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

时间:2023-06-02 18:00:1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工作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工作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工作合同 篇1

  20xx年是合同诚信建设年,唐县镇分局为了充分发挥工商合同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合同诚信基础建设,规范了企业合同行为。使企业意识到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截止目前为止,分局共检查各类合同20余份,对4家企业合同进行了规范。

  一、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自身建设,是积极创新当前合同监管新思路的根本基点,随着我镇各行各业的繁荣发展,各类合同不规范现象的增长。为了更好的完善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各类欺诈行为及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完成日益繁重的合同监管任务的需要。分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拍卖法》、《动产抵押物管理办法》,结合合同监管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列举了多种违法行为,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结果。为做好合同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引导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使辖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特别是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开展了一次合同诚信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印发宣传资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培训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增强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使更多的企业成为真正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是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回访、检查,对合同行为规范、依法签约、诚信履约的企业,给予宣传和表扬。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多学习多请示及时向区局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力度,从而全面创新的开展合同下半年的各项工作,以更好更优异的工作成绩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工作合同 篇2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自20xx年4月份进入恒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转眼间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在公司企业文化推动下,在工作上同事的积极氛围以及团队凝聚力中使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公司的快速发展时期还需认真工作,努力学习,积极思考,努力提高个人能力以及沟通能力,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做事认认真真。随着公司的逐步成长,恒剑一定会实现“恒剑光电,照亮世界”的梦想。

  回顾20xx年工作

  一.4月份进入公司,当时品质部组织架构还没有完善,我负责品质多方面检验和后续检验员培养及监督检验(来料检验,现场巡检,成品检验,以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1.来料检验

  1)原材料的好与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为了更好的保障原材料的品质,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包装、标识,与样品、图纸以及BOM物料清单进行严格核对,无误后,填写合格入库单据。发现不良问题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单提交采购部及时处理,避免影响生产的使用效率。

  2)对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后,大多数供应商积极改善配合我部门工作(如喷涂厂表面喷涂问题,灯具毛刺问题,以及各个供应商包装方式的改变),大大提升供方产品质量,有效提升我司生产效率。

  3)针对当月来料不良数据进行统计,总结主要不良的原因,对供应商进行品质管控得到了有效改善。

  2.现场巡检

  1)IPQC检验至关重要,目的防止生产时批量不合格品的产生,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预防。通过

  现场巡检有效把控产品细节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2)对生产质控点应作为IPQC检验的重点检查,IPQC检验人员除了检查操作工人是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外,还应巡回检查,核对关键质控点记录表是否填写正确,及时纠正操作工人不良违规操作。

  3)通过对现场操作工人的熟悉和了解,及时沟通提高员工品质意识,提高生产效益。并有效提升产品质量。

  3成品检验

  1)从四月份开始到目前不完全统计总共检验了1034批次,合格919批次,合格率为79.21%;不合格215批次,不良率为20.79%。其中返工61批次,占总不良率的28.37%;现场返修154批次占总不良率的71.63%。

  2)根据国标GB2828检验标准,在检验过程中出现批量性不良或超出检验标准不良数情况,填写成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及时通知生产管理现场确认不良产品。同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从而有效提升生产品质并提高生产效率。

  3)从返工批次和现场返修批次可以看出,成品出货检验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通过成品检验把关将不良产品杜绝在我司生产线。并减少了客户投诉以及索赔。有效提升产品质量,从而达到客户的要求,提升我司的产品品牌效应。

  4.每周不良问题汇总

  1)从9月份开始进行了每周不良问题汇总以及处理方案和建议,通过报表反应了问题所在和产品细节,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方案。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以及产品质量,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工作中的不足

  1)工作之中沟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新产品工艺知识了解还不够透彻,有时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

  3)工作繁忙时没有能够合理性的进行工作安排,不能很好的把

  握产品细节问题。

  三.工作方向

  1)转变思想观念,紧跟公司发展步伐,努力学习,不断地补充积累专业知识,完善自我,从而提升个人与各部门沟通能力,以便能及时有效的达成共识,共同完成目标。

  2)协助部门经理提升品质人员的质量管控能力,有效了解管控的作业方式与管控工具的使他们做到规范化与标准化。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只有一步一步的把品质工作做好,把基础打牢,才能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3)协助部门经理坚持推行“质量至上、客户满意”的品质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思维方式,通过PDCA持续改进,使公司管理系统达到更高效、更优化、更适用。

  4)积极配合各个部门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提升产品质量。

  ***

  20xx-XX-XX

工作合同 篇3

  一、目标任务

  切实加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进工作力度,到20xx年底,全区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要达到85%以上;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实现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二、工作步骤

  (一)精心组织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对管辖企业以开会、培训等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团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彩虹计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开展企业检查考评和定期通报,推动“彩虹计划”深入实施。

  (二)制定方案

  各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彩虹计划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目标,落实责任单位、时间进度、确定工作措施,成立“彩虹计划”工作小组,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摸清底数

  掌握本辖区内企业情况,对已组建工会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全面掌控情况,开展分类指导。

  (四)全面推进

  各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形成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共同推进“彩虹计划”工作顺利开展。

  (五)督促检查

  20xx年12月底前,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联合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确保“彩虹”计划年度目标全面顺利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发挥各方优势,分工协作。区、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挥职能优势,分工协作。结合我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工作,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要注意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

  (二)加大维权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纠正。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组织应与企业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加强信息交流。各乡镇(街道)在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后的5日内报送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备案。在实施“彩虹”计划中,探索出的新路子、新方法要及时上报,区三方四家将及时推广交流,请各乡镇(街道)分别于7月4日和次年1月9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实施“彩虹计划”的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合同 篇4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如果乙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甲方有权提出解聘;乙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5工作日后仍不能继续工作,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作合同 篇5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是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项目,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工作,不仅是省市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项目开展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审计等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圆满完成建设任务自身的需要。为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作协议书,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

  1.1承包人在本工作协议书附件中提供的全部 名工程结算人员,在 年 月 日至 月 日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否则,应按 号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改正到位为止。

  1.2承包人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并在 年 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1.3本工程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截止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

  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年 月 日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审核完毕,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1.5承包人虽未能在 年 月 日前上报,但能在 年 月 日前上报且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由发包人作为本工程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1.6本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人仍未报送本工程结算资料,视为已全部报出,发包人不再受理任何本工程结算资料。

  1.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与发包人派出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一起组成工程结算管理小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否则,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工程结算管理人员,有关费用在原合同对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费中支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工程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之一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100%的`(含项目保障费实际支付金额),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100%。

  3、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的处理

  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

  (1)承包人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如发生争议,在 年 月 日前双方能达成一致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部分纳入正常结算审定;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如能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将与承包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并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部分一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发包人作为本工程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2)双方未能在 年 月 日前达成一致的本工程结算争议,按照原合同专用条款第40.1款的约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工作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工作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5、本工作协议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工作协议书中的义务与责任时终止。

  6、本工作协议书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广州亚运建设项目 工程结算工作架构。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区。

工作合同 篇6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工作合同 篇7

  一、 员工共同考核部分

  考核期内其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否违背公司人事聘用制度,考虑可否继续录用?

  二、 专项考核部分

  (一) 销量考核(占基本工资的30%)

  绩效工资依据区域市场工资体系中销量考核提成比例计算。绩效工资的50%年底发放,并作考核(参照六)

  基本工资的30%为销量考核工资。按当月任务量完成的比例计算。完成50%以下,扣除全部销量考核工资。

  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任务70%,转为适用。

  (二) 销售配比考核(占基本工资的10%)

  当月销量没有达成当月的任务配比,从配比考核工资中扣除部分=配比考核工资×配比误差率

  (三) 回款考核(占基本工资的20%)

  未设分公司、办事处的市场,实行款到付货或者现金结算方式。

  设分公司、办事处的市场,以财务制度为依据,考核货款的回流。占回款考核工资的30%

  应收账款的考核:到合同期没有回收货款的`,扣除当月回款考核工资。超出该市场允许沉淀的市场沉淀资金,扣除当月回款考核工资。特殊情况向销售部长申请。

  (四) 销售费用的运用和管理考核(占基本工资的10%)

  1、 广促申请及过程未按要求执行者,占50%;

  2、 所报费用不真实,广促物品管控不严格,占50%;

  (五) 销售专项考核(占基本工资的30%)

  1、 每月18日前传回销量计划汇总表;(0.5%)

  2、 销量计划准确率上下不得超过20%;(0.5%)

  3、 填写客户要货登记表;(0.5%)

  4、 书面传真收货异常报告;(0.5%)

  5、 在窜品种的销售清单中签字;(0.5%)

  6、 向销售部书面传真更换经销商及客户的通知;(0.5%)

  7、 是否申报所辖区域人员变动;(0.5%)

  8、 是否申报所辖区域业务人员的市场调整;(0.5%)

  9、 向销售部申报所辖区域合同协议;(0.5%)

  10、 是否遵守销售部合同管理细则;(作解聘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

  11、 及时记录,上报质量投诉信息及处理意见;(0.5%)

  12、 促销申请制度的执行情况;(0.5%)

  13、 促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0.5%)

  14、 促销结案制度的执行情况;(0.5%)

  15、 现金销售流程的执行情况;(1%)

  16、 赊销流程的执行情况;(1%)

  17、 每月28日前向销售部长报下月资金使用审批表;(0.5%)

  18、 每月28日前向销售部长报下月促销费用预算表;(1%)

  19、 每月28日前交档案管理员当月销售报告及下月工作计划;(1%)

  (六) 有无重大过失和重大贡献作为年底考核项目;占年度考核工资的30%(一般性考核),如有重大过失(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占考核期内销售总额的20%以上)解除聘用,并追溯其相关赔偿责任,有重大贡献者(经济标准同过失),奖励考核期工资300%。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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