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4-10-31 07:58:5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近年来,燃气在我国城市应用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燃气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做好安全方面的防护,则很可能因爆炸事故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安全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20xx年1月,陕西省铜川市一个小区中,因天然气泄露遇明火爆炸,使该居民楼三层楼板被炸穿,导致人员出现伤亡。20xx年10月,辽宁丹东一小区同样出现了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2人死亡。这部分情况的存在,都需要我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燃气的安全应用。

  一、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方面,要做好以下方面的控制:

  第一、燃气工程的建设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作为燃气企业,需要在工程建设前同这部分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实现后续管网过路、敷设以及穿越的便利,在提升施工效率的同时降低管道施工成本。

  第二、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保证在对燃气管网进行实际敷设时,做好阀门的预留,为后续燃气的开通提供便利,避免因开孔施工提升安全隐患。而在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线路的规划,即保证每一条管线都具有特定的用户群体,减少资金低效情况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优化使用。

  第三、在实际施工中,燃气部门要做好现场的监察工作,做好现场不同管线的记录,在后续结算工程款时保证工程量准确无误;

  第四、在施工前,要做好施工安全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后续施工的权力与义务。同时,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施工完毕地貌的恢复,保证施工的文明、整洁。

  二、健全规章制度

  良好的制度是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想要燃气工程安全落实,就要在工程开展之前做好科学运营管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包括有交接班制度、设备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门站值班制度等,通过对不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的科学明确实现工程的严格管理。

  同时,在设备安全操作方面还要制定规程,其中包括小区调压箱安全操作、IC卡燃气表操作规程以及CNG卸气规程等,保证操作人员在实际作业中能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在做好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以及职能做好分工,做好人员工作情况的细化以及职责的`明确,提升燃气工程运营管理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

  三、加强安全宣传

  燃气已经成为城市人们工作、生活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应用,燃气的安全性也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对此,当地社区以及地方政府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让人们充分了解安全用气的相关知识,强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也可以采取奖励措施,通过对隐患举报人员的奖励使人们更加重视安全用气。

  四、提升人员素质

  人员是工作开展的主体。工作人员在上岗前,燃气企业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以及操作技能方面的培训、考核,在保证其各项素质能满足岗位操作要求才允许其上岗。而对于已有的工作人员,企业可定期组织其到先进的企业中学习,在不断地学习以及实践中提高技能、丰富经验。

  此外,燃气企业还要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的运营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及监督,例如燃气运营部门应对天然气管线巡查记录表、天然气用户服务工作单、门站生产运营记录日报表以及小区调压箱巡查记录表的编制等,通过这部分数据的科学记录以及定期归档,在保障燃气运营具有数据支持的同时获得安全水平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临时用电管理

  燃气工程在临时用电方面具有开放、地域多变以及暂时的特征。在施工用电中,无论安全性还是用电条件都较差,很可能因此导致电气故障发生。为了提升燃气施工中用电的稳定、安全水平,则需要指派专人进行临时用电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要求操作,将临时用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施工材料管理

  施工材料管理也是保障燃气工程安全开展的重要因素,材料质量的合格与否,将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对于燃气工程的重点材料如阀门、调压设备以及燃气输送管道,在进场时要严格做好检查,保证其具有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在检查合格后再允许进场应用。同时,要做好材料库存事件的控制,以燃气聚乙烯管材为例,如其存放时间在1年以上,则需要重新抽样检验,在检验合格后才允许应用。管材方面,主要检验项目有热稳定性、断裂伸长率及净液压强度等,并按照要求做好存储及管理,如钢管材料要做好其表层的防腐保护。

  对于燃气阀门,还要做好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不同工序,都要做好检验过程的记录及责任人签字,作为竣工资料一部分保管。目前,燃气已经成为了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了人们的欢迎,而人们在具体应用中错误操作以及施工问题的存在,则对天然气的应用安全产生了较大的隐患。对此,就需要燃气企业能够同地方政府联手,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材料管理、用电管理以及人员素质角度入手,保障燃气工程的安全、顺利完成。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燃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必需品,对于使用面积之大、使用范围之广的日常必需品,安全应该是燃气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燃气运输的过程中,各种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已经“风靡全球”,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乃至对个人都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失,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不容我们所忽视。

  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一、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

  1、大量的事故隐患未被消除

  目前大致有七种事故隐患存在在城市燃气管道中

  一是在管道工程过程中,由于某方面的疏忽导致有些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质量不达标的管子、管件、阀门等部件进入,日后就有可能会发生事故,留下了隐患;

  二是在安装的过程中质量监控部门不注重质量的监督,就会发生偷工减料等行为,日后就会造成严重的管道泄漏等问题;

  三是许多地方存在占压管道问题,有些违章的建筑或者农贸市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非法啊占压管道,燃气管道就会非常容易被损坏,从而引起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的重大事故;

  四是市内不断出现违章施工和野蛮施工的现象,有时就会发生挖断管道或者管道被压裂的现象,造成巨大伤害;

  五是有些管道并没有很完善的设施,没有足够的.的安全保护装置,甚至出现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的压力容器并且质量检验不及时,有些部门为了偷懒不定时校验必要的装置,比如压力表、安全阀等,还会为了节省成本不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等;

  六是城市的地下管道繁多,有时就会出现污水管,自来水管、热力管及通讯或者电力电缆沟抢了燃气管道的位置,使得燃气管道超出了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是经常出现私接或偷用燃气等恶劣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管理和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及时的打击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燃气管道的安全。

  2、由于管道腐蚀造成的燃气泄漏

  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对燃气管道的管网主体工程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埋入地下的管道的材料一般都会使用不容易被腐蚀的钢管,还会对管道进行一些外在的防腐工作,但是埋在地下的钢质燃气管道不容易而且缺乏必要的保养和检测,所以运行多年下来,管道的安全可靠性也就成了不确定因素,而且管道腐蚀的现象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也会越来越频繁,这样就容易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发生许多无法预知的危险

  二、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途径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证城市燃气安全运行上应实施如下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抓好落实

  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在落实长期发展目标中以安全做为前提,突出体现其重要性。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燃气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必须同时进行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避免重复施工以及重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燃气企业的管网资料一定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备案,避免煤气管线因管网备案资料不健全导致在其它企业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城市燃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市民提品与服务。因此,燃气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包括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消防组织机构、内部巡查巡检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定记录、各种台账与档案等。通过培训、学习、桌面演练、实际演习等多种形式加以贯彻落实,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救灾能力,构建完善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屏障。

  3、严格选材,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燃气管网的变化,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可以协调水、电汽和通信等其他管网单位一起对管网进行普查,局部可以开挖探坑,并做好记录。新建管道如不能按市政规划所给出的位置进行敷设管道,应及时与规划部门到现场协调,在设计更改后做好标识与记录,待施工完毕后将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一起移交市政规划部门。

  4、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及时处理安全安全隐患

  目前,还有很多市民和用气单位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要求了解掌握不够,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并且用户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的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的了解认知。因此,城市燃气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科普宣传、知识竞赛、发放使用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要考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现实用户和潜在用户,要浅显易懂、符合实际。还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用户知道报警报修电话,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保证随时接听高效办理,保障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对用户反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能够迅速的解决,消灭隐患于荫芽,防止事态扩大。

  5、加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从基层抓起,层层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培养和树立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至上、安全是天的安全风气,切实做好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燃气生产与输送企业的业务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燃气企业面对着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全市范围内纵横交错的地下管网和大量设备。因此,要求燃气企业必须以整体信息化为出发点,将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燃气运营模型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调度、管网运行、营业收费、用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燃气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化不仅适应城市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燃气企业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充分体现了燃气企业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数字供气”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不仅在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和燃气相关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确保安全运行是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城市安全管理的需要。只有燃气经营者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者的技术水平,以及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地运行。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

  随着我国城市燃气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对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如何主动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如何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解决好政府管理的定位和方式问题。这需要我们积极实践新的管理方式,寻求新的管理途径。

  一、城市燃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燃气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阻碍天然气的发展,会对完成经济快速增长的目标造成巨大影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质管理混乱。在我国的大多数的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比较混乱,尤其是液化气站的管理。我们都知道任何机构在服务上不可避免地出现服务差错,在服务差错出现之后必须做好服务补救措施,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如果我们对于客户产生的不满不及时采取措施,其不好的口碑会成几何倍数地传播。由于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理机构的部门更换、手续移交、资料转换工作的不统一,对于发证之后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燃气管理机构的良莠不齐,管理资质的混乱,无形之中加大城市燃气的管理。

  2、监管力度不足。一般对于液化气站的资质有效期5年,主管部门对于资质换证督促不力,在液化气站的资质从审查到竣工缺乏监管,在液化气站的使用过程中检查评审执行过于行政化。同时对于有关燃气器具的监管力度不足加大燃气市场的混乱,增加了安全隐患。

  3、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是在20xx年10月19曰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虽然我国各个省份也相继推出了燃气管理制度或者条例。但是在各个城市地区缺乏适合本地的.补充法律依据,这对于城市燃气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4、经营单位缺乏自我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随着燃气的快速发展,一些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淡薄安全意识,忽视规章制度,设备维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这些现象充分暴露了我们在燃气管理方面的漏洞,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5、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操作。用户对燃气具缺乏正确的操作和检修,对于一些老化的设备更换不及时,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二、城市燃气管理的工作定位和思路

  现在中国城市的燃气事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和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的局面,在城市燃气管理的体制急需改革。在燃气管理工作定位和基本思路是: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安全供应燃气和创造燃气市场发展的环境。

  1、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规范燃气市场就是要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燃气垄断的经营方式,燃气经营以市场为中心,规范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在燃气市场化进程中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燃气主管部门遵循市场的规律,在市场的管控中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手段完成:

  (1)鼓励燃气经营者的竞争,逐步培养健康的燃气市场。主管部门逐步开放燃气市场,在保持燃气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的竞争体制,利用宏观的经济调控手段和政府的强制作用,建立一个成熟的燃气市场。

  (2)建立相关的燃气管理法规,规范燃气市场。在政府监督下制定燃气市场的管理法规,在既开放又规范的原则下,维护市场的秩序和规范燃气经营者的行为。也只有在政府的强制手段下才能够规范市场秩序。

  (3)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规划管理审核燃气项目,调节燃气的供需矛盾,依赖政府的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做好市场的准入、燃气的供应和规范整顿市场的工作。在燃气市场化的过程中,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建立政府特许的经营制度,对于燃气的供应也要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现有的经营者做好规范的工作,出现问题的必须做好相关的整顿工作。促使市场化的燃气市场的建立。

  2、依法管理燃气市场。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就是根据燃气市场的特征,建立燃气市场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将燃气市场的管理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管理体制的燃气市场。对于燃气企业重点强调安全和法制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企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依据相关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监察制度,尤其是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随时根据市场变化的需求完善燃气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做法管理有法可依,有律可循的相关工作。

  3、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燃气供应必须做到安全供应,强化安全监督体制。城市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供应是燃气企业的根本,也是燃气管理的根本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安全供应燃气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管理体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运用经济合理的手段实现燃气的安全供应。我们可以建立燃气执法监督体系和抢救维修体系,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和监督燃气市场并确保燃气质量,抢救维修体系对于已经出现的燃气事故尽快地投入到抢修工作中,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做好燃气器具生产质量的监督和燃气供应质量的抽查的工作,使燃气从油井到用户的安全使用。

  三、城市燃气管理面临的问题

  (1)对于现有燃气资产和运营管理如何明晰产权,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制问题。

  (2)我国的燃气垄断经营局面已经形成,如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的现代燃气管理体系,这必然触犯很多人的利益,如何寻求这个平衡点。

  (3)燃气价格已经成为阻碍燃气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建立合适的价格调控机制问题。

  (4)目前的政府在燃气监管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加强燃气行业的监管,建立政府监管体系。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燃气安全发展为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力度,推动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点面结合、城乡结合,坚持整治与整改相结合,坚持日常检查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保证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特别是镇政府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得到落实,企业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强化;燃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长效机制得以健全,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

  (一)各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层层签订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实施老旧管网改造,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尽快完成改造任务。

  (三)拆除清理燃气管道占压,年内完成安全隐患较大的违章建筑拆除任务。

  (四)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经营市场的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消除违法经营液化气现象。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按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市里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打分。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5月20日)

  市里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活动,传达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安监、质监、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及燃气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检查培训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30日)

  对本辖区内燃气市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燃气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自查情况登记表要逐级签字,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自查情况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30日—10月31日)

  对集中整治期间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整治工作进度及开展情况随时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项整治工作完成时间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并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整治方案于5月22日前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供应许可办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行业实施综合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承压燃气储罐、承压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隐患整治,检查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的消防审核、验收,并监督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工商部门负责对证照不齐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依法进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各具有相关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燃气行为予以处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燃气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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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近年来,燃气在我国城市应用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燃气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做好安全方面的防护,则很可能因爆炸事故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安全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20xx年1月,陕西省铜川市一个小区中,因天然气泄露遇明火爆炸,使该居民楼三层楼板被炸穿,导致人员出现伤亡。20xx年10月,辽宁丹东一小区同样出现了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2人死亡。这部分情况的存在,都需要我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燃气的安全应用。

  一、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方面,要做好以下方面的控制:

  第一、燃气工程的建设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作为燃气企业,需要在工程建设前同这部分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实现后续管网过路、敷设以及穿越的便利,在提升施工效率的同时降低管道施工成本。

  第二、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保证在对燃气管网进行实际敷设时,做好阀门的预留,为后续燃气的开通提供便利,避免因开孔施工提升安全隐患。而在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线路的规划,即保证每一条管线都具有特定的用户群体,减少资金低效情况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优化使用。

  第三、在实际施工中,燃气部门要做好现场的监察工作,做好现场不同管线的记录,在后续结算工程款时保证工程量准确无误;

  第四、在施工前,要做好施工安全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后续施工的权力与义务。同时,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施工完毕地貌的恢复,保证施工的文明、整洁。

  二、健全规章制度

  良好的制度是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想要燃气工程安全落实,就要在工程开展之前做好科学运营管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包括有交接班制度、设备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门站值班制度等,通过对不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的科学明确实现工程的严格管理。

  同时,在设备安全操作方面还要制定规程,其中包括小区调压箱安全操作、IC卡燃气表操作规程以及CNG卸气规程等,保证操作人员在实际作业中能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在做好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以及职能做好分工,做好人员工作情况的细化以及职责的`明确,提升燃气工程运营管理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

  三、加强安全宣传

  燃气已经成为城市人们工作、生活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应用,燃气的安全性也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对此,当地社区以及地方政府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让人们充分了解安全用气的相关知识,强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也可以采取奖励措施,通过对隐患举报人员的奖励使人们更加重视安全用气。

  四、提升人员素质

  人员是工作开展的主体。工作人员在上岗前,燃气企业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以及操作技能方面的培训、考核,在保证其各项素质能满足岗位操作要求才允许其上岗。而对于已有的工作人员,企业可定期组织其到先进的企业中学习,在不断地学习以及实践中提高技能、丰富经验。

  此外,燃气企业还要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的运营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及监督,例如燃气运营部门应对天然气管线巡查记录表、天然气用户服务工作单、门站生产运营记录日报表以及小区调压箱巡查记录表的编制等,通过这部分数据的科学记录以及定期归档,在保障燃气运营具有数据支持的同时获得安全水平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临时用电管理

  燃气工程在临时用电方面具有开放、地域多变以及暂时的特征。在施工用电中,无论安全性还是用电条件都较差,很可能因此导致电气故障发生。为了提升燃气施工中用电的稳定、安全水平,则需要指派专人进行临时用电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要求操作,将临时用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施工材料管理

  施工材料管理也是保障燃气工程安全开展的重要因素,材料质量的合格与否,将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对于燃气工程的重点材料如阀门、调压设备以及燃气输送管道,在进场时要严格做好检查,保证其具有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在检查合格后再允许进场应用。同时,要做好材料库存事件的控制,以燃气聚乙烯管材为例,如其存放时间在1年以上,则需要重新抽样检验,在检验合格后才允许应用。管材方面,主要检验项目有热稳定性、断裂伸长率及净液压强度等,并按照要求做好存储及管理,如钢管材料要做好其表层的防腐保护。

  对于燃气阀门,还要做好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不同工序,都要做好检验过程的记录及责任人签字,作为竣工资料一部分保管。目前,燃气已经成为了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了人们的欢迎,而人们在具体应用中错误操作以及施工问题的存在,则对天然气的应用安全产生了较大的隐患。对此,就需要燃气企业能够同地方政府联手,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材料管理、用电管理以及人员素质角度入手,保障燃气工程的安全、顺利完成。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燃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必需品,对于使用面积之大、使用范围之广的日常必需品,安全应该是燃气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燃气运输的过程中,各种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已经“风靡全球”,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乃至对个人都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失,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不容我们所忽视。

  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一、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

  1、大量的事故隐患未被消除

  目前大致有七种事故隐患存在在城市燃气管道中

  一是在管道工程过程中,由于某方面的疏忽导致有些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质量不达标的管子、管件、阀门等部件进入,日后就有可能会发生事故,留下了隐患;

  二是在安装的过程中质量监控部门不注重质量的监督,就会发生偷工减料等行为,日后就会造成严重的管道泄漏等问题;

  三是许多地方存在占压管道问题,有些违章的建筑或者农贸市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非法啊占压管道,燃气管道就会非常容易被损坏,从而引起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的重大事故;

  四是市内不断出现违章施工和野蛮施工的现象,有时就会发生挖断管道或者管道被压裂的现象,造成巨大伤害;

  五是有些管道并没有很完善的设施,没有足够的.的安全保护装置,甚至出现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的压力容器并且质量检验不及时,有些部门为了偷懒不定时校验必要的装置,比如压力表、安全阀等,还会为了节省成本不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等;

  六是城市的地下管道繁多,有时就会出现污水管,自来水管、热力管及通讯或者电力电缆沟抢了燃气管道的位置,使得燃气管道超出了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是经常出现私接或偷用燃气等恶劣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管理和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及时的打击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燃气管道的安全。

  2、由于管道腐蚀造成的燃气泄漏

  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对燃气管道的管网主体工程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埋入地下的管道的材料一般都会使用不容易被腐蚀的钢管,还会对管道进行一些外在的防腐工作,但是埋在地下的钢质燃气管道不容易而且缺乏必要的保养和检测,所以运行多年下来,管道的安全可靠性也就成了不确定因素,而且管道腐蚀的现象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也会越来越频繁,这样就容易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发生许多无法预知的危险

  二、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途径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证城市燃气安全运行上应实施如下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抓好落实

  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在落实长期发展目标中以安全做为前提,突出体现其重要性。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燃气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必须同时进行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避免重复施工以及重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燃气企业的管网资料一定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备案,避免煤气管线因管网备案资料不健全导致在其它企业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城市燃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市民提品与服务。因此,燃气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包括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消防组织机构、内部巡查巡检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定记录、各种台账与档案等。通过培训、学习、桌面演练、实际演习等多种形式加以贯彻落实,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救灾能力,构建完善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屏障。

  3、严格选材,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燃气管网的变化,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可以协调水、电汽和通信等其他管网单位一起对管网进行普查,局部可以开挖探坑,并做好记录。新建管道如不能按市政规划所给出的位置进行敷设管道,应及时与规划部门到现场协调,在设计更改后做好标识与记录,待施工完毕后将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一起移交市政规划部门。

  4、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及时处理安全安全隐患

  目前,还有很多市民和用气单位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要求了解掌握不够,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并且用户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的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的了解认知。因此,城市燃气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科普宣传、知识竞赛、发放使用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要考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现实用户和潜在用户,要浅显易懂、符合实际。还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用户知道报警报修电话,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保证随时接听高效办理,保障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对用户反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能够迅速的解决,消灭隐患于荫芽,防止事态扩大。

  5、加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从基层抓起,层层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培养和树立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至上、安全是天的安全风气,切实做好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燃气生产与输送企业的业务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燃气企业面对着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全市范围内纵横交错的地下管网和大量设备。因此,要求燃气企业必须以整体信息化为出发点,将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燃气运营模型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调度、管网运行、营业收费、用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燃气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化不仅适应城市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燃气企业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充分体现了燃气企业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数字供气”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不仅在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和燃气相关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确保安全运行是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城市安全管理的需要。只有燃气经营者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者的技术水平,以及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地运行。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

  随着我国城市燃气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对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如何主动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如何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解决好政府管理的定位和方式问题。这需要我们积极实践新的管理方式,寻求新的管理途径。

  一、城市燃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燃气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阻碍天然气的发展,会对完成经济快速增长的目标造成巨大影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质管理混乱。在我国的大多数的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比较混乱,尤其是液化气站的管理。我们都知道任何机构在服务上不可避免地出现服务差错,在服务差错出现之后必须做好服务补救措施,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如果我们对于客户产生的不满不及时采取措施,其不好的口碑会成几何倍数地传播。由于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理机构的部门更换、手续移交、资料转换工作的不统一,对于发证之后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燃气管理机构的良莠不齐,管理资质的混乱,无形之中加大城市燃气的管理。

  2、监管力度不足。一般对于液化气站的资质有效期5年,主管部门对于资质换证督促不力,在液化气站的资质从审查到竣工缺乏监管,在液化气站的使用过程中检查评审执行过于行政化。同时对于有关燃气器具的监管力度不足加大燃气市场的混乱,增加了安全隐患。

  3、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是在20xx年10月19曰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虽然我国各个省份也相继推出了燃气管理制度或者条例。但是在各个城市地区缺乏适合本地的.补充法律依据,这对于城市燃气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4、经营单位缺乏自我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随着燃气的快速发展,一些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淡薄安全意识,忽视规章制度,设备维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这些现象充分暴露了我们在燃气管理方面的漏洞,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5、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操作。用户对燃气具缺乏正确的操作和检修,对于一些老化的设备更换不及时,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二、城市燃气管理的工作定位和思路

  现在中国城市的燃气事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和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的局面,在城市燃气管理的体制急需改革。在燃气管理工作定位和基本思路是: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安全供应燃气和创造燃气市场发展的环境。

  1、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规范燃气市场就是要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燃气垄断的经营方式,燃气经营以市场为中心,规范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在燃气市场化进程中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燃气主管部门遵循市场的规律,在市场的管控中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手段完成:

  (1)鼓励燃气经营者的竞争,逐步培养健康的燃气市场。主管部门逐步开放燃气市场,在保持燃气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的竞争体制,利用宏观的经济调控手段和政府的强制作用,建立一个成熟的燃气市场。

  (2)建立相关的燃气管理法规,规范燃气市场。在政府监督下制定燃气市场的管理法规,在既开放又规范的原则下,维护市场的秩序和规范燃气经营者的行为。也只有在政府的强制手段下才能够规范市场秩序。

  (3)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规划管理审核燃气项目,调节燃气的供需矛盾,依赖政府的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做好市场的准入、燃气的供应和规范整顿市场的工作。在燃气市场化的过程中,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建立政府特许的经营制度,对于燃气的供应也要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现有的经营者做好规范的工作,出现问题的必须做好相关的整顿工作。促使市场化的燃气市场的建立。

  2、依法管理燃气市场。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就是根据燃气市场的特征,建立燃气市场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将燃气市场的管理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管理体制的燃气市场。对于燃气企业重点强调安全和法制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企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依据相关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监察制度,尤其是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随时根据市场变化的需求完善燃气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做法管理有法可依,有律可循的相关工作。

  3、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燃气供应必须做到安全供应,强化安全监督体制。城市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供应是燃气企业的根本,也是燃气管理的根本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安全供应燃气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管理体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运用经济合理的手段实现燃气的安全供应。我们可以建立燃气执法监督体系和抢救维修体系,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和监督燃气市场并确保燃气质量,抢救维修体系对于已经出现的燃气事故尽快地投入到抢修工作中,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做好燃气器具生产质量的监督和燃气供应质量的抽查的工作,使燃气从油井到用户的安全使用。

  三、城市燃气管理面临的问题

  (1)对于现有燃气资产和运营管理如何明晰产权,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制问题。

  (2)我国的燃气垄断经营局面已经形成,如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的现代燃气管理体系,这必然触犯很多人的利益,如何寻求这个平衡点。

  (3)燃气价格已经成为阻碍燃气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建立合适的价格调控机制问题。

  (4)目前的政府在燃气监管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加强燃气行业的监管,建立政府监管体系。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燃气安全发展为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力度,推动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点面结合、城乡结合,坚持整治与整改相结合,坚持日常检查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保证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特别是镇政府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得到落实,企业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强化;燃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长效机制得以健全,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

  (一)各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层层签订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实施老旧管网改造,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尽快完成改造任务。

  (三)拆除清理燃气管道占压,年内完成安全隐患较大的违章建筑拆除任务。

  (四)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经营市场的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消除违法经营液化气现象。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按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市里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打分。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5月20日)

  市里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活动,传达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安监、质监、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及燃气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检查培训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30日)

  对本辖区内燃气市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燃气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自查情况登记表要逐级签字,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自查情况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30日—10月31日)

  对集中整治期间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整治工作进度及开展情况随时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项整治工作完成时间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并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整治方案于5月22日前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供应许可办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行业实施综合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承压燃气储罐、承压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隐患整治,检查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的消防审核、验收,并监督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工商部门负责对证照不齐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依法进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各具有相关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燃气行为予以处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燃气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