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工程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元/年。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证书。甲方收到乙方证书时,应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元,如该证件不能用于甲方公司资质升级所需,则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支付的元证件押金,甲方在收到退还押金的同时将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
三、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能够正常用于办理资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极力配合甲方有偿性质的相关检查工作;(如建工局检查等!)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四、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币种均为人民币);
3、承担乙方配合甲方工作所产生的所有差旅及食宿费用,以及误工费。
4、协议履行完毕后,出具乙方解聘证明、完整归还证书;
5、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书用于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招投标、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五、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六、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的职称证书原件并按要求为乙方办理解聘证明等相关手续。
七、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工程合同 篇2
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合同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工程合同管理从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开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主要包括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两个方面。
内容简介
本书在现有工程合同管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基本原理和方法,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领域常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内容与使用技巧。
本书可供工程管理专业及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学专业、给排水专业和暖通专业作为本科教材,同时也可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学习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参考书。
图书目录
本书在现有工程合同管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基本原理和方法,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领域常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内容与使用技巧。
本书可供工程管理专业及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学专业、给排水专业和暖通专业作为本科教材,同时也可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学习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参考书。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定货明细:
二、质量检验:
1、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验收
2、尺寸要求:以乙方下单尺寸为标准。
3、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须满足易碎物品的运输、搬运要求,并符合乙方标准包装,包装费含在产品报价中。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元作为订金,甲方在收到乙方订金后开始下单生产,天内生产完工,第天内乙方需付清余款元,货从中山发出,天内到达上海。
四、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方式:先付款再发货,一次性送至乙方指定的上海工地
2、交货时间:自收到定金之日起15天内货到达
3、交货地点:
五、产品接收及检验:
货到达指定地点后,供方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交到货的数量、型号及报检申请,需方需有专人(要有委托书)负责点数、验货,并签名确认。检验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以客户确定的样板型号标准验收。)
六、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乙方在收货当日对产品的数量、品种、型号、质量如发现有与国家标准及已经确定的样品不相符时,应于2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出的异议给予书面解释,如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已经确定的样品要求,甲方将无偿更换,如果在竣工后,2日内乙方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即乙方已确认所有安装的产品合格!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能及时收货造成货物延迟交货的由乙方承担逾期的.全部损失;
3、乙方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条件
1、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合同规定内容,如需变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进行。
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凡因本协议引起的调解、诉讼、双方连带责任人均同意以中山市地方法院仲裁为主。
3、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发包方) 秦宝肥牛世界
乙方:(承包方)陕西红花绿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雕塑牛(2座)
1.2、雕塑规格: 以20xx年10月25日合同加工的模具为标准
1.3、雕塑材质: 玻璃钢
1.4、表面效果:仿铜效果
1.4、承包范围: 设计、 制作、运输、安装
1.5、安装地点: 西安市 长安区陕西省档案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2.1、工程总价:¥ 元,大写:
2.2、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2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元;
2、工程完成出厂前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3.1、根据甲方认定的样品为造型基准,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规格、材质、尺寸、重量、工艺等为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
3.2、中间验收时间,届时由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前通知的时间按时参加验收,并签署明确书面意见。若甲方因故不能按时验收,要求顺延验收期限,由此造成工程停工或窝工待验,工期顺延 。
3.3、项目完成后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须及时组织验收,如无法及时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行安排验收时间,并作好保护工作,如甲方在自接到验收通知15日内未进行验收的,视工程通过甲方验收。
四、甲方责任
4.1、按工程付款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
4.2、即时指派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按时组织竣工验收。
4.3、提供作为样品的浮雕
4.4、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浮雕的制作
五、乙方责任
5.1、即时指派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严格按甲乙双方确定的雕塑方案制作。
5.2、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各阶段进展状况。
5.3、提前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阶段性的验收和完成验收。
5.4、乙方须在完成试制品并由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批量生产,量产须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试制品进行(包括但不局限于工艺、重量、材质尺寸)。
5.5、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全完成制作,如为能完成,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赔偿
六、违约责任
6.1、甲方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付款,由此产生的工程顺延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6.2、乙方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外,不能按时交工,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每周百分之 3% 合同总价)。
七、争议或纠纷处理
7.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附加条款
8.1、浮雕的造型、尺寸、表面颜色等严格参照甲方所提供的样式,经甲方审定后,乙方按照审定后的样式进行制作加工,其设计版权归甲方所有。
九、其他事项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后所形成的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2、本合同一式_四__份,双方各执_两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将斯太尔王工程车(车架号:LZZADLEA95WC48864)一辆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1、租赁期限:20 年5月1日至20 年8月1日止。
2、租赁费用:4000.00元/月,三个月计12000.00元。
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先付甲方10000.00元租金,剩余20xx.00元乙方于20xx年7月1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此车辆。
4、因乙方原因租赁不满三个月,需解除合同的',租赁费甲方不予退还。
5、乙方在承租期间负责该车的全部费用,乙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
6、在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6
摘要:合同管理一般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宏观合同管理;其二,是微观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发生的问题一般都出现在施工建设的中期或者后期履行阶段。由于合同是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产生的,所以合同前期阶段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结合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合同签订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方面,探讨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体会,并从微观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了如何对合同实施正确的管理。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合法权益;改进对策
洲头咀隧道系统工程项目是连接广州市海珠区与芳村区之间的重要通道,全长约2200米,其中过江段为沉管隧道,两岸地面部分为明挖隧道及立交桥梁,该项目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建安费约14亿元。笔者有幸全程参与了项目合同的编制管理工作,仅就合同实施过程的一些问题提出经验和思考。合同管理一般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宏观合同管理;其二,是微观合同管理。宏观的合同管理,是指工商管理部门抑或是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行为,所进行的组织、监督、指导与核查等,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合同的依法履行。微观合同管理则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其设立的相关机构,通过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行为,所采取的策划、核查等一系列活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宏观合同管理和微观合同管理构成了合同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前者体现在有关职能部门的范文制定、行政执法管理等;后者则是指具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为了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合同条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入手,开展规范、系统、科学化的管理,将工作做细、做小、做实,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预控目标。合同管理发生的问题一般都出现在施工建设的中期或者后期履行阶段。由于合同是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产生的,所以合同前期阶段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同签订阶段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1.合同签订前期需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难点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充分的预估
并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以保证项目合同双方可按合同约定解决难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项目风险,洲头咀隧道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考虑了项目建设期长,以及当时经济增长快、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大的因素,特别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设置主材可调价条款,并明确约定可调价的材料、调价范围、调价公式等。由于对这一价格涨落风险在合同中进行了预先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遭遇材料价格变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材差,使工程得以顺利推进。此外对项目的重点难点,也需在合同签订时做充分谋划,防止承包人把难做工程低价转包、分包出去,降低工程质量。在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时,由于水下监测是水下隧道监理的重点难点部分,合同中专门单列了一个章节,对水下监测的技术要求、专业人员配备,成果提供等都做了详细要求,并把监理费用支付与水下监测质量、进度、专业人员进场等进行挂钩。该措施促进了监理公司按合同要求严格提供相应服务,保证隧道沉管水下安装环节安全、保质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在前期合同签订阶段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程的关键节点、难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充分评估,在合同中加以分门别类、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前期考虑得越充分、约定越明确,对合同执行越有利。
2.政府投资项目合同霸王条款不一定对工程有利
政府投资项目为控制投资,规避政府风险,往往在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比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作违约处理,而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施工,工期却不能顺延,承包人需通过抢工期措施保证工期等等,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承包人无法承受长期窝工的损失,或拒绝继续实施工程,或中途转包等等,最终使工程无法推进下去。吸取这些教训,洲头咀隧道项目在施工合同中对工期延误补偿开了一个活口,约定“除甲方批准外,延误工期不予补偿”。在合同执行中,部分用地由于征拆原因超过一年无法施工,经甲方批准后承包人获得适当补偿。有些政府工程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工期很紧张,有些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工期。例如,经常出现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合同签订后起计5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10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按照现行的勘察设计作业规程,勘察需要现场取样做室内试验的时间已经超过5个日历天,而设计按现行的ISO三级校审制度执行的时间也远远不止5个日历天。因此合同签订前期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工期。众所周知,建设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高低,不同的工程项目因其性质不同,所要求的施工工期也不同。实践中,一方面有的发包人出于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一味地强调要缩短工期;另一方面,有的承包人出于私利,为了降低成本,不惜代价只求快而省略了质量,有的甚至偷工减料,其结果必然会给后期埋下严重的隐患,更有甚之造成重大事故。所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确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工期,切实避免工期不合理带来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1.应该及时变更的合同没有按规定及时变更,结果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变更不够及时,对后期工程推进及结算收尾影响较大。工程合同变更原因主要有;设计深度不足,合同主体变更,价格浮动变化等等,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变更是需要控制的,也是可以控制的。合同中变更控制应侧重在:变更提出依据是否充分?变更方案是否合理?变更费用是否符合造价约定?变更权限是否突破规定范围?变更责任是否真正落实到人?合同变更管理条款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体现了项目控制能力的强弱,间接体现了项目管理能力的强弱,最终体现了建设管理团队的市场竞争力的强弱。洲头咀隧道项目的个别附属工程由于工程收尾阶段赶工期,变更的依据没有及时完善,导致工程结算阶段变更依据不足,需做多次补充资料,说明和证明材料,有些变更最终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只能作无效变更,施工企业承担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变更,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对实在来不及办理变更手续的,也要及时完善变更依据,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修正。在项目建设中根据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乃正常之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许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忽视了及时变更这项关系后续工作成败的事情,结果造成日后缺乏变更依据,给项目造成损失,后悔莫及。
2.应当及时发出的会议纪要、各种信函等没有及时按照要求发出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某一事项的预告、提醒,以及各种会议纪要等,要及时送达项目各方。这是取得签证的方法,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工作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管理人员不注意这些具体工作的落实,造成项目过程资料缺失,后续工作推进缺乏依据,结算资料不全等。
三、如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1.建立职权兼备、能够进行全过程专业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因其本身的特性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种特殊的工作,既不同于生产、供应、物流、财务等业务部门,已不同于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等管理部门,因此,必须构建一个由法律、管理、经济、技术、造价、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草拟、谈判、签订、履行,以及纠纷的处理等进行全过程的专业管理。
2.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企业领导要根据合同管理对法律、建筑、计算机、预算、财务等方面知识的要求,选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义务能力,思想政治觉悟比较高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合同管理人员队伍中。同时,要利用一切条件和机会开展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各方面都能够“拿得起,用得上、信得过”,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的企业合同管理专业队伍。
3.利用大数据平台,加速构建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各种数据千变万化,转眼即逝。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建筑市场也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方式在扩大,传统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经落后,如果不能及时更新马上就会被形势所淘汰。因此,无论是建筑企业高层领导抑或是建筑项目负责人,都要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利用现代化的大数据信息平台,掌握了信息资源,实时、动态地对各种数据了然于胸,谁就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就能够逐鹿中原。因此,一是要与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各方面的信息,链接大数据平台,力争做到信息共享,实时了解信息流的动向,从而能够举一反三,将有效的数据运用到具体项目中,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强对项目参加方各种信息的管理,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只要是数据信息发生变动,都要在第一时间要求责任人签字留档,为日后的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
4.对合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目标的实现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合同实施情况的检查,是项目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能够“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并杜绝风险,从而确保合同按预期设计推进。其一,要经常邀请相关各方分阶段、分内容、分项目进行通报,让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师以及分包商、工程小组等对项目落实的整体情况都能够深入地了解,使大家都有一个全局观念,共同为项目的进展、合同的落实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其二,合同管理人员要深入第一线,随时检查、了解和掌握合同实施情况,发现工程变更要及时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通报,开展有效的管理。其三,要落实合同评审制度,组织相关责任人,对每一份合同都要逐一进行评审,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其四,要将防范风险关口前移,跟踪合同的进展情况,重点关注存在隐患与潜在风险的项目;同时,对可能影响合同落实而出现的合同实施目标偏离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四、结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程合同管理是关系着整个建筑项目能否按预期计划顺利实施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管理的综合水平。因此,笔者认为,要想保质保量地落实每一个工程项目,就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凡是涉及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重视,认真做细、做小、做实,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从而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科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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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晓丽,邓建文.建筑安装企业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建筑,20xx(8).
工程合同 篇7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称简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英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瀑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加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的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内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方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的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产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内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常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工程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乙方同意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在甲方,合同期为二年,(20xx年12月 ~20xx年12月)到期自动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优先进行续签,如乙方不再同意续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转出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并应开具解聘证明及职业道德证明。
第二条.甲方在施工图上使用注册章时,必须有乙方在图纸上的签字。方案投标及其他场合需使用注册章时应告知乙方同意。
第三条.注册资格证、章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书资质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甲方使用乙方注册证章的费用为 万/年(税后)。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现金支付二年使用费,
第五条.本合同期间的乙方注册证书维护所需费用(包括注册费、协会会费、印章费、年检费、刊物费 、继续教育学习费以及学习期间的差旅费、咨询费)均由甲方报销,如果乙方因工作忙而没有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甲方应派人代学完一个注册期80学时。
第六条.甲方在使用乙方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期间,有维护其继续有效的义务,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证书失效,甲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乙方证书恢复效力,并负担证书恢复效力前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本年度证书使用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本年度证书使用费。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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