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订立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订立合同 篇1
案例:
小张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规定,与小张签口头约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小张工作较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还是为小张办理了转正手续。由于业务较多,小张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经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规定给小张发放了加班费。但时间不长,小张的表现实在与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与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平均工资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张不同意,要求以几个月以来的最高工资支付,双方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小张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因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小张签收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规章制度又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张提供的银行进帐单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上与劳动者小张就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约定,尽管公司对小张的工作能力比较满意,实际上还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即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公司便不得不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加强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同时,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应注意细节,以标准的工作流程形成书面材料,避免功亏一篑的结果。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承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便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就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那种企图以口头约定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想法,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法网恢恢其法律责任是不可能规避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条规定说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与劳动者业已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然要承担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立法的倾斜性技术的应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保护自身利益是有益无害的。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等问题约定不清楚的,倾斜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情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财物
既往,为了防范不辞而别或者其它的不良行为,用人单位往往采用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办法约束职工。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其他证件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担保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对于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证件,即使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的证件,均不得扣押。无论是保证(人保)、物保(实物保证),还是财保(金钱保证),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单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5、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于用工之日,而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为避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既可以对劳动者提供一种预期从而自我约束其行为,又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同样,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所需了解的情况,诚实信用,不欺不诈等。
1、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实践中看,这样的规定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第一,()集体合同往往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第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化的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同工同酬”实际上是子无虚有。
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标准、保险福利、劳动条件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采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那种不以为然的姑息用人单位恣意妄为的做法,最终还是劳动者个人深受其害。
2、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
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某种形式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统一安排下从事具体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对劳动者来说就至关重要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深入了解用人单位的现实情况,由其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一般会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分析自己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业的成功率,降低就业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劳动者一旦决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尽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点,积极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则应当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避免用人单位受到不公正的规章制度的限制或剥夺自己应享有权利。
订立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一)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T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T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T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T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T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T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T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T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T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诺
承诺是指贷款方对借款方提出的贷款项目经过审查与评估后,所作出的贷款意向书。承诺应当经过下列步骤:
(1)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自己或请求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高的,可优先考虑贷款,信用等级低应采取限制性的贷款措施。
(2)调查立项。贷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约之后,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规定,做好借款前的调查立项工作。
(3)贷款审批。贷款方的.审查人员必须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并按规定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人员审批。凡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信贷人员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约作出承诺,签发贷款意向书。
(二)拟定借款合同文书
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洽谈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参照借款合同专业合同文本格式拟定借款合同文书。合同内容即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用条文、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书。上述订立程序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方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使用。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无需上述复杂的订立程序,当事人双方只要通过协商,意见一致,达成协议即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依双方当事人协商相约而定。
订立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开发施秉特色产业,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施秉县年产10万吨猕猴桃种植基地项目进行洽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该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投资合同书:
一、乙方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殛规模:新建猕猴桃种植5000亩、 第一年林下套种植中药材3000亩、林下养鸡6万羽及路网、 排灌系统等配套设施。
3、项目总投资:2 8亿元。
4、项目选址:
6、项目建设工期:1 2个月。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帮助乙方协调各方若系,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 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程序;
2、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现行有效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 奖励政策;
3、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审批和其他 相关的证照手续,积极协助乙方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投资的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符合国家林业
产业发展规划及施秉县的发展规划,其方案需报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
2、乙方项目建设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做好基地维护,并按政策规划进行商品林采伐;
3、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
5、乙方自行与项目选址地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切、商有偿使用土地、取水等问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其它。
(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四)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O日内启动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投资的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符合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及施秉县的发展规划,其方案需报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
2、乙方项目建设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做好基地维护,并按政策规划进行商品林采伐;
3、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
5、乙方自行与项目选址地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协商有偿
使用土地、取水等问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其它
(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四)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启动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 篇5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4)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5)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6)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订立合同 篇6
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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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篇7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A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A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B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D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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