无堆积物,搭棚及经营项目侵占现象。10分

  草坪周围最好有围栏设施,禁止车辆进入,保持草坪内附属设施清洁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发生。10分

  3花卉及时浇水、施肥,盆花生长健壮,株形丰满,能充分表现该品种特性,做到枝繁、叶茂、花艳,有很高的观赏价值。20分

  适时适当进行修剪摘心、抹芽、绑扎等,培养优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虫枝、烂叶等增加观赏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时松土、锄草,增加根系透气性,避免杂草争夺养分,保证花木生长良好。15分

  及时完成病虫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美观,场地清理干净,工具、盆花、粪土堆放整齐有序。15分

  在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引进新品种,摸索新技术。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卫生及水质管理由专人负责,水面卫生实行实时保洁,不得出现任何有碍观瞻的漂浮物;根据水质状况进行定期换水,确保水质良好,不污浊、无异味。

  水面出现白色垃圾的,每处罚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经营区秩序管理和游园浏览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经营区秩序由3人定点轮值管理。禁止经营户店外经营,禁止非经营区内设经营摊位。按照经营区管理办法,凡经营区出现违规经营的,对秩序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游园秩序管理,由保卫科组织人员进行不间断巡逻,主要负责车辆规范停放和绿地植物保护。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园区以及园区内花木被人为损坏的,给予保卫巡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20-50元经济处罚,连续三次被处罚者,给予待岗处理。

法规规章制度11

  一、留意事项

  1、 员工必需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治理构造,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状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凝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行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标准,语气温柔,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准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款待来宾时,必需时刻注意公司形象,根据详细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意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 员工应严格根据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 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班时间 早 9:00

  午休 12:00——13:00

  下班时间 晚 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班时间 早 9:00

  午休 12:00——12:30

  下班时间 晚 17:30

  3、 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 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局部。

  5、 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前方可离开公司。

  6、 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前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舞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前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

  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24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标准

  1、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干净。

  2、 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觉不清洁的状况,应准时清理。

  3、 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马上清理睬客区。

  4、 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 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终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当关闭的设施。

  6、 要爱惜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宁静有序。

  2、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展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仔细、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沟通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展(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展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别状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学问及技能,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局部)。

  6、 常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加部门的业务争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 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需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行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觉,赐予警告,情节严峻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0、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行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1、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展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准时报告综合治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法规规章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纳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规规章制度13

  第一章 入职指引

  第一节 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聘请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其次节 考勤治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 。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全部专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

  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头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赐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托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展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

  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商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 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治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

  (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方法将另行规定。

  7、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状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精确性负责。

  (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觉,赐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

  严峻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 人事异动

  一、调动治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一般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治理系统中进展信息置换。

  5、人事部门将依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展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治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治理人员辞职必需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缘由,并将信息反应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准时进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良。

  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展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治理

  1、见本手册第一章

  其次节 六 。1及六2 。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商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根据《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准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展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其次章 行为标准

  第一节 职业准则

  一、根本原则

  1、公司提倡正大光明、诚恳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需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洁友好、坦诚公平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相互敬重,相互协作。

  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以下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供应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制止以下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制止以下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加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治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供应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当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供应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状况、业务数据等。

法规规章制度14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为了避免事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群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超车时需要把车速提到较快,所以相对于正常驾驶危险度会更高。如果不按照规则而乱超车就极容易发生碰撞事故,而且因为车速较快,这类事故都很严重。

法规规章制度15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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