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时间:2023-05-30 15:48:0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推荐】单位合同范文汇编8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单位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单位合同范文汇编8篇

单位合同 篇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延伸补充: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手续办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办理散见在劳动部一些规章中。劳动部1992年《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18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上述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期限以及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确提出,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2)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或保险手续,而且设定期限的要求。

  (3)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交接的义务。

  (4)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简言之,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否则,劳动者可以据此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合同 篇2

  一、单位在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对员工医疗期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除非职工在医疗期内有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在确保每个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用人单位侵害。

单位合同 篇3

  现实中,很多单位为了逃避对职工的义务而选择不签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单位就可以不用对职工负责了。然而我国法律中却有规定,单位不与职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免除义务,还有有其他的法律责任。那么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同时单位与职工之间成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对职工的社保义务依然不能免除。所以,单位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的弊肯定是大于利的。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与你签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来电向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单位合同 篇4

  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怀孕生产,产假届满于某回到公司上班。几天后,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因公司济效益滑坡,公司决定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届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司不是以于某生育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公司与于某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决定不与于某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某该怎么办?

  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

  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然届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依照上述规定,于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长至哺乳期满之日。

单位合同 篇5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针对不同的情形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标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就应该按时支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如果你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的纠纷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单位合同 篇6

  我于XX年3月18日通过招聘到建设集团公司办事处工程部上班。从学校到工程施工单位,虽然我的工作岗位和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对工程管理、广联达预算软件首次接触,但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下,凭着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工作经验,加上刻苦钻研和学习,很快适应了工作环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表现及成绩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伊始,我认真学习了《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并将其牢记于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2、认真学习各种规范文件。从最开始的《档案编制指南》,包括技术交底清单、贯标实施表格、质量体系实施指南等到《建筑施工手册》、《建筑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细则》等等各种规范规程;除此以外,还有《**酒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编制指南》等文件。

  3、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来说,虽然在学校也有过一个多月在施工现场实习的经历,但是在真正的施工过程中,我所了解的还只是凤毛麟角。所以,从到公司上班开始,工程部的两位前辈就带着我去各个现场。跟随他们一起检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的那段时间,是我吸取知识、总结经验的最佳时机,也是我对于施工现场学到最多、最全面的阶段。所以我忠心的感谢他们的传授、教导和关心。

  4、认真学习辽宁省概预算编制资料。我首先对辽宁省概预算编制资料、计价清单规范等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并坚持边学习边实际计算练习,借**项目投标之际,参与了技术标的编制过程,并针对其中11号楼施工图加以计算,由于大学毕业设计做的就是投标编制,所以较快的掌握了其中的'要领,虽然还没有真正独立完成任务的机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与此同时,我还学会了使用“广联达预算软件” 编制预算和抽算钢筋,通过对**施工图的预算练习,虽然是首次接触,但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可以进行部分独立操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摸索和钻研,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完美。5、其他方面:①坚持每天上班提早到公司,打扫办公室卫生,为同事创造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②管理办公室内部分文件存放,以便需要时能够及时找到③对部分事宜进行登记备忘,供以后对照④与分公司同事积极探讨造价控制、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通过讨论既增进了同事间的友情,又提高了自身能力⑤主动与同事交流,热情帮助他人。三、努力的方向

  1、考虑到在建筑施工单位女同志的工作范围有限,所以更需要给自身充电,着重向投标方向努力,积累投标经验,争取达到工作年限要求时,顺利通过全国造成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充分利用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优势及以往的工作经验,积极主动接触各种相关业务,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有可能的话能够为公司在投标谈判时奉献力量,为公司的品牌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积极参加证书考核,钻研专业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准;3、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争当先进。

  通过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虽然个人认为取得了一点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同时还需要多看书,认真学习好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资料,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个人的各项工作。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总结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公司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在两年的工作经验里,使我对今年的工作充满信心,在这里我将对工程的理解程度以及对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自我阐述,首先作为一个项目经理,确定自己的地位,项目经理是业主与乙方共同利益的体现者,对工程进行综合的动态的管理,项目经理应有的职责就是对工程进行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单位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发包方:承包方: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方的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及做法: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个工作日,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以上价格未含税费,所有税费由发包方负责)。

  第二条工程管理本工程实行承包方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有乙方负责。

  第三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第四条发包方义务

  4.1开工前________天,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及材料供应。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周边邻居之间的关系;

  4.4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变更项目预算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发包方负责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由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的搬运工作,承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时与发包方办理交接跟检验手续。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协商顺延,同一质量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GB50210-20xx>,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省装饰协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施工改造完工,开关插座定位验收;防水层经48小时试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墙完毕,墙、地砖铺贴完工;

  (3)木工吊顶,木制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方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外力引起的损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工程项目收费维修。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定后,发包方按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50%预付款,即_________元;水电改造完工后,发包方按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35%进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油漆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按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10%余额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支付余款5%,即_________元.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发包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并签字,发包方应在签字后三天内向承包方结清每期工程进度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工装装修合同范本成品而造成损失的,

  由发包方负责。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发包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七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约。

  12.5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承包方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有关单位向发包方收取的各项收费和押金由发包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

  承包方(签字、盖章):发包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合同 篇8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目前有的用人单位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用人单位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一些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用人单位分立为新的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都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得到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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