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29 17:35:5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动规章制度(经典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规章制度(经典15篇)

劳动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带给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补充: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注册信息

  第3条公司部门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2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3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充:

  第14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

  第20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6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7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8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2

  工会劳动纪律制度为严肃劳动纪律,增强工作实效性,特制订此制度。

  1、工会工作人员必须按矿上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更夫要做到手把手交接班。

  2、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须向工会主席请假,半天以内向主席或分管主席请假,主席或分管主席视工作情况给假。

  3、因工作原因临时性外出,须向主席或副主席打招呼。

  4、严禁在班中喝酒,打扑克、打麻将、下象棋及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工作期间脱岗到工会周边或其它地方打麻将、玩扑克,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工作。

  5、无事不得乱窜办公室及在走廊内大声喧哗。

  6、值班值宿人员要严守岗位,对脱岗人员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7、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小组组长:王成员:刘翟职责: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将直接与工会的各种奖励及年末矿下发的各种奖励直接挂钩进行奖惩。

年九月十三日

劳动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的具体介绍。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制定的内容是详尽的,方便劳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问题,而且对于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约束力。通过上述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关于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找法网的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劳动规章制度4

  一、制度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在企业内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本《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内容。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3.编制制度初稿,并向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4.修改完善制度,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5.制度公布并执行。

  四、制度名称

  本制度名称为《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本《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六、制度内容

  1.劳动合同

  1.1企业应与每一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内容完整、规范,保障双方权益。

  1.3企业应当根据员工情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有与现实承揽情况不符、对员工不利的条款。

  1.4企业应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保管。

  2.工时制度

  2.1企业应合法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2.2企业应合法合规保障员工的休息。

  2.3企业应制定并公布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加班应当按照合法法定程序执行。

  3.薪资福利

  3.1企业应支付合法合规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员工薪资按时发放。

  3.2企业应健全福利制度,给予员工应得的福利待遇。

  3.3企业应提供合法、合规的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权益。

  4.劳动保护

  4.1企业应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制度,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4.3企业应对重污染岗位、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特殊保护。

  5.违纪违法责任和处理

  5.1企业应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纪律管理制度。

  5.2企业应采取适当处罚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5.3对严重违纪行为(如违法、渎职、贪污等)应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严格处罚措施。

  七、责任主体

  1、企业领导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门、岗位、员工应遵守劳动保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八、执行程序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未能执行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企业领导。

  九、责任追究

  对于超时工作、拖欠工资、不签协议等违反企业的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规章制度5

  为促进企业发展,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公司计划安排。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热爱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有违反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三、按时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实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严禁代打卡,如有发现,扣款20-50元。

  四、工作时间不准聊天、唱歌、看书、会客、玩手机、严禁在产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体员工在工作任务忙时,没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严禁带小孩和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严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须穿工作服,上班不准穿拖鞋、凉鞋、西装短裤、高跟鞋、赤背、经发现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厂为家,厂兴我荣”爱护公司财产,每天下班应关闭电源电器、擦洗机器、关好窗户,如违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员工要注意公司形象,个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卫生,物料、工具、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

  十、生产车间严禁吸烟,发现一次扣款50元,不准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十一、公司全体员工应该相互尊重,讲话文明,待人礼貌,不准骂人。

  十二、全体员工在公司内不准赌博、打架斗殴、盗窃,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工资全扣,出现事故自己承担。

  十三、公司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必须服从安排。

  十四、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的,恶意攻击公司管理人员和同事的.,连续旷工3天的,开除处理,工资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十五、公司全体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如有违反扣款500元并开除。

  十六、以上规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劳动规章制度6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劳动规章制度7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晋煤劳发【20xx】149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劳资科审定。

  第3条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带徒协议,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培训,按时到报到上班。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劳资科,严格执行五个统一。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第22条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23条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第24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劳资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五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条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劳资科备案。

  第五节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科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条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到劳资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考勤员。

  第37条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劳资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39条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第40条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41条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42条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监站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监站长签字后送劳资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5条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6条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劳资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7条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技术科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队干绩效工资=)。

  第七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48条劳资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49条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50条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51条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2条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劳资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3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54条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劳资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55条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56条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7条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8条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59条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第60条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监站、同时安监站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61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节保险管理制度

  第62条保险的种类:工伤保险。

  第63条职工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64条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65条劳资科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第九节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

  第66条为了加强矿内特殊工种管理,认真贯彻>,确保矿井安全和产,使我矿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67条煤矿特殊工种指:电工、爆破工(火工产品、购、运、管)、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掘进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

  第68条今后凡从事以上十三种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XX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69条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第70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71条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节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72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条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4条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75条在矿劳资科的领导下,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76条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77条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78条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科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79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一、新进矿工人7天;

  二、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三、“三违”人员按安监站通报中的规定进行0-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80条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三个规定》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81条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三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82条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83条“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84条紧密贴近矿情,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85条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86条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第87条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88条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第89条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90条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91条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条职工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一节奖惩

  第93条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94条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95条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96条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97条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98条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99条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

劳动规章制度8

  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突出几个重要方面,让人们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并能够执行。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验。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义上的义务,这同样是非常上重要的。

劳动规章制度9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劳动规章制度10

  一、酒店劳动合同法假期如何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不存在用补休来代替加班的规定,加班就必须支付3倍工资,但相对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3倍工资,也不一定要给予补休。

  二、补休还要付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何计算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

  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规章制度11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产工作效率,制造一个和睦、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预备开早会;

  2、用餐时光:各线用餐时光不一,详细见附表;

  3、加班时光:按照时节详细支配;

  4、上班时光须穿厂服,

  5、上班时光穿拖鞋者,

  6、上班时光在车间大声喧哗者,

  7、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

  8、上班时光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9、上班时光不能任意走动、串岗,如有特别状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需向线长说明状况;

  10、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1、上班时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

  12、上班时光使用移动电话者

  13、上班时光禁止吃零食,

  14、车间内禁止吸烟,

  15、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干净,

  16、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听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

  19、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

  20、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

  21、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准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举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劳动规章制度12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广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带给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补充: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注册信息第3条公司部门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2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3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充:第14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第20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5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6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7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8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从而造就机会给每一位员工有所发展,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册将公司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第二条公司信念

  1、热情一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勤勉一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作风诚实。

  3、服从一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4、整洁一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第三条生效与解释

  5、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通过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7、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4、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5、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6、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节工资福利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3、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5、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节社会保险

  1、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超市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元以上的;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规章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___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___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___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___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___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___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___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___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___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___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___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劳动规章制度15

  一、劳动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进入劳动器材室。

  二、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器材及设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三、劳动器材及设备入库,要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账册管理,每年年底调整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四、劳动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五、日常管理中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六、做到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劳动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七、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师生借用,做好借用记录。

  八、保持室内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九、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设备,下班前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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