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

时间:2024-08-18 10:37:2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变更合同范文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变更合同范文5篇

变更合同 篇1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您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 )作如下变更: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点)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员工(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2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签署的编号为GF-20xx-0325的《X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汽车中间轴智能浇铸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变动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合同 篇3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变更合同 篇4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变更合同 篇5

  (一)按新协议履行

  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

  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或其他费用)和标的物数量多于变更后的,多收的部分应当返还。

  (二)合同变更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1、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

  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变更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就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

  2、免责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变更合同时,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变更方或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原义务不能履行而变更合同的,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但是,在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该方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情势变更,也可比照适用不可抗力的办法处理。

  (2)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合同变更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解答,相信大家在阅读过上文后,对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一定有了些许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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