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程合同范文汇编九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合同 篇1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工程合同 篇2
摘要: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的紧迫任务,本文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国内现行的施工合同文本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管理当中主要体现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不同而出现的不适应问题,提出新形势下施工合同文本的基本编制理念;工程量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于调整思路及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争议处理思路。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和谐管理;施工合同;效率优先;工程价款
1、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实是实现项目协调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国在工作量清单计价实行后的重要任务。
2、从20xx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有望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
作为建设项目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也相应与之相适应,制定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国内目前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于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针对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亟需改进;由于fidic条款的计价模式与我国现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鉴意义,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其中有一个受雇于业主,并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公正无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尽管fidic决定淡化工程师的地位,在新红皮书中虽然继续采用‘工程师’来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属于业主的人员,同时删除了原来要求工程师‘行为无偏’一款。但我国在工程实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惯用作法与fidic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
因此,我国目前在新形势下对施工合同的改进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也主要针对于合同管理当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内容进行介绍。
3、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建议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编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雇主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雇主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承包商相应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雇主的利益。[2]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雇主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正、平等。
我国目前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合同条件编制应本着“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编制理念。施工合同当中,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cons)是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合同条件,此合同条件编制理念为“努力构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公正、平等的权利、义务间的对价关系”,并在多年的实施、修改当中得到很好的效果并逐渐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是使得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努力实现“公正、平等”是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3.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思路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投标方式。这样的招标人提供数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方式区别于国内以往实行的定额报价,因此,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的思路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设备为20xx年6月出产的辽宁抚顺QUV50A型(产品编号:1460)履带式强夯机壹台,经双方约定价格为人民币 。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的定金,其余转让款人民币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三条 设备交付时间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所转让机器设备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甲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设备现况已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
4.甲方为设备在转让乙方前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对甲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3.乙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义务;
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五条 移交验收
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移交手续,移交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视为甲方已将设备移交乙方。
第六条 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设备定金人民币 后,未依期交付转让设备,按每天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不交付转让设备,视甲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3.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定金人民币 ,按每天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10天,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4.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按甲方移交前状态归还甲方,如有损毁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项约定。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资质等级: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审核乙方的装修资质后,签订本装修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
三、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工程造价:
六、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下列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七、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________日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九: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八、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九、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具体规定
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 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3、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拉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减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合作承包 工程,在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工程利润的最大化。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包工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包对外以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个月,自月年 月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
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出25%,计人民币元(启动资金,后期因工程进展需要各方以同比例方式继续投资。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各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在扣除各种成本(工程中介费,建筑公司挂靠费、税金、施工班组劳务费、施工机械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施工水电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维护设施费、预结算费用、招待费,以及各方认可的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开支)后,所获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均占25%。
2.债务承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成本工程出现亏损或施工中间出现的有关处罚,按各方合伙人由合伙盈利偿还,合伙盈利不足清偿时,以押金承担责任各占25%。
第六条 各方的的权利
1.甲方权限是:
(1)刘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负责工程的全面工作;
(2)对合作事业进行管理;
(3)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
(4)支付合伙债务;分配合伙盈利。
2.乙方的权利:
(1)全面工程施工进展的管理;
(2)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3.丙、丁方的权利:
(1)各种材料的进出购销;
(2)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三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任何一方在同一工程项目地与他人合作。
3.禁止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不利时退伙。
5.如合作双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2倍赔偿。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各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前期资金承担。
第九条 纠份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当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自与 订立合同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__ __(盖章) 乙方签字:__ __(盖章) 丙力签字:___ _(盖章) 丁方签字:__ __(盖章)
年 月
工程合同 篇6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 拨款分 次进行 │ 拨款 %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管道维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润泽园院内排水管道维修;
二、 工程地点:公司润泽园院内;
三、 承包范围:排水管道更换、碰头、刷漆及垃圾清理;
四、 承包方式及单价:包工包料。以上工程内容共18700元;
五、 开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9月10日完工;
六、 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维修,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七、 付款方式:乙方完工后,按照决算金额一次付清。决算依据山西省20xx年相关定额进行编制;
八、 安全问题:乙方在维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完成。
九、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完工付款后失效。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温沙大道工程器材,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系统供货内容
1、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系统报价单。
2、以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准,若甲方对器材有变更计划及增减器材数量时,甲方将按照此合同单价追加(减)货款,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供应。
二、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甲方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供货。
2、交货地点: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首批器材进场前一个月内支付乙方进场器材总价10的预付款。
2、器材到货20天后甲方按到货部份支付乙方器材费用的全额。
四、系统器材的验收
1、乙方将器材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按合同要求及有关附件进行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视为验收,且全部器材由甲方保管。同时明确此次验收公是对产品外观及数量的确认验收,不含对产品质量及性能的确认或验收。
2、若甲方发现乙方所供器材内容与全同不符,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系统器材后可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乙方对合同不符的应无偿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换货费用及甲方的一切损失。
五、甲、乙方责任
1、乙方责任:乙方必须依据甲方提出的安装要求,在合同签定后10天提供样品,并通过甲方确认才可批量供货。如此样品由于甲方临时更改要求造成需进行二次确认,则供货周期顺延。乙方无条件承担器材质量问题,即器材安装调试时发现器材质量问题,而非安装人员安装上造成的损坏,应不管是否因产品无包装或安装必然造成的划损都应无条件在20天内更换。
2、甲方责任:对乙方提交的样品应及时核对。按本合同条款及时向乙方付款。
六、乙方的售后服务
1、乙方免费承担关于此工程所需货物的系统保证24个月。
2、器材保证二年。在质保期内,乙方对其产品的质量问题无偿维修或更换。
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产品的书面文件
a)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
b)生产许可证,三份并加盖公章。
c)“CCC”认证,三份并加盖公章。
d)厂家质量保证书,三份并加盖公章。
e)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三份并加盖公章。
f)合格证,三份并加盖公章。
八、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单方面违约则必须赔偿对方合同总价的30的损失费,并退回已付(已收)款项或已安装的.器材。
2.乙方不能如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给甲方。
九、纠纷解决方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协商解决为主;协商无效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有附件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产品的法规或管理规定,凡因乙方原因而违反国爱关于产品的法规或管理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即开始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工程合同 篇9
1变更项目处理中存在的难点
(1)工程设计工作不够完善。由于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工程设计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容易造成变更项目的增加。在前期设计工作中要尽量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尽量避免漏洞,以免出现大量的变更项目。
(2)对合同个别条款约定各方理解有歧义。虽然在加高工程上,尽量采用了现行通用的合同范本,但在个别条款上还是存在着理解上的歧义。例如,在大坝加高工程主体施工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了“承包人在进行大坝加高混凝土施工前对原坝体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涵盖大坝几乎所有部位,并具体明确了检查内容和裂缝处理措施。但在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裂缝处理按裂缝各自分类并按长度米计量”,“单价中应包含裂缝处理所需的脚手架、安全护栏、全部材料、各施工工序等全部费用”,但未提及检查工作是否包含在裂缝处理单价中等。承包人认为计量与支付中未明确说明包含检查费用,特别在招标时谁也未预计到有这么多的检查工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要求对坝顶、廊道及上游面的裂缝检查应按合同外项目计量,因此要求坝顶、廊道、迎水面的裂缝检查工作按合同外项目处理。监理及发包人则认为技术条款上既然有规定,就应该包含在相应单价中,造成目前在对该重大变更的项目清单认定上,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3)承包人提供的变更计价依据不充分。承包人对部分变更项目报价很高,套用定额时尽量用消耗量较大的定额子目计价。在协商交流中会极力描述该变更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等,但所提供的施工资料描述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却不能支撑其定额子目的选取,或根本就没有经过认可的较为详细的资料记录,导致在审核时无法认定其施工上的特殊性,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如老坝体裂缝处理中很多钻孔项目的单价测算。其次是有些项目无定额可套,承包人申报单价很高,但没有提供有效的经监理、发包人确认的现场实际消耗量签证单,在审核过程中无法采信,若参照类似定额消耗量等意见,承包人也不同意,难以达成一致。
(4)各方思想认识难以统一。承包人与监理、发包人的建设管理目标不完全一致,导致思想不统一。在变更处理上,承包人以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最大利益为主要目标,监理以所监管和审批的事项不违反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为主要目标,发包人除了具有监理的目标外,还要兼顾投资控制等,并以最终顺利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为目标。因此,在变更处理具体商谈中,承包人可能某些项目无论量价都是就高不就低,甚至可能虚高。而监理和发包人在计量和计价上坚持按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签证资料执行,这样每个变更项目都要经过多轮商谈,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变更处理的工作效率较低,周期较长,有些项目不得不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按照监理审核意见进行暂结算。
(5)各方人员变动。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的施工期长,从20xx年开工到20xx年底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各方人员都有变动,尤其承包人是施工企业,内部人员变动更大,很多熟悉当时施工现场情况的人员调离现场,从客观上对变更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变更索赔处理流程中的某个环节因各种原因进展缓慢,会影响到整个变更索赔的处理进度。
2变更索赔处理
(1)制订变更索赔处理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定变更索赔项目处理流程。通过制订、修订、颁发《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变更及索赔处理办法》,对合同变更及索赔的范围、原则、各方责任、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责任划分,理顺了变更索赔处理流程。变更项目处理采取一次性报量和价,听取承包人意见后各自独立行使审核认定的权利。流程的规定主要为了:一是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效率;二是避免与承包人就某个问题反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影响批复工作,造成变更项目处理久拖不决;三是按照施工合同对可判定的部分及时认定批复并办理结算,可以及时提供变更项目主要的资金,用于解决承包人流动资金的困难,而对于分歧的部分留下一点尾巴,适时再做处理。变更项目的量、价实际上是紧密相联的,发包人内部审核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紧密配合。只有弄清楚某个清单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该清单项目的价才能够审得准确、完整、依据充分,与定额之间的差别才能一目了然,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审价的只能对着清单套定额,定额的适用性就会引起双方争议,从而影响变更处理效率。同时,量价一并申报,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各方能直观了解该变更项目总体费用是多少,并且项目审查时清单之间有了一定的可调节余地,不至于为了某个单价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影响整个变更的处理。
(2)注重优化设计,降低施工难度,节省工程费用。鼓励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和进度、有利于工程安全可靠运行、有利于工程形象和后期持续发展的优化设计,建设时给予合理投入,以达到降低施工难度、节省工程费用的目的。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看待和解决各方存在的争议。为加强和推动变更索赔项目处理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变更索赔小组,不定期召开变更索赔处理专题会议,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方法。在平时的工作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疏通变更及价差处理工作中的思想顾虑。
①合同经济工作的处理责任重大。合同管理相关部门、人员谨慎处理合同变更,坚持讲原则、讲依据的工作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是站在发包人投资管理和控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的。从具体工作人员的角度看,还存在某些顾虑,思想上有了顾虑,以致在少数情况下对上级口头指令有时不能完全贯彻执行和落实,在具体工作上难免放不开手脚,这就需要及时了解情况并打消顾虑。
②具体工作中,生搬硬套合同条款、法律法规来解决错综复杂的变更项目并不是讲原则的体现,关键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合情合理地运用。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在意思表达和理解上明显发生分歧时,变更处理的具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生搬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不放而导致变更处理工作停滞不前,各方都应该多换位思考,包括从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建设大局等多方位多角度看待问题,以便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出解决问题的核心,达成一致意见。
(2)正确分析和对待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要正确分析和对待。面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该坚持的原则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不能一味迁就。变更处理中无论项目大小,不能因承包人的要求就放宽政策,降低标准。也不能完全不理会承包人的要求,应正确对待承包人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认识到其困难的产生,除自身因素外,工程的特点也确实造成了其人、机、物料的高消耗和低工作效率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同清单外的工作量可以认可的应该认可,合理计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发包人建设管理的水平、树立现场管理的权威,同时也提高了承包人提高施工质量和加快施工进度的积极性。
(3)适时修订合同中影响工程建设和变更处理的条款。从总的原则上讲,合同既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对双方来说都应该是公平的。如果某一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认为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就要求进行修改,原则上讲是违背合同订立初衷的。但对于重大变更项目,在运用原合同条款不能完全涵盖或者与建设实际不相符时,可考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原合同条款,使合同条款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求实的原则。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实际上都是为管好工程建设制订的,当某些条款或制度制约着工程正常建设时,就应该考虑修改条款或灵活处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4)对较复杂、争议较大的变更索赔项目,聘请中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咨询,保证变更索赔项目的处理合理、公正、公平。
3结语
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具有技术上的复杂性、协调上的多面性、施工中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同于新建工程的特点,加之当前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等因素,合同管理繁琐、复杂,尤其是合同变更工作处理工作问题尤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构建参建各方的和谐关系,实事求是、重点突破,有力地促进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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