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商铺合同范文汇编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铺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铺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承租方):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其房屋作为乙方的经营场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甲方自愿将位于xxxxxxxx市xxxxxxxx区xxxxxxxx出租给乙方使用。一方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商铺。
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的租赁期限为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至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为期xxxxxxxx年,合同期满即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后,乙方若提出继续租赁,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第一租赁权。
三、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一年商铺租金为xxxxxxxx元人民币,第二年、第三年各为xxxxxxxx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每xxxxxxxx年一次,自签合同之日首付xxxxxxxx万元,以后的房租按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xx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全部付清。另押金为xxxxxxxx元一次付清,合同期满若无争议退还乙方xxxxxxxx元押金。
四、水电计费
乙方租用房屋时甲方必保证水电畅通、合同之前的水电费用付清,租赁期内水电费用乙方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由于乙方因素导致水电不畅乙方自行解决。
五、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负责对商铺(含屋顶漏雨、房屋倾斜、裂缝等主题结构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商铺维修费用。
3、乙方租赁期满不再续约,甲方将收回所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
六、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因经营需要,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不得损害房屋的`主题结构,费用由乙方自理。
2、合同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
3、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的原因使商铺主体受损,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乙方应保证现有的装潢原状。,不得故意损毁现有装修和相关设施。
4、违约责任:任意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金xxxxxxxx元。
七、其他协议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当地房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3、本合同xxxx式xxxx份,甲乙双方个执xxxx份,签字有效。
甲方:xxxxxxxxxxxxxx乙方(签字):xxxxx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xx月xxxx日
商铺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自建房一楼两间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 ,出租商铺面积 平方米及商铺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即: 年),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 元整)不变,其中 年 月 日乙方支付该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支付 年全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支付 年全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支付
年全年度租金 元,大写 元整;
年 月 年全年度支付租金 元,大写
元整。每年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
三、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进行装修装饰,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期满若要续租,乙方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双方根据地段其他商铺租金商定下一年租金后重新签订协议。
四、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费按照部门收取的基本费用进行核算,由甲方收取。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如甲方在租期内违约,则需退回乙方本年度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年度租金的50%),如乙方在租期内违约,则甲方只退本年度全额租金的50%.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造成本人、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该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商铺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居间中介写字楼租赁事宜,双方就此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内容:出租
1、物业名称及地址:
2、委托期限:六个月,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
1、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委托物业的详细材料及租赁之条件,若有变动需及时通知乙方。
2、若在乙方居间中介下而成交,甲方应按本委托协议支付佣金给乙方。
3、乙方介绍客户后,应将租赁客户给予乙方的>提供给甲方盖章确认后备案,甲方就乙方介绍之客户不得再承认其他中介公司的介入,若乙方在招租期内仍不能促进客户与甲方达成租赁协议,该条款随即失去对甲方的约束力。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陪同客户看房,洽谈协调租赁,及时的向甲方提供反馈信息,协助甲方做出有效的租赁方案和策略,促成交易。
2、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承租方商议合理的租金及其他条件,维护甲方正当利益,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少一年。
3、若乙方尽到上述责任并使得甲方与乙方所带客户在乙方居间中介下成交,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委托书支付佣金。
四、报酬支付
根据成交物业的'面积和成交价格,则甲方支付给乙方月租金100%的中介佣金。支付时间为委托方收到租赁客户第一期租金(不含保证金)且正式入驻后一周内。报酬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格发票。
五、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即时生效。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传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商铺合同 篇4
甲方(赠与方):
乙方(受赠方):
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一套商铺赠与乙方,就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的商铺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赠与的商铺。
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一切权益随该商铺一并赠予。
二、甲方申明该赠与的`商铺为甲方合法所有,甲方享有该赠与商铺的所有权,甲方在签订此赠与协议前该赠与的商铺不存在任何的抵押权等权利限制。并保证该赠与的商铺不收甲方和其他任何人的合法追索。
三、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赠与商铺的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拒绝、拖延过户。
四、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办理过户该商铺,双方约定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甲方明确指出,该商铺仅仅赠与乙方一人,不包括乙方现在的配偶,该商铺的所有权归乙方一人所有,任何人不得提出异议。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甲方赠与乙方房产,如有需要,可以将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公证处公证,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公证。
甲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长房时代城租赁商铺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乙方租赁商铺具体位置:
地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商铺所经营的项目:服装、品牌: 。如乙方在合同期需要更改经营项目或转换经营品牌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商铺租赁期限共计3年,自20xx年4月18日起至20xx年4月17日止,从20xx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此前均作为甲方给乙方的优惠免租期。
2、租赁期未满,乙方退租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商铺租金的缴纳方式
1、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按合同面积收取。
2、商铺租金按150元/月.㎡计算,计人民币6141元/月;物业管理费按 5 元/月.㎡计算,计人民币 284.00元/月,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在开业之日收取。
3、租金按季度缴纳,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预缴三个月的商铺租金,合计人民币18423.00元。此后乙方应提前20日缴纳下一个季度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每延期一日,应按所欠缴租金的3%每日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4、租金递增标准:
合同签订前两年保持不变,从第三年开始,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按5%标准递增。
第五条 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缴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有关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两万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
2、上述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计利息。
3、租赁保证金用于以下情形:
(1)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甲方可没收该租赁保证金;
(2)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扣款;
(3)乙方迟延支付水电费的扣款;
(4)其他乙方应承担费用的扣款;
(5)租赁保证金被用于扣除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日3%的违约金。
第七条 装修
1、承租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门面交付使用之日起7日内办理入伙手续、30日内装修完毕并开张营业。
2、承租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安装门面招牌。
3、承租方对门面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须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事先交纳装修保证金,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损坏设备设施,合同期满后按照来修去留的原则移交门面。门面消防安全按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自行办理手续,消防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自理。
4、严格按商业街整体规划、功能分区进行店内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项目。
第八条 维修
甲方负责商铺的主体结构及有关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但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责任。如乙方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将所租赁的商铺转租或交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可,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条件另行协商),双方如未就续约事项重签合同,本合同按时终止。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退租
1、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将承租的商铺内属其所有的货物、柜台及未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全部撤出。如不及时撤柜,甲方派人撤出,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2、乙方撤出经营场地时,不得破坏商铺内已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该损失甲方可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购买各类商业财产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代理人、管理人、受雇人或股份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及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若因税务问题遭到税务机关查处,其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要求赔偿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乙方应负责所租赁门面的用电、用火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事故或纠纷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负责自行办理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如未按相关要求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纠纷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的货物,其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将租赁商铺转租、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或交给第三方使用或在所租赁商铺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的;
(2)累积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超过十天的;
(3)被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4)从事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依法申请破产或停业整顿时;
(2)发生解散事由时。
乙方因上述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配合。除以上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如发生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
3、本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均有义务和责任妥善解决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经双方法人授权代表人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 方: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乙 方: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商铺合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2、内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附表)
二、租赁商铺用途
1、乙方租赁商铺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次需支付_________年租金,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开始租金提前_________个月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次性支付,具体租金按每年_________%递增。或由市场价涨落经双方协商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协商,可由取得专业资质第三方房产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商铺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商铺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商铺,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商铺所有人。在没有告知商铺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八、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______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商铺______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商铺或商铺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商铺及商铺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______天的。
3、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具体经营性损失支付赔偿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二)该商铺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商铺的。
(三)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乙方因商铺使用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的赔偿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______页,壹式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其中水_________元/吨,电_________元/度)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已方在承租时交纳给甲方水电费押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在乙方退租并结清由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铺合同 篇7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铺合同 篇8
甲方(简称): 乙方(简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总策划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相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红梅汽车站相关物业招商运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铺位物业,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佣金,交由乙方组成团队为其招商运作,乙方则组织相关人员为其实践策划操作。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初步约定的运作期限为三个月,自20年__月__日至20年__月__日止。至于本期限后,甲、乙双方如愿意再行合作,则另行相商。
第三条, 乙方运作期间,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公地点,并提供诸如网络、电脑、电话、茶具、桌椅等办公设备及配套设施。具体细节,甲、乙双方视情况协商而定。
第四条, 所有实践操作当中,甲方除 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一日三餐的食宿并向乙方工作人员支付招商期限内相关零用费用:
项目经理, 一名, 基本底薪每人3300元/月;
招商主任 两名, 基本底薪每人1500元/月;
内勤接待 一名, 基本底薪每人1300元/月。
第五条, 甲、乙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
整个运作当中,招商运作主要以乙方的策略方式为主,甲方不能任意干涉或强行要求,但甲方具有运作过程中相关知情权和建议权,乙方必须实事求是、毫不隐讳地向甲方详情说明及解释。
乙方团队人员在运作进程中,应本着向甲方高度忠诚和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开展工作,并严于律已、全力以赴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争取甲方利益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甲方应在每月的15号向乙方工作人员发放当月的基本零用费用。
业务提成采用现签现提的原则,即一铺位合同签订生效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甲方与乙方每月每周六下午三点进行提成的支付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保留有追究甲方的权利。
按如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业绩提成:
1、 招商率达到规划总体面积(以平面图的核准面积数据为准)的40%及以下时,乙方均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半个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
2、 招商率达到规划总体面积(以平面图的核准面积数据为准)的40%到65%时,乙方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一个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
3、 招商率达到规划总体面积(以平面图的核准面积数据为准)的65%及以上,乙方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一个半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
4、 至于如何界定规划总体面积招商率的40%和65%的事项,原则上乙方先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一个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按招商进程和招商入驻率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相关比例的约定,甲方向乙方补发剩余的提成。
5、 甲方赋予乙方的提成,只是在已租商铺合同期内按以上约定提取一次。
6、 甲方支付乙方提成,甲方必须与乙方的项目策划人(或者乙方项目策划人亲自委托的人),进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否则,乙方的项目策划人可追究甲方。
7、 甲方支付乙方提成,必须支付给乙方的项目策划人(或者乙方项目策划人亲自委托的人),每月每周六下午三点为支付日,再由乙方项目策划人按照乙方所约定分配比例给予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分配。
⑹、乙方团队的.组成人员及相关提成比例的约定:
①、本团队业务人员外出招商签到的业务单,或业务员寻找回来的业务信息,经过团队的努力而促使成交的单,均属于该业务人
员的业绩,并遵循如下分配原则,对该单进行相关提成:
项目总策划人: 李xx 32%;
项目经理 王x 25%;
招商主任: 两名(待定) 35%;
内勤接待: 一名(待定) 8%;
②经业务人员或团队人员散发广告及相关推广效应,自动上门而签约成功的客户,则按下分配原则进行业务提成:
项目总策划人: 李x 38%;
项目经理 王x 36%;
招商主任: 两名(待定) 各9%;
内勤接待: 一名(待定) 8%;
第六条, 乙方仅运作甲方物业商铺的招商业务,至于出租商铺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全由甲方履行和负责。同时甲方任何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在实践运作当中,甲、乙双方应秉着真诚团结、互体互谅的宗旨,就诸如甲方在广告投入、市场推广等细节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积极推动招商工作的圆满成功。
第八条, 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相商或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日起,甲、乙双方均需自觉履行,如有违约,则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时如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项目总策划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
经理: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租金: 。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壹萬贰千元押金(120xx)(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四、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五、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
六、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七、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八、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需要收回该房屋做为消防通道或作为前台使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内清场否则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期清场后合同终止,甲方退还押金。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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