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变更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变更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合同 篇1
核心内容:什么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就是合同变更。而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就是合同转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涵义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改。
2、合同变更的实质
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原已存在;
(2)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77条为协议变更的法律规定;第54条为法定变更的规定);
(4)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4、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己履行部分产生效力;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变更合同 篇2
甲方(现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原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作以下变更:
一、原劳动合同主体 变更为新的.主体为:
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书经甲、()乙、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变更合同 篇3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1条被扶养人(基本信息)
,,现年岁,原由方抚养。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第2条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2.1抚养费:从年月日起由方每月付给方人民币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2方应于每月的日前将抚养费汇至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3条探视权
3.1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3.2探望时间及方式:。
3.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第4条附则
1.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女方(签字):
变更合同 篇4
网友疑问:
我是20xx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我,说我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我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就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我提前做好准备。我觉得尽管单位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的理解对吗?
律师解答:
你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
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变更合同 篇5
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定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供给服装进出口公司男式西服500套,每套800元,女式西服500套,每套单价1000元,合同总价款计9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5月25日。合同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10%。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在此期间,服装进出口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所订购的服装在国外销售的情况不太理想,因此向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服装进出口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5月25日,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服200套,女服300套。而服装进出口公司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进出口公司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明是男女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500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之间是否约定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是判定服装进出口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服装进出口公司函告服装厂,提出将订购数量减半,也就是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个合同要成立,首先要求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的意见一致。必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志,它对于合同内容变更是否成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数量条款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本案中,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虽然已经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在具体履行上出现了分歧。根据案情,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纠纷。出项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致使双方对变更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服装厂与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合同视为未发生变更,因此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支付货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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