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采购合同范文汇编8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采购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调料批发商行本着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合作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甲方担供甲方所需的各种调料原材料,合同期限为年,乙方需将甲方认可的物品报价单上报甲方,并附合同。
二、在合同期间,乙方根据国家关法律及管理规定及甲方要求保保质保量的`提供物品,所有供品产品都必须确保是正规合法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短斤缺两。
三、乙方尽可能及时供货,不能耽误甲方用货,甲方用货提前一天报给乙方,甲方合同签订的给乙方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为甲方所提供货物涨价则需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调查核实后给予上涨,否则甲方不予承认,承担上涨部分。
五、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需诚实守信,遵守合同条款,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更换供货商。
六、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附加合同和本合同同等有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立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2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乙方(配送企业名称):
为构建诚信、公正的医用耗材购销新秩序,维护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根据《合同法》和《20xx年度信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从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采购;保证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采购医用耗材。
(二)甲方根据使情况,每半年与配送企业签订一次采购合同。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差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周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周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一次;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半月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月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两次。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医用耗材。
(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配送企业配送的合格中标医用耗材,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
(四)甲方自收到医用耗材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结算货款。
(五)本合同限定为甲方在半年内的采购品种数量(具体采购需求附后),实际货款结算以乙方向
采购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称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履行地:长沙岳麓区
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日期
大写(含增值税): 整(¥ )
二、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要符合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
三、产品包装
1.厂商原厂包装,包装具备确保货物不损伤。因包装不良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包装费由乙方支付。
2.随货应附有:送货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四、产品运输
运输方式:乙方委托第三方货运公司承运。交货地点:甲方仓库;运费由 方承担。
五、产品验收
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卖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交买方据以验收。甲方验收后,乙方确保所提供产品一年的保质期。
六、结算付款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按照货款总金额的 % 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第二批货款应自乙方所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按照货款总金额的 % 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应自乙方所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在支付货款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七、违约责任
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卖方包换、包退,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乙方逾期交付产品,逾期1-3天内,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逾期部份价款的2 %作为违约金;逾期在4-7天内,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在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电话传真: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乙方:
电话传真: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采购合同 篇4
×××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采购合同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 篇6
家具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乙方:
甲方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xx-xx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05)在国内组织了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 为 第 包 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xx-xx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05)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它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办公家具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xx-xx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05)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xx-xx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05)。
3.协议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形成协议的其它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 协议承诺
4.1 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xx-xx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4.2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
4.3 乙方按本协议向采购人供货时应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果采购人需要采购办公家具,在本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采购需求自行选择与任意一家或几家定点采购供应商洽谈及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采购人与其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并且乙方同意在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之前,采购人对供应商不负有买卖法律关系意义上的义务;
4.4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协议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
4.5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协议约定的货物是本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协议货物通过本厂商的出厂检测,并向采购人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 采购人采购办公家具时,乙方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供产品报价;
4.8 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生产现场的考察。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对中标候选人的.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服务质量、资格、信誉以及其它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4.9 乙方因为委托代理人或销售服务地点、电话发生变化,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向采购通知。
4.1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0.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采购人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因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给甲方或采购人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受理采购人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5.7.1条款规定给予处理。
(5)甲方对采购人采购货物费用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4.10.2甲方的义务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1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人在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11.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采购人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本协议及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否则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业务,做到优先服务,优先免费送货。
(6)在本项目定点采购有效期内,乙方《投标文件》投标产品的投标报价是最高限价,不得向上调整,如果有效期内向下调整投标报价,不得降低在投标时承诺的服务质量。
5. 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 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和维修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声明不符合,应当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乙方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取消乙方今后1-3年内参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合同的,向采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的;
5.1.2因乙方原因影响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5.1.3采购人所反映的某一定点供应商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达到二次(含二次)以上的。违规行为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1)在定点采购期限内,采购人采购办公家具时,乙方拒绝以投标价格供货的、或以高于市场价格或背离承诺的价格供货的;
(2)乙方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3)乙方将合同产品的货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4)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5.1.4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5.2 因产品质量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不可抗力
6.1 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 保密条款
7.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
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8. 协议的解释
8.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8.2 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日历日”。
8.3 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9. 争议的解决
9.1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日历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9.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0. 协议的终止
10.1 本协议所述的“定点采购资格期限”为1年,从xx年4月1日到xx 年4月30日。定点采购资格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之外,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0.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依据本协议规定单方解除协议;
(5)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2. 权利的保留
12.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它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
12.2 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2.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3.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3.1 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简体。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简体书写。
13.2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通知
14.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4.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传真号: 传真号:
账 号: 账 号:
14.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5. 协议修改
15.1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5.2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 协议生效
16.1 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
16.2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本协议的定点采购资格期限届满后,在定点采购资格期限内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6.4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种植出卖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_________县(市)_________乡(镇)_________ 村(屯)
户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为明确甘蔗种植户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产购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甘蔗种植及订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蔗种植品种、面积(亩)、蔗量(吨)、植期和质量要求
(甲方为农民合作组织或公司的,应附上种蔗户明细表)
(一)甲乙双方确定:种植甘蔗品种_________个,种植面积合计_________亩,预计总蔗量_________吨。列表如下:
单位:亩、吨
以上蔗量以过磅为准。
(二)植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种植甘蔗_________亩,其中,宿根蔗_________亩,新植蔗_________亩。
(三)质量标准
1.甲方交售的甘蔗蔗尾斩至见蔗肉,不带蔗梢、蔗根、泥巴、枯蔗、蔗叶及其他夹杂物。如夹杂物超过3%,要扣除超过部分。过磅交售时应有见证人见证(或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甘蔗捆扎要求和费用负担。甲方必须用麻绳或竹蔑捆扎甘蔗,捆扎物由乙方统一供应。费用承担采用以下一种方式:
口按市场价向甲方收取费用;
口免费提供给甲方。
3.如遇火烧甘蔗,双方协商处理,按质论价(被大火烧灼过的甘蔗蔗糖分以13%为标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蔗价相应扣减8%,以下类推)。
二、甘蔗交售价格
1.到厂保护价(一次结算价):_________类蔗_________元/吨;_________类蔗_________元/吨;_________类蔗_________元/吨;_________类蔗_________元/吨;其他_________元/吨。
2.到厂结算价(二次结算价):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总数量交付完毕后才可享受二次结算。二次结算价格为:若交蔗时市场糖价超过_________元/吨,糖价每增加_________元/吨,蔗价随增_________元/吨;
三、交售时间、地点及运输方法
(一)由乙方负责安排甘蔗交售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售完毕。
(二)砍伐和运输方法:
在交售时间内,甲方按乙方砍伐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进行砍伐。乙方应提前_________天将砍伐通知单发给甲方。
(三)交售办法及地点:经甲乙双方商定,选定以下一种办法:
口甲方自行运送到乙方过磅交售,费用由方承担(签名:_________);
口由乙方到甘蔗种植地过磅收购(签名:_________)。
四、甘蔗种植、扩种、机耕及其他扶持措施
(一)甘蔗种植扶持方法:
1.种苗扶持: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提供种苗给甲方种植,或由乙方指定品种并提供给甲方种植。种苗品种、数量、价格(成本价)、交付地点及时间:种苗由乙方负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运送到_________;运费由_________方负责,种苗款由乙方垫付,合计种苗_________吨,共_________元。
2.肥料扶持: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提供肥料给甲方使用,肥料名称、数量、价格(成本价)、交付地点及时间:_________。
3.其他扶持物资及成本价:_________。
(二)机耕及其他扶持措施: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机耕优惠服务,甲方种植_________亩(含_________亩)以上甘蔗的,乙方免费机耕;甲方种植_________亩甘蔗的,乙方按_________元/亩收取机耕费。甲方共种植_________亩,乙方收取机耕费_________元。
2.甲方如需要修建排灌渠的,乙方可给予帮助,费用由双方商定:_________。
(三)种植(或扩种)奖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种植(或扩种)甘蔗的,乙方按每种植(或扩种)一亩奖励_________元给甲方,甲方共种植(或扩种)_________亩,乙方奖励_________元;甲方采用新良种种植,乙方奖励_________元;以上奖励合计_________元。
(四)以上乙方代付代垫支费用(不计利息)支付及奖励兑现方法:
1.乙方代付代垫支费用共_________元,由乙方从甲方第一次甘蔗款结算中抵扣;
2.奖励款_________元于种植完毕后一星期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一次结算部分,甘蔗交付后_________天内按到厂保护价结清;二次结算部分,在榨季结束后_________天内结清,二次结算甲、乙双方应当在见证方监督下办理。
六、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取得乙方提供的种植甘蔗有关优惠扶持及服务;
2.有权拒绝乙方代扣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3.有权举报乙方工作人员损害甲方利益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4.按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品种、数量进行种植并按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向乙方交售甘蔗;
5.按时归还乙方发放扶持甘蔗种植中应归还的资金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收购甲方种植的甘蔗;
2.向甲方提供扶持并按合同约定应由甲方负担的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等费用,有权在支付甲方甘蔗款项中抵扣;
3.向甲方提供种苗、肥料、农药等扶持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的质量规定;
4.向甲方提供种苗、良种、生产管理技术以及高产优质等技术服务。
(三)甲、乙双方共同义务
甘蔗区道路建设、维修费用由双方商定:
七、担保方式
由甲、乙双方商定: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擅自向他人出售乙方应收购甘蔗,致使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乙方甘蔗的,除应向乙方支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蔗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外,还需承担乙方扶持款同期的银行利息,并不得享受二次结算;
2.不按乙方砍伐通知单砍蔗,致使乙方派车到约定地点运蔗落空的,应承担乙方因落空而支付的车辆空运费;
3.不按乙方砍伐通知单要求砍蔗的,超砍或欠砍部分在计划内_________%以上的,应承担违约部分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甘蔗交售价格按二次结算方式确定:
1.拒收甘蔗的,除向甲方支付拒收部分蔗款总值_________%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外,并无权要求甲方归还扶持款;
2.逾期支付甘蔗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滞纳金;
3.擅自在蔗款中代扣甲方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双倍返还甲方;
4.甲方按乙方的通知要求,完成砍蔗并通知乙方派车运蔗,乙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派车将已砍甘蔗运走,每超_________小时,乙方按砍蔗数量的_________%补偿甲方的.蔗量损耗;在运输途中造成甘蔗丢失的,应偿付甲方实际损失;
5.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因乙方责任无法按时收购甲方甘蔗的,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收购蔗款总值_________%违约金;
6.如因扶持物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种植甘蔗失收或欠收的,乙方要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三)免责条件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证明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九、甲、乙双方共同邀请_________村委会或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见证方,负责监督本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见证方的权利义务及酬劳费由甲、乙、见证三方另行商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期限
合同履行期暂定为_________个榨季(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由双方商定:_________。
十三、附则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有关单位、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留存一份备案。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 见证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附件
一、到厂保护价:经对甘蔗交易市场的调查,目前甘蔗收购中,以吨糖出厂价3500元为例,一类甘蔗到厂保护价格约为310元/吨,二类约为280元/吨,三类约为260元/吨;其他(三类以下)约为250元/吨。
二、到厂市场价:以吨糖出厂价3500元为例,交蔗时市场糖价如果超过3500元/吨时,则糖价每增加100元/吨,蔗价随增约6元/吨。
三、合同中的见证方通常为甲方所属村的村委会。
上述价格,供双方签合同时参考。
采购合同 篇8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和乙方购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货到验收合格付清货款。
四、完善售后服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签约地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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